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管理辦法

經巢湖市政府同意,將《巢湖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管理辦法》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巢湖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8日
  • 發布單位:巢湖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政務信息系統互聯和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充分發揮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在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創新管理、大數據發展與套用中的重要作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安徽省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令299號)《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合肥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管理辦法的通知》(合政辦〔2020〕15號)等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數據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巢湖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是指政務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的政務數據資源或者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數據資源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資源開放,是指政務部門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務數據資源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大數據平台,是指合肥市大數據平台,我市將依託此平台推進全市數據資源的共享開放工作。
第四條 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應當以問墓體碑題和需求為導向,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匯聚整合、鼓勵開發、依法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五條 巢湖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作,統籌協調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作的重大事項。
市數據資源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作;指導、協旋乃承調各政務部門信息化系統與大數據平台的聯通;指導和組織各政務部門編制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組織開展對各政務部門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作的考核。
各政務部門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與大數據平台的聯通,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政務數據資源的採集匯聚、目錄編制、數據提供、更新維護、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六條 各政務部門新建的信息化系統,政務數據目錄編制、共享開放、運行維護等政務數據共享開放全流程工作經費,應列入項目建設費用;已建成的信息化系統,政務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經費,可列入項目運維費用。
第二章 平台套用與目錄管理
第七條 各政務部門業務信息系統原則上通過大數據平台與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交換數據。各政務部門應抓緊推動本部門業務信息系統接入大數據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門共享信息的業務信息系統,應當通過大數據平台實施信息共享。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外,不能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共享、業務協同的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不予審批建設,不予安排運維經費。
第八條 政務數據實行目錄管理。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包括已分享資料夾、開放目錄。
目錄管理應當依據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明確政務數據的分類、責任方、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開放類型、共享開放方式、使用要求多臭付迎等內容。
市數據資源局負責組織協調各政務部墊糠灑櫻門開展目錄編制,並對各政務部門的目錄編制、更新工作進行監督和評估。
第九條 政務部門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項目立項申請前,應當預編形成項目數據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項目建成後,除涉密項目外,應當將數據資源目錄納入大數據平台目錄管理系統,實現數據的共享,作為項目驗收的必要內容。
第十條 政務部門應當罪道對本部門的政務數據資源目錄進行動態管理、定期維護。
因法律、法規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等因素涉及政務數據資源目錄調整的,相關政務蜜紙少部門應當在情形發生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更新。
政務數據使用方對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和獲取的政務數據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應及時通過大數據平台反饋政務數據提供部門予以校核。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當自收到校核信息之日起7個工歸恥婚作日內完成校核並反饋政務數據使用方。
第三章 數據共享
第十一條 政務數據資源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類。
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屬於無條件共享類;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屬於有條件共享類;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屬於不予共享類。
第十二條 政務部門共享政務數據資源應當遵循“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的原則,梳理本單位可共享的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和政務數據資源,在大數據平台中註冊、發布和及時更新。
第十三條 政務部門應當依據履行職責的需要申請共享政務數據。申請共享的政務數據,應當明確共享政務數據的套用場景。套用共享的政務數據,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授權使用的方式、範圍和期限。
屬於無條件共享類的政務數據,使用部門直接通過大數據平台檢索數據目錄,查找、獲取本部門履行職能所需數據。
屬於有條件共享類的政務數據,使用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通過大數據平台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提供部門應當在 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同意共享的,通過大數據平台提供所需數據;不同意共享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提供依據。超過 5個工作日不答覆也不說明理由的,視同提供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健康保障、社會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價格監管、能源安全、信用體系、城鄉建設、社區治理、生態環保、應急維穩、精準扶貧、政務服務等主題庫的政務數據,應通過大數據平台實現無條件或有條件共享。
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政務數據,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省的相關檔案依據。
第十五條 市數據資源局根據“一網通辦”、城市精細化管理、社會智慧型化治理等需要,按照關聯和最小夠用原則,以營商環境、政務服務、基層治理、應急管理的套用需求為基礎,明確數據共享的具體套用場景,建立以套用場景為基礎的授權共享機制。
政務部門的套用需求符合具體套用場景的,可以直接獲得授權,使用共享數據。
第十六條 政務部門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事項,凡是能夠通過大數據平台獲取政務數據的,不得要求其重複提交;通過大數據平台獲取的政務數據,可以作為行政管理、服務和執法的依據,但法律法規規定不適用電子文書的除外。
第四章 數據開放
第十七條 政務數據資源開放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按照無條件開放、依申請開放和依法不予開放三類進行管理,開放屬性應經過政務部門政務公開機構審查確定。
政務部門不得開放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務數據。但經權利人同意開放或者政務部門認為不開放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務數據,可以開放或者經申請向特定對象開放。
第十八條 政務部門應制定本部門政務數據開放年度工作計畫,依照本部門政務數據開放目錄,依託大數據平台主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放政務數據。
第十九條 無條件開放的政務數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合肥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直接獲取。
依申請開放的政務數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合肥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向數據提供部門申請開放所需數據。
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及時受理數據開放申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通過合肥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向申請方開放其所需數據。不同意開放的,說明理由並提供依據。
第二十條 各政務部門應積極創新政務數據開放套用場景,通過項目合作、科技研究、數據賦能等方式,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政務數據創新產品、技術和服務,提升政務數據套用水平。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作應堅持安全與發展並重,遵循審慎監管、保護創新、權責統一和風險可控的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分類、備份、加密等措施,切實保障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數據安全,防止數據被攻擊、泄漏、竊取、篡改和非法使用。
第二十二條 政務部門應按照數據分級分類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的相關規定,制定本部門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對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安全管理,落實安全保護責任,處理安全隱患。涉及數據泄露、篡改、非法使用等政務部門不能處理的,及時通報數據資源管理部門、網信和公安部門,並配合處置,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 政務部門應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對從共享平台獲取的政務數據,按照明確的共享範圍和使用用途用於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未經提供部門同意,不得向社會公開發布,也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其他目的。涉及個人信息並且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向社會公開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六章 保障監督
第二十四條 政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明確目標和任務、責任和實施機構。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及時維護和更新數據,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五條 市數據資源局應當依照本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考核管理規定,按照職責組織開展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各政務部門年度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市數據資源局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政務數據的質量、共享開放程度定期開展評估,發現問題並督促各政務部門及時整改。第三方評估結果作為數據資源年度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六條 市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中發揮監督作用,保障專項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數據資源局通知整改;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市數據資源局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提供、更新政務數據;
(二)不按照規定編制、更新目錄;
(三)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政務數據;
(四)不按照規定受理、答覆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或者開放申請;
(五)將共享數據用於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以外目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過程中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供水、供電、供氣、公交、客運等公共服務企業的數據共享開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數據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政策解讀

2021年5月8日,《巢湖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印發實施。現將《管理辦法》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依據和背景
為加快推進政務信息系統互聯和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充分發揮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在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創新管理、大數據發展與套用中的重要作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安徽省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令299號)和《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合肥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管理辦法的通知》(合政辦〔2020〕15號)等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政務信息資源是支撐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基礎。《管理辦法》是對政務數據歸集、利用的規範和約束,它明確了政務信息資源的定義和分類,提出了“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等原則,界定了信息共享的範圍和責任,明晰了信息共享的權利和義務,對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數據共享交換體系的構建以及信息共享工作的管理、協調、評價和監督等方面做出了詳細要求。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2021年初,市數據資源局根據省、市關於數據資源工作的最新要求,結合數據匯聚共享開放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形成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21年4月14日至4月20日,按照有關規定就《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市直各部門徵求意見,並進行了合理採納吸收和修改完善。在此基礎上,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並經市政府同意印發。
四、工作目標
一是依據《管理辦法》中對各政務部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解決由於制度缺位帶來的不敢共享的問題。
二是推進各部門按照統一的標準開展信息資源目錄編制工作,明確可以共享的信息資源,並通過合肥市大數據平台進行跨部門共享數據。
三是強化對信息化工作的管理、協調、評價和監督,對於未按要求開展信息共享工作的部門,採取項目稽查、審計監督等措施,建立問責機制,解決不願共享的問題。
五、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有七章三十二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部分,明確了《管理辦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據,規定了政務數據資源、政務部門等概念的定義、《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明確了市數據資源局等主體的職責分工,規定了共享開放工作經費可列入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和運維經費。
第二章平台建設與目錄管理部分,明確了政務數據共享的基礎平台,規定了政務數據資源實行目錄管理以及目錄更新維護的具體要求,明確了信息化項目建設需同步編制政務數據資源目錄,並在項目驗收前實現與合肥市大數據平台對接的要求。
第三章數據共享部分,規定了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的原則,明確了政務數據共享的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規定了政務數據資源的共享方式,規定了基於套用場景的授權共享機制,明確了共享數據的效力。
第四章數據開放部分,明確了政務數據資源開放的原則,明確了政務數據開放的類型分為無條件開放、依申請開放和依法不予開放,規定了政務數據資源的開放方式和鼓勵利用開放數據進行創新套用。
第五章安全管理部分,明確了政務數據資源安全管理的原則,規定了數據提供部門、數據使用部門以及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章保障監督部分,規定了政務部門建立健全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管理制度、明確實施機構的要求,明確了政務數據資源的考核評估的要求,規定了《管理辦法》的禁止性行為和相關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部分,規定了《管理辦法》參照適用的範圍、解釋權歸屬部門和檔案有效期。
六、創新舉措
一是建立基於套用場景的授權共享機制。為了進一步簡化共享流程、提高共享效率,按照關聯和最小夠用原則,以營商環境、政務服務、基層治理、應急管理的套用需求為基礎明確套用場景,政務部門的套用需求符合具體套用場景的,可以直接獲得授權,使用共享數據,無需數據提供部門審批。
二是規定共享申請逾時處理視為默示同意。為提高數據共享效率,針對審核數據共享申請逾時情況較多的問題,規定政務部門對於共享申請,超過5個工作日不答覆也不說明理由的,視同數據提供部門同意。
三是將數據資源的共享作為項目立項和驗收的必要條件。為了促進各部門間的數據共享,政務部門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項目立項申請前,應當預編形成項目數據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項目建成後,除涉密項目外,應當將數據資源目錄納入大數據平台目錄管理系統,實現數據的共享,作為項目驗收的必要內容。
四是擴大辦法適用範圍到公共服務企業。供水、供電、供氣、公交、客運、等公共服務企業的數據共享開放參照《管理辦法》執行,實現相關工作有據可依。
七、保障措施
一是明確責任機制。政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明確目標和任務、責任和實施機構。二是建立約束機制。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外,不能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共享、業務協同的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不予審批建設,不予安排運維經費。三是強化監督管理。市數據資源局應當依照本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考核管理規定,按照職責組織開展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各政務部門年度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八、下一步工作
市數據資源局將依據《管理辦法》有序開展全市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作,不斷破除信息孤島,促進系統互聯互通和數據資源的共享開放。
第八條 政務數據實行目錄管理。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包括已分享資料夾、開放目錄。
目錄管理應當依據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明確政務數據的分類、責任方、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開放類型、共享開放方式、使用要求等內容。
市數據資源局負責組織協調各政務部門開展目錄編制,並對各政務部門的目錄編制、更新工作進行監督和評估。
第九條 政務部門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項目立項申請前,應當預編形成項目數據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項目建成後,除涉密項目外,應當將數據資源目錄納入大數據平台目錄管理系統,實現數據的共享,作為項目驗收的必要內容。
第十條 政務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的政務數據資源目錄進行動態管理、定期維護。
因法律、法規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等因素涉及政務數據資源目錄調整的,相關政務部門應當在情形發生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更新。
政務數據使用方對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和獲取的政務數據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應及時通過大數據平台反饋政務數據提供部門予以校核。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當自收到校核信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校核並反饋政務數據使用方。
第三章 數據共享
第十一條 政務數據資源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類。
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屬於無條件共享類;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屬於有條件共享類;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屬於不予共享類。
第十二條 政務部門共享政務數據資源應當遵循“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的原則,梳理本單位可共享的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和政務數據資源,在大數據平台中註冊、發布和及時更新。
第十三條 政務部門應當依據履行職責的需要申請共享政務數據。申請共享的政務數據,應當明確共享政務數據的套用場景。套用共享的政務數據,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授權使用的方式、範圍和期限。
屬於無條件共享類的政務數據,使用部門直接通過大數據平台檢索數據目錄,查找、獲取本部門履行職能所需數據。
屬於有條件共享類的政務數據,使用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通過大數據平台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提供部門應當在 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同意共享的,通過大數據平台提供所需數據;不同意共享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提供依據。超過 5個工作日不答覆也不說明理由的,視同提供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健康保障、社會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價格監管、能源安全、信用體系、城鄉建設、社區治理、生態環保、應急維穩、精準扶貧、政務服務等主題庫的政務數據,應通過大數據平台實現無條件或有條件共享。
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政務數據,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省的相關檔案依據。
第十五條 市數據資源局根據“一網通辦”、城市精細化管理、社會智慧型化治理等需要,按照關聯和最小夠用原則,以營商環境、政務服務、基層治理、應急管理的套用需求為基礎,明確數據共享的具體套用場景,建立以套用場景為基礎的授權共享機制。
政務部門的套用需求符合具體套用場景的,可以直接獲得授權,使用共享數據。
第十六條 政務部門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事項,凡是能夠通過大數據平台獲取政務數據的,不得要求其重複提交;通過大數據平台獲取的政務數據,可以作為行政管理、服務和執法的依據,但法律法規規定不適用電子文書的除外。
第四章 數據開放
第十七條 政務數據資源開放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按照無條件開放、依申請開放和依法不予開放三類進行管理,開放屬性應經過政務部門政務公開機構審查確定。
政務部門不得開放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務數據。但經權利人同意開放或者政務部門認為不開放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務數據,可以開放或者經申請向特定對象開放。
第十八條 政務部門應制定本部門政務數據開放年度工作計畫,依照本部門政務數據開放目錄,依託大數據平台主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放政務數據。
第十九條 無條件開放的政務數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合肥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直接獲取。
依申請開放的政務數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合肥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向數據提供部門申請開放所需數據。
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及時受理數據開放申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通過合肥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向申請方開放其所需數據。不同意開放的,說明理由並提供依據。
第二十條 各政務部門應積極創新政務數據開放套用場景,通過項目合作、科技研究、數據賦能等方式,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政務數據創新產品、技術和服務,提升政務數據套用水平。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作應堅持安全與發展並重,遵循審慎監管、保護創新、權責統一和風險可控的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分類、備份、加密等措施,切實保障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數據安全,防止數據被攻擊、泄漏、竊取、篡改和非法使用。
第二十二條 政務部門應按照數據分級分類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的相關規定,制定本部門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對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安全管理,落實安全保護責任,處理安全隱患。涉及數據泄露、篡改、非法使用等政務部門不能處理的,及時通報數據資源管理部門、網信和公安部門,並配合處置,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 政務部門應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對從共享平台獲取的政務數據,按照明確的共享範圍和使用用途用於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未經提供部門同意,不得向社會公開發布,也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其他目的。涉及個人信息並且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向社會公開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六章 保障監督
第二十四條 政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明確目標和任務、責任和實施機構。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及時維護和更新數據,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五條 市數據資源局應當依照本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考核管理規定,按照職責組織開展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各政務部門年度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市數據資源局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政務數據的質量、共享開放程度定期開展評估,發現問題並督促各政務部門及時整改。第三方評估結果作為數據資源年度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六條 市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中發揮監督作用,保障專項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數據資源局通知整改;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市數據資源局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提供、更新政務數據;
(二)不按照規定編制、更新目錄;
(三)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政務數據;
(四)不按照規定受理、答覆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或者開放申請;
(五)將共享數據用於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以外目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過程中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供水、供電、供氣、公交、客運等公共服務企業的數據共享開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數據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政策解讀

2021年5月8日,《巢湖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印發實施。現將《管理辦法》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依據和背景
為加快推進政務信息系統互聯和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充分發揮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在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創新管理、大數據發展與套用中的重要作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安徽省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令299號)和《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合肥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管理辦法的通知》(合政辦〔2020〕15號)等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政務信息資源是支撐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基礎。《管理辦法》是對政務數據歸集、利用的規範和約束,它明確了政務信息資源的定義和分類,提出了“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等原則,界定了信息共享的範圍和責任,明晰了信息共享的權利和義務,對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數據共享交換體系的構建以及信息共享工作的管理、協調、評價和監督等方面做出了詳細要求。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2021年初,市數據資源局根據省、市關於數據資源工作的最新要求,結合數據匯聚共享開放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形成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21年4月14日至4月20日,按照有關規定就《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市直各部門徵求意見,並進行了合理採納吸收和修改完善。在此基礎上,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並經市政府同意印發。
四、工作目標
一是依據《管理辦法》中對各政務部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解決由於制度缺位帶來的不敢共享的問題。
二是推進各部門按照統一的標準開展信息資源目錄編制工作,明確可以共享的信息資源,並通過合肥市大數據平台進行跨部門共享數據。
三是強化對信息化工作的管理、協調、評價和監督,對於未按要求開展信息共享工作的部門,採取項目稽查、審計監督等措施,建立問責機制,解決不願共享的問題。
五、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有七章三十二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部分,明確了《管理辦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據,規定了政務數據資源、政務部門等概念的定義、《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明確了市數據資源局等主體的職責分工,規定了共享開放工作經費可列入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和運維經費。
第二章平台建設與目錄管理部分,明確了政務數據共享的基礎平台,規定了政務數據資源實行目錄管理以及目錄更新維護的具體要求,明確了信息化項目建設需同步編制政務數據資源目錄,並在項目驗收前實現與合肥市大數據平台對接的要求。
第三章數據共享部分,規定了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的原則,明確了政務數據共享的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規定了政務數據資源的共享方式,規定了基於套用場景的授權共享機制,明確了共享數據的效力。
第四章數據開放部分,明確了政務數據資源開放的原則,明確了政務數據開放的類型分為無條件開放、依申請開放和依法不予開放,規定了政務數據資源的開放方式和鼓勵利用開放數據進行創新套用。
第五章安全管理部分,明確了政務數據資源安全管理的原則,規定了數據提供部門、數據使用部門以及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章保障監督部分,規定了政務部門建立健全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管理制度、明確實施機構的要求,明確了政務數據資源的考核評估的要求,規定了《管理辦法》的禁止性行為和相關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部分,規定了《管理辦法》參照適用的範圍、解釋權歸屬部門和檔案有效期。
六、創新舉措
一是建立基於套用場景的授權共享機制。為了進一步簡化共享流程、提高共享效率,按照關聯和最小夠用原則,以營商環境、政務服務、基層治理、應急管理的套用需求為基礎明確套用場景,政務部門的套用需求符合具體套用場景的,可以直接獲得授權,使用共享數據,無需數據提供部門審批。
二是規定共享申請逾時處理視為默示同意。為提高數據共享效率,針對審核數據共享申請逾時情況較多的問題,規定政務部門對於共享申請,超過5個工作日不答覆也不說明理由的,視同數據提供部門同意。
三是將數據資源的共享作為項目立項和驗收的必要條件。為了促進各部門間的數據共享,政務部門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項目立項申請前,應當預編形成項目數據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項目建成後,除涉密項目外,應當將數據資源目錄納入大數據平台目錄管理系統,實現數據的共享,作為項目驗收的必要內容。
四是擴大辦法適用範圍到公共服務企業。供水、供電、供氣、公交、客運、等公共服務企業的數據共享開放參照《管理辦法》執行,實現相關工作有據可依。
七、保障措施
一是明確責任機制。政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明確目標和任務、責任和實施機構。二是建立約束機制。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外,不能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共享、業務協同的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不予審批建設,不予安排運維經費。三是強化監督管理。市數據資源局應當依照本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考核管理規定,按照職責組織開展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各政務部門年度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八、下一步工作
市數據資源局將依據《管理辦法》有序開展全市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作,不斷破除信息孤島,促進系統互聯互通和數據資源的共享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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