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藝術基金財務管理辦法

2014年7月22日,財政部以財教〔2014〕184號印發《國家藝術基金財務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預算管理、收入支出管理、結轉結餘和資產管理、附則5章程22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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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藝術基金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4]184號
文化部:
為規範和加強國家藝術基金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們制定了《國家藝術基金財務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以便進一步完善此項工作。
附屬檔案:國家藝術基金財務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14年7月22日

檔案全文

國家藝術基金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國家藝術基金(以下簡稱藝術基金)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結合藝術基金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藝術基金由國家設立,重點支持藝術的創作生產、傳播交流推廣、徵集收藏和人才培養等方面。藝術基金的主要來源包括:中央財政撥款,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資金。
第三條 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作為國家藝術基金理事會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藝術基金日常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制定管理中心財務管理辦法;對管理中心財務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
(二)負責編報藝術基金年度預算、決算,如實反映藝術基金財務收支狀況。按照財政部預算批覆,負責藝術基金預算執行及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的評審,提出擬資助項目及擬資助金額報藝術基金理事會審批。依法檢查、監督藝術基金資助項目支出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考評項目資助支出使用績效。
(四)負責管理中心資產管理,確保各項資產的安全與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年終向財政部報送年度經費使用情況。
第四條 藝術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專家評審、擇優扶持、注重效益、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管理中心應當於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告上年度藝術基金的規模、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和實際效果。
第六條 藝術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接受國家財政、審計及上級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七條 管理中心每年應按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編報藝術基金預算,納入文化部部門預算,由文化部審核後報送財政部審批。
第八條 藝術基金預算編制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的原則,不得編報赤字預算。
第九條 藝術基金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收入預算由中央財政撥款收入預算和其他收入預算組成,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測算情況編制;支出預算由項目資助支出預算和組織管理支出預算組成,根據資助項目情況和組織管理工作需要編制。
第十條 項目資助支出預算根據本年度項目資助支出規模和下一年度項目資助支出需求情況測算確定。
第十一條組織管理支出預算,根據藝術基金資助項目數量、資助金額和監督管理工作需要確定,不超過藝術基金年度收入預算3%,具體年度經費預算由財政部核定。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二條藝術基金收入包括:
(一)中央財政撥款。
(二)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藝術基金收入管理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項收入。
(二)各項收入要及時入賬,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嚴禁坐收坐支。
(三)按照財政部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
(四)其他收入原則上主要用於項目資助支出,有限定條件的捐贈收入按捐贈協定執行。
第十四條藝術基金支出包括:
(一)項目資助支出,指支付給項目承擔機構或個人專項用於資助藝術創作生產、傳播交流推廣、人才培養等支出,以及管理中心用於文藝作品徵集收藏支出。
(二)組織管理支出,指管理中心為開展藝術基金管理工作所發生的支出。
第十五條組織管理支出包括:
(一)項目管理費,指用於開展與藝術基金項目管理有關的日常工作支出。主要包括開展項目申請、評審、檢查、驗收等所需辦公、會議、差旅、郵電、交通等費用。支出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勞務費,指管理中心支付給有關單位和勞務提供者的費用,包括臨時聘用人員費用、專家勞務費等支出。
1.臨時聘用人員費用,指管理中心根據工作需要臨時聘用單位人員或社會人員所支付的費用。
臨時聘用單位人員按照雙方單位所簽協定(契約)執行。
臨時聘用社會人員按照每人每月稅後不高於3000元的標準執行。
臨時聘用在校實習生按照每人每天稅後不高於150元的標準執行。
2.專家勞務費,指管理中心支付給有關專家的評審費、驗收費、諮詢費、講課費等。
(1)評審費,指支付給專家的項目評審費。採取集中評審的,按照每人每天稅後不高於1000元的標準執行。採取通訊評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評審項目實際情況,參照集中評審的標準酌情降低支付標準。
(2)驗收費,指管理中心統一組織藝術基金項目結項驗收支付給所聘驗收專家的費用,根據專家實際參與驗收工作的時間,按照每人每天稅後不高於1000元的標準執行。
(3)諮詢費,指管理中心因藝術基金管理工作需要支付給專家的諮詢費用,按照每人次稅後不高於1000元的標準執行。
(4)講課費,指管理中心聘請專家講課所支付的費用,按照每半天稅後不高於3000元的標準執行。
(三)專項審計費,指對藝術基金項目進行中期或結項專項審計所發生的費用,按照審計業務約定書所確定的價格執行,但不得高於政府指導價。
(四)委託驗收費,指管理中心委託社會組織或相關機構組織藝術基金項目結項驗收所支付的費用,按照每個項目5000-10000元的標準執行。
(五)信息管理系統開發與運行維護費,指藝術基金信息管理系統建設、運行維護方面發生的費用,按照信息系統開發採購所確定價格和有關運行維護協定(契約)執行。
(六)租賃費,指租用辦公用房、網路及其他辦公設備等方面的費用,按照所簽協定(契約)執行。
(七)宣傳費,指藝術基金宣傳工作支出。
(八)其他與藝術基金管理有關的費用支出。
第十六條藝術基金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藝術基金組織管理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的統一規定。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由管理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開支標準,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八條藝術基金支出應當實行政府採購的,按照國家政府採購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結轉結餘和資產管理
第十九條藝術基金年度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規定執行。
定向捐贈的年度收支餘額應當單獨核算,應當繼續用於下年度項目資助。
第二十條藝術基金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的,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管理中心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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