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藝術基金使用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江蘇藝術基金(以下簡稱“藝術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第68號令)和《
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檔案規定和要求,結合藝術基金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藝術基金的主要來源包括:省級財政預算安排,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資金。藝術基金重點用於:支持藝術的創作生產、傳播交流推廣、徵集收藏和人才培養等。
第三條 藝術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專家評審、擇優扶持、注重效益、公開透明”的原則,用於徵集收藏的經費不超過預算安排資金的10%。
第四條 藝術基金主要採取資助、獎勵等方式。資助主要分為兩類:根據項目申報類別及評審情況予以補助性資助,對獲得國家及其他社會資助的重大項目進行匹配性資助;對優秀作品、傑出人才進行表彰與獎勵。
第五條 藝術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是藝術基金的決策機構,省文化和旅遊廳下屬的二級事業單位江蘇藝術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是藝術基金理事會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藝術基金日常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省財政廳的主要職責:
(一)會同省文化和旅遊廳共同制定江蘇藝術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
(二)負責藝術基金預算編制和省級預算執行;核定年度藝術基金經費預決算;
(三)負責年度藝術基金的下達;
(三)配合省文化和旅遊廳加強對管理中心的財務管理,參與對藝術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績效評價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的管理職責:
(一)參與制定藝術基金使用和管理辦法及項目管理等實施細則;
(二)指導和督促管理中心建立健全
財務管理制度,協助管理中心做好藝術基金扶持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上報年度藝術基金分配方案;
(三)審核和指導管理中心按規定編報藝術基金預決算;
(四)指導管理中心提高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水平;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藝術基金理事會主要職責:
(一)審定藝術基金年度扶持方向,審查年度資助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情況;
(二)審核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事宜;
(三)審核藝術基金年度預決算,按規定程式報批;
(四)其他應由理事會履行的職責。
第九條 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制定並認真執行相關
財務管理制度。
(二)負責編報藝術基金年度預、決算,如實反映藝術基金財務收支狀況。根據省財政廳預算批覆,負責藝術基金預算執行及管理工作。
(三)擬定並向社會公開發布年度基金項目申報指南,組織專家對藝術基金資助項目進行評審;按照評審結果,將擬資助項目及資助金額報藝術基金理事會審批;根據簽訂的項目協定按進度撥付資金。
(四)負責管理中心資產的管理,確保各項資產的安全與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負責收回違規使用、未使用的藝術基金。
(五)負責向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財政廳報送年度經費使用及績效情況。
(六)管理中心應於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告上年度藝術基金的規模、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和實際效果。
第十條 藝術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文化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 管理中心編制的藝術基金預算應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的原則,不得編報赤字預算。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藝術基金納入省級
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藝術基金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收入預算包括省財政撥款收入預算和其他收入預算兩部分。管理中心應按照年度財政資金預算安排情況編制省財政撥款收入預算,按照預計可能獲得的捐贈等收入測算編制其他收入預算。
支出預算包括項目資助支出預算和組織管理支出預算。管理中心應根據本年度擬資助項目規模和下一年度項目資助支出需求情況測算確定資助支出預算;根據藝術基金資助項目數量、資助金額和監督管理工作需要確定組織管理支出預算,按照藝術基金年度預算收入數的5%核定,具體年度經費預算由省財政廳核定。
第十三條 管理中心按規定編制的年度藝術基金預、決算,經省文化和旅遊廳審核後報省財政廳,經批准後納入省級財政預、決算。
第四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四條 藝術基金收入包括:
(一)省財政撥款;
(二)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條 藝術基金收入管理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項收入。
(二)各項收入要及時入賬,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三)依法取得的捐贈收入屬於
政府非稅收入,按照江蘇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和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四)捐贈收入原則上用於項目資助支出,有限定條件的捐贈收入按捐贈協定執行。
第十六條 藝術基金支出包括:
(一)項目資助支出,是指支付給項目申報主體專項用於藝術創作生產、傳播交流推廣、人才培養等方面的支出,以及管理中心文藝作品徵集收藏等方面的支出。
(二)組織管理支出,指管理中心為開展藝術基金管理工作所發生的支出。組織管理支出主要包括:
1.項目管理費,指用於開展與藝術基金項目管理有關的日常工作支出。主要包括開展項目申請、評審、檢查、驗收等所需辦公、會議、差旅、郵電、交通等費用。支出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勞務費,指管理中心支付給有關單位和勞務提供者的費用,包括臨時聘用人員費用、專家勞務費等支出。
3.委託驗收費,管理中心委託社會組織或相關機構組織藝術基金項目結項驗收所支付的費用。
4.信息管理系統日常運營費,指藝術基金信息管理系統運行維護方面發生的費用,按照信息系統維護所確定價格和有關運行維護協定(契約)執行。
5.租賃費,指租用辦公用房、網路及其他辦公設備等方面的費用,按照所簽協定(契約)執行。
6.宣傳費,指藝術基金宣傳工作發生的支出。
7.其他與藝術基金管理有關的費用支出。
第十七條 各項勞務費開支標準:
1.聘用人員費用,指管理中心根據工作需要聘用人員所支付的費用。聘用單位人員按照雙方單位所簽協定(契約)執行;聘用社會人員費用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執行。
2.專家勞務費,指管理中心支付給有關專家的評審費、驗收費、諮詢費、講課費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藝術基金組織管理支出應當嚴格執行財政和財務規定。沒有統一規定的,由管理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開支標準,報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遊廳備案。
第五章 項目和基金管理
第十九條 藝術基金主要採取項目申報和理事會組織相結合的方式。申報基金的主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全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設立的各類企業、文化事業單位、社團,以及工作、經常居住地在江蘇,且具有江蘇戶籍的個人。
(二)各類企業、文化事業單位、社團,必須具備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規範。資助經費做到單獨核算並完整保留與資助項目有關的會計資料,確保專款專用。
(三)個人申報項目能完整提供申請項目所發生的相關費用支出明細單據等。
第二十條 申報項目需提供的材料:
根據申報指南規定的申報條件和要求,由各申報主體依據不同項目類型,分別填報相應的申報報表(含紙質材料和電子文檔)。申報主體須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等作出書面承諾,如有虛假,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的項目基金不予支持:
(一)同一項目當年度已經獲得省財政其他類專項資助支持的;
(三)經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信用審查,項目單位和個人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藝術基金的審定採取專家評審制。
(一)評審原則
按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依託專家、嚴格程式、擇優支持、公正合理,考量藝術門類、規模體量、成本投入等評審原則,由管理中心組織開展項目的評審工作。
(二)評審過程
管理中心按照《江蘇藝術基金章程》和本辦法,在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組織項目評審。
1.資格審查。根據本辦法及申報指南對申報項目進行資格審查,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進入網路初評。
2.網路初評。按申報項目分類,從基金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通過網路進行分組初評,根據匯總初評的結果,按照一定比例確定進入複評的項目。
3.會議複評。對進入複審的項目,組織專家分組複評和現場答辯,根據匯總複評結果,提出擬資助的項目。
4.額度審核。組織項目管理專家和財務專家對擬資助項目的申請額度進行審核,提出資助額度建議。
5.項目審定。理事會審定複評結果和資助額度。
第二十三條 經理事會審定的擬資助的項目,通過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等制度規定要求,省財政廳根據省文化和旅遊廳上報的基金分配方案下達專項經費。
第二十五條 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的,需報經理事會同意。
第二十六條 藝術基金資助項目採取結項驗收制。管理中心組成結項驗收專家組,依據本辦法和《江蘇藝術基金結項驗收辦法》,對資助項目成果進行檢查、評定、驗收,並出具專家組結項驗收報告。不合格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藝術基金年度結轉結餘資金按照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執行。
定向捐贈的年度收支餘額應當單獨核算,可繼續用於下年度項目資助。
第二十八條 藝術基金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的,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管理。
第六章 基金監督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九條 建立基金使用績效評價制度。項目單位和個人要向管理中心報送基金使用及項目實施情況。管理中心每年對基金的資助使用進行績效評價,將評價報告分別報送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遊廳。
第三十條 對違規使用基金,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挪用或擠占基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收回基金,三年內取消項目單位和個人申報本基金的資格,並將不良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同時依照《財政違反行為處罰處分條列》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管理中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江蘇藝術基金使用和管理試行辦法》(蘇財規〔2016〕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