海南自由貿易港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海南自由貿易港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是為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建設高水平的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的條例。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1年9月30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自由貿易港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條例解讀,

發布信息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9號
《海南自由貿易港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21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9月30日

條例全文

海南自由貿易港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建設高水平的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營商環境改革引領性目標和營商環境建設年度目標,建立健全最佳化營商環境統籌推進工作機制,統籌協調深化營商環境改革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督促、協調和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組織開展營商環境考核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參照國際國內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以市場主體滿意度為導向,按照橫向可對比、縱向可考核的要求,編制海南自由貿易港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並組織實施。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制定或者調整最佳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省人民政府對未達到國家和本省要求的最佳化營商環境目標或者在全省營商環境評價中排名靠後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實行約談,督促其最佳化營商環境。
第四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適應國際經濟貿易規則發展和全球經濟治理體系改革新趨勢,以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為重點,在標準對接、信息共享、人員交流和執法協同等方面加強營商環境國際交流。
制定有關貿易、投資等相關管理活動的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評估是否符合我國參加的國際協定,加強與國際通行規則對接融合。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樹立人人都是營商環境的理念,積極參與營商環境建設,共同營造開放包容、互利合作、誠實守信、文明和諧、重商護商的社會氛圍。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的要求,增強主動服務市場主體意識,建立有事必應、無事不擾的經營便利政策制度,健全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依法為市場主體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保障市場主體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規範政商交往行為,勤勉盡責,依法履職,嚴格遵守紀律,清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不得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營商環境考核督察制度和營商環境政務切身體驗、專業觀察監督制度,通過專項督察、日常督導等方式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檢查,公開曝光營商環境反面典型案例。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設立投訴平台等方式受理市場主體對營商環境問題的投訴、舉報,按照統一受理、按責轉辦、限時辦結、跟蹤督辦的原則,依法依規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處理,能夠解決的應當即時處理,暫時不能解決的,應當提出具體解決方案。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向投訴、舉報人反饋,並依法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的重點問題組織專項核查。
對市場主體投訴反映的共性、普遍性問題,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解決問題的長效機制。
第七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和落實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措施,逐步減少企業資質、配額、數量、許可等管理措施。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清單外事項按照境內外一致原則實施管理,並推進擴大跨境服務貿易對外開放領域。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在服務貿易管理體制、促進機制、發展模式、監管制度等方面先行先試。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登記且僅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不進行商業特許經營備案。
第八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高標準建設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和口岸基礎設施,不斷豐富和拓展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地方特色功能套用,實行口岸收費項目目錄清單公示制度,規範口岸合規收費,並逐步推進簡併港口收費項目,降低港口收費標準,減少貿易合規成本。
海關應當落實通關便利化政策,精簡監管證件和隨附單證,簡化貨物流轉流程和手續,提升通關效率。除依法需要檢驗檢疫或者實行許可證件管理的貨物外,貨物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徑予放行。
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動植物疫情信息共享,探索認可海南自由貿易港與其他國家和地區間動植物檢疫措施的等效性。
第九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和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海南自由貿易港放寬市場準入特別清單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極簡審批投資制度,推行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提升市場主體準入準營便利度。
第十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高標準建設國際投資“單一視窗”,對投資諮詢、代辦服務、設立公司、外匯登記、銀行開戶、項目建設及其他事項辦理等投資全鏈條,提供全流程服務。
第十一條 政府採購和政府投資工程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參與,不得違規設定不合理條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招標投標流程,逐步推行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因使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額外向投標人收取費用或者不合理地增加潛在投標人參與投標的難度。
投標人應當保證投標的工程項目、商品和服務質量符合規定,不得以相互串標、低於成本報價等違法違規方式參與競標,擾亂招標投標市場秩序。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線上實時監管,推進市場主體履約行為信用評價和行政處罰結果在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運用,加大打擊串通投標、騙取中標、以行賄謀取中標等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對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並向社會公開。禁止擅自收費、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和重複收費。
省人民政府根據發展需要,依照有關規定減少收費項目,降低收費標準,減輕市場主體負擔。
第十三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促進引導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地方財政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機制和對各類金融機構的激勵機制。完善財政扶持產業發展方式,通過政府投資基金、貸款風險補償、融資擔保等方式為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支持。推廣“評價增信+金融服務”等有利於中小微企業融資的服務管理模式。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企業信用信息服務平台、金融綜合服務平台等公共信息平台互聯互通,為市場主體提供涉企信用信息服務、融資對接服務等綜合金融服務。
第十四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人才引進、認定、使用和待遇保障機制,實行以薪酬水平為主要指標的人才評價標準,依託海南自由貿易港人才服務“單一視窗”,實行更加開放便利的人才、停居留、出境入境和工作簽證政策。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提供用工指導、政策諮詢、勞動關係協調等服務和指導。鼓勵和支持企業組織職工開展各種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
支持勞動者通過臨時性、非全日制、季節性、彈性工作等靈活多樣形式實現就業,為勞動者提供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特點不能實行國家規定的標準工時制度且符合特殊工時制度實行範圍,經集體協商實行不定時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可以實行告知承諾制。
第十六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與市場主體簽訂招商引資、戰略合作等契約協定,應當堅持平等協商、依法依規、互利共贏、務實審慎原則並考慮財政支付能力,不得違反國家、海南自由貿易港有關規定承諾優惠條件。
對招商引資過程中以契約協定以外的方式承諾的投資政策和優惠條件,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規定程式以書面的形式作出。
第十七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依法簽訂的契約以及司法機關作出的生效裁決,不得擅自變更政策承諾或者契約;不得以政府換屆、相關責任人調整等為由不履行;行政區劃調整、機構或者職能調整的,由承接相應職責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履行;對未依照規定履行承諾、契約或者不履行生效裁決的,應當限期解決。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因政府及有關部門違法違規失信行為給市場主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政務履約守諾情況進行考核,建立政務失信責任追究制度,按照規定對政務失信行為予以懲戒。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不得在契約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覆、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市場主體賬款。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清理力度,並通過加強預算管理、跟蹤審計、績效考核、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防止和糾正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行為。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依法採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等方式,持續減少行政許可事項,實行與海南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最簡權力清單管理制度。
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原則上不再新設行政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生態保護紅線、重大公共利益等國家實行準入管理的事項除外。
第二十條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推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度,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以及依法應噹噹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行政審批事項除外。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具體事項,由政府審批改革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對於適用告知承諾制的事項,審批部門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自願簽署告知承諾書並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審批部門應當直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依法對申請人履行承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審批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滿足條件的,應當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信用懲戒。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編制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並通過相關服務場所、政府網站和全省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
第二十一條 行政審批實行容缺受理制的,申請人提交的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非關鍵性申報材料有欠缺或者存在瑕疵但不影響實質性審核的,經其書面承諾在辦理部門作出辦理結果前補齊或者補正的,辦理部門應當先予受理並進行審查。
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補齊容缺容錯材料,經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辦理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決定;申請人未按承諾時限補齊所有容缺容錯材料的,辦理部門應當撤銷申請事項並退回其申報材料。在辦理過程中有失信行為的,失信年度內不再對其實施容缺受理。
第二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持續完善全省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制度,統一審批體系、審批標準和信息平台,精簡工程項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許可、技術審查、中介服務、市政公用服務等事項,最佳化審批流程,推動構建“拿地即開工”的建設項目管理機制,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第二十三條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網路等企事業單位應當推行報裝申請全流程網上辦理,簡化辦理流程,精簡申報材料,壓縮辦理時限,全面推行電子賬單、電子發票;不得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作為辦理水、電、氣、網路的前置條件。鼓勵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網路等企事業單位為市場主體提供全程代辦服務。
第二十四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以市場主體滿意度為檢驗標準,以市場主體辦事“零跑動”為目標,推進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掌上辦、就近辦、全省通辦、跨省通辦等,提高政務服務便利度。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市場主體和投資項目服務推進機制,強化跟蹤服務,及時解決市場主體經營和投資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為企業提供全流程服務。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實行一枚印章管審批、一件事一次辦、證照聯辦等便利化審批方式,提升審批效能。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統籌推進全省統一的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實現政務服務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按照統一標準、統一培訓、統一組織考核的管理模式,加強和規範對全省政務服務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大廳推行綜合視窗服務,實行綜合受理、分類辦理、統一出件。服務視窗應當健全一次告知、首問負責、限時辦結等服務制度,完善預約、全程幫辦、聯辦以及錯時、延時服務等工作機制。
第二十五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運用人工智慧、大數據、區塊鏈、移動網際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加強數據共享與融合,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中各種公共資源的配置效率和運行狀態,推行智慧型化監管與服務。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託全省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推動全省各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對接,促進政務服務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
政府及有關部門依職能產生的電子證照、電子證明檔案、加蓋有效電子印章或者數字簽名的電子材料等電子證照數據,應當及時共享至電子證照系統。電子證照可以通過依政府職能共享、實人授權使用、社會公示等方式運用。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全省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原則上不再要求提交紙質證照。
第二十六條 對涉企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或者實施機關應當加強宣傳解讀,根據企業所屬行業、規模等主動精準推送政策信息。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省政府入口網站、全省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及其移動客戶端、自助終端等渠道及時公開惠企政策,並公布相關負責人及聯繫方式。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統籌有關部門及時梳理惠企政策、編制兌現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通過全省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集中公布。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惠企政策兌現納入全省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統一辦理。在市場主體辦理相關業務時,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或者審批部門應當主動告知相關惠企政策,進行政策適用指導。
鼓勵通過政府部門信息共享等方式,實現符合條件的企業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惠企政策。對確需企業提出申請的惠企政策,應當合理設定並公開申請條件,簡化申報手續,實現一次申報、全程網辦、快速兌現。
第二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關應當壓縮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限和最佳化不動產登記流程,加強與稅務、公安、民政、社保等部門和金融機構等單位的信息共享,實施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並行辦理,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和現場自助查詢服務。
推行不動產登記與水、電、氣變更聯動辦理,由不動產登記部門統一受理,一次性收取全部材料並推送至供水、供電、供氣等企事業單位並聯辦理相關業務。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和市場主體需求,依法推進省級行政管理許可權調整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重點園區實施;重點園區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將本級相關管理許可權調整由重點園區實施。
調整審批許可權的,應當同步調整最佳化監管層級,實現審批監管權責統一。原實施機關應當對承接機關加強業務培訓指導,做好協調對接,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切實做到放管結合;承接機關應當周密組織承接工作,做到規範有序,防止出現管理真空。
政府及相關部門以適當的方式支持各類產業園區的管理運營單位設立一站式企業服務受理點,提供開辦企業、項目建設、經營管理、人才服務、智慧財產權管理等政策諮詢和代辦服務。
第二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因行政審批改革,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的,由原審批部門依法承擔監管職責;實行告知承諾、最佳化審批服務的,由審批部門負責依法監管持證經營企業、查處無證經營行為。
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或者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市、縣、自治縣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實現行業主管部門與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監管職責明確、監管標準互通、監管信息互聯、處理結果互認。
第三十條 省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本省法規、規章等設定的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監管事項進行梳理,形成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報省政府批准後按照統一標準接入“網際網路+監管”系統。
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建立重點監管清單,實行重點監管;對其他行業和領域,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健全隨機抽查系統,完善相關細則,確保公平監管;健全跨部門綜合監管制度,推進常態化跨部門聯合抽查;根據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第三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通過考核、定期報告、協調指導、執法數據共享等方式,推進行政執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規範、細化量化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標準,確定執法的依據和裁量範圍、種類和幅度,統一執法標準和尺度。
第三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當堅持依法保護、平等保護、全面保護的原則,公正高效辦理涉及市場主體的各類案件,依法處置擾亂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秩序或者侵害生產經營者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等違法行為,防止各類案件超期辦理,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犯罪,嚴格區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慎重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依法需要採取上述強制措施的,不得超標的、超範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並應當採取措施減輕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
第三十三條 制定、修改、廢止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堅持市場主體需求導向,充分聽取相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作出,並保持連續性和相對穩定性。與外商投資密切相關的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提供相應的外文譯本或者摘要。
因形勢變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調整的,應當結合實際設定合理過渡期,為市場主體預留必要的適應調整時間。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需要,或者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除外。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涉企政策的綜合協調審查機制,避免政策衝突、不協調或者政策疊加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第三十四條 對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或者實施機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評估和清理。發現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存在合法性問題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市場主體認為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侵害其合法權益或者存在合法性問題的,可以依法向備案審查機關書面提出審查建議。備案審查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三十五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建設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立並完善省、市、縣(區)、街道(鄉鎮)、社區(村)五級公共法律服務平台,為公眾和市場主體提供專業化、高水平的公共法律服務。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完善公共法律服務網路、實體、熱線平台建設,推動和指導法律專業機構為市場主體提供法律諮詢、契約審查等全鏈條的法律服務。
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採取發布一般性的指導意見或者提出具體指導建議,制定、發布相關契約示範文本等方式指導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
第三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區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十八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履行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或者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推諉、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違反規定增加或者變相增加辦事事項、辦事環節、辦事材料、辦事時限的;
(三)擅自收費、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和重複收費的;
(四)不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或者不履行司法機關生效裁決的;
(五)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的;
(六)違反規定不受理投訴、舉報或者推諉、拖延辦理投訴、舉報事項,違規泄露投訴、舉報人信息,以及對投訴、舉報人打擊報復的;
(七)對市場主體故意刁難、吃拿卡要的;
(八)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
(九)其他損害營商環境或者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
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條例主要內容和亮點如下:
  • (一)建立和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加強與相關國際通行規則對接。
對標國際國內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
以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為重點,在標準對接、信息共享、人員交流和執法協同等方面加強營商環境國際交流。
明確制定有關貿易、投資等相關管理活動的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
  • (二)聚焦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營造國際化、便利化的市場環境。
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逐步減少企業資質、配額、數量、許可等貿易管理措施。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登記且僅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不進行商業特許經營備案。
逐步推進簡併港口收費項目,降低港口收費標準;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動植物疫情信息共享,探索認可海南自由貿易港與其他國家和地區間動植物檢疫措施的等效性。
全面推行極簡審批投資制度,推行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高標準建設國際投資“單一視窗”,推進投資自由化便利化。
  • (三)建立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處理機制,提高市場主體滿意度。
  • (四)規範政府採購和招投標活動,促進公平競爭。
  • (五)建立政府依法履約機制,加強政府誠信建設。
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與市場主體簽訂契約協定,堅持依法依規、務實審慎原則並考慮財政支付能力,不得違法承諾優惠條件。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依法簽訂的契約以及司法機關作出的生效裁決,不得擅自變更政策承諾或者契約,不得以政府換屆、相關責任人調整等為由不履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賬款,不得在契約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覆、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市場主體賬款。
明確調整政策措施應當結合實際設定合理過渡期,為市場主體預留必要的適應調整時間。
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履行承諾的賠償和補償責任。
強化問責機制,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務失信責任追究制度,並對政府部門及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 (六)強化政府主動服務市場主體意識,營造高效便民的政務環境。
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有事必應、無事不擾的經營便利政策制度。
推進便利化政務服務,明確以市場主體辦事“零跑動”為目標,推進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掌上辦、就近辦、全省通辦、跨省通辦等,實行一枚印章管審批、一件事一次辦、證照聯辦等便利化審批方式。
推進標準化、智慧型化政務服務,實現全省政務服務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推動全省各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對接,推行電子證照運用。
  • (七)規範執法行為,營造公正透明的法治環境。
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行政執法公示等制度。
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當依法公正高效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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