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非遺旅遊體驗空間認定與管理辦法

《貴州省非遺旅遊體驗空間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是2023年8月貴州省文化和旅遊廳印發的檔案。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貴州省文化和旅遊廳關於印發《貴州省非遺旅遊體驗空間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文化和旅遊局:
根據《文化和旅遊部關於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遊深度融合發展的通知》(文旅非遺發〔2023〕21號)檔案精神,為加快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遊有機融合發展,經廳黨組會研究同意,現將《貴州省非遺旅遊體驗空間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3年8月15日

辦法全文

貴州省非遺旅遊體驗空間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文化和旅遊部關於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遊深度融合發展的通知》(文旅非遺發〔2023〕21號)、《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黔委廳字〔2022〕38號)等有關檔案要求,加快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與旅遊深度融合發展,培育貴州非遺旅遊體驗空間,促進非遺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助力全省文化和旅遊高水平融合、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貴州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貴州省非遺旅遊體驗空間(以下簡稱非遺旅遊體驗空間),是指與現代生活高度融合、與旅遊發展互融共進,可開展非遺體驗、研學等綜合性旅遊服務活動的相關場所。
第三條 設立非遺旅遊體驗空間,旨在依託非遺代表性項目,開發設計互動性強、體驗感好的產品和服務,豐富旅遊業態,不斷拓展傳播渠道、擴大客群範圍、增強非遺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四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對全省非遺旅遊體驗空間實行統一規劃,負責非遺旅遊體驗空間的指導和服務工作,市(州)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非遺旅遊體驗空間的管理和督查工作,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其轄區非遺旅遊體驗空間的遴選認定和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  非遺旅遊體驗空間的申報,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按照程式組織開展遴選認定工作。
第六條  非遺旅遊體驗空間開展的體驗活動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傳統表演藝術類:遊客可在活動中觀看傳統表演藝術劇目並與演員進行互動,或參與傳統表演藝術服飾裝扮、面具繪製、道具製作等相關流程的體驗;
(二)傳統技藝、傳統美術類:遊客可親手製作完成傳統技藝、傳統美術項目部分工序相關作品的體驗;
(三)民俗類:遊客可在活動中參與節慶相關風俗習慣或傳統禮儀的體驗;
(四)傳統體育遊藝與雜技類:遊客可在活動中親自參與傳統體育、遊藝與雜技相關項目的體驗;
(五)其他:遊客可在活動中通過遊戲、角色扮演、手動實踐、觀摩培訓等形式,充分感受體驗非遺的人文內涵、價值觀念和思想情感。
第七條 非遺旅遊體驗空間的申報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至少依託1項非遺代表性項目,具有一定的文化旅遊價值,與當地的生產生活環境相融合;
(二)有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長期開展產品和服務指導;
(三)有獨立法人資質,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運營機制,配備專業的管理隊伍,能夠有效組織開展基地運營、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有固定的非遺展覽展示、互動體驗場所,周邊有較為完善的旅遊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面向社會公眾規範運營,符合國家在安全、消防、衛生、環保等方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
(五)體驗空間場地面積原則上不低於50平方米,同時接待體驗者的上限人數原則不少於3平方米/人;
(六)有較強的產品或服務設計開發能力,能針對不同群體開設多種多樣多態的非遺體驗項目,對非遺項目核心技藝的傳承具有較好的推動作用;
(七)體驗項目包含但不限於非遺展示、技藝學習、動手實踐、現場分享等內容,兼具知識性、參與性、趣味性和互動性,流程設計科學,體驗形式多樣,體驗者參與度高、認同感強;
(八)能長期堅持開展非遺體驗活動,活動頻次高,客群範圍廣,對當地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能夠起到帶動作用;
(九)申報單位近兩年內無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沒有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受到的行政處罰已撤銷。
第八條 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獨立法人主體,均可向所在地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非遺旅遊體驗空間經營主體申報表;
(二)入駐的非遺代表性項目以及代表性傳承人情況;
(三)開展非遺旅遊體驗活動情況及成效;
(四)未來非遺旅遊體驗活動規劃與構想;
(五)近幾年獲得的主要榮譽;
(六)相關佐證材料。
第九條 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後,應組織相關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核、實地調查核實、遴選認定。
第十條  經評審合格的非遺旅遊體驗空間應在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等政府入口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非遺旅遊體驗空間,由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予以確認公布並授牌,並及時將本區域非遺旅遊體驗空間建設信息報市(州)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備案,市(州)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本地非遺旅遊體驗空間建設情況報送省文化和旅遊廳。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條  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每兩年應對非遺旅遊體驗空間進行巡查,對巡查不合格的單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滿仍不合格的,取消其非遺旅遊體驗空間資格,並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非遺旅遊體驗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予以摘牌,並自撤銷命名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一)採取弄虛作假、謊報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設立非遺旅遊體驗空間的;
(二)非遺旅遊體驗空間主要負責人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一年以上不開展非遺旅遊體驗空間實踐活動的;
(四)限期整改達不到要求的;
(五)其他應當取消非遺旅遊體驗空間的行為。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四條 認定的非遺旅遊體驗空間所依託的省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省文化和旅遊廳在省級非遺專項資金申報上,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予以重點支持;對積極參加非遺旅遊體驗空間實踐活動的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在參加評選更高層次的代表性傳承人時予以重點支持,並優先推薦參加中國非遺傳承人研修培訓。
第十五條 支持認定的非遺旅遊體驗空間納入貴州省旅遊線路、非遺研學線路推廣,在申報非遺優秀實踐案例等方面,符合條件的前提下,予以重點支持。
第十六條  對服務成效明顯、特色鮮明、遊客滿意度高,經營活動規範合法,按程式認定為省級非遺旅遊體驗空間示範點並予以扶持,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非遺體驗基地。
第十七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充分利用官網、官微等平台,對非遺旅遊體驗空間舉辦的相關非遺活動進行宣傳和推廣,擴大社會影響,充分發揮其示範引領作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