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過程
2022年12月7日,江蘇省林業局、江蘇省財政廳以蘇林規〔2022〕2號聯合印發《江蘇省林業科技創新與推廣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5年。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省林業科技創新與推廣項目和經費管理,擴大科技經費使用管理自主權,充分激發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活力,根據《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蘇發〔2018〕18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江蘇省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22〕13號)、《江蘇省省級財政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蘇財規〔2020〕9號)、《江蘇省林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0〕17號)等規定,結合江蘇省林業科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林業科技創新與推廣項目,包括創新研發與試驗熟化類項目、示範推廣類項目、省級林業長期科研基地類項目、揭榜掛帥項目等,資金來源為江蘇省林業科技創新與推廣專項經費(以下簡稱科技經費)。
第三條 省林業科技創新與推廣項目管理遵循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省市縣三級管理,市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市縣單位項目管理;省林業局負責省直單位項目管理,並視情對市縣項目進行抽查抽驗。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省林業局是科技經費預算執行、項目監管與績效管理的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項目指南徵集、申報評審和項目立項,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方案,配合省財政廳下達科技經費。對於需採取政府採購方式立項的項目,按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執行。
(二)負責省直單位承擔項目的契約簽訂和檢查驗收,組織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管理和科技支撐服務進行績效評價,並完善評價結果套用。
(三)對省直單位項目變更、延期申請,和市縣項目重大事項變更申請進行批覆,會同省財政廳按規定終止項目、收回終止項目和撤銷項目結餘資金。
第五條 省財政廳是科技經費預算編制、支出政策審核和預算績效管理的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編制科技經費年度預算,審核省林業局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按時下達科技經費。
(二)組織開展科技經費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三)會同省林業局按規定終止項目,按規定收回經省林業局確認確需終止或撤銷項目的結餘資金。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科技項目和科技經費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單位項目日常管理,自主管理使用本單位科技經費,對科研活動及資金使用的真實性、相關性、合法合規性承擔主要的經濟與法律責任,主要職責包括:
(一)建立健全相關工作體系和配套制度,強化內部流程控制,規範項目申報、契約(實施方案)編審、項目實施和經費管理,明確項目經費預算調劑、績效支出分配、結餘資金使用、急需科研設備耗材採購等管理許可權和審核流程。
(二)對本單位科技經費實行專賬管理,定期向省林業局報告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根據項目執行專家(首席專家)申請,審核辦理項目直接費用科目的經費預算調劑手續,項目結題驗收時按規定組織決算審計。
(三)在項目科技經費、考核指標(績效目標)不變的前提下,因故需對項目變更、延期的,應及時向有關林業主管部門報批;因故確需終止項目的,應按規定及時向省林業局和省財政廳報批。
(四)實行內部公開制度,積極推進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制度公開,定期公開項目資金使用、資金結餘、科研成果等信息,自覺接受各方監督。
(五)主動向省林業局報告項目科普宣傳、成果推介與轉化套用、結餘資金使用等情況,積極配合開展相關科技服務活動。
第七條 項目執行專家(首席專家)是科技項目申報實施及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科研活動及資金使用的真實性、相關性、合法合規性承擔相應的經濟與法律責任,主要職責包括:
(一)科學編寫項目申報書,合理編制項目契約(實施方案),特別是經費預算、考核指標和績效指標。
(二)認真組織項目實施,規範使用項目資金,如實編制項目決算,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監督、檢查、審計和績效管理。
(三)加強項目檔案管理,注重項目實施的原始數據、圖片影像及經費使用台賬等相關資料的收集歸檔。
(四)及時反饋項目實施進展和變更情況,對因故確需變更、延期、終止實施的項目,應當及時向項目承擔單位科技管理部門等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原因。
第三章 科技經費支持範圍
第八條 科技經費重點支持林業領域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的科技項目,主要包括:
(一)創新研發與試驗熟化類項目。圍繞現代林業建設和林業產業發展等方面的重大共性問題、關鍵性環節和技術瓶頸,開展套用型技術、品種等創新研發;推動創新成果的產前區域性試驗或中試熟化,形成成熟的生產技術、套用模式、優良品種;根據國家和省林業領域實際需求,開展林業管理政策、標準、方案和體制機制研究,形成促進林業創新發展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政策管理方案。
(二)示範推廣類項目。圍繞全省林業生態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林業產業發展需求,依託現有科技成果、重要專利、審(認)定的良種和林草標準等開展示範推廣。
(三)省級林業長期科研基地類項目。為全省林業資源培育、林業生態建設、林業產業發展、森林濕地及動植物資源保護等方面提供穩定持續的科研試驗平台,支持開展綜合科學研究、試驗熟化、示範推廣和科研成果深化提升。
第九條 科技經費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按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分類編制直接費用預算,按管理費、績效費編制間接費用預算。其中,間接費用預算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100萬元以下部分,間接費用比例不超過20%;100萬元至300萬元部分不超過15%;300萬元以上的部分不超過10%。示範推廣類項目不得列支績效支出。
第四章 項目立項及實施管理
第十條 省林業局需圍繞國家和省關於林業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重大規劃、重大行動計畫,統籌開展科技項目管理頂層設計,徵集項目指南建議,並在此基礎上會同省財政廳聯合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第十一條 有關省直單位及市縣根據指南要求開展項目申報,經競爭性立項評審後入選省林業科技創新與推廣項目儲備庫,入庫項目儲備有效期為2年。
第十二條 省林業局立足江蘇省林業高質量發展的科技需求,結合全省林業工作年度任務,在儲備庫中遴選確定項目,會同省財政廳聯合下達科技經費和立項計畫。
第十三條 省林業局負責與省直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契約書,各市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與本轄區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契約書。契約書中已明確合作單位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與合作單位簽署外協次級契約,並明確實施內容、考核指標、外撥經費及預算等。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期限或進度過半時,省林業局會同省財政廳對省直單位承擔的項目開展中期檢查,市縣林業主管部門應對本轄區單位承擔的項目開展中期檢查,檢查專家組由從事或熟悉林業、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不少於2名,省直單位項目檢查專家應具有副高級或以上職稱,市縣項目檢查專家可由中級職稱滿5年人員擔任,財務專家可由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專業人員擔任)。長期科研基地項目應每年組織自查,由項目承擔單位的科技管理部門、歸口管理的市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自查情況須及時報省林業局。項目中期檢查、長期科研基地項目年度自查主要圍繞項目執行進度、資金使用進度和合規情況等方面開展。
第十五條 在項目科技經費、考核指標(績效目標)不變的前提下,省直單位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因故確需對項目變更的應及時向省林業局書面申請批覆;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期驗收的,應及時向省林業局書面申請批覆(原則上延期時間不超過一年);因故確需終止的項目,應及時向省林業局和省財政廳書面申請批覆。
在項目科技經費、考核指標(績效目標)不變的前提下,市縣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因故確需對執行專家、合作單位、實施地點、參加人員與任務分工等一般事項變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同級市縣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批覆;因故確需對承擔單位、實施內容、實施單位任務及資金分配等重大事項變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同級市縣林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市縣林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後,聯合行文向省林業局申請批覆。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期驗收的,應及時向同級市縣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批覆(原則上延期時間不超過一年);因故確需終止的項目,應及時向同級市縣林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市縣林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後,聯合行文向省林業局和省財政廳申請批覆。
第十六條 項目執行到期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編制項目決算,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經費使用管理進行審計。省直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由省林業局組織,市縣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由市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專家組由從事或熟悉林業、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不少於3名,省直單位項目驗收專家應具有副高級或以上職稱,市縣項目驗收專家可由中級職稱滿5年人員擔任,財務專家可由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專業人員擔任)。項目驗收主要圍繞考核指標完成情況、資金使用管理合規情況等方面開展。驗收未通過的項目,責令限期整改(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復驗通過之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執行專家(首席專家)不得參與新項目申報。
對於確因不可抗拒或其他客觀原因,未能完成考核指標或未能完整保存實施現場的項目,林業主管部門可依據保留的現場和提供的影像資料等相關證明材料,出具項目結題意見。
第五章 經費使用與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單位賬戶下設一個省級科技經費子賬戶,對撥付至單位賬戶的科技經費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具體按照《江蘇省省級財政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蘇財規〔2020〕9號)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契約約定,及時將有關經費核撥給合作單位,並加強對外撥經費使用的監管。
第十九條 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項目執行專家(首席專家)可根據項目實施實際需要,向項目承擔單位申請辦理直接費用科目的經費調劑手續,自主調整直接費用科目的經費支出,不受比例限制,並作為項目檢查驗收、績效評價或者審計檢查的依據。
第二十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執行專家(首席專家)應會同本單位科技、財務等管理部門及時清理賬目、盤點資產,如實編制項目決算。項目承擔單位應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進行財務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項目通過驗收後,結餘資金可留歸項目組用於後續科研活動直接支出或者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和執行專家(首席專家)須自覺接受和主動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審計驗收和績效管理,及時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省林業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評價結果作為資金預算分配安排、預算調整的重要依據,並作為項目單位、執行專家(首席專家)今後申報科技項目的重要依據。市縣財政、林業主管部門聯合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績效評價主要圍繞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和完成質量等方面開展,績效評價可以委託專家或者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價結果差或者未通過驗收的,項目單位、執行專家(首席專家)三年內不得申報承擔省林業科技創新與推廣項目。
第二十四條 在省林業科技創新與推廣項目管理中推行誠信管理,項目承擔單位、執行專家(首席專家)簽署誠信承諾書,對項目申報和檢查驗收材料、項目實施、科研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規性負責。省林業局將有關單位、個人的失信情況納入誠信記錄管理,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實行追責。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5年,由省林業局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其他有關省林業科技創新與推廣項目管理的規定及要求與本管理辦法衝突的,以本管理辦法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立項且尚未驗收的省林業科技創新與推廣項目可參照本辦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