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徵收徵用條例

《海南自由貿易港徵收徵用條例》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21年12月1日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借鑑一些先進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做法,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實際,創新性地規定徵收方式,進一步明確徵收徵用補償的範圍、形式和標準,體現了對公共利益的維護和對財產所有權人的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自由貿易港徵收徵用條例
  • 通過會議: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
  • 施行時間:2022年1月1日起
  • 通過時間:2021年12月1日
檔案全文,內容解讀,

檔案全文

海南自由貿易港徵收徵用條例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徵收徵用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徵用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徵收土地的,經依法批准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徵用實施單位)依照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徵用不動產、動產的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徵收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式合法、結果公開、補償公平合理的原則。
徵用應當遵循效能優先、補償公平合理的原則。
第四條 實施徵收徵用,應當嚴格依法保護各類投資者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遵守徵收徵用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徵收徵用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徵收與補償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擬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在徵收預公告發布前,就徵收需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進行認定,必要時可以組織有關部門、相關領域專家論證。
在市、縣、自治縣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內實施成片開發,公共利益情形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對城市更新中舊住宅區拆除重建項目,已簽訂補償協定的專有部分面積和業主人數占比均不低於百分之九十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對未簽約部分房屋實施徵收。
第八條 不動產所有權人因不動產被徵收,導致徵收預公告確定範圍外相關聯的不動產無法實現合理使用的,可以申請將其納入徵收範圍。
第九條 徵收集體土地、國有土地上房屋的相關程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徵收集體土地應當依法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和再就業保障等體系。建立被征地農民服務和勞動技能培訓機制,對被征地農民建檔立冊,有針對性地進行實用技能培訓。用地企業新增崗位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被征地農民。支持勞務派遣服務公司派遣有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異地就業。
第十一條 徵收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徵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確定。
徵收集體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應當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徵收集體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築物、構築物,重新安排用地的,對其建築物、構築物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不能重新安排用地的,按照市場價格給予貨幣補償。青苗及地上其他附著物補償費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徵收集體土地可以根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意願,採取補貼資金、留用地、留物業等方式,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標準和分配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對被徵收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類似不動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不動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三條 因徵收造成搬遷和臨時安置的,應當支付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費。涉及住宅的,臨時安置費按照租賃與被徵收房屋面積、地段相當的住宅所需費用平均價格確定,且不低於保障被徵收住宅所有權人基本居住條件所需費用。
第十四條 徵收非住宅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當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給予補償或者按照市場價格補償。
第十五條 集體土地、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補償費應當在補償協定約定的期限內或者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到位。發生遲延的,支付的補償應當包括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適當利息。
第三章 徵用與補償
第十六條 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徵用實施單位在調用現有儲備資源、緊急採購後,仍無法滿足緊急需要的,可以依法對組織、個人所有的不動產、動產實施徵用。
徵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動產應當與緊急情況可能造成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徵用實施單位有多種方式可以選擇應對緊急需要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限度保護組織、個人權益的方式。
本條例所稱徵用的不動產、動產包括組織、個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房屋、場所、設施、運輸工具、工程機械和其他物資等。
第十七條 徵用實施單位可以在職責範圍內對緊急需要可能徵用的不動產、動產,通過信息共享或者調查登記了解相關情況。對可能徵用的不動產,應當建立徵用預備目錄,並制定不動產徵用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徵用預備目錄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八條 徵用實施單位應對緊急需要依法徵用不動產、動產的,應當向被徵用不動產、動產的組織或者個人發出應急徵用憑證。
特別緊急情況下無法當場發出應急徵用憑證的,應當在實施徵用開始後四十八小時內補發。
應急徵用憑證應當載明徵用依據、事由及被徵用不動產、動產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保障要求、交付時間和地點、徵用期限等。
第十九條 組織或者個人收到應急徵用憑證後,應當及時配合交付被徵用的不動產、動產,必要時安排相關操作人員、技術指導人員等專業人員及後勤保障人員協助做好徵用工作。
徵用實施單位應當與被徵用不動產、動產的組織或者個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 被徵用不動產、動產使用完畢或者應急徵用憑證確定的徵用期限屆滿後,徵用實施單位應當通知被徵用不動產、動產的組織或者個人,憑應急徵用憑證辦理返還交接手續。
被徵用的不動產、動產毀損、滅失的,徵用實施單位應當一併出具毀損、滅失證明。
第二十一條 徵用實施單位應當自返還交接手續結束後三十個工作日內,主動會同有關部門對被徵用不動產、動產的組織或者個人提出徵用補償建議;組織或者個人也可以自返還交接手續結束後,向徵用實施單位提出補償要求。
徵用實施單位可以就徵用補償金額與被徵用不動產、動產的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簽訂徵用補償協定;協商不成的,按照市場價格確定徵用補償金額。
徵用實施單位應當在補償金額確定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徵用補償決定,並及時向被徵用不動產、動產的組織或者個人支付補償費。
第二十二條 造成不動產、動產毀損、滅失的,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毀損但經維修能夠恢復使用功能的,補償金額按照必要的維修費用支出確定;
(二)滅失、無法維修、經維修無法恢復使用功能或者維修費用超過財產毀損前價值的,補償金額應當綜合考慮財產重置成本、綜合成新率、淨殘值等因素確定;
(三)法律法規對補償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因徵用不動產、動產造成組織或者個人停產停業的,應當補償停產停業期間需要支付的水、電、房租、人員工資等必要費用。
因徵用造成個人住宅毀損的,徵用實施單位應當及時給予修復,在修復期間,應當保障被徵用人的居住條件。
第二十四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徵用實施單位應當在政府入口網站或者其他網際網路政務媒體、新聞媒體上對徵用不動產、動產的補償標準、補償金額等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徵收徵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組織、個人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徵收徵用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本條例未設定處罰而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規範徵收徵用行為 嚴格依法保護產權
——《海南自由貿易港徵收徵用條例》解讀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省資規廳
經濟主體財產權的有效保障和實現是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產權保護,圍繞依法有效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公民財產權做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2016年11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明確要求完善財產徵收徵用制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進一步授權海南制定出台自由貿易港徵收徵用條例。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海南自由貿易港徵收徵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借鑑一些先進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做法,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實際,創新性地規定徵收方式,進一步明確徵收徵用補償的範圍、形式和標準,體現了對公共利益的維護和對財產所有權人的保護。《條例》共五章28條,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亮點:
一、借鑑國際通行規定,推進徵收、徵用制度與國際接軌。《條例》借鑑新加坡、香港等自貿港立法例,將國際在徵收徵用方面的一些通行規定納入此次立法進行規範。一是明確徵收徵用的目的和原則。徵收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式合法、結果公開、補償公平合理的原則,徵用應當遵循效能優先、補償公平合理的原則。二是明確徵收的擴展。不動產所有權人因不動產被徵收,導致預公告確定範圍外相關聯的不動產無法實現合理使用的,可以申請將其納入徵收範圍。三是明確徵用條件與限制。徵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動產應當與緊急情況可能造成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方式可以選擇應對緊急需要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限度保護組織、個人權益的方式。四是明確補償款的支付期限和遲延履行利息等。徵收補償費應當在補償協定約定的期限內或者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到位,如發生遲延,支付的補償應當包括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適當利息。徵用應當在補償金額確定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徵用補償決定,並及時向被徵用不動產、動產的組織或者個人支付補償費。
二、總結本省成熟做法,提升制度層級。《條例》在總結我省“三塊地”改革經驗做法的基礎上,將徵收集體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徵收集體土地的多元化安置保障方式等我省農村土地徵收制度改革中的成熟經驗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一是規定了徵收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徵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明確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確定。二是建立和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保障措施,規定被征地農民服務和勞動技能培訓機制,對被征地農民建檔立冊,有針對性地進行實用技能培訓。用地企業新增崗位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被征地農民。同時,支持勞務派遣服務公司派遣有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異地就業。三是明確被徵收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及其不動產類似不動產的市場價格。並對因徵收行為造成搬遷、臨時安置或者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作了規定。四是徵收集體土地可以根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意願,採取補貼資金、留用地、留物業等多種方式,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三、吸收先進經驗,解決海南城市更新中的實際問題。城市更新改造是城市規劃實施的組成部分,是對城市整體空間與土地價值的重構。開展城市更新的目的是落實城市規劃,提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水平,完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改善人居環境質量,實現對周圍片區的良性輻射,帶動整個城市的可持續發展,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精神。《條例》借鑑了香港自貿港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的做法以及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立法的規定,規定對城市更新中舊住宅區拆除重建項目,已簽訂補償協定的專有部分面積和業主人數占比均不低於90%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條例》有關規定對未簽約部分房屋實施徵收,此舉對海南推進城市更新具有重要意義。
四、細化徵用相關程式。《條例》徵用與補償部分規定了徵用條件與限制、徵用調查、徵用決定、被徵用人義務與交接、補償協商與補償標準和徵用監督等,對徵用的具體程式和補償標準作出詳細規定,使效能優先、補償公平合理原則得以落實。一是明確非緊急不徵用。實施徵用僅限於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情況,徵用實施單位在調用現有儲備資源、緊急採購後仍無法滿足需要的情形;並要求徵用實施單位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限度保護組織、個人權益的方式。二是建立徵用預備目錄。徵用實施單位可以通過信息共享或者調查登記的方式,了解可能實施徵用的不動產、動產的相關情況,對可能徵用的不動產建立徵用預備目錄、制定徵用預案。三是明確被徵用人協助義務。規定組織或者個人收到應急徵用憑證後,應當及時配合交付被徵用的不動產、動產,協助做好徵用工作,必要時安排相關操作人員、技術指導人員等專業人員及後勤保障人員協助做好徵用工作。四是規定徵用補償啟動方式和標準。徵用實施單位應當自返還交接手續結束後三十個工作日內,主動會同有關部門對被徵用不動產、動產的組織或者個人提出徵用補償建議,組織或者個人也可以自行向徵用實施單位提出補償要求。五是完善徵用補償範圍。在落實《民法典》關於對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給予補償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徵用停產停業期間需要支付的水、電、房租、人員工資等必要費用的補償等。
五、加強各類投資者和權利人權益的保護。為進一步規範徵收、徵用行為,推進徵收、徵用制度與國際接軌,《條例》規定實施徵收徵用,應當嚴格依法保護各類投資者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打造公開、透明、可預期的自由貿易港投資環境,充分彰顯了海南自由貿易港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堅定決心。

內容解讀

《條例》借鑑國際通行規定,推進徵收徵用制度與國際接軌。一是明確徵收徵用的目的和原則。徵收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式合法、結果公開、補償公平合理的原則,徵用應當遵循效能優先、補償公平合理的原則。二是明確徵收的擴展。不動產所有權人因不動產被徵收,導致預公告確定範圍外相關聯的不動產無法實現合理使用的,可以申請將其納入徵收範圍。三是明確徵用條件與限制。徵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動產應當與緊急情況可能造成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方式可以選擇應對緊急需要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限度保護組織、個人權益的方式。四是明確補償款的支付期限和遲延履行利息等。徵收補償費應當在補償協定約定的期限內或者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到位,如發生遲延,支付的補償應當包括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適當利息。徵用應當在補償金額確定後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徵用補償決定,並及時向被徵用不動產、動產的組織或者個人支付補償費。
《條例》在總結海南省“三塊地”改革經驗做法的基礎上,將徵收集體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徵收集體土地的多元化安置保障方式等海南省農村土地徵收制度改革中的成熟經驗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一是規定了徵收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區片綜合地價確定;明確徵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確定。二是建立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保障措施,規定被征地農民服務和勞動技能培訓機制,對被征地農民建檔立冊,有針對性地進行實用技能培訓。用地企業新增崗位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被征地農民。同時,支持勞務派遣服務公司派遣有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異地就業。三是明確對被徵收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類似不動產的市場價格。並對因徵收行為造成搬遷、臨時安置或者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作了規定。四是徵收集體土地可以根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意願,採取補貼資金、留用地、留物業等多種方式,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條例》加強對各類投資者和權利人權益的保護。為進一步規範徵收徵用行為,推進徵收徵用制度與國際接軌,《條例》規定實施徵收徵用,應當嚴格依法保護各類投資者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打造公開、透明、可預期的自由貿易港投資環境,充分彰顯了海南自由貿易港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堅定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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