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數據發展條例

《安徽省大數據發展條例》旨在發揮數據要素的作用,發展數字經濟和創新社會治理,保障數據安全,建設數字江淮及加快數位化發展;經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1年3月29日公布,共七章四十九條,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大數據發展條例
  • 發布機關: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 發布時間:2021年3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年5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安徽省大數據發展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第四十一號)
《安徽省大數據發展條例》已經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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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全文

安徽省大數據發展條例
(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數據資源
第三章 開發套用
第四章 促進措施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揮數據要素的作用,發展數字經濟,創新社會治理,保障數據安全,建設數字江淮,加快數位化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套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徵的數據集合,是對數量巨大、來源分散、格式多樣的數據進行採集、存儲和關聯分析,發現新知識、創造新價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服務業態。
第三條 大數據發展應當全面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堅持統籌規劃、創新引領,數據賦能、繁榮業態,互聯互通、共享開放,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數據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統籌協調工作機制,制定促進大數據發展的政策措施,解決大數據發展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大數據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大數據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戰略,推動數字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推進工業網際網路共建共用,推動大數據協同套用,共建高質量數字長三角。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開展數據收集、存儲、加工、使用、提供、共享、開放、交易等活動(以下簡稱數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 數據資源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數據資源管理工作,推動政務數據等公共數據歸集,推進數據資源匯聚融合、共享開放、有效流動和開發套用。
第九條 公共數據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公共數據歸集規定向江淮大數據中心平台歸集,實現公共數據資源的匯聚和集中存儲。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建設和運行管理江淮大數據中心總平台;江淮大數據中心總平台管理機構的管理體制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機構建設試點要求作出具體規定。
省有關部門、單位建設和運行管理江淮大數據中心分平台。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統籌所轄縣、市、區建設和運行管理江淮大數據中心子平台。
第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託江淮大數據中心總平台或者子平台,統籌建設本行政區域公共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開放平台。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公共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開放平台,有序共享開放公共數據。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的政務信息系統應當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應當制定公共數據採集、歸集、存儲、共享、開放、套用等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非公共數據的採集人、持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依法共享開放和有效流動數據資源,鼓勵非公共數據向江淮大數據中心平台匯聚,發揮數據資源效益。
鼓勵社會力量建設面向中小企業和教育、醫療、交通、能源、環境、金融等重點領域的行業數據共享開放平台,促進數據資源共享開放、有效流動。
第三章 開發套用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大數據發展套用環境,推進數字產業化、產業數位化,培育數字產業集群,支持市場主體利用大數據賦能新興產業和傳統產業,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服務改善民生、完善社會治理。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支持大數據中心、雲計算中心、超算中心、災備中心以及工業網際網路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設大數據產業發展集聚區、數字經濟創新發展試驗區、線上經濟創新發展試驗區,建設大數據重點實驗室等技術創新平台。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大數據與製造業的融合,支持製造企業、網際網路企業、信息技術服務企業跨界聯合,建設數據驅動的智慧型車間、智慧型工廠,提升製造業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大數據在服務業廣泛套用,支持雲計算、移動網際網路、物聯網、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發展,鼓勵發展電子商務、共享經濟、平台經濟、線上金融、線上文娛、智慧物流、智慧旅遊、智慧醫療、智慧養老、智慧教育等現代服務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農業農村數據採集、運算、套用、服務體系,推進涉農數據資源的共享開放,加快農業大數據關鍵技術研發和示範套用,推進智慧農業建設,完善農產品的價格形成機制,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強化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利用大數據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促進鄉村振興。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經濟治理基礎資料庫,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重大風險識別和預警機制,提升利用大數據等現代技術手段輔助治理能力。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推動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技術手段進行行政管理,推進協同辦公,健全行政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考評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託皖事通辦平台,推進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全程網辦,開發大數據套用場景,促進政務服務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推動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提升政務服務規範化、便利化、智慧化水平。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運用“網際網路+監管”系統,匯聚整合、關聯分析監管執法和市場領域數據資源,支持事中事後監管和服務,提高監管和服務的效能。
第二十三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套用大數據賦能城市治理,統籌建設城市大腦,提升智慧型感知、數據處理、分析研判、協同指揮和科學治理水平,推動城市管理和服務數位化、智慧型化、智慧化。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最佳化傳統服務與創新數字服務並行的原則,制定和完善老年人等運用智慧型技術困難群體在出行、就醫、消費、文娛、辦事等方面的服務保障措施,保障和改善運用智慧型技術困難群體的基本服務需求和服務體驗。
第二十五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組織和個人從事大數據技術研發,開發軟硬體產品,利用大數據發展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揮數據資源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效益。
第二十六條 依法獲取的各類數據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或者經過特定數據提供者明確授權的,可以交易、交換或者以其他方式開發利用。
數據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信原則。
第四章 促進措施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政策引導、支持和保障力度,按照包容審慎的監管要求,促進大數據領域發展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圍繞研發設計、終端製造、平台構建、套用服務等大數據產業鏈關鍵環節,採取促進措施,培育大數據中小企業,引進龍頭骨幹企業,促進大數據產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財政資金,整合信息化、電子政務等專項資金,設立省大數據中心專項資金,用於大數據中心建設和支持大數據發展套用,支持大數據核心關鍵技術攻關、產業鏈構建、重大套用示範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等。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安排相應的大數據發展套用支持資金。
第三十條 符合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大數據企業按照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符合條件的大數據企業按照規定享受數字經濟獎補等政策。
第三十一條 鼓勵金融機構加強和改進金融服務,支持大數據發展套用。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大數據企業依法進入資本市場融資。
鼓勵設立投資大數據產業的創業投資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大數據發展套用。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大數據技術研發項目列入相關科技計畫,給予相應支持。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大數據發展套用重點領域,加大大數據人才培養力度,完善人才引進、培育、評價、激勵機制,為大數據人才開展科研和創業創新等活動創造條件。
鼓勵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和企業合作,深化產教融合,加強人才實踐培養,培育大數據專業人才和跨界複合人才。
第三十四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大數據發展套用的需要,依法保障大數據發展套用的項目建設用地。對新增大數據發展套用項目建設用地,在當年新增建設用地計畫中優先予以安排。
第三十五條 支持大數據中心、雲計算中心、超算中心、災備中心等單位和大數據企業參與電力直接交易,降低用電成本。
符合條件的大數據中心、雲計算中心、超算中心、災備中心等,按照國家和省規定享受電價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新一代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網路通信運營企業最佳化省區域網路絡通信基礎設施布局,加快骨幹傳輸網、無線寬頻網及新一代移動網際網路建設和改造升級,提高城鄉寬頻、移動網際網路覆蓋率和接入能力。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大數據發展套用相關標準研究,推動建立大數據發展套用地方標準體系。
支持大數據企業制定企業標準,支持相關社會團體協調製定團體標準;鼓勵大數據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相關行業組織等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研究制定。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大數據交易服務機構的設立,搭建數據要素交易平台,建立數據產權交易機制,推動建立行業自律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培育數據要素市場的政策措施,加快數據要素市場的培育發展,提高配置效率,促進數據資源有效流通。
鼓勵數據要素交易平台與各類金融機構、中介機構合作,形成包括權屬界定、價格評估、流轉交易、擔保、保險等業務的綜合服務體系。
第三十九條 大數據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安全可信、管理可控、全程可追溯的數據交易環境,制定數據交易、信息披露、自律管理等規則,依法保護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
鼓勵和引導數據交易當事人在依法設立的大數據交易服務機構進行數據交易。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條 實行數據安全責任制,保障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
數據安全責任,按照誰所有誰負責、誰持有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採集誰負責的原則確定。
數據基於複製、流通、交換等同時存在多個安全責任人的,分別承擔各自安全責任。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提高數據安全意識,根據國家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機制要求,明確數據安全責任,加強對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數據安全宣傳教育。
第四十二條 網信部門、公安部門、通信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落實國家數據安全審查制度,建立健全數據安全保護體系,加強數據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數據採集、傳輸、存儲、使用、共享、開放等各環節保障數據安全的範圍邊界、責任主體和具體要求,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保障數據安全。
第四十四條 開展數據活動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建立健全數據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二)制定數據安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評測、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
(三)採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防止數據丟失、毀損、泄露和篡改,保障數據安全;
(四)發生重大數據安全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保護義務。
產生、使用數據的程式、軟體、系統和平台,在開發階段應當進行安全可控修復手段的檢測,保障數據的安全。
第四十五條 開展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個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過度處理;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數據採集人、持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數據安全,防止信息數據泄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數據泄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向江淮大數據中心平台歸集數據的;
(二)未按照規定共享開放公共數據的;
(三)未按照規定實現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的;
(四)泄露、篡改數據的;
(五)未依法履行數據安全保護職責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數據,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財政性資金保障的其他機關和單位為履行職責製作或者獲取的政務數據,以及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聯繫的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運輸等領域公用企事業單位製作或者收集的公用數據。
本條例所稱江淮大數據中心平台由江淮大數據中心總平台、分平台和子平台組成。
本條例所稱皖事通辦平台,是指在本省網上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基礎上,通過擴展服務範圍、增加服務渠道、提升協同能力,為社會提供全覆蓋、無差別、高質量政務服務和其他服務的統一辦事平台。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企業,是指開展大數據活動及其相關技術服務的企業。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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