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屬文物保護利用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央屬文物保護利用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是為加強中央單位管理和使用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利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文物局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央屬文物保護利用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
  • 實施時間:2023年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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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央屬文物保護利用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央屬文物保護利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央屬文物,是指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以下簡稱中央有關主管部門)機關及所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管理和使用的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等。
第三條 央屬文物保護利用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的年度預算,由中央財政根據央屬文物保護利用有關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及中央財力等情況核定。
第四條 項目資金管理應當堅持“規劃先行、突出重點、分工負責、加強監督、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五條 項目資金由財政部、國家文物局、中央有關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中央有關主管部門承擔項目資金預算管理和績效管理主體責任,根據文物行政部門批准的央屬文物保護利用項目實施方
案,按預算管理規定做好項目預算編制申報,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以及相關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負責具體組織預算執行、項目監督、績效管理,組織開展央屬文物保護利用項目財務驗收和財務決算審核,根據需要配合相關部門或獨立開展項目資金績效評價。
國家文物局負責編制央屬文物保護利用相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建設央屬文物保護利用項目庫,審核項目實施方案,組織項目申報、預算評審並提出項目資金年度分配建議方案,對項目資金使用和績效管理進行監督指導,根據需要開展績效評價。
財政部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審核項目資金預算,對項目資金使用和績效管理進行監督指導,根據需要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六條 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並接受財政、審計、文物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出範圍和支出內容
第七條 項目資金的支出範圍包括: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包括文物調查和保護規劃編制,文物本體維修保護,安防、消防、防雷等保護性設施建設,文物本體保護範圍內的保存環境治理,陳列展示,數位化保護,預防性保護和世界文化遺產監測管理體系建設等。
(二)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包括文物調查和
保護規劃編制,文物本體維修保護,陳列展示,安防、消防、防雷等保護性設施建設等。
(三)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項目。
第八條 項目資金支出內容包括:
(一)文物調查和保護規劃編制支出,主要包括項目前期費、勘探測繪費、勞務費、諮詢評估費、委託業務費、資料整理研究和報告出版費等。
(二)文物本體維修保護、預防性保護支出,主要包括勘探測繪費、方案設計費、測試化驗加工費、材料費、設備費、施工費、監理費、勞務費、諮詢評估費、管理費、委託業務費、資料整理研究和報告出版費等。
(三)文物陳列展示,安防、消防、防雷等保護性設施建設,文物本體保護範圍內的保存環境治理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材料費、設備費、施工費、監理費、勞務費、諮詢評估費、管理費、委託業務費、資料整理研究和報告出版費等。
(四)數位化保護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材料費、設備費、軟體開發和購置費、勞務費、諮詢評估費、資料整理研究和報告出版費等。
(五)其他文物保護支出。
第九條 項目資金支出範圍不包括:可移動文物保護,日常養護,應急搶險,征地拆遷,文物騰退,基本建設,超出文物本體保護範圍的環境治理,文物徵集等支出。
項目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
不得用於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不得用於償還債務,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預算申報審批
第十條 國家文物局結合央屬文物保護利用有關規劃、年度工作計畫等情況提出項目資金年度申報要求,制定年度申報指南。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要科學合理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順應文物保護規律,統籌兼顧文物本體保護、安全防護、陳列展示、預防性保護、活化利用等方面的要求,在現場勘察、日常監測基礎上,對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進行總體設計和綜合考慮,提高項目實施方案的整體性、合理性和預算編制的科學性、規範性。鼓勵採取設計施工一體化方式,涉及同一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維修、安全防護等項目,在方案設計、預算編制和年度預算申請上應加強協同配合。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嚴格履行央屬文物保護利用相關審批程式,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將項目實施方案依法報送相應文物行政部門批准。項目如涉及國土空間、環境保護、林草、水利和產業發展規劃等,申報前應當獲得相關部門批准。未經批准的項目不予安排預算。
項目申報單位應按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將項目文本、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報送中央有關主管部門審核。項目申報單位應當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所申報項目應當具備實施
條件,有明確的保護工作計畫和合理的實施周期。
第十三條 中央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央屬文物保護利用需求、工作任務量提出項目資金預算申請、項目績效目標,並於部門預算編制“一上”前將項目資金預算申報檔案報送國家文物局、財政部。申報檔案應說明相關文物級別、此前年度維修保護情況、保護利用經費安排情況和資金渠道等內容。申報項目已經獲得或正在申請其他財政性資金、基金支持以及第三方資助的,應在申報檔案中予以說明。中央有關主管部門在申報央屬文物保護利用項目時,應同其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項目進行核對,避免產生交叉重複。
中央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將項目納入中央部門預算項目庫,未列入中央部門預算項目庫的項目,不予安排預算。
第十四條 國家文物局建立央屬文物保護利用項目庫,負責項目庫項目信息管理。項目庫項目信息包括申報檔案、項目實施方案、項目預算安排和執行情況、項目績效目標等,中央有關主管部門配合國家文物局,及時更新項目信息。項目納入央屬文物保護利用項目庫後,中央有關主管部門不得就同一項目申請其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
第十五條 國家文物局負責審核申報檔案,組織開展預算評審,並根據預算評審情況確定項目總預算控制數。項目預算評審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評審機構或專家組。預算評審應當依據國家文物局審核通過的項目實施方案和相關技術標準,按照文物保護
利用最小干預、預防性保護和搶救性保護並重等原則,重點審核項目支出內容、實施周期和項目預算數的合規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預算評審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對項目申報信息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六條 國家文物局根據央屬文物保護利用有關規劃、年度工作計畫、項目申報評審和績效管理情況,審核提出下一年度項目資金年度分配建議方案報送財政部。
財政部綜合考慮中央本級財力情況、國家文物局建議方案、部門預算管理要求,按規定審核項目資金並列入中央有關主管部門預算。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實施方案、項目支出內容安排使用資金。結轉結餘資金,按照中央部門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規定處理。
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涉及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的,應當按照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規定執行。形成的項目成果(含專著、論文、研究報告、總結、數據資料、鑑定證書及成果報導等)應註明“央屬文物保護利用項目”。
第十八條 國家文物局會同中央有關主管部門對項目實施進行監督指導。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加強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鼓勵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提供文物保護利用服務。
第二十條 項目資金實行結項財務驗收制度。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完畢後6個月內向中央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財務驗收申請。中央有關主管部門可委託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進行財務驗收並出具驗收意見。項目通過財務驗收後,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財務結算。未通過財務驗收的,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根據財務驗收意見進行整改。
項目申報單位在項目結項後編制財務決算報告,包括項目概況、預算安排和執行情況、資金使用和結餘情況、政府採購和資產情況、審計和其他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等。中央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批覆財務決算報告,抄送國家文物局。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國家文物局、中央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套用,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國家文物局、中央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申報、使用項目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在資
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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