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州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2006年第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2006年第36號令),結合我州州級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黔西南州州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 所屬地區:黔西南州
  • 屬性:法律法規
  • 分類:辦法
一、州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是指由其單位占有、使用的,所有權屬州人民政府、管理權在州財政局、使用權歸單位,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
二、州財政局是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權屬的代表,對州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統一管理。其管理職能包括:制定管理制度、資產處置、資產配置、資產使用管理、資產產權年檢登記與糾紛調處及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等事項。
三、州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採取以下幾種方式對國有資產進行管理:
(一)辦公用的房屋、設備、交通工具採取委託使用單位進行監督管理。使用單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帳、卡及其管理制度,確保資產真實、完整、不流失。
(二)各單位現用於經營的國有資產不能改變用途,由國資部門委託單位經營管理,並對其進行考核;確因特殊原因需改變用途的,須報經州國資辦審核、州人民政府審批。
(三)各單位凡涉出借、出租、出售、置換、報廢報損等或利用國有資產進行抵押貸款、對外投資、合股開發、興辦實體的行為,必須報經州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後方能實施。未經批准的,一律無效。
(四)單位國有資產經營收入必須全額上繳州財政國有資產經營收入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單位用於資產的維護、維修、更新以及彌補公用經費所需資金,州財政局可在其收入的40%內撥付,表現突出的,州人民政府可給予一定獎勵。
(五)有職工入股並運用國有資產進行經營的,經過清理後清退職工的股份,全部資產劃為國有。
(六)單位國有資產涉及權屬劃轉或權屬變更的,必須報經州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後方能實施。
(七)對各單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閒置以及需報廢、報損的國有資產,州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調劑或者處置。資產處置涉及拍賣、掛牌出讓、招標等行為的,由州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商主管部門邀請監察、審計、國土資源及相關單位專業人員共同實施。其中,涉及房屋資產處置的,可由州財政局國資管理部門委託州房產管理部門或州建設部門組織實施;涉及土地資產處置的,可由州財政局國資管理部門委託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
四、國有資產在使用中,因使用權權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由州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協商或進行調解,協商或調解不能解決的,報經州人民政府裁決。
五、對違反《黔西南州州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州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將依照2005年2月1日施行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427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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