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措施

《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措施》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2年3月24日印發的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措施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24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通知,措施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瓊府辦〔2022〕20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3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措施全文

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措施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檔案精神,為進一步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經費自主權,有效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激發科研人員的創造性和創新活力,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作出更大貢獻,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
(一)簡化預算編制。直接費用預算按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三大類編制,間接費用預算按管理費和績效支出編制。與科研項目相關的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體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省科技廳負責落實)
(二)下放預算調劑權。設備費預算調劑權全部下放項目承擔單位,其他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項目負責人,預算調劑審批層級原則上不超過三級。(項目承擔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落實)
(三)擴大經費包乾制實施範圍。在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軟科學項目、人才類項目及院士工作站、院士團隊創新中心、省重點實驗室等平台補助中推行經費包乾制,不再編制項目預算。項目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經費全部用於與本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的基礎上,自主決定項目經費使用。(省科技廳、項目承擔單位、省財政廳、單位主管部門負責落實)
二、完善科研項目經費撥付機制
(四)合理確定經費撥付計畫。項目管理部門要根據不同類型科研項目特點、研究進度、資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經費撥付計畫,在項目任務書籤訂後按規定將項目經費編入預算,預算批覆後撥付。項目牽頭單位要根據項目負責人意見,及時將經費撥付至項目參與單位。經費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五)改進結餘資金管理。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綜合績效評價後,結餘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財政不予收回。(省科技廳、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三、加大科研人員激勵力度
(六)提高間接費用比例。對設備依賴程度低和實驗材料耗費少的數學等基礎研究項目以及軟體開發、積體電路等智力密集型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進一步提高到不超過60%。項目承擔單位在保障項目日常科研活動順利開展的情況下,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於績效支出,並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省科技廳、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七)探索穩定支持科研經費提取獎勵經費試點。探索建立省屬科研院所科研經費穩定支持機制。選擇省農業科學院作為試點單位,允許從基本科研業務費中提取不超過20%作為獎勵經費,由單位探索引導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的機制。獎勵經費使用範圍、標準、績效考核由試點單位自主決定,在單位內部公示。獎勵經費涉及人員績效支出的,應按科研項目績效支出有關規定執行。(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農業科學院負責落實)
(八)擴大勞務費開支範圍。項目聘用人員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項目承擔單位、省科技廳負責落實)
(九)合理核定科研項目績效支出。落實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收入分配政策,項目承擔單位結合本單位科研項目的間接費用可用於支出人員績效工資等情況,向其主管部門申報科研項目績效工資支出額度,由主管部門審批後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科研項目績效工資實行動態調整,一年一核,在績效工資總量中單列管理,不計入績效工資總量基數。分配績效工資時要向關鍵和緊缺崗位、承擔科研任務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團隊和人員傾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單位主管部門負責落實)
(十)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激勵力度。省屬高校、科研院所要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科技部關於事業單位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納入績效工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瓊人社發〔2021〕65號)《關於支持我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開展職務發明專利所有權或長期所有權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瓊市監規〔2019〕5號)等相關規定,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歸單位所有的職務科技成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科技成果完成人與單位可以約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的份額可以不低於70%。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長期使用權的,使用許可權可以不低於10年。對於同一職務科技成果,科研人員獲得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的,其單位可以不再給予其成果轉化收益和獎勵。未約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所有權或收益權的,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可按照法律規定,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剩餘部分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用於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具體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聽取本單位科研人員意見基礎上進行約定。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作為核定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省科技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四、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
(十一)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要確保每個項目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含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經費等渠道統籌解決。(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十二)改進財務報銷管理方式。項目承擔單位可根據科研工作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制定會議費管理辦法,根據會議次數、天數、人員設定會議費開支範圍和標準。允許項目承擔單位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一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住宿費實行包乾制。項目承擔單位可自主制定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規定,對於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確實無法取得稅務發票或財政票據的可以自制憑證報銷。自製報銷憑證的具體要求由項目承擔單位確定。(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十三)推進科研經費無紙化報銷試點。選擇省農業科學院為試點單位,逐步實現電子票據接收、入賬、歸檔處理工作數位化、無紙化,減輕科研人員報銷負擔,逐步推進科研經費無紙化報銷試點範圍。(省財政廳、省農業科學院、省稅務局負責落實)
(十四)簡化科研項目驗收財務管理。合併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在項目實施期末實行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選擇省自然科學基金專項作為試點,取消財務驗收,項目承擔單位在承諾項目經費沒有報銷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以及各種賠償費、違約金、滯納金等情況下,據實出具項目經費決算表,並對經費決算表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對於技術驗收不通過的項目,收回項目結餘經費。省科技廳適時組織抽查。(省科技廳負責落實)
(十五)最佳化科研儀器設備採購。項目承擔單位依法向財政部門申請變更政府採購方式的,財政部門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對符合要求的申請項目,原則上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項目承擔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落實)
(十六)改進科研人員因公出國(境)管理方式。對科研人員因公出國(境)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管理應與行政人員有所區別。(項目承擔單位、單位主管部門、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落實)
五、創新財政科研經費投入與支持方式
(十七)拓展財政科研經費投入渠道。發揮財政經費的槓桿效應和導向作用,引導企業參與。通過實施科技項目“揭榜掛帥”制,積極引進企業聯合攻關,吸引民間資本支持科技創新創業。用好科技成果轉化投資基金,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套用和提高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用好省科技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投放科技貸款的積極性。(省科技廳、省財政廳、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銀保監會海南監管局、證監會海南監管局負責落實)
(十八)開展領銜科學家支持方式試點。以省崖州灣種子實驗室等“陸海空”高能級科研機構為試點,圍繞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前沿科技領域,給予持續穩定的科研經費支持,實行目標導向制,由領銜科學家自主確定研究課題,自主選聘科研團隊,自主安排科研經費使用。(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十九)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實行“預算+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在省崖州灣種子實驗室等“陸海空”高能級科研機構先行探索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不限制財政資金使用範圍和比例,按照機構發展目標進行績效管理和審計,賦予更大經費使用自主權。(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指導)
六、改進科研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十)健全科研績效管理機制。項目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強化績效導向,從重過程向重結果轉變,加強分類績效評價。項目承擔單位要切實加強績效管理。(省科技廳、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二十一)強化科研項目經費監督檢查。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減少過程檢查,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監督檢查效率。(省審計廳、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單位主管部門負責落實)
七、組織實施
(二十二)及時清理修改相關規定。項目承擔單位要落實好科研項目實施和科研經費管理使用的主體責任,及時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省科技廳牽頭做好督促落實工作。(省科技廳、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二十三)加大政策宣傳培訓力度。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過入口網站、新媒體等多種渠道以及開設專欄等多種方式,加強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相關政策宣傳解讀,提高社會知曉度。(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等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四)強化政策落實評估。建立動態評估調整機制,根據試點措施評估情況,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適時擴大試點範圍,推廣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五)本措施自2022年4月24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規定執行。本措施施行之前已按規定留給單位使用的科研項目結餘資金適用本措施,不再執行兩年收回政策。在研的科研項目適用本措施。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執行。
省財政廳、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參照本措施修訂海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資金管理辦法。
各市、縣、自治縣要參照本措施,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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