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江蘇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全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管理,提高文化和旅遊科研水平,根據《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管理辦法》《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管理辦法》,結合江蘇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管理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於2023年10月13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3年11月15日前。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關於公開徵求《江蘇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管理辦法》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管理,提高文化和旅遊科研水平,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對《江蘇省文化和旅遊科研課題管理辦法(試行)》(蘇文旅規〔2019〕2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後名稱為《江蘇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管理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如有意見建議,請於11月15日前反饋。
聯繫人:李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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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3年10月13日

徵求意見稿

江蘇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管理,提高文化和旅遊科研水平,根據《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管理辦法》《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管理辦法》,結合全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由省文化和旅遊廳主管,用於資助本省文化和旅遊發展、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以及藝術科學等理論和現實問題研究,支持理論成果轉化和套用對策研究。
第三條 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管理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以現實需求為導向,擇優立項。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四條 江蘇省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的領導與協調工作。
第五條 江蘇省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文旅科創工作辦)是江蘇省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能部門和辦事機構,設在省文化和旅遊廳科技教育處,其在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起草省文化和旅遊科研中長期規劃、制訂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管理辦法、發布科研項目申報指南;
(二)組織建立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專家庫;
(三)組織開展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申報評審、結項驗收、成果推廣;
(四)評選和獎勵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優秀成果,組織開展文化和旅遊領域相關學術交流活動;
(五)調研全省文化和旅遊科研現狀,組織開展相關專題研究。
第三章 項目類別
第六條 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的設立,應當符合省文化和旅遊科研中長期規劃確立的研究方向,突出江蘇特色,堅持問題導向,探索、遵循文化和旅遊科學發展規律,注重基礎研究、新興邊緣交叉學科和跨學科綜合研究,不斷推進文化業和旅遊業創新發展。
第七條 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按年度工作需求設立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委託項目。
重點項目主要資助文化和旅遊領域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研究,資助對文化和旅遊發展具有指引價值的理論研究。
一般項目主要資助對推進理論創新和實踐創新具有支撐作用的一般性研究,資助對文化和旅遊發展具有指導意義的套用研究。
委託項目用於資助文化和旅遊發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況提出的重大內容研究。
第四章 申報、評審與立項
第八條 省文旅科創工作辦按年度工作計畫,發布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申報通知和申報指南。
第九條 申報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的申報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工作單位在江蘇省境內;
(二)具有獨立開展研究和組織開展研究的能力,能夠承擔實質性研究工作;
(三)申報人所在單位應當有科研管理機構,能夠承擔和負責組織、指導項目實施,能夠對項目資助經費實施有效管理;
(四)重點項目的申報者應當具有副高級(或者相當於副高級)以上專業職稱;
(五)一般項目申報者應當具有中級(或者相當於中級)以上專業職稱。不具備中級職稱的,應當由兩名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職稱的同行專家推薦。
項目申報通知中有其他申報要求的,申請人應當遵循項目通知要求。
第十條 申報人當年度只能申報1項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且不能作為項目組成員參與他人的項目申報;項目組成員同一年度最多參與2項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申報。
正在進行省、部級以上(含省、部級)的項目負責人,以及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未完成者,不得申報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已完成者,應當提供相關證明。
第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機構應當對項目申報者基本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對項目負責人能否勝任該項目的研究工作、單位能否提供有關條件簽署明確意見。
第十二條 申報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式進行。
第十三條 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評審的基本流程為形式審查、專家匿名評審、專家會議評審。
第十四條 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的評審從選題方向、學術創新、實踐價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評價,同時綜合考慮申報人和項目組成員的研究經歷、前期相關研究成果、資助經費使用計畫的合理性、研究內容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等因素,提出客觀、公正的評審意見。
第十五條 省文旅科創工作辦對會議評審結果進行覆核,提出擬立項資助項目。對擬立項資助項目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天。
第十六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經省文化和旅遊廳科技創新工作領導小組審議並報廳黨組會批准後,予以立項。
第十七條 為保證項目評審的客觀性、公正性,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應當遵循本辦法開展評審工作;涉及與本人有關項目時,予以迴避;在評審結果未正式公布之前,不得對外泄露評審信息和評審結果。
第五章 資助經費及使用
第十八條 省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工作領導小組對立項的科研項目給予一定的經費資助,經廳黨組會批准後撥付科研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專門用於項目研究。
第十九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參照最新版《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對項目資助經費實施具體管理。
第二十條 為提高科研人員開展項目研究工作的積極性,鼓勵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給予配套資金支持。
項目負責人在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預算自主支配項目資助經費。
第二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書後,應當填寫立項回執,並按批准的資助額度編制經費開支預算。
第二十二條 項目資助經費分兩次撥付。立項當年撥付80%,其餘20%為預留經費,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
未通過驗收結項的,預留經費不予撥付。
第二十三條 對因特殊情況造成項目負責人無法完成項目的,項目應予以終止,並追回已撥經費的未使用部分,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項目資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當會同所在單位財務管理部門清理項目經費使用賬目,提交《江蘇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驗收結項審批書》中的經費決算表。
第二十六條 項目研究成果通過驗收後,其經費結餘(包括預留經費)可以用於項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補助和推廣。
第六章 過程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的完成時限一般為1年,專著、專利等一般為1至2年。
第二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機構應當將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納入本單位科研工作計畫,為項目組成員提供必需的保障條件。
第二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本管理辦法和本單位科研管理機構的要求做好項目自我管理工作,組織項目組成員按計畫進度和質量要求完成項目研究。
第三十條 省文旅科創工作辦將不定期對項目進展、經費使用和日常管理情況進行抽查,通報項目執行情況,組織交流管理經驗。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予以通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實施整改。
第三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項目延期。其中研究報告、系列論文延期不得超過1次,總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專著延期累計不得超過2次,總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由項目負責人提交書面請示,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機構審核並簽署意見,報省文旅科創工作辦審批:
(一)變更項目負責人;
(二)改變項目名稱;
(三)改變最終成果形式;
(四)研究內容有重大調整;
(五)變更項目管理單位;
(六)延期結項;
(七)中止項目協定;
(八)撤銷項目;
(九)項目執行過程中或者成果出版等有涉外問題;
(十)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三十三條 變更或者增補項目組成員,以及其他一般性事項的變更,應當由項目負責人提交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科研管理機構同意後,報省文旅科創工作辦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省文旅科創工作辦撤銷項目:
(一)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問題;
(二)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三)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篡改研究數據、圖表、結論;
(四)買賣、代寫項目,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五)虛構或虛報階段性研究成果、野外考察、社會調查等科研活動;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請,或者在延長期限內仍不能完成;
(七)嚴重違反財務制度。
項目被撤銷的,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被撤銷項目的項目負責人5年內不得申報或參與申報省文化和旅遊廳管理的科研項目。
第三十五條 各科研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科研檔案,規範管理。項目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項目成員及人員調整情況;項目立項時間、研究周期;項目批准經費、項目進展及經費使用情況;項目完成、驗收、結項、出版情況;項目獎懲、成果推廣情況等。
第七章 成果驗收與推廣
第三十六條 為科學評估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成果的質量,項目最終成果應當通過驗收後,方可正式結項。
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成果形式包括研究報告、系列論文、專著、軟體等。
第三十七條 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成果的驗收由省文旅科創工作辦統一組織實施,驗收結論應通知項目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驗收未能通過的,允許項目組在1年內對項目成果進行修改,並重新申請驗收;重新驗收仍不能通過的,按撤銷項目處理。
委託項目可按委託協定進行驗收。
第三十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可免於驗收:
(一)獲得省部級評獎三等以上獎勵的;
(二)提出的理論觀點、政策建議等被省部級以上黨政領導機關採納吸收的;
(三)涉及黨和國家機密不宜公開,而質量已得到有關部門認可的。
上述項目仍應當填寫《驗收結項審批書》,註明免於驗收的理由,並附有關證明材料,連同最終成果材料提交省文旅科創工作辦。
第三十九條 省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工作領導小組擁有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結項成果的使用權。
第四十條 省文旅科創工作辦建立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成果庫,出版項目成果彙編,組織開展優秀成果評選和相關學術研討活動,擴大科研項目的社會影響。
各科研管理機構和項目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成果的宣傳、推廣和轉化,充分發揮其在全省文化和旅遊建設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條 鼓勵出版或在學術刊物上發表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成果,項目成果一般在境內出版刊發,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在境外出版刊發的,應當報經省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出版刊發的項目成果應當註明“江蘇省文化和旅遊科研項目”字樣以及項目編號。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實行。原《江蘇省文化科研課題管理辦法(試行)》(蘇文規〔201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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