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管理辦法是國家藝術基金為促進中國藝術的繁榮發展,確保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管理科學合理、公平公正,根據中國國家藝術基金章程及相關法律法規,而制定的管理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管理辦法
- 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中國
- 類型:藝術基金
檔案全文
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管理遵循“專家評審、擇優立項、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執行“尊重藝術、發揚民主、提倡競爭、促進合作、激勵創新、引領未來”的工作方針。
第三條 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申報主體面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四條 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分為一般項目和特別項目。
一般項目指常規評審程式項目;特別項目指國家交辦的項目。
第二章
範圍與方式
第五條 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範圍包括創作生產、傳播交流推廣、徵集收藏和人才培養等方面。具體資助範圍如下:
(一) 創作生產
3、資助不同藝術樣式融合創新和新興藝術門類優秀作品的創作生產。
(二) 傳播交流推廣
1、盤活、整合優質藝術存量資源,及本基金資助的優秀藝術作品的傳播交流推廣,推動社會共享。
2、資助體現導向、創意新穎、具有示範作用的全國性和區域性藝術活動項目。
3、資助藝術與生活、藝術與社會、藝術與民眾相融合的公益活動。
4、重點資助藝術理論評論和學術交流;資助具有現實意義的藝術政策研究。
(三) 徵集收藏
根據國家藝術基金確定的方向和標準,重點徵集收藏本基金資助項目和具有較高藝術價值和社會價值的藝術作品,積累國家藝術財富。
(四)人才培養
1、資助特殊的、急需的、緊缺的青年藝術人才和複合型藝術管理人才,重在經驗傳授和實踐提高的人才培訓。
2、建立“國家藝術基金”的獎勵機制,表彰、獎掖體現導向、追求卓越、彰顯民族精神與時代品格,經得起人民和歷史檢驗的傑出藝術家、藝術精品。
第六條 國家藝術基金的資助方式分為三類:項目資助,即根據項目申報類別及評審情況予以相應資助;優秀獎勵,即對優秀作品、傑出人才進行表彰與獎勵;匹配資助,即為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支持藝術發展,對獲得其他社會資助的項目進行有限陪同資助。
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
第七條 國家藝術基金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藝術發展規劃及現實需求,明確優先發展領域和資助範圍,制定項目申報指南,公開向社會發布,指導項目申報。
第八條 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每年12月31日以前發布下一年度項目資助申報指南,申報單位及個人依據申報指南載明的條件與要求確定申報項目並填報項目申報表,報送管理中心。
第九條 管理中心在地方文化行政部門或本基金委託的相關機構協助下,自基金項目資助申請截止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申報項目的審查。符合申報指南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通知申報主體不予受理。
第十條 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評審實行專家評審制度,管理中心應當聘請具有較高學術水平、良好職業道德的專家,組建國家藝術基金專家庫,具體辦法由《國家藝術基金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評審分初評、複評、終審。
(一)初評。管理中心按申報項目專業分類,以隨機抽取的方式從本基金專家庫中抽取若干名專家,分專業組成初評專家組。初評專家組對本專業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提出進入複評程式的項目。
(二)複評。管理中心按申報項目專業分類,以隨機抽取的方式從本基金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分專業組成複評專家組。需要組織現場答辯論證的,管理中心應組織現場答辯論證。複評專家組對進入複評程式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審,提出擬資助項目和資助額度的建議。
(三)終審。理事會審定複評結果和資助額度。資助項目應向社會公示、公告。
第十一條 申報主體對不予立項資助有異議的,可自結果公示之日起15日內,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複查請求。對評審專家的藝術或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複查請求的理由。
管理中心對申報主體提出的複查請求,應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認為原決定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維持,並書面通知申報主體;認為原決定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撤銷原決定,重新組織評審、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報主體。
第十二條 國家藝術基金對特別項目可採取直接委託、資格資質審查、現場答辯論證進行評審。根據申報主體的競爭力、項目方案的可行性等綜合因素,擇優確定項目承擔主體。
第四章
撥款與支出
第十三條 資助項目公告後,管理中心應與獲得立項資助的申報主體(“項目承擔主體”)簽訂《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協定書》,明確各方權利義務,按協定約定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四條 資助經費應遵照《國家藝術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主體負責資助項目的具體實施,並根據相關財經法規和《國家藝術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確保資助經費的使用效益,並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機構和單位申報主體,資助經費核算必須納入項目承擔主體或受委託單位會計核算體系,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完整保留與資助項目有關的會計資料。
第十七條 個人申報主體,資助經費按項目申報表中所填的經費預算和支出範圍執行,用於創作相關的開支,並完整保留相關票據。
第十八條 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者,項目承擔主體須提交書面申請,報管理中心審批。資助項目變更審批期間,管理中心暫停撥款。
(一)變更項目承擔主體,或項目主體喪失執行能力;
(二)變更已批准的資助項目名稱;
(三)資助項目內容有重大變化;
(四)項目預算有重大調整;
(五)資助項目延期完成;
(六)終止資助項目;
(七)其他需要審批的重大變更事項。
除上述需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變更需報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九條 跨年度資助項目實行年度檢查制度,資助項目主體應根據項目計畫實施情況及下年度實施計畫,填制《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年度檢查表》,並按規定時間報送管理中心。
第二十條 資助項目實行結項驗收制度,管理中心組成結項驗收專家組,依據本辦法和《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協定書》對資助項目成果進行檢查、評定、驗收,並出具專家組結項驗收報告。結項驗收合格項目報理事會批准後,由管理中心下達結項通知,不合格項目由管理中心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全額資助項目完成後,項目經費結餘應當退回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條 驗收合格的資助項目成果,應在顯著位置標註“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字樣。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管理中心有權檢查項目經費管理使用情況,並對資助項目進行監督和結項審計,項目承擔主體應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檢查及審計結論作為續撥經費、評審新報資助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主體違反本辦法及國家藝術基金其他有關管理規定者,管理中心給予批評、通報,並追究責任人相關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理事會批准後追回已撥經費,並取消項目承擔主體三年以上申報資格,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二)項目內容有違公序良俗;
(三)資助項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四)有弄虛作假行為;
(五)與立項的資助項目內容嚴重不符;
(六)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七)嚴重違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
(八)項目申報、評審、驗收工作中有行賄行為;
(九)其他違法和嚴重違規事項。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