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非遺旅遊體驗基地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

為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拓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遊深度融合發展新路徑,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於2020年11月5日印發了《江蘇省非遺旅遊體驗基地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自2020年12月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非遺旅遊體驗基地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5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各設區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崑山市、泰興市、沭陽縣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現將《江蘇省非遺旅遊體驗基地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試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給省文化和旅遊廳非物質文化遺產處。
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0年11月5日

辦法全文

  • 江蘇省非遺旅遊體驗基地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推動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拓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遊深度融合發展新路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江蘇省非遺旅遊體驗基地(以下簡稱省級非遺旅遊體驗基地),是指由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認定的,在非遺旅遊體驗項目設計開發、活動開展等方面積極探索、成效顯著,在本區域能夠發揮示範引領作用的單位。
第三條 設立省級非遺旅遊體驗基地,旨在依託非遺代表性項目,開發設計互動性強、體驗感好的旅遊體驗產品,不斷拓展傳播渠道、擴大客群範圍、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工作經驗和模式,在全省推廣。
第四條 省級非遺旅遊體驗基地的申報,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認定、公布等程式。
第五條 省級非遺旅遊體驗基地的申報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國家級或省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入駐,能夠集中開展非遺展覽、展示、體驗活動的非遺場館(所)、歷史文化街區和旅遊景點。
(二)面向社會公眾規範運營,具備較為完善的旅遊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具有固定的非遺展覽展示、互動體驗場所。
(三)以多種展覽陳列形式介紹和傳播非遺知識,內容豐富詳實。
(四)具備較強設計開發能力,針對不同群體開設多種具有知識性、趣味性的非遺旅遊體驗項目,對非遺項目核心技藝傳承有一定推動作用,在本區域具有示範引領作用。
(五)配備從事非遺旅遊體驗項目策劃和管理的專門人員,有固定經費支持開展非遺旅遊體驗活動。
(六)長期堅持開展非遺旅遊體驗活動,活動頻次高,客群範圍廣,對當地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能夠起到帶動作用。
第六條 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單位,均可向所在地設區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單位名稱、聯繫方式、單位簡介等信息;
(二)入駐的非遺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情況;
(三)開展非遺旅遊體驗活動情況及成效;
(四)未來非遺旅遊體驗活動規劃與構想;
(五)近幾年獲得的主要榮譽;
(六)相關佐證材料。
省屬單位申報省級非遺旅遊體驗基地的,可以直接向省文化和旅遊廳提交有關申報材料。
第七條 各設區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後,應進行初審,並按照申報要求提出推薦名單。同時,將有關申報材料報送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化和旅遊廳對收到的申報材料進行覆核。
第八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組織人員對覆核通過的申報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和評審,按照好中選優、兼顧均衡的原則,提出省級非遺旅遊體驗基地建議名單,經廳黨組會議研究後,確定省級非遺旅遊體驗基地候選名單。
第九條 省級非遺旅遊體驗基地候選名單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省級非遺旅遊體驗基地候選對象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省文化和旅遊廳提出。
第十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根據公示結果,審定省級非遺旅遊體驗基地名單,予以公布並授牌。
第十一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每年組織一次針對省級非遺旅遊體驗基地的考核評估,對考核評估不合格的單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滿考核評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級非遺旅遊體驗基地資格,並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省級非遺旅遊體驗基地每3年組織一輪認定工作。被認定為省級非遺旅遊體驗基地的單位命名3年期滿後,在自願的基礎上,可以重新申請參加新一輪次省級非遺旅遊體驗基地的申報。
第十三條 對省級非遺旅遊體驗基地在納入江蘇旅遊線路、申報非遺優秀實踐案例及省級非遺專項資金等方面予以傾斜。
第十四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利用“蘇心游”、江蘇非遺網、“江蘇非遺”微信公眾號等平台,對省級非遺旅遊體驗基地舉辦的相關非遺活動進行宣傳和推廣。
第十五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不定期對省級非遺旅遊體驗基地有效做法和成功經驗進行總結推廣,擴大社會影響,充分發揮其示範引領作用。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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