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文化旅遊發展和文物保護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文化旅遊發展和文物保護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文化旅遊發展和文物保護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關於印發《江蘇省文化旅遊發展和文物保護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財規〔2023〕4號
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為規範和加強江蘇省文化旅遊發展和文物保護利用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我們制定了《江蘇省文化旅遊發展和文物保護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江蘇省文化旅遊發展和文物保護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3年8月10日

檔案全文

江蘇省文化旅遊發展和文物保護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江蘇省文化旅遊發展和文物保護利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推動我省文化旅遊和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和省委、省政府扶持文化旅遊發展和文物保護利用有關要求,結合我省文化旅遊和文物事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江蘇省文化旅遊發展和文物保護利用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江蘇省文化文物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採用項目補助、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等支持方式。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權責明確、程式規範、公開透明、保障重點、績效優先的原則,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管。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共同負責管理。省、設區市、縣(市)財政、文化和旅遊(文物)行政部門按職能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同做好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確保資金使用安全有效。
(一)省財政廳職責:組織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會同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加強專項資金全過程管理和監督,參與制定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及專項資金使用的有關檔案;對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擬訂的資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見建議;會同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做好專項資金的下達;組織指導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配合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收回省直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和閒置沉澱的專項資金;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職責: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參與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及專項資金使用的有關檔案;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組織有關項目的實施;落實預算績效管理主體責任,按規定實施項目績效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年度項目執行和實施完成情況;收回省直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和閒置沉澱的專項資金;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設區市、縣(市)財政局職責:按規定及時撥付下達資金;組織指導同級文化和旅遊(文物)行政部門做好項目績效管理工作,對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配合收回本級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和閒置沉澱的專項資金;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設區市、縣(市)文化和旅遊(文物)行政部門職責:組織項目申報;組織有關項目的實施;監督管理本級年度項目執行和實施完成情況;按規定實施項目績效管理工作;負責收回本級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和閒置沉澱的專項資金;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資金使用單位職責:
(一)資金使用單位是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根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和相關規定開展項目申報,組織項目實施,對申報項目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二)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依據相關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規加強監管。
(三)按規定範圍使用專項資金,負責項目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績效自評。
(四)主動接受和配合財政、文化和旅遊(文物)行政部門對項目的決算、績效管理、財會監督等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使用範圍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文化文物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發展,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一)文化和旅遊活動。省級文化和旅遊活動,承辦或組織參加的國家級文化和旅遊活動,全省性文藝展演展覽、文化惠民活動、民眾文化活動、節慶論壇,對外及港澳台文化和旅遊交流活動等。
(二)優秀藝術作品創作。重點打造的舞台藝術、美術、民眾文藝優秀作品創作等。
(三)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配置並改善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設施設備,提升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能力,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數位化和信息化建設,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產品等。
(四)文化和旅遊資源開發、宣傳推廣和品牌打造。扶持全省文化和旅遊資源的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通過廣告投放和舉辦宣傳、行銷等活動開拓境內外文化和旅遊市場。重點扶持國家、省級文化和旅遊項目創建及品牌建設,支持優秀文化和旅遊單位發展。
(五)文化和旅遊產業發展。培育骨幹文化旅遊融合發展企業,支持新興文化和旅遊業態,打造產業園區(基地)和特色文化旅遊創意產品、消費集聚區等。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傳承、展覽展示、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補助等。
(七)文物保護和利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考古和大遺址保護、博物館陳列展示及可移動文物保護、革命文物保護、文物安全防護、文物有效利用等。
(八)文化、文物和旅遊行業數位化、智慧化建設等。
(九)其他文化旅遊發展和文物保護利用項目。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不得安排業務工作經費,不得用於償還債務和基礎設施建設,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九條 專項資金採用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具體方式在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及專項資金使用有關檔案中明確。
採用因素法分配的資金,由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會同省財政廳確定項目類型和分配辦法。
採用項目法分配的資金,由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通過申報評審、政府採購等方式確定項目承接主體。
第十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在年度預算批覆後,提出資金具體分配建議,省財政廳審核並按程式報審後,會同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下達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 項目資金一經下達,應按計畫及時組織項目實施。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項目時,須報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省財政廳同意後方可調整。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變更或調整項目實施內容或者調整預算。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規定辦理。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文化和旅遊(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績效管理成果套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同時加強對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成果和財政監督結果的套用,作為政策調整、預算安排和完善預算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應當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實施部門績效評價,設區市、縣(市)文化和旅遊(文物)行政部門應對省下達的專項資金實施部門績效評價,同時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強項目資金財務管理,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並實施績效自評。省財政廳根據需要對專項資金實施財政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文化和旅遊(文物)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專項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9日。《江蘇省文物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蘇財規〔2019〕3號)、《江蘇省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0〕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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