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

《貴州省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全省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推進政務數據“聚、通、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政務數據共享協調機制加快推進數據有序共享的意見》(國辦發〔2021〕6號)、《貴州省大數據發展套用促進條例》《貴州省大數據安全保障條例》《貴州省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等有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3年6月8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8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黔府辦發〔2023〕13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的通知
黔府辦發〔2023〕13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6月8日

辦法全文

貴州省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推進政務數據“聚、通、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政務數據共享協調機制加快推進數據有序共享的意見》(國辦發〔2021〕6號)、《貴州省大數據發展套用促進條例》《貴州省大數據安全保障條例》《貴州省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等有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資源,是指各級政府部門在履職過程中收集、生成、存儲、管理的各類數據資源,包括政府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職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政府部門,是指政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政府部門非涉密政務數據資源採集、存儲、共享、開放、授權運營、調度、安全等行為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數據共享限用於政府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地區、部門政務數據資源和為其他地區、部門提供政務數據資源的行為及活動。數據開放限用於政府部門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提供政務數據的行為及活動。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並統籌協調全省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
  省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具體指導、協調、調度、督辦全省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有關工作,統籌全省統一的政務雲平台、政務數據平台的建設和管理,制訂政務數據資源採集、存儲、共享、開放、調度、利用等關鍵環節的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
  政府部門是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據法定職責、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做好本地區、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指導主管行業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各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資源的統籌管理工作,協調解決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市、縣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的具體推進和落實,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務數據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全省統一的政務雲平台應當具備為全省政務信息系統及政務數據資源儲存、計算、備份、保護、恢復等提供支撐條件。
  全省統一的政務數據平台應當具備為政府部門提供數據資源目錄管理、數據區歸集、元數據管理、數據加工、共享交換、開放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服務的支撐能力。
  政府部門應當依託全省統一的政務雲平台和政務數據平台提供的服務功能實現本地區、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存儲、編目、共享、開放等規範化管理。
  第六條 全省統一的政務數據平台包括貴州省數據共享交換平台、貴州省政府數據開放平台等子平台。貴州省數據共享交換平台與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國家共享交換平台聯通,為政府部門提供共享數據抽取、授權、接口管理相關服務。貴州省政府數據開放平台為政府部門提供面向社會開放數據的網際網路通道和後台授權認證、互動、更新維護相關服務。
  貴州省數據共享交換平台依託電子政務外網建設和管理,貴州省政府數據開放平台依託網際網路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除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全省政務信息系統和政務數據應當存儲於全省統一的政務雲平台,已建的市(州)政務雲平台應當統一接入。
第二章 數據目錄
  第八條 全省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實行省、市、縣分級管理,層級之間通過貴州省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實現無縫對接。省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和匯總全省政務數據資源目錄,並納入數據供需對接清單管理。市、縣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和匯總本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資源目錄,並報上級大數據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省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貴州省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工作指南。政府部門應當建立本地區、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管理制度,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標準和規範,梳理本地區、本部門所掌握的數據資源,明確數據的元數據、來源業務、類別、共享和開放屬性、級別、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及時編制、發布和維護本地區、本部門數據目錄,並在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本地區、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並報同級大數據主管部門審核。因特殊原因需延長更新工作期限的,經同級大數據主管部門同意,可延長5個工作日。
  第十條 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電子證照信息等基礎信息的數據資源目錄由省大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相關政府部門負責編制並維護。由多部門共建項目形成的主題信息的數據資源目錄由主要負責的省級政府部門會同相關政府部門負責編制和維護。
  第十一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立項申請前,應當預編形成項目數據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項目建成後,應當將數據資源目錄作為項目驗收的必要內容。
第三章 數據採集
  第十二條 政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履行職責的需要依法採集數據,明確採集數據的範圍、格式和流程,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
  第十三條 政務數據採集遵循“一數一源、一源多用”原則。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取或確認的,不得重複採集、多頭採集。
  對涉及跨部門協同歸集的政務數據,應當由相關各方共同協商界定相應的職責分工,通過全省統一的政務數據平台實現採集登記和統一歸集,保證數據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需要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採集的基礎數據,應當依法確定其採集邊界和範圍,不得侵害被採集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政府部門應當編制本地區、本行業、本部門政務數據採集清單,明確採集數據的共享開放屬性、類別和級別,首次應當全量編制並及時更新。數據採集系統部署在上級政府部門的,政務數據採集清單由上級政府部門統一編制。自然人數據應當以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標識進行採集,法人及其他組織數據應當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標識進行採集。
  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工作要求和規範對採集數據進行審核、登記、編目、更新等操作。
  第十五條 政府部門應當通過全省統一的政務數據平台對採集的政務數據開展數位化和結構化處理,進行元數據標註。
第四章 數據存儲
  第十六條 政府部門應當將政務數據存儲到全省統一的政務雲平台,加強數據存儲前的保密審查,堅持涉密數據不上雲,並按照數據存儲的相關規範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政府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政務數據在政務雲平台上的備份、保護、恢復等管理實施工作。
  第十八條 政務雲平台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範建立數據存儲和備份機制,防止數據丟失和損毀。
第五章 數據共享
  第十九條 政務數據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種類型。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遵循“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實現跨部門、跨地區、跨層級統籌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政務數據共享實行目錄管理。省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政務數據已分享資料夾編制指南,定期發布政務數據共享責任清單。
  第二十條 政府部門認定為僅能按特定條件提供給所需部門的有條件共享類政務數據,應當提供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依據,並報省大數據主管部門備案,否則應當無條件共享。
  政府部門應當對有條件共享類數據定期進行評估,具備無條件共享條件的,應當及時轉為無條件共享。
  政府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政務數據屬性和定級難以確定的,可提交省大數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 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電子證照信息等基礎數據資源的基礎數據項,應當通過貴州省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在政府部門間實現無條件共享。
  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項目形成的防貧預警監測、衛生健康、社會救助、社會信用、生態環保、氣象水文、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價格監管、能源安全、社區治理等主題數據資源,應當通過貴州省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在政府部門間予以共享,由牽頭建設的政府部門負責審核共享需求申請。
  第二十二條 政府部門可通過貴州省數據共享交換平台直接查找、獲取和使用所需的無條件共享類政務數據,不得直接或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其他目的。
  第二十三條 需要使用有條件共享政務數據資源的,數據使用部門通過貴州省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提交申請。
  (一)數據提供部門同級大數據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規範性審核。審核通過的,轉至數據提供部門;審核未通過的,駁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二)數據提供部門收到數據共享申請時,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同意共享的,數據提供部門及時將政務數據資源授權並提供給數據使用部門;不同意共享的,應提供不予共享的依據或理由。
  數據使用部門對數據提供部門的答覆有異議的,由數據提供部門同級大數據主管部門組織協商。協商未果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數據使用部門經授權並使用政務數據資源後,應妥善存儲數據使用全過程記錄,並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貴州省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反饋政務數據資源共享質量、使用情況和套用成效。
  第二十四條 政府部門應當將本地區、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在貴州省數據共享交換平台上及時發布,建立政務數據共享動態更新機制,明確數據更新周期、方式,確保數據及時更新。政府部門需停止提供已發布的共享數據時,應當提供正當理由說明並提前5個工作日報省大數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省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疑義、錯誤數據快速校核機制,開展政務數據質量監督檢查。數據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數據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應當及時反饋數據提供部門予以校核,並報送同級大數據主管部門。數據提供部門為國家部委或中央在黔單位的,由省大數據主管部門協調反饋。
  數據提供部門應根據數據使用部門的反饋,自收到數據校核意見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更新,並反饋校核處理結果。
  政府部門應不斷提高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的完整性、準確性、可用性和時效性,提升政務數據資源質量。
  第二十六條 數據提供部門通過貴州省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提供文書類、證照類等政務數據時,依託貴州省電子政務統一電子印章服務平台加蓋數據共享電子印章。
  第二十七條 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相關項目建設資金納入政府基本建設投資,相關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統籌安排。對政務數據共享相關經費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凡不符合政務數據資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審批建設項目,不予安排運維經費。
第六章 數據開放
  第二十八條 政務數據開放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按照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不予開放三類進行管理。
  非涉密但涉及敏感信息的政務數據,經過脫敏清洗後可根據使用條件和適用範圍面向社會無條件或有條件開放。
  第二十九條 政府數據開放實行目錄管理。省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政府數據開放目錄編制指南,定期發布政府數據開放責任清單。政府部門應當加強落實本地區、本部門政務數據開放工作職責,按照《貴州省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有關規定,通過貴州省政府數據開放平台主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放政務數據。
  通過貴州省政府數據開放平台獲取的政務數據,與紙質文書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條 對有條件開放類政務數據,政府部門應當在貴州省政府數據開放平台上開通本地區、本部門政務數據開放需求申請通道,及時回響合理的數據開放需求申請。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貴州省政府數據開放平台申請有條件開放的政務數據資源,由數據提供部門同級大數據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規範性審核。審核通過的,轉至數據提供部門;審核未通過的,駁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數據提供部門收到數據開放申請時,能夠立即答覆的,應當立即答覆;不能立即答覆的,應自收到申請之時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同意開放的,數據提供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按流程予以開放;不同意開放的,應提供不予開放的依據或理由。
  第三十二條 依法面向社會開放的政務數據,其服務提供的費用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政府部門應當對開放數據進行動態更新管理,確保開放數據及時有效。
  政府部門需撤銷已發布的開放數據前,應報同級大數據主管部門備案並說明理由,並通過貴州省政府數據開放平台進行公告。
第七章 數據授權運營
  第三十四條 在依法利用和保障安全的原則下,各級大數據主管部門統一授權具備條件的市場主體運營本級政務數據,開發形成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數據服務和產品,並通過貴陽大數據交易所進行交易。
  第三十五條 支持行業企業、網際網路平台企業與政務數據運營機構合作,建設行業數據服務平台,依法推動政府和企業數據融合套用。
  第三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全省各級政府部門應根據場景套用數據需求,向同級大數據主管部門提供政務數據。
  (一)市場主體通過貴州省政府數據開放平台向數據提供部門提交場景套用數據需求申請。
  (二)數據提供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數據需求初審。初審通過後,通過貴州省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向同級大數據主管部門提供數據;初審未通過的,應向同級大數據主管部門提供不予通過的依據或理由。
  (三)各級大數據主管部門應根據市場主體提交的場景套用、數據需求和數據提供部門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統一將政務數據資源向市場主體授權運營。審核未通過的,駁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四)市場主體獲得授權並使用政務數據資源開發形成數據服務和產品後,應及時通過貴州省政府數據開放平台反饋政務數據資源共享質量、使用情況和套用成效。
  第三十七條 鼓勵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用政務數據服務和產品構建農業、工業、金融、交通、教育、城市管理、公共資源交易等領域規範化數據開發利用的場景,培育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發揮政務數據資源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效益。
  第八章 數據調度
  第三十八條 省大數據主管部門通過貴州省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開展政務數據資源供需對接和數據共享,並根據數據使用部門共享數據需求,對照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形成政務數據資源供需對接清單。
  數據使用部門對共享政務數據資源的申請,應及時納入政務數據資源供需對接清單管理。
  第三十九條 政府部門應當明確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機構,指定數據專員負責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並配合做好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等調度工作。
  政府部門數據專員在首次確立和調整時,應報同級大數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政務數據資源統籌調度機構,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和開放目錄,統籌調度本行政區域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和授權運營,及時受理本行政區域數據使用部門提出的跨層級、跨區域政務數據資源需求,並報上級大數據主管部門審核辦理。
  第四十一條 數據提供部門數據專員負責通過貴州省數據共享交換平台維護本部門數據資源共享和開放目錄,及時發布政務數據資源,開展數據質量評估,按流程審核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和授權運營申請。
  第四十二條 數據使用部門數據專員依本部門履職需要,通過貴州省數據共享交換平台申請使用政務數據資源,數據使用部門應保障政務數據資源的使用安全。
  第四十三條 省大數據主管部門建立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過程中的超期督辦機制,及時向數據提供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數據專員推送相關信息。
  第四十四條 為簡化跨層級政務數據調度授權流程,數據提供部門可將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根據行政區域劃分,報同級大數據主管部門備案,整體授權給下一層級對應政府部門直接受理本地區數據使用部門的跨層級政務數據資源使用申請。
  第九章 數據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條 省大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網信、公安、保密等有關單位依法制定全省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的安全保障、風險防範等制度規範,建立數據安全評估制度、安全責任認定機制和重大安全事件及時處置機制,完善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全周期安全保障措施,統籌構建政務雲平台整體安全體系,強化對參與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和服務企業的監管,配合國家安全、保密、密碼管理等部門對政務數據資源開展國家安全、保密等事項檢查。
  第四十六條 政務雲平台、政務數據平台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有關要求,通過網信部門組織的網路安全審查,平台建設和管理要符合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相關要求,並建立健全平台運行維護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
  第四十七條 政府部門在採集、共享、開放政務數據的過程中,涉及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
  第四十八條 按照“誰提供、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政府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內容審核、保密審查等保障政務數據資源安全。數據提供部門應加強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的安全管理,落實數據採集、歸集、整合共享、開放等環節安全責任,防範政務數據資源泄露和被非法獲取。數據使用方要加強共享數據授權管理,強化對重要敏感等數據使用的監管,按需申請共享數據,嚴格控制共享範圍,確保共享數據規範使用,不被泄露、濫用、篡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非法篡改、獲取開放政務數據資源,不得將獲取的政務數據資源擅自轉讓、挪作他用。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地區、本部門數據資源管理工作制度以及相應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條 省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政務數據管理評價考核體系和發布機制,每年組織開展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檢查工作,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政務雲平台、政務數據平台的運維管理和各政府部門數據資源的數量、質量、共享開放、更新維護、安全管理、規範使用等情況進行評估,年度評估報告應於每年2月10日前上報省人民政府和省大數據發展領導小組。
  第五十一條 政府部門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在省大數據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後,會同相關部門核實情況。違規行為屬實的,由省大數據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會同相關部門給出處理結果,督促被投訴部門加快整改,處理結果書面反饋提出投訴的部門。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泄露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並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提供公共服務的供水、供電、燃氣、通信、民航、鐵路、道路客運等公共企業的數據資源採集、存儲、共享、開放等行為及其相關管理活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政務數據資源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黔府辦發〔2016〕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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