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數據開發套用條例

海南省大數據開發套用條例

《海南省大數據開發套用條例》是2019年9月27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條例,於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大數據開發套用條例
  • 實施時間:2019年11月1日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條例解讀,解讀一,解讀二,

條例公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7號
《海南省大數據開發套用條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9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9月27日

條例全文

海南省大數據開發套用條例
(2019年9月27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大數據的開發套用,發揮大數據提升經濟發展、社會治理和改善民生的作用,促進大數據產業的發展,培育壯大數字經濟,服務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數據開發套用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套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徵的數據集合,以及對數據集合開發利用形成的新技術和新業態。
第三條  大數據開發套用應當堅持全省統籌、依法管理、市場主導、創新引領、共享開放、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大數據開發套用工作,協調解決大數據開發套用重大問題。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規劃、指導、監督全省大數據開發套用工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數據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數據開發套用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大數據管理機構,作為實行企業化管理但不以營利為目的、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
省大數據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大數據開發套用總體規劃,統籌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管理運營政務數據資產,推進政務和社會大數據開發套用,具體實施大數據開發套用監督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大數據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按照適度超前、合理布局、綠色集約、資源共享的原則,編制本省大數據開發套用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本省大數據開發套用總體規劃,編制本區域、本部門、本行業大數據開發套用專項規劃,報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和省大數據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和省大數據管理機構制定數據採集、開發、交換、共享、開放、安全等標準,實現數據準確、完整、規範,促進大數據的開發套用。
省大數據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政務信息資源全過程管理規範。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採集、開發和利用數據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數據開發套用、安全等方面知識的宣傳普及、教育培訓,增強全社會大數據安全意識,提高大數據開發套用和安全風險防範能力。
第二章  大數據開發與共享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部門、跨區域、跨行業的大數據信息資源協同推進機制,統籌規劃全省信息基礎設施,推進信息資源的歸集整合、共享開放和融合套用。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大數據開發套用支撐能力,提高信息基礎設施網路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十一條  省大數據管理機構應當建設、管理全省統一的政務數據中心、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政務大數據公共服務平台和政務數據開放平台等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基礎設施以及全省基礎性、公共性政務信息化項目。
已建、新建的政務信息系統,應當與全省統一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基礎電信運營商建設國際海底光纜及省內登入點等信息基礎設施,構建安全便利的國際網際網路數據專用通道,提高本省的國際通信互聯互通水平。
第十三條  省大數據管理機構應當統籌推動政務數據採集匯聚、登記管理、共享開放,推動社會數據匯聚融合、互聯互通、開發利用。
第十四條  政務信息資源實行目錄管理。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和標準,編制、註冊登記、更新、維護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負責採集政務數據。
省大數據管理機構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籌確認政務信息資源已分享資料夾和開放目錄。
本條例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第十五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種類型,實行負面清單管理,負面清單以外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共享。
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政策依據。
省大數據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保密等有關部門開展政務信息資源負面清單審核工作。
第十六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採集數據類型、登記信息以及標準規範,在規定期限內將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中的共享數據向全省統一的信息共享交換平台進行匯聚共享。
通過共享可獲得的政務信息資源,政務部門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複採集。
第十七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提供和使用共享數據,並確保其共享開放的政務信息資源準確、完整、可用、及時更新。
第十八條  政務部門通過全省統一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基礎設施獲取的政務信息資源,與紙質文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條  從事數據採集、存儲、清洗、開發、套用、交易、服務等大數據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大數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規範數據的採集、管理和使用,可以參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管理標準建立數據目錄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鼓勵大數據生產經營單位通過共享獲得、在線上驗證等方式採集數據。
因商業用途需採集個人信息的,大數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申明採集的目的、用途和具體信息等,並取得被採集人的同意。被採集人要求採集人刪除個人信息的,採集人應當刪除。
第二十一條  大數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改善服務質量、提升用戶體驗、定向推送信息、研發新產品等為由,以默認授權、功能捆綁等形式強迫、誤導被採集人同意其採集個人信息。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大數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採集與其提供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以被採集人拒絕提供相關信息而限制或者拒絕其享受普遍服務。
採集個人信息,還應當遵守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鼓勵大數據生產經營單位將相關數據向全省統一的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匯聚,或者開發利用政務信息資源開展業務。
第二十三條  鼓勵行業協會、學會、商會等組織,醫療、教育、養老等社會服務機構以及從事供水、供電、供氣、公共運輸、金融、通信等公共服務的企業將依法收集、存儲的相關數據,按照本省有關規定向全省統一的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提供,用於數據的共享和開放。
第三章  大數據套用與產業促進
第二十四條  政務信息資源開放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不予開放三種類型。
政務部門應當廣泛徵集社會公眾對政務信息資源開放的需求,及時制定和調整政務信息資源開放目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將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中的開放數據向全省統一的政務數據開放平台匯聚開放。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全省統一的政務數據開放平台免費獲取無條件開放的政務信息資源。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獲取有條件開放的政務信息資源。申請者應當向全省統一的政務數據開放平台提交數據使用申請,說明數據用途、套用場景、使用時限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政務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全省統一的政務數據開放平台向申請者開放所需數據;不同意開放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提供依據。
第二十七條  省大數據管理機構和政務部門應當推動原始性、可機器讀取、可供社會化再利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向社會開放,推動政務信息資源挖掘、增值利用和大數據產業發展。
省大數據管理機構和政務部門應當優先推動信用、交通、醫療、就業、社保、教育、環境、氣象、企業登記監管等民生保障服務相關領域的政務信息資源向社會開放利用。
在依法利用和保障安全的條件下,省大數據管理機構和政務部門可以通過政府採購、服務外包、合作等方式,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市場化開發套用。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大數據在政府決策、監督管理與服務等方面的套用,推動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推動大數據在公共安全、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城鄉建設與管理、人口資源與環境、衛生健康、養老服務、社會救助、科技教育、文化旅遊等領域的套用,最佳化公共資源配置,提升社會治理能力和服務民生水平。
第三十條  支持運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加強公共信用數據與網際網路、電子商務、第三方信用信息等數據的匯聚整合,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第三十一條  政務部門、大數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運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為人員、物資、資金自由便捷流動提供技術服務和安全保障。
第三十二條  支持運用大數據提升投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建設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國際投資、貿易“單一視窗”,推動數據協同、簡化和標準化,為企業提供全程數據服務。
第三十三條  推動大數據與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和種業、醫療、教育、體育、電信、網際網路、文化、維修、金融、航運等重點領域深度融合,開發新產品新服務,推動產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四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國內外大數據資源創新大數據產品、技術和服務。
支持大數據關鍵技術、解決方案、重點產品、配套服務、商業模式創新和套用研究,培育大數據骨幹企業,建立大中小企業協調發展的大數據產業體系,推進大數據產業集聚。
鼓勵資源豐富、技術先進的大數據企業開放大數據平台的數據、計算能力、開發環境等基礎資源,推動大眾創新創業。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大數據發展套用;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完善金融服務,支持大數據發展套用;鼓勵社會資金採取風險投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等方式,參與大數據發展套用;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大數據企業依法進入資本市場融資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大數據人才發展規劃,培養和引進高端領軍人才、急需緊缺人才,為大數據人才開展教學科研和創業創新等活動創造條件。
第三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職業學校、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建設大數據教學培訓、研發孵化、創新創業基地。
鼓勵引進國際和國家級大數據科研機構在本省設立研發中心。
第三十八條  推動大數據與雲計算、移動網際網路、物聯網、衛星導航、人工智慧、區塊鏈等信息技術的融合,培育大數據服務新技術、新業態,促進數字經濟創新發展。
第三十九條  依法獲取的各類數據經處理無法識別特定數據提供者且不能復原的,或經過特定數據提供者明確授權的,可以交易、交換或者以其他方式開發套用。
第四十條  數據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省大數據管理機構應當培育數據交易市場,規範交易行為,鼓勵和引導數據交易主體在依法設立的大數據交易平台進行數據交易,加強對大數據交易平台的監管。
第四十二條  大數據交易平台建設單位應當制定和完善數據交易規則、信息披露規則、數據交易備案登記等管理制度。
大數據交易平台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安全可信、管理可控、全程可追溯的數據生產、共享、開放、交易和流轉環境,保證數據交易安全可信。
第四十三條  數據交易應當依法訂立契約,明確數據質量、交易價格、提交方式、數據用途等內容。
省大數據管理機構、大數據交易平台建設單位應當推廣使用數據交易契約示範文本。
第四章  數據安全與保護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大數據安全管理職責:
(一)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大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督管理。
(二)公安機關負責大數據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三)省大數據管理機構和市、縣、自治縣信息化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政務大數據安全體系建設和安全保障工作,指導督促社會大數據開發套用的安全保障工作。
(四)國家安全、保密、密碼管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範圍,負責大數據安全相關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政務部門和大數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數據安全等級、數據安全風險測評等管理制度,建立大數據安全重大風險識別處置機制,加強對大數據安全技術、設備和服務提供商的風險評估和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條  政務部門和大數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數據安全應急預案,採取有效的安全保護措施,防止數據丟失、毀損、泄露和篡改,確保數據安全。發生重大數據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七條  政務部門和大數據生產經營單位存儲數據,應當選擇安全性能、防護級別與其安全等級相匹配的存儲載體,並且依法進行管理和維護。
政務部門和大數據生產經營單位銷毀數據,應當明確銷毀對象、流程和技術等要求,以不可逆方式銷毀數據內容。
第四十八條  在電子政務、電子商務、公共服務等領域推廣使用電子簽名、密碼技術,鼓勵電子簽名認證數字證書在網際網路上套用。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責任保護其採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數據的安全。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採集的數據,未經被採集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但是經過處理後無法識別特定單位和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第五十條  省大數據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大數據生產經營單位信用檔案,記錄數據生產、交易、套用、管理、安全等方面的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已設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本條例未設定處罰,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規已設定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信息化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大數據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大數據開發套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妨礙大數據開發套用工作的,視情節輕重,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大數據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視情節輕重,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本條例規定匯聚數據的;
(二)未按本條例規定編制、註冊登記、更新、維護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
(三)無故拒絕、拖延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
(四)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有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記入信用檔案,予以公示,並依照有關規定實施信用聯合懲戒。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項目和製作或者獲取的各類信息資源及其次生信息資源,分別按照政務部門信息化項目和政務信息資源進行管理。
第五十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數據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解讀一

2019年9月27日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海南省大數據開發套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共六章五十七條,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南也因此成為繼貴州、天津之後,全國第三個出台大數據方面地方性法規的省份。
《條例》在大數據共享、開放和安全保障的基礎上,立足建設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的時代要求,突出了大數據開發、套用和產業促進,特別是將區塊鏈等新技術套用寫入《條例》,著力於打造安全可信的數據交易環境,為數據資產化奠定了堅實的法規基礎。
《條例》的出台對最佳化海南大數據發展環境,規範大數據開發套用,促進大數據產業發展,服務海南自貿區、自貿港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條例》是海南自貿區自貿港建設的基礎性法規
大數據是信息化發展的新階段,是國家基礎性戰略資源,是數字經濟的關鍵要素;國家多次強調要推動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省委、省政府也提出全面建設“信息智慧型島”,大力推進“數字島、數據島、智慧島、智慧型島”建設,把發展大數據作為支撐海南自貿區自貿港建設的重要抓手;《條例》正是順應這一時代要求而生。
《條例》彰顯了海南深入推動實施大數據戰略的決心和意志。省委、省政府把大數據作為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數字經濟的強勁動力和重要突破口,解決政府工作難點、百姓關心熱點、增進民眾福祉的有效途徑和重要手段,《條例》向社會各界清晰傳遞了省委、省政府的戰略決策。
《條例》明確海南自貿區、自貿港大數據產業布局和導向,堅持市場主導,培育骨幹企業,建立產業體系,推動大數據與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深度融合,深入開展大數據領域金融、人才、科研、技術、市場等方面制度創新,促進大數據產業高效健康發展。
《條例》指明了大數據助力海南自貿區、自貿港建設的任務和途徑。運用大數據營造最佳化法制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提升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現代化水平,為海南自貿區、自貿港“一線放開、二線管住”提供信息化基礎支撐。
二、《條例》讓數據在流動和開發套用中活起來
《條例》內容豐富,涵蓋了整個社會大數據領域。一是體制機制創新。設立全國首個法定機構形式的省大數據管理機構;政務信息資源實行目錄管理和負面清單審核制度,推進公共信息資源應共享盡共享;有序推進政務信息資源開放,促進政府數據社會化利用。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做大做強大數據產業。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國內外大數據資源創新大數據產品、技術和服務;鼓勵資源豐富、技術先進的大數據企業開放大數據平台的數據、計算能力、開發環境等基礎資源,推動大眾創新創業;積極培育數據交易市場,規範交易行為。
三是明晰各方責任,強化數據安全保護。堅持預防為主,突出個人信息保護。
三、《條例》注重時代要求,形成一系列創新亮點
《條例》還針對海南自貿區、自貿港建設的時代要求,特別注重創新,形成了以下一系列創新和亮點。
(一)《條例》在改革創新大數據管理體制機制方面,構建了數據、人員、資金、管理、技術“五集中”體系。《條例》授權省人民政府設立省大數據管理機構,作為實行企業化管理但不以營利為目的、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是全國第一個以法定機構形式設立的大數據管理機構。
同時,《條例》還為貫徹“全省一盤棋、全島同城化”理念,統籌建設全省電子政務基礎設施,打破信息化建設各自為政、碎片化建設奠定了法律基礎。
(二)《條例》以信息流推動要素流動,服務海南自貿區、自貿港建設要求。適應海南自貿區、自貿港建設高水平對外開放的要求,《條例》首次明確支持基礎電信運營商建設國際海底光纜及省內登入點等信息基礎設施,提高海南的國際通信互聯互通水平。
《條例》還要求政務部門、大數據生產經營單位積極運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為人員、物資、資金自由便捷流動提供技術服務和安全保障。支持運用大數據提升投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建設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國際投資、貿易“單一視窗”,推動數據協同、簡化和標準化,為企業提供全程數據服務。
(三)《條例》推動大數據與區塊鏈等信息技術的融合,促進數字經濟創新發展。《條例》明確支持大數據與區塊鏈等信息技術的融合發展。當前區塊鏈技術套用已延伸到數字金融、物聯網、智慧型製造、供應鏈管理、數字資產交易等多個領域。《條例》的頒布為海南在這些領域利用區塊鏈等技術與實體經濟融合創新發展創造了條件。例如數字資產交易,對於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海南自貿區、自貿港建設就不可或缺,將為海南數字經濟的創新發展開闢出一片藍海。
(四)《條例》依法保障可信數據交易,培育數據交易市場。目前國內缺乏普遍適用的數據交易、流通規則,數據交易在業界尚出於探索起步階段。《條例》較為系統性地從可以交易的數據類型、數據交易基本原則、數據交易市場相關規範、鼓勵和引導數據交易主體在依法設立的大數據交易平台進行數據交易等方面作出規定,從而為數據交易提供了基本遵循,為將來形成新型的數據服務商、交易商奠定了基礎。
《條例》要求,大數據交易平台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安全可信、管理可控、全程可追溯的數據生產、共享、開放、交易和流轉環境,保證數據交易安全可信。可以充分發揮區塊鏈在促進數據共享、最佳化業務流程、降低運營成本、提升協同效率、建設可信體系等方面的作用。
基於安全可信的交易平台,數字資產交易可以快速落地。目前海南省大數據管理局也正在積極推動區塊鏈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解決中小企業貸款融資難、銀行風控難、部門監管難等問題。

解讀二

明確政務信息資源開放及獲取方式
《條例》明確了三種政務信息資源開放的方式:“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不予開放”,所對應的政務信息資源分別是“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根據《條例》,政務信息資源開放採用負面清單機制,不予開放應當具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政策依據,將促進更多有效的政務數據共享開放,推動社會各方充分利用政務數據開展大數據開發套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在全省統一的政務信息資源開放平台免費獲取無條件開放的政務信息資源。申請者在平台上註冊後即可申請,提交申請時要說明使用政務信息資源的數據用戶、套用場景、使用時限和對數據採用的安全保障措施等。
提供數據的政務部門線上接受申請,應在5個工作日內答覆,如同意則申請者即可在平台中下載或通過數據接口方式獲取所申請的政務信息資源;如不同意,應當說明理由並提供政策依據。
明確政務部門大數據開發套用的職責
《條例》確定了大數據管理機構和政務部門在推動大數據開發套用的兩項基礎工作:推動原始性、可機器讀取、可供社會化再利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向社會開放;推動政務信息資源挖掘、增值利用和大數據產業發展。
同時,優先向社會開放信用、交通、醫療、就業、社保、教育、環境、氣象、企業登記等領域的數據,提高政務信息公共服務能力,營造更好的營商環境。在依法依規和保障數據安全前提下,我省大數據管理機構和政務部門可以採用多種模式開展大數據的市場化開發套用。
一是做到數據的共享協同與創新套用,以大數據提升政府決策能力,強化監督管理和政務服務能力。如在我省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上,利用大數據為民眾、企業提供統一的線上政務服務,實現不見面審批、一網通辦,提升政務服務能力。
二是利用大數據最佳化公共資源配置,支撐公共安全、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城鄉建設與管理、人口資源與環境、衛生健康、養老服務、社會救助、科技教育等重點領域,不斷增進人民的福祉。
三是統籌整合公共信用、電子商務信用、第三方信用等數據,構建起我省社會大數據信用支撐體系,推動誠信社會建設。
四是利用大數據推進跨部門、跨業務、跨級次業務融合,規範簡化標準流程,構建投資貿易的“單一視窗”,提供全程電子化數據服務,為國內外企業在我省合規合法、誠信經商投資貿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明確大數據產業融合及社會資本參與的要求
《條例》規定,要發揮政府引導作用,推動社會各方包括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和種業、醫療、教育、體育、電信、網際網路、文化、維修、金融、航運等重點領域與大數據的深度融合,充分利用大數據的信息資源和技術平台,不斷推出新的產品或服務,形成傳統產業和大數據開發融合相互促進的良好格局。
同時,鼓勵以大數據創新套用促進社會創新,支持、培育企業在大數據技術、方案、產品、服務或商業模式等方面的創新套用。
《條例》還支持先進的大數據企業開放大數據計算、開發等基礎資源平台,推進大數據產業集聚;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大數據發展,金融機構要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鼓勵風險投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等方式參與,支持大數據企業依法進入資本市場融資
明確大數據人才發展任務
規範大數據交易市場
《條例》明確規定,縣以上政府應有大數據人才發展的規劃,培養和引進大數據各方人才,為大數據人才開展教學、科研、創業等創造有利條件。從政策、資金方面,鼓勵大數據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的產學研合作;從教學培訓、研究孵化、創新創業等方面提供創業基地支持;多方鼓勵和支持引進國際和國家級大數據科研機構在本省設立研發中心,促進我省大數據人才發展。
為保護數據隱私和數據權屬,《條例》強調對數據進行交易、交換或進行其他開發套用時,要求獲取的各類數據須經處理達到無法識別數據提供者、且不能復原原始狀態,或是經過數據授權,在安全許可下促進大數據價值的再創新套用。
省大數據管理機構負責培育數據交易市場,規範交易行為規則,鼓勵引導數據交易主體在大數據交易平台,負責對交易平台的監管。大數據交易平台建設單位負責制定數據交易各項規則、建立健全各項數據交易制度,做到交易平台安全可靠、管理可控、全程可追溯,保證數據交易安全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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