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辦法

《貴州省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和加強貴州省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健全國有資產報告制度,保障國有文物資源資產安全完整、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貴州省文物保護條例》《貴州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30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財政廳、貴州文化和旅遊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省財政廳  省文化和旅遊廳關於印發《貴州省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黔財資〔2023〕8號
省級有關部門,各市(州)財政局、文化和旅遊局,黔南州國資局:
為保障我省國有文物資源資產安全完整、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貴州省文物保護條例》《貴州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省財政廳會同省文化和旅遊廳制定了《貴州省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財政廳、貴州文化和旅遊廳
2023年11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貴州省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健全國有資產報告制度,保障國有文物資源資產安全完整、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貴州省文物保護條例》《貴州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的取得、保管保護、使用、處置、報告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文物資源資產,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被認定為文物的有形資產,以及考古發掘品、尚未被認定為文物的古籍和按照文物徵集尚未入藏的徵集物等。
文物資源資產來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徵集、購買、調撥、接受捐贈、依法置換、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
第四條  文物資源資產管理遵循保護為主、全面登記、合理利用、動態監控、分類施策、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文物資源資產的綜合管理,組織實施管理情況報告、監督檢查等工作,建立健全資產管理信息集中共享機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安排經費。
第六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文物資源資產專業性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按照規定職責許可權審核或審批文物資源資產有關管理事項,組織督促所屬管理收藏單位收取並按規定繳納有關收入。按程式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本地區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
其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所屬管理收藏單位開展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工作,接受同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部門的行業監督指導。向同級文物行政部門報告本部門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
第七條  管理收藏單位負責建立本單位文物資源資產接收、登記、鑑定、編目、檔案、安全檢查、文物庫房管理、修復複製等制度,落實具體管理責任,完善內部管理流程。開展資產清查登記、會計核算、保護利用、管理事項報批、收入收繳、管理情況報告等工作。接受同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文物資源資產的管理收藏單位與實際使用單位不一致的,經相關文物行政部門確認後,由實際使用單位承擔日常管理工作。
本條款所稱管理收藏單位包括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所屬的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文物保護與考古科研教學機構、基層文物管理單位等,以及其他管理、收藏國有文物的單位。
第二章  文物資源資產登錄、清查和信息化管理
第八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將全部文物資源資產及時、準確、完整登記錄入文物總登記賬。
文物總登記賬是統計和核算文物資源資產實物量的依據,應當真實、全面反映管理收藏所有文物的信息。總登記賬應合理分類,將不可移動文物、可移動文物單獨登記。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其所有權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國有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包括: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其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第九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根據文物資源資產的取得方式、類別等進行賬務處理,確保不重不漏。文物資源資產涉及價值增減變動的,應當及時調整相關賬目。
成本能夠可靠取得的文物資源資產,按照確定的成本及時登記入賬。成本無法可靠取得的文物資源資產,應當根據《政府會計準則》有關規定按照名義金額入賬,並在年度國有資產報告中完整體現。
第十條  文物資源資產納入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平台中的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卡管理,按照不可移動文物、可移動文物和其他等類別填列管理信息。資產信息卡主要內容包括基本信息、財務信息、使用信息、特性信息和處置信息。
第十一條管理收藏單位應當按照資產信息卡規定內容,及時錄入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建立信息資料庫。資產管理信息平台中的文物資源資產信息應當與文物普查資料庫中的文物信息相銜接,有關行業管理信息應當以文物普查資料庫為準並保持一致。
第十二條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強化文物資源資產動態管理,因調撥、交換、遷移、修繕改造、拆除、損毀、丟失、撤銷、退出等發生變動的,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及時變更資產信息卡,並同步調整總登記賬和財務賬,確保文物資源資產信息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存量文物資源資產數據應當作為管理維護、保養修繕等預算支出安排及有關項目申報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建立業務部門和財務資產管理部門的協作機制,完整反映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定期核對總登記賬、資產財務賬和資產信息卡,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並作為開展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工作和編制文物資源資產報告的依據。
第十四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做好文物資源資產的年終盤點工作。對借出或借入的文物資源資產,至少在每年年末開展一次核查,根據核查情況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強化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管理收藏單位發生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等情形的,應當單獨對其管理收藏的國有文物資源資產進行清查,清查情況報文物行政部門核准後處理。
第十六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開展文物資源資產清查工作,確保底數清晰、賬實相符。各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資產清查。清查工作程式參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部門制定的文物資源資產信息數據規範和相關信息化要求,加強文物管理信息化平台與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銜接,確保同口徑文物信息數據的一致性。
第三章  文物資源資產取得、保護和利用
第十八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法加大文物資源資產配置力度。
第十九條  管理收藏單位購買、徵集文物資源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第二十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按照不損壞文物、不改變文物原狀等要求,對文物資源資產進行保養修繕和定期維護。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加強日常養護巡查和監測保護,重視歲修,減少大修,防止因維修不當造成破壞。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國有可移動文物按照文物等級設定藏品檔案,配備專業設施設備,最佳化文物儲存條件,強化預防性保護。
第二十一條  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在自身力量不足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對文物資源資產進行保養修繕。承接主體應當按照購買服務契約的約定承擔相應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文物資源資產的展示利用管理,強化文物價值發掘和綜合研究,創新文物價值傳播推廣體系,提高文物資源資產的盤活利用效率,充分發揮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務和宣傳教育作用。
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加大開放服務力度。鼓勵利用不可移動文物建立博物館、紀念館、保管所或者闢為考古遺址公園、城市公園等參觀遊覽場所。
博物館等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加快數位化和智慧化利用。充分利用館藏資源開展陳列展覽和科學研究,鼓勵開發具有地方文化特色、適應市場需求的文化創意產品,全面提升館藏文物的保護利用和傳承水平。
第二十三條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保養、遷移、拆除,以及可移動文物借展借用、調撥、損毀、丟失等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貴州省文物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文物資源資產撤銷退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管理收藏單位禁止利用文物資源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和擔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禁止將館藏文物資源資產贈予、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
第二十五條  文物資源資產調撥、交換、出借取得的補償收入納入單位年度預算,專門用於改善文物的收藏條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
文物資源資產管理產生的其他收入屬於政府所有的,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同級國庫。
第二十六條  其他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做好所收藏文物資源資產的管理工作,相關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安排專業人員協助。涉及文物行業管理事項,應當按照文物行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管理收藏單位終止的,應當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按照館藏文物賬目和檔案進行清點接收,並指定管理收藏單位收藏。
第四章  文物資源資產報告
第二十八條  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是國有資產報告的組成部分,應當納入本級政府年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第二十九條  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年度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文物資源資產的基本情況,包括實物量與價值量及增減變動、文物等級、規模、性質、分類等情況;
(二)文物資源資產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
(三)文物資源資產取得、保管保護、研究利用和收益情況,發生的徵集、修復修繕等支出情況;
(四)文物資源資產調撥、借出、借入、拆除、損毀、丟失、管理信息變動及有關核查處理等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以資產信息卡數據為基礎,將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納入本單位財務報告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和規定的程式報送上級文物行政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並對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應當發揮行業管理優勢,加強對所屬管理收藏單位和下級部門的監督和指導。根據國有資產報告制度規定的程式,審核匯總本地區文物資源資產數據,形成本地區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報告並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匯總本地區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並納入本級政府年度國有資產報告,由本級人民政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同時按照規定程式報送上一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對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的審議意見,明確整改落實責任和工作要求,並將整改落實情況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按程式報告人大常委會。文物行政部門承擔整改落實工作的組織、監督責任,管理收藏單位承擔整改落實主體責任,按程式及時報送整改情況。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專項監督檢查,依法維護文物資源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五條  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專項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和省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管理收藏單位文物資源資產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
(三)文物資源資產登記入賬核算情況;
(四)文物資源資產保管保護和研究利用情況;
(五)文物資源資產拆除減損等情況;
(六)文物資源資產收支管理情況;
(七)文物資源資產安全管理情況;
(八)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其他主管部門、管理收藏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文物資源資產監管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巡察監督重點,定期向同級黨委巡察機構提交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線索,配合做好文物保護巡察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已歸類為固定資產等其他資產的文物,按規定及時進行賬務處理,並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國有企業、管理收藏國有文物的民間非營利組織管理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的活動,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可以根據工作實際,結合國有文物管理法律法規制定文物資源資產具體管理制度,並報送省財政廳備案。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文化和旅遊廳解釋。

內容解讀

為規範和加強貴州省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近日,省財政廳會同省文化和旅遊廳制定印發了《貴州省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辦法(試行)》(黔財資〔2023〕8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增進有關單位對《管理辦法》的理解和掌握,現作如下政策解讀:
1.《管理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文物作出了“保護第一”、“讓文物真正活起來”、“走出一條符合國情的文物保護利用之路”等重要論述。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我省文物事業取得顯著進步,公共服務水平穩步提高。為進一步加強文物的管理和保護,切實推進文物資源資產全面入賬,明確管理責任,強化監督檢查,亟需制定出台我省文物資源資產管理辦法,保障全省國有文物資源資產安全完整、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
2.《管理辦法》的總體結構和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管理辦法》共六章41條,包括:總則,文物資源資產登錄、清查和信息化管理,文物資源資產取得、保護和利用,文物資源資產報告,監督檢查,附則。
《管理辦法》所稱文物資源資產,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被認定為文物的有形資產,以及考古發掘品、尚未被認定為文物的古籍和按照文物徵集尚未入藏的徵集物等,適用於貴州省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的取得、保管保護、使用、處置、報告等管理活動。
3.《管理辦法》如何明確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管理收藏單位之間的管理職責?
答:《管理辦法》從制度制定、組織實施、全流程管理、資產報告、監督檢查等方面分別明確了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管理收藏單位在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中的職責,構建分工明確、協同聯動的工作機制。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文物資源資產的綜合管理,組織實施管理情況報告制度,建立健全資產管理信息集中共享機制等。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性管理制度,按照規定職責許可權審核或審批文物資源資產有關管理事項,審核匯總本地區文物資源資產數據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管理情況。管理收藏單位負責落實具體管理責任,完善內部管理流程,接受同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4.《管理辦法》對文物資源資產基礎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是如何規定的?
答:《管理辦法》明確登記管理要求、實物賬與財務賬的核對機制、資產信息卡管理、動態管理、資產清查、信息系統銜接等管理規定。一是按照政府會計準則規定,明確要根據文物資源資產的取得方式、類別等進行賬務處理,成本能夠可靠取得的按照確定的成本登記入賬,成本無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入賬,從財務角度加強對實物管理的銜接和制衡。二是將文物資源納入資產信息卡管理,體現其基本信息、財務信息、使用信息、特性信息和處置信息。強化動態管理和定期核對機制,確保文物資源資產信息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三是強調存量文物資源資產數據應當作為管理維護、保養修繕等預算支出安排及有關項目申報的重要依據。
5.《管理辦法》對文物資源資產全流程管理是如何規定的?
答:《管理辦法》對文物資源資產的取得、保護和利用等作出明確規定。一是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法加大文物資源資產配置力度。二是管理收藏單位應當按照不損壞文物、不改變文物原狀等要求,對文物資源資產進行保養修繕和定期維護。三是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文物資源資產的展示利用管理,強化文物價值發掘和綜合研究,創新文物價值傳播推廣體系,提高文物資源資產的盤活利用效率,充分發揮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務和宣傳教育作用。四是明確管理收藏單位禁止利用文物資源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和擔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禁止將館藏文物資源資產贈予、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
6.《管理辦法》對文物資源資產報告是如何規定的?
答:《管理辦法》明確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審議意見整改落實要求,以及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及其他主管部門和管理收藏單位報告職責等。明確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報告主要包括資產基本情況、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保管保護和研究利用情況等內容,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7.《管理辦法》對文物資源資產監督檢查是如何規定的?
答:《管理辦法》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專項監督檢查,依法維護文物資源資產的安全、完整。明確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巡察監督重點,定期向同級黨委巡察機構提交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線索,配合做好文物保護巡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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