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貴州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和加強我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更好保障行政事業單位高效履職和提供公共服務,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22〕3號)等規定,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2年12月29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發布《貴州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29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貴州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黔府發〔2022〕18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貴州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貴州省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我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更好保障行政事業單位高效履職和提供公共服務,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22〕3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並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使用單位收入配置的資產;
(五)其他國有資產。
第三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應當遵循安全規範、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績效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加強對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審查、批准重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第六條 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是本級政府負責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綜合管理的職能部門,制定本級國有資產管理政策制度,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分類制定公共基礎設施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綜合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和開展審議意見整改落實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委託或授權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部分國有資產管理職責。
第七條 全省各級機關事務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負責本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制定相應的資產管理具體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按照規定職責許可權審查和批准國有資產管理事項。組織督促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入。開展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業公共基礎設施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行業管理制度。
第九條 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單位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具體管理辦法。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日常管理工作。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入。開展本單位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具體工作。
第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確承擔國有資產管理職責的機構和人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人員培訓機制。
第三章 資產配置管理
第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配置資產。
第十二條 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確實不能調劑的,本著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對配置方式進行綜合分析和可行性論證,選擇最優方式配置。
第十三條 全省各級財政、機關事務部門和各部門應當加大資產調劑利用力度。原則上同一單位(系統)內不得出現同類資產閒置與租入並存的情況,對超標準配置資產、存量資產閒置的,不再新增同類資產。
第十四條 資產配置重大事項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資產價值較高、資金需求較大且難以從市場上獲得公允價值的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履行審批程式。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完善資產配置標準體系,明確配置的數量、價值、等級、最低使用年限等標準。通用辦公設備和家具配置標準由財政部門制定發布,專用資產配置標準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財政部門審核後共同發布。
資產配置標準應當按照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要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配置資產時,有配置標準的要嚴格執行標準;暫無配置標準的,應當結合單位履職和事業發展需要從嚴控制、合理配置。嚴禁以任何理由違規新建和購置樓堂館所。
第十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配置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資產,應當依法實施政府採購。
第四章 資產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於本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於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
第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規範管理流程,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加強產權保護。建立健全資產損失追責機制,確保資產安全完整、高效利用。落實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積極盤活存量資產。
第二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人意願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加強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管理,對於難以調劑利用確需出租出藉資產的,應當進行集體決策並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式。嚴禁違規出租出借辦公用房。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於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同時,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原則上移交國資監管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
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餘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有效推進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各部門應當建立國有資產在本部門以及所屬單位之間共享共用機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各級機關事務、財政部門應探索建立“公物倉”,對組建臨時機構、舉辦大型活動、承擔專項任務等配置的資產加強整合,實現資產的充分利用和集中共享,避免閒置浪費,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益。
第二十四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應當將符合條件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納入國家和省共享信息服務平台,建立健全促進開放共享的激勵約束機制。
第五章 資產處置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資產處置事項必須經集體決策和按規定許可權履行審批程式,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將依法罰沒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應當合法合規,權屬關係不明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界定權屬後再予以處置。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發生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情形,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國有資產劃轉、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可自主決定轉讓、許可和作價投資。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成果轉讓,由主管部門會同科學技術行政管理、保密管理等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審批。
第三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外捐贈應當利用本單位閒置資產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價值的資產,原則上不得新購資產用於對外捐贈。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無法維修或無維修價值、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及時予以報廢。
對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按照盤虧、壞賬、非正常損失、因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等情形,及時按規定分類進行處置。
第三十二條 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省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轉讓評估價值5000萬元及以上的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到企業以及事業單位轉讓對外投資股權使國家失去控股地位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市縣級有關部門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形及標準由各級確定。
第三十三條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重大自然災害等應急情況下,相關單位可本著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履行相關程式後處置國有資產,待應急事件結束後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 公共基礎設施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 公共基礎設施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主要包括交通、水利和市政等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等國有資產。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應當依法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範政府債務風險,並明確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
第三十六條 政府配置保障性住房,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建設計畫、資產存量、實際需求及績效評價結果、政府財力及債務狀況等,通過建設、購置、調劑、接受捐贈等方式進行,並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標準。
第三十七條 政府儲備物資的收儲、動用和輪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儲備物資的品種和規模,應當根據國家發展戰略需要、國內外資源狀況、供應風險和經濟風險等因素綜合考慮,動態調整。
第三十八條 國有文物文化資產管理遵循保護為主、全面登記、合理利用、動態監控、分類施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禁止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將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
第三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有效盤活基礎設施等領域存量資產,挖掘閒置低效資產價值,形成存量資產與新增投資的良性循環,合理擴大有效投資。
第七章 預算管理
第四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購置、建設、租用資產應當提出資產配置需求,將存量資產作為新增項目決策、運維預算安排的依據,依法依規編制相關支出預算,並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配置資產。
第四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國有資產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或納入單位預算。
行政單位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資產使用收入應當依法扣除相關稅金、資產評估費等費用後,按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其他事業單位資產使用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應當依法扣除相關稅金、資產評估費、拍賣佣金等費用後,按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及時收取各類資產收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隱匿、坐支。
第四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制度,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指標和標準體系,有序開展資產績效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決算中全面、真實、準確反映國有資產收入、支出、國有資產存量等情況。
第八章 基礎管理
第四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規範設定資產台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要嚴格各類資產登記管理,所有資本性支出應當形成資產並予以全程登記,對資產增減變動及時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採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嚴格執行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有關規定,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最長不得超過1年。
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資產價值。
第四十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無法進行會計確認入賬的資產,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參照資產評估方法進行估價,並作為反映資產狀況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真實反映資產的數量、價值和使用狀況。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預算和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及時規範處理,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四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發生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以及重大資產調撥、劃轉,或者出現因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毀損滅失、會計信息嚴重失真、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等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資產清查。
第五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資產清查結果和涉及資產核實的事項,應當按照本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履行審批程式。在資產清查中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並予以說明,收集相關證明材料,隨同清查結果一併履行審批程式。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財政部門的審批結果及時調整資產賬務信息。
第五十一條 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轉讓、拍賣、置換、對外投資等,應當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規定進行核准或備案。國有資產出租必要時採取評估方式確定出租價格。
第五十二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以市場化方式出售、出租的,應當以公開競爭方式進行,依照有關規定應通過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嚴格控制非公開協定方式。
第五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加強資產權屬管理,依法及時辦理房屋、土地、公務用車、智慧財產權等重點資產的權屬登記。對有賬簿記錄但權證手續不全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可以向本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確認資產權屬申請,及時辦理權屬登記。資產變動應及時辦理權證變更登記,避免權屬不清。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等集中統一管理制度,加快推進辦公用房等權屬統一登記到本級機關事務部門名下。
第五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之間、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資產權屬糾紛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協商等方式解決。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與非國有單位、組織或個人之間發生權屬糾紛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司法程式處理。
第五十五條 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快推進資產管理業務融入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建設,推行資產管理網上辦理,實現資產與預算、財務、政府採購、收入等管理業務的融合與銜接。各級機關事務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立房屋、土地、公務用車等重點資產資料庫,實現信息共享。
第九章 資產報告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五十七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主要反映本地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負債總量,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全生命周期管理,資產保障機構運轉、支持事業發展、提供社會公共服務,以及推進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每年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逐級報送相關部門。
各部門應當匯總編制本部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報送本級財政部門。實行行業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年度報告,由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匯總編報,按程式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要發揮行業管理優勢,加強對下級部門的監督,確保全省公共基礎設施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行業資產數據準確、真實和完整。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匯總本級和下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送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財政部門。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按規定及時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完善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做好與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的銜接。
第十章 監督問責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組織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提出的整改要求,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整改情況。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下級政府應當組織落實上一級政府提出的監管要求,並向上一級政府報告落實情況。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對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審計部門依法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十五條 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根據職責對本行業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法進行監督。
第六十六條 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防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風險,確保管理規範、責任可查。
第六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並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六十八條 有關部門在履行國有資產監管職責時,對涉嫌違犯黨紀、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按照中央關於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問題線索等有關規定,應當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由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第六十九 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存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有違反預算管理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追究責任。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費國有資產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由財政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代表政府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的,其管理職責及要求參照本辦法關於財政部門的職責和要求執行。
第七十二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按照本辦法關於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社會組織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三條 貨幣形式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按照預算管理、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或者控股企業的資產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七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國有資產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七十五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具體管理辦法,由本級財政、機關事務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另行制定。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級財政部門承擔。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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