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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三亞中央商務區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三亞中央商務區包括三亞市天涯區的鳳凰海岸單元和吉陽區的東岸單元、月川單元、海羅單元等片區,具體範圍由三亞市人民政府依照有關程式劃定、調整並公布。
三亞中央商務區應當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有關要求,對標世界最高水平開放形態,創新體制機制,在國際合作、開發建設、產業發展、投資促進、產城融合、制度創新等方面先行先試,構建以總部經濟、金融服務、現代商貿、郵輪遊艇、專業服務、文化休閒等為重點產業的發展體系,打造現代服務業創新發展試驗區。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和三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三亞中央商務區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建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決定重大事項和重大項目,建立健全考核評價獎懲機制。
省人民政府和三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制度創新、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土地、財稅、金融和人才引進等方面支持三亞中央商務區建設與發展。
三亞中央商務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負責行使三亞中央商務區的社會管理職能。
第四條 三亞市人民政府在三亞中央商務區依法設立管理機構。管理機構是在三亞中央商務區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具體負責三亞中央商務區的綜合協調、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產業發展、制度創新、投資促進、營商環境建設等工作,依照授權或者委託行使相應事權。
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根據精簡高效的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在經核定的薪酬總額範圍內,實行企業化、市場化的用人機制和薪酬體系,自主決定機構設定、崗位設定、人員聘用、薪酬標準等,依照有關規定任命的人員除外。
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的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可以從境外選聘。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和三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求依法將有關管理許可權下放或者委託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行使。不宜下放或者委託行使的管理許可權,省人民政府和三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按照規定在三亞中央商務區設立駐區機構。
省人民政府和三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駐區機構、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應當明確在三亞中央商務區的管理許可權,依法編制權力清單、責任清單,並在責任清單中明確相應事中事後監管職責,經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可以採取聯合共建、委託管理等形式,建設跨區域合作產業園區。鼓勵三亞中央商務區探索一區多園、飛地經濟等方式,整合或者託管其他園區,協同互補、聯合發展,建設開放創新共同體。
第七條 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可以依法設立或者引進開發運營企業,委託企業負責三亞中央商務區的土地開發、招商引資、產業投資和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參與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服務的組織與實施。
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根據三亞市人民政府授權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在三亞中央商務區有償供應的土地上配建的屬於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的資產,或者由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統籌建設的產業用房、辦公、商業、住宅等物業,可以用於三亞中央商務區的產業扶持、公共服務和人才住房等。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統籌上述資產的規劃、配置和管理。
第八條 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應當創新開發建設的體制機制,探索多層次、多渠道的投融資新模式。
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探索創新建設項目工程諮詢、造價、保險、審批、監管、評價等機制,支持境外工程建設領域相關專業機構和人員依照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有關規定參與園區開發建設。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和三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時,依法依規支持三亞中央商務區高質量發展。
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根據三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組織編制產業發展規劃、詳細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等,按照有關規定經批准後實施。鼓勵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創新規劃編制方式和管理體制。
三亞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三亞中央商務區與周邊地區規劃相銜接,推動區域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配套設施建設一體化聯動發展。凡跨區域工程需要使用三亞中央商務區土地、海域或者可能對三亞中央商務區發展造成影響的,應當徵求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的意見;未能協商一致的,由三亞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條 三亞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負責園區範圍內土地的監督、管理和開發,但土地徵收事項除外。
省人民政府和三亞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三亞中央商務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優先保障重點產業、重點項目。
在三亞中央商務區可以採取收購、置換、入股、合作開發等方式整合盤活土地資源;可以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對園區範圍內未供應的政府儲備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響土地正常供應;可以依法採取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靈活多樣的供地方式;允許依照有關規定以出讓、出租等方式利用農村存量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行產業項目及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
在三亞中央商務區可以推行新型產業用地和物流用地等混合用地;試行帶項目運營方案和指標考核方案出讓土地或者海域。
三亞中央商務區可以探索城市短期利用建築、地下空間豎向開發、分層賦權等土地管理改革;探索立體分層用海等多用途用海方式,保障園區郵輪遊艇、文化休閒等產業項目的海域使用需求,促進海洋產業協同發展。
第十一條 支持在三亞中央商務區統籌推進城市更新,在城市更新機制、模式、管理等方面率先進行創新探索。三亞中央商務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三亞中央商務區範圍內土地整備、城市更新等工作,保障園區開發建設。開展城市更新的用地,可以依法採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或者劃撥方式配置。
第十二條 支持三亞中央商務區集聚國際組織、跨國公司、上市公司、企業總部及財資中心、供應鏈管理和結算中心、研發中心等功能型總部落戶,打造高質量總部經濟集聚區。
鼓勵在三亞中央商務區成立資金管理、貿易物流、數據流動、人才引進等服務總部企業的專業機構。
對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專項政策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支持三亞中央商務區試行金融改革創新政策,建設金融擴大開放試驗區,提升金融業對外開放水平。
支持國際綠色金融認證機構在三亞中央商務區落戶,支持在三亞中央商務區的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業務。
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應當配合金融管理部門依法合規推動數字金融體系建設,以數據融合套用推動普惠金融發展,豐富數字人民幣的套用試點場景和產業生態,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數字人民幣。
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應當配合金融管理部門加強金融風險防範,強化金融業務和產品創新監管,保障中央商務區金融安全與穩定。
第十四條 三亞中央商務區依託海南國際碳排放權交易中心和海南國際商品交易中心等交易場所,開展國際碳排放權交易、國際商品交易等業務。
第十五條 三亞中央商務區應當對接國際高水平經貿規則,拓展貿易功能,創新發展新型國際貿易,集聚高能級貿易平台和主體,促進金融與貿易深度融合,強化國際貿易產業支撐,打造現代商貿產業發展引領區。
支持在三亞中央商務區發展離岸貿易與跨境服務貿易,推動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外匯收支與結算便利化,健全貿易融資、保險等貿易服務體系,建設跨境電子商務服務中心。
第十六條 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數字貿易高質量發展,探索放寬數字經濟新業態準入,促進數字證書和電子簽名國際互認,構建國際網際網路數據專用通道、國際化數據信息專用通道和基於區塊鏈等先進技術的套用支撐平台,推動數字貿易交付、結算便利化。
第十七條 支持三亞中央商務區建設郵輪旅遊試驗區,推動在三亞中央商務區建設智慧郵輪母港,吸引國際郵輪註冊,拓展國際航線,發展港口服務、船舶檢修、供應、海員服務等母港配套服務,建設郵輪旅遊岸上國際配送中心。
支持園區企業發展郵輪融資租賃、檢驗檢測業務。加快推進郵輪碼頭建設,完善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對開通國際郵輪航線、郵輪海南海上游航線給予支持。
第十八條 支持三亞中央商務區建設海南遊艇產業改革發展創新試驗區,建立健全遊艇產業標準體系,定期開展遊艇產業市場信用評價,推動消費、交易、研發、設計等遊艇產業發展。
探索境外人員通過遊艇旅遊出入境通關模式,推動遊艇旅遊人員通關便利。
第十九條 支持在三亞中央商務區發展會展經濟,舉辦具有全球影響力的會展和論壇、賽事等活動,培育和引進知名會展龍頭企業、境內外專業組織展覽機構、國際品牌展會及其上下游配套企業,做大會展經濟規模。
第二十條 三亞中央商務區依託中國海南國際文物藝術品交易中心,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優秀藝術品和符合文物保護相關法律規定的可交易文物提供開放、專業、便捷、高效的國際化交易平台。鼓勵國內外知名拍賣機構在交易中心開展業務。
支持在三亞中央商務區設立文物商店和市場化的文物修復、保護機構。鼓勵國內外知名文物藝術品鑑定評估機構落戶三亞中央商務區。
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文物藝術品保稅倉儲、展覽展示、鑑定評估等交易配套服務體系,推動有關部門在通關便利、保稅貨物監管、倉儲物流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支持三亞中央商務區培育和引進國際化的法律、會計等專業服務機構及相關人才,推進服務要素集聚,為市場主體提供集約化、數位化、市場化的一站式專業服務。
第二十二條 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應當最佳化營商環境,強化園區企業產權保護,依法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三亞中央商務區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應當最佳化涉企服務,建立招商項目落地保障機制和項目全程跟蹤服務機制。通過搭建企業專項服務通道、設定企業服務專職崗位等為招商項目提供代辦協辦、政策諮詢、通關業務指導等優質便捷服務,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審批、開工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問題。不得將政務服務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
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應當完善涉企投訴渠道,建立健全園區企業投訴舉報受理、處理和反饋機制。
第二十三條 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應當創新招商引資方式和激勵機制,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園區產業發展支持政策,嚴格履行在招商引資等活動中與企業依法簽訂的各類契約。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涉企政策制定和修訂應當充分聽取園區企業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四條 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應當統一政務服務標準,依法實施和深化極簡審批改革,在具有強制性標準的領域探索依法建立“標準制+承諾制”的投資制度,最佳化審批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五條 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合理運用新型信息技術加快數位化轉型,全面提升政務服務效能和數位化治理能力。依託省數據共享服務門戶和省政府數據統一開放平台,健全政務信息和公共數據的開放共享機制,推動數據資源的開發利用,數據要素政企流通融合。
第二十六條 三亞中央商務區應當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和分類標準自主開展高層次人才認定,可以對急需緊缺人才、國際人才結合實際適當放寬文憑、年齡、職稱等條件限制。
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境內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在落戶、納稅、配偶就業、子女入學、住房、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務。
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可以設立市場化運作的專項資金,用於加強人才的培養與引進。
第二十七條 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園區企業對智慧財產權服務的需求,建設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完善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推動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管理和服務創新發展。
鼓勵園區企業和其他組織及科研人員進行自主創新,提升專利產出質量和效率。
探索推動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完善智慧財產權交易體系與交易機制,支持園區企業利用股權、智慧財產權開展質押融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發布歷程
2023年9月19日,海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海南自由貿易港三亞中央商務區條例》。
內容解讀
一、《條例》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三亞中央商務區於2020年6月掛牌,是海南自由貿易港重點產業園區之一。園區總規劃面積450.8公頃,空間布局上包含三亞市天涯區的鳳凰海岸單元和吉陽區的東岸單元、月川單元、海羅單元,構建以總部經濟、金融服務、現代商貿、郵輪遊艇為主導,以專業服務與文化休閒為支撐的“4+2”現代產業體系,是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戰略定位的先行區和試驗區。截至2022年底,園區累計入駐企業5800餘家,累計實現稅收87億元,累計實現營收1400 億元。為了促進三亞中央商務區現代服務業創新發展,提升核心競爭力,需要以立法形式賦予園區更大改革自主權、建立與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制度相適應的重點園區體制機制,保障法定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高效穩定運作。《條例》的出台為三亞中央商務區的建設發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有利於推動三亞中央商務區產業集聚,帶動三亞中心城區城市空間與產業功能最佳化,為全省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創新等提供探索經驗。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和亮點
《條例》共二十八條,採取“小切口”“小快靈”立法形式,堅持問題導向,聚焦三亞中央商務區發展的實際需求,從管理體制、開發建設、產業發展、保障措施等方面作了具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管理體制。為有序推動三亞中央商務區發展,充分發揮法定機構的主導作用,賦予三亞中央商務區更大的改革發展自主權,《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規定省人民政府和三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三亞中央商務區的組織領導和支持保障,在制度創新、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土地、財稅、金融和人才引進等方面給予支持。二是明確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的職責許可權。管理機構是在三亞中央商務區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具體負責三亞中央商務區的綜合協調、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產業發展、制度創新、投資促進、營商環境建設等工作,依照授權或者委託行使相應事權。此外,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實行企業化、市場化的用人機制和薪酬體系,可從境外選聘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等。三是規定省人民政府和三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求依法將有關管理許可權下放或者委託園區管理機構行使,不宜下放或委託的則應設立駐區機構。四是規定三亞中央商務區實行管理機構+開發運營企業的管理模式。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可以依法設立或者引進開發運營企業,委託企業負責三亞中央商務區的土地開發、招商引資、產業投資和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二)完善開發建設體系。《條例》從建設模式、規劃編制、土地管理、城市更新等方面對三亞中央商務區的開發建設作出明確規定:一是在園區合作的建設模式方面,鼓勵三亞中央商務區探索一區多園、飛地經濟等方式,整合或者託管其他園區,協同互補、聯合發展。二是在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方面,規定省人民政府和三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時,依法依規支持三亞中央商務區高質量發展;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根據有關規定組織編制產業發展規劃、詳細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等,按照有關規定經批准後實施;三亞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三亞中央商務區與周邊地區規劃相銜接。三是在土地管理制度方面,規定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可依授權負責園區範圍內土地的監督、管理和開發,但土地徵收事項除外;省人民政府和三亞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三亞中央商務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優先保障重點產業、重點項目;三亞中央商務區可以依法採取靈活多樣的供地方式;探索城市短期利用建築、地下空間豎向開發、分層賦權等土地管理改革以及立體分層用海等多用途用海方式。四是支持在三亞中央商務區統籌推進城市更新,在城市更新機制、模式、管理等方面率先進行創新探索。
(三)推動產業發展。《條例》圍繞三亞中央商務區的產業定位,在促進產業發展措施方面作出以下規定:一是支持三亞中央商務區打造高質量總部經濟集聚區,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專項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給予支持。二是支持三亞中央商務區試行金融改革創新政策,支持發展綠色金融,推動數字金融體系建設。三是規定三亞中央商務區依託交易場所開展國際碳排放權交易、國際商品交易等業務。四是規定三亞中央商務區應當對接國際高水平經貿規則,打造現代商貿產業發展引領區。支持在三亞中央商務區發展離岸貿易與跨境服務貿易,推動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外匯收支與結算便利化。五是規定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數字貿易高質量發展,探索放寬數字經濟新業態準入,促進數字證書和電子簽名國際互認。六是支持三亞中央商務區建設郵輪旅遊試驗區,推動在三亞中央商務區建設智慧郵輪母港。七是支持三亞中央商務區建設海南遊艇產業改革發展創新試驗區,建立健全遊艇產業標準體系,推動遊艇旅遊人員通關便利。八是支持在三亞中央商務區發展會展經濟,舉辦具有全球影響力的會展和論壇、賽事等活動。九是鼓勵國內外知名拍賣機構在中國海南國際文物藝術品交易中心開展業務,支持設立文物商店和市場化的文物修復、保護機構,鼓勵國內外知名文物藝術品鑑定評估機構落戶。
(四)強化服務保障。為了推動三亞中央商務區全面提升服務效能,吸引集聚更多市場主體,《條例》在園區服務保障方面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規定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應當最佳化營商環境和涉企服務,建立招商項目落地保障機制和項目全程跟蹤服務機制,通過各種方式提供優質便捷服務,及時協調解決問題。二是規定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應當創新招商引資方式和激勵機制,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園區產業發展支持政策,嚴格履行在招商引資等活動中與企業依法簽訂的各類契約。三是規定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應當統一政務服務標準。在具有強制性標準的領域探索依法建立“標準制+承諾制”的投資制度。四是規定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快政務數位化建設,健全政務信息和公共數據的開放共享機制。五是支持三亞中央商務區培育和引進國際化的法律、會計等專業服務機構及相關人才,為市場主體提供集約化、數位化、市場化的一站式專業服務。六是規定三亞中央商務區可以自主開展高層次人才認定,為境內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務;可以設立人才專項資金,用於加強人才的培養與引進。七是規定三亞中央商務區完善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建設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完善智慧財產權交易體系與交易機制,支持園區企業利用股權、智慧財產權開展質押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