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21年9月3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礎設施
第三章 數據資源
第四章 發展套用
第五章 安全保護
第六章 促進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運用大數據推動經濟發展、完善社會治理、提升政府服務和管理能力,加快數字強省建設,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大數據發展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套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徵的數據集合,以及對數據進行收集、存儲和關聯分析,發現新知識、創造新價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服務業態。
第三條 本省確立大數據引領發展的戰略地位。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主導、開放包容、創新套用、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工作的領導,建立大數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將大數據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促進大數據發展的工作力量,並將大數據發展資金作為財政支出重點領域予以優先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動大數據發展以及相關活動,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與大數據發展相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促進大數據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基礎設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和實施數字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加強數字基礎設施建設的統籌協調,建立高效協同、智慧型融合的數字基礎設施體系。
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應當與數字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推進新型數據中心、智慧型計算中心、邊緣數據中心等算力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算力供應多元化水平,提升智慧型套用支撐能力。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通信運營企業加強高速寬頻網路建設,提升網路覆蓋率和接入能力。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物聯網建設,支持基礎設施、城市治理、物流倉儲、生產製造、生活服務等領域建設和套用感知系統,推動感知系統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工業網際網路建設,完善工業網際網路標識解析體系,推動新型工業網路部署。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全省一體化大數據平台,統籌全省電子政務雲平台建設,加強對全省電子政務雲平台的整合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建設本級電子政務網路,最佳化整合現有政務網路。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領域基礎設施數位化改造,建立智慧型化基礎設施體系。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要求,加強農村地區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提升鄉村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水平和覆蓋質量。
第三章 數據資源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數據管理、使用、收益等規定,依法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數據資源。
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人民團體以及其他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等(以下統稱公共數據提供單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以下統稱公共數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進行匯聚、治理、共享、開放和套用。
利用財政資金購買公共數據之外的數據(以下統稱非公共數據)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六條 數據資源實行目錄管理。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數據目錄編制規範,組織編制和發布本省公共數據總目錄。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按照公共數據目錄編制規範,編制和更新本單位公共數據目錄,並報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後,納入本省公共數據總目錄。
鼓勵非公共數據提供單位參照公共數據目錄編制規範,編制和更新非公共數據目錄。
第十七條 數據收集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根據公共數據目錄,以數位化方式統一收集、管理公共數據,確保收集的數據及時、準確、完整。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共數據提供單位不得重複收集能夠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公共數據。
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收集數據不得損害被收集人的合法權益。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根據履行公共管理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收集數據,並以明示方式告知被收集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收集數據的,被收集人應當配合。
被收集人認為公共數據存在錯誤、遺漏,或者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情形的,可以向公共數據提供單位、使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相關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按照公共數據目錄管理要求向省一體化大數據平台匯聚數據。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數據平台,制定相關標準、規範,匯聚非公共數據。
鼓勵匯聚非公共數據的平台與省一體化大數據平台對接,推動公共數據與非公共數據的融合套用。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數據治理工作機制,明確數據質量責任主體,完善數據質量核查和問題反饋機制,提升數據質量。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公共數據治理工作,建立數據質量檢查和問題數據糾錯機制,對公共數據進行校核、確認。
鼓勵社會力量建立非公共數據治理機制,建設非公共數據標準體系。
第二十一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共享的情形外,公共數據應當依法共享。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註明數據共享的條件和方式,並通過省一體化大數據平台共享。鼓勵運用區塊鏈、人工智慧等新技術創新數據共享模式,探索通過數據比對、核查等方式提供數據服務。
第二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省一體化大數據平台,依法有序向社會公眾開放公共數據。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建立數據開放範圍動態調整機制,逐步擴大公共數據開放範圍。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開放非公共數據,促進數據融合創新。
第四章 發展套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最佳化大數據發展套用環境,發揮大數據在新舊動能轉換、服務改善民生、完善社會治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扶持和培育先進計算、新型智慧型終端、高端軟體等特色產業,布局雲計算、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新興產業,發展積體電路、基礎電子元器件等基礎產業,推動數字產業發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利用雲計算、人工智慧、物聯網等技術對農業、工業、服務業進行數位化改造,推動大數據與產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數字經濟平台建設,支持跨行業、跨領域工業網際網路平台發展,培育特定行業、區域平台;推進數字經濟園區建設,促進產業集聚發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現代信息技術在政務服務領域的套用,推動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通過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和“愛山東”移動政務服務平台提供政務服務,推動政務服務便捷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線上服務與線下服務相融合的政務服務工作機制,最佳化工作流程,減少紙質材料;在政務服務中能夠通過省一體化大數據平台獲取的電子材料,不得要求另行提供紙質材料。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電子證照和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數字機關建設,依託全省統一的“山東通”平台推動機關辦文、辦會、辦事實現網上辦理,提升機關運行效能和數位化水平。
政務信息系統的開發、購買等,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審核;涉及固定資產投資和國家投資補助的,依照有關投資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全省重點領域數位化統計、分析、監測、評估等系統,建設全省統一的展示、分析、調度、指揮平台,健全大數據輔助決策機制,提升巨觀決策和調控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社會態勢感知、綜合分析、預警預測等方面,加強大數據關聯分析和創新套用,提高科學決策和風險防範能力。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大數據最佳化公共資源配置的作用,推進大數據與公共服務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大數據在科技、教育、醫療、健康、就業、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法律服務等領域的套用,提高公共服務智慧型化水平。
提供智慧型化公共服務,應當充分考慮老年人、殘疾人的需求,避免對老年人、殘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礙。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公共服務領域開發大數據套用產品和場景解決方案,提供特色化、個性化服務。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安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防災減災、社會信用、生態環境治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領域加強大數據創新套用,推行非現場監管、風險預警等新型監管模式,提升社會治理水平。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大數據在城市規劃、建設、治理和服務等領域的套用,加強新型智慧城市建設和區域一體化協同發展,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新型智慧城市建設運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數字鄉村建設,建立農業農村數據收集、套用、共享、服務體系,推進大數據在農業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等環節的套用,提升鄉村治理和生產生活數位化水平。
第五章 安全保護
第三十三條 本省實行數據安全責任制。
數據安全責任按照誰收集誰負責、誰持有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確定。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確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重要數據具體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
第三十五條 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數據安全工作的議事協調,實施國家數據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建立完善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數據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落實數據安全責任。
公安、國家安全、大數據、保密、密碼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數據安全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網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統籌協調網路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數據收集、持有、管理、使用等數據安全責任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本領域數據安全保護制度,落實有關數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以及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屬於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範圍的,還應當落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有關要求,保障數據安全。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數據收集、匯聚等過程中,應當對數據存儲環境進行分域分級管理,選擇安全性能、防護級別與其安全等級相匹配的存儲載體,並對重要數據進行加密存儲。
第三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活動,應當依法妥善處理個人隱私保護與數據套用的關係,不得泄露或者篡改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不得過度處理;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數據收集、持有、管理、使用等數據安全責任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本領域數據安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統籌建設全省公共數據災備體系;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部署,對公共數據進行安全備份。
第四十條 數據收集、持有、管理、使用等數據安全責任單位向境外提供國家規定的重要數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和國家安全審查。
第六章 促進措施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省大數據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大數據發展規劃編制本區域、本部門、本行業大數據發展專項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大數據領域相關標準,完善大數據地方標準體系,支持、引導地方標準上升為國家標準。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制定大數據領域企業標準、團體標準,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社會團體等參與制定大數據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策引導、資金支持等方式,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開展大數據領域技術創新和產業研發活動。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大數據人才培養與引進計畫,完善人才評價與激勵機制,加強大數據專家智庫建設,發展大數據普通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為大數據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推進數據資源市場化交易,並加強監督管理;鼓勵和引導數據資源在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平台進行交易。
數據交易平台運營者應當制定數據交易、信息披露、自律監管等規則,建立安全可信、管理可控、全程可追溯的數據交易環境。
利用合法獲取的數據資源開發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可以交易,有關財產權益依法受保護。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支持大數據關鍵技術研究、產業鏈構建、重大套用示範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等工作,鼓勵金融機構和社會資本加大投資力度,促進大數據發展套用。
第四十七條 對列入全省重點建設項目名單的大數據項目,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優先保障其建設用地。
符合條件的大數據中心、雲計算中心、超算中心、災備中心等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電價優惠。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大數據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大數據套用意識和能力。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收集、匯聚、治理、共享、開放公共數據的;
(二)未經審核,開發、購買政務信息系統的;
(三)未經審核,利用財政資金購買非公共數據的;
(四)未依法履行數據安全相關職責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 本省建立健全責任明晰、措施具體、程式嚴密、配套完善的大數據發展容錯免責機制。
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大數據項目未取得預期成效,建設單位已經盡到誠信和勤勉義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責。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利用數據資源創新管理和服務模式時,出現偏差失誤或者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責。
經確定予以免責的單位和個人,在績效考核、評先評優、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和表彰獎勵等方面不受影響。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將數字基礎設施單獨作為一章,要求編制和實施數字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規定算力基礎設施、信息通信網路、物聯網、工業網際網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內容,推動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傳統基礎設施數位化改造,還突出強調加強農村地區數字基礎設施建設。
《條例》將數據資源劃分為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明確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的範圍。強調數據收集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共數據提供單位不得重複收集能夠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公共數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收集數據不得損害被收集人的合法權益。被收集人認為公共數據存在錯誤、遺漏,或者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情形的,可以向公共數據提供單位、使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相關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條例》提出,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共享的情形外,公共數據應當依法共享。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註明數據共享的條件和方式,並通過省一體化大數據平台共享。鼓勵運用區塊鏈、人工智慧等新技術創新數據共享模式,探索通過數據比對、核查等方式提供數據服務。
《條例》強化大數據套用,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線上服務與線下服務相融合的政務服務工作機制,最佳化工作流程,減少紙質材料;在政務服務中能夠通過省一體化大數據平台獲取的電子材料,不得要求另行提供紙質材料。
《條例》明確山東實行數據安全責任制,按照誰採集誰負責、誰持有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確定數據安全責任;明確了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網信、公安、國家安全、大數據等部門的監管職責和數據安全責任單位的保護責任。
《條例》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數據收集、匯聚等過程中,應當對數據存儲環境進行分域分級管理,選擇安全性能、防護級別與其安全等級相匹配的存儲載體,並對重要數據進行加密存儲。開展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活動,應當依法妥善處理個人隱私保護與數據套用的關係,不得泄露或者篡改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不得過度處理;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條例》還強調數據跨境審查,明確數據收集、持有、管理、使用等數據安全責任單位向境外提供國家規定的重要數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和國家安全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