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省級財政社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江蘇省省級財政社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是為了全面貫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科技體制機制改革的工作部署,落實《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促進條例》,更好推動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結合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類科研項目經費管理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8日,江蘇省財政廳印發《江蘇省省級財政社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省級財政社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財政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江蘇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蘇省省級財政社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財規〔2023〕15號
各市縣財政局,省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於改革完善江蘇省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22〕13號)精神,我們制定了《江蘇省省級財政社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財政廳
2023年12月2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科技體制機制改革的工作部署,落實《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促進條例》,更好推動我省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根據國家和省財政財務管理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江蘇省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22〕13號)、《江蘇省科技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蘇政辦發〔2020〕14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哲學社會科學類科研項目經費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財政安排用於資助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促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發展、社科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等,以項目(課題)制方式管理的科研經費。
第三條 江蘇省省級財政社科科研項目經費(以下簡稱“項目經費”)以多出優秀成果、培養優秀人才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遵循規律、強化績效、依法規範、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財政廳根據我省哲學社會科學發展規劃,編制省級社科科研經費年度預算,會同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制定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審核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分配意見並下達資金,進行資金監管並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級項目主管部門配合省財政廳制定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編制並發布社科科研項目申報通知,組織項目評審和立項,提出資金分配意見,對項目組織實施進行監管,按規定組織開展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對項目有關責任主體實施科研誠信管理等。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經費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績效管理和監督約束機制,合理確定科研、財務、人事、資產、審計、監察等部門的責任和許可權,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管理和監督。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經費使用的直接負責人,對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負責。
第三章 項目經費支出範圍
第八條 項目經費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第九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具體包括:
(一)設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設備和設備耗材、升級維護現有設備以及租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二)業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圖書、收集資料、複印翻拍、檢索文獻、採集數據、翻譯資料、印刷出版、會議/差旅/國際合作與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因實際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等,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
(三)勞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等。
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社科研究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
項目承擔單位可根據科研活動需要,自主選擇多種形式聘用科研財務助理。科研財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含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單位日常運轉經費或科研項目經費等渠道統籌解決。
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其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間接費用是指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用於補償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實施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等間接成本,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間接費用基礎比例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資助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5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4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為3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為20%。
項目在研期間,可按照核定的基礎比例支出間接費用,項目成果通過審核驗收後,依據結項等級調整間接費用比例,具體如下:
(一)結項等級為“優秀”的,50萬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6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5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40%。
(二)結項等級為“良好”的,50萬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5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4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30%。
(三)結項等級為“合格”的,間接費用比例不再提高。
(四)以“免於鑑定”方式結項或未分等級的,由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明確間接費用核定比例,最高不超過結項等級為“優秀”的間接費用比例,最低不低於間接費用基礎比例。
第十一條 間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管理使用。項目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於績效支出,並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績效支出的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係。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經費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四章 項目經費撥付和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單位賬戶下設一個省級科研經費子賬戶,對撥付至單位賬戶的省級財政社科科研項目經費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省級預算單位的,可一次性申請項目經費全部用款計畫並自行選擇支付方式隨時支付;也可提起項目經費支付申請,經省財政廳同意後將項目經費撥付至單位賬戶下設的子賬戶。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省級非預算單位的,項目經費直接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賬戶。
第十五條 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同一項目的,項目主承擔單位應及時按契約將經費轉撥至合作研究單位,並加強對外撥經費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擴大項目經費預算調劑權。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項目負責人可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調整直接費用全部科目的經費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辦理調劑手續。
第十七條 項目在研期間,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項目承擔單位與項目負責人協商一致後可調減用於直接費用。依據項目結項等級確定間接費用比例後,間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商項目負責人,從項目經費中調劑安排。
第十八條 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可在5萬元及以下的省級財政社科科研項目中探索開展項目經費包乾制試點,實行包乾制的項目無需編制項目預算。項目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經費全部用於與本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的基礎上,本著科學、合理、規範、有效的原則自主決定資金使用,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經費開支範圍列支。
第十九條 探索推行項目經費包乾制的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強化管理責任,相應制定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對包乾制項目的範圍、經費使用管理要求等作出明確規定。實行包乾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強化主體責任,制定本單位包乾制項目經費管理規定,確保項目經費的規範使用。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主動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決算、項目組人員構成、設備購置、外撥資金、勞務費發放以及間接費用和結餘資金使用等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科研活動具體情況,探索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一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實行包乾制。實施國內差旅費包乾制的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規定,並承擔本單位國內差旅費包乾制管理的主體責任。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支出管理制度。項目費用結算原則上應採取轉賬結算方式進行,確需通過現金結算的,應當經項目承擔單位分管財務負責人審核同意。對應當實行單位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按照省級單位公務卡結算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項目經費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共享、租賃設備以及對現有設備進行升級。確需購置的,有配備標準的,按照配備標準執行;沒有配備標準的,按照厲行勤儉節約原則購置。重大資產配置應當經可行性論證。使用項目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如實編制項目決算表。有外撥經費的項目,經合作單位審核並簽署意見後,由項目負責人匯總編制完整的項目經費決算。省級項目主管部門依據項目契約所確定的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進行項目結題驗收。開展科研項目驗收結題財務管理試點的單位,可由其出具科研項目經費決算報表作為驗收結題依據。
第二十六條 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餘經費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通過審核驗收後,結餘資金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項目最終成果出版及後續研究的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省級財政社科科研項目經費績效管理機制,進一步強化績效導向,完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加強分類績效評價,省財政廳根據需要組織開展財政績效評價。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項目調整、改進管理、後續支持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切實加強績效管理,引導社科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對項目經費的使用管理效益開展績效自評價,提高項目經費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條 省財政廳、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和分工,建立覆蓋資金管理使用全過程的資金監督機制。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績效管理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加強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複。
第三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主動接受省財政廳、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審計部門等的監督檢查、財政評價和財務審計,加強項目經費的管理,確保經費合理規範使用。
第三十一條 建立項目經費管理承諾機制。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承諾依法依規履行項目經費管理職責。項目負責人應當承諾提供真實的項目信息,並認真遵守項目經費管理有關規定。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對違反承諾導致的後果承擔相應責任。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科研人員在項目經費管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失信情況,根據相關規定予以失信懲戒。
第三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等在項目經費申請和使用管理中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省財政廳依照有關規定視情況輕重採取責令整改、約談、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撤銷項目、收回項目結餘資金、追回已撥資金、限制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編報虛假項目預算;
(二)未對項目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列支與本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四)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違反規定轉撥項目經費;
(五)虛假承諾其他來源資金;
(六)通過虛假契約、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項目經費;
(七)截留、擠占、挪用項目經費;
(八)設定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九)使用項目經費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十)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立項、項目執行期已結束並進入結題驗收環節的項目,按照原政策執行,不作調整。本辦法施行後立項的項目統一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社科類橫向委託項目經費、江蘇省省級機關課題經費均不適用於本辦法。在符合中央和省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行制定橫向委託項目經費管理辦法。江蘇省省級機關課題經費的管理按照《江蘇省省級機關課題經費管理辦法》(蘇財行〔2022〕61號)執行。
第三十五條 省社科基金等省級社科研究類專項資金(專項經費),應按照本辦法精神修訂完善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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