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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承德市市級科技計畫是為更好發揮政府在科技創新中的作用,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及其科技發展戰略需要,由市級財政資金資助,旨在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為加快推進新時代創新型承德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第三條承德市市級科技計畫,圍繞主導產業,突出重點領域,聚焦科技創新的重大任務、重大需求,注重全鏈條創新設計設定項目和組織實施。
第四條 項目管理要以轉變政府科技管理職能和創新科技資源配置方式為主線,堅持科學規範、職責清晰、公正透明、監管有力、績效導向的原則,進一步簡政放權,著力完善以誠信自律為前提的科研管理機制,按照能放盡放的要求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自主權,實現從科研管理到創新服務的轉變。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項目組織管理的主體包括市科技局和項目歸口管理部門。項目組織實施的主體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含法定代表人,下同)和項目負責人。項目評估評審專家及
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簡稱專業機構)參與項目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科技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實施全市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科技計畫;
(二)組織制訂有關計畫項目管理的規定和規範;
(三)組織編制和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確定年度支持重點領域和方向;
(四)負責項目立項、調整、終止和撤銷,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五)組織項目驗收、績效評價、檔案管理及信息公開工作。
(六)實施科技報告制度,建立項目成果庫;
(七)統籌科技計畫全過程的科研誠信管理,監督檢查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
第七條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包括各縣(市、區)、承德高新區、御道口牧場管理區的科技管理部門,市直有關部門和經市科技局批准的其他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審查和推薦本轄區、本系統、本單位的項目;
(二)負責本轄區、本系統、本單位的科研誠信管理;
(三)督導項目承擔單位按時啟動和實施項目,對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有關問題,根據項目執行情況提出項目調整、終止及撤銷建議,督導承擔單位執行調整、終止及撤銷工作;
(四)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期驗收,受市科技局委託主持項目驗收工作;
(五)協調推動項目成果的轉移轉化與套用示範。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項目指南組織申報項目,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
(二)按照項目任務書約定,足額匹配自籌的項目經費,及時撥付合作單位經費,確保項目科研人員有足夠的時間投入研究工作,為項目實施提供所需的保障條件;
(三)建立健全科研、財務等內部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使用項目經費,監督合作單位經費使用,真實報告經費決算,按規定提交項目經費審計報告;
(四)接受指導、檢查並配合做好監督、評估等工作;
(五)提出項目調整、終止申請,執行調整、終止、撤銷工作;
(六)建立健全誠信管理、科研倫理審查等制度,負責對科研失信行為調查和處理;
(七)項目驗收後形成的科技成果應進行登記,履行轉化主體責任,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套用;
(八)負責項目的原始科研記錄和檔案管理,嚴格遵守科技保密制度和相關規定;
(九)負責項目科研成果智慧財產權、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等保護與管理。
第九條 項目申請(負責)人是項目申請和實施的直接責任人,主要職責是:
(一)恪守科學道德準則,發揚科學家精神,強化契約精神,堅守科研誠信底線,認真組織項目申請和實施,嚴格履行項目任務書,按時完成項目任務,按時開展驗收;
(二)按規定合理使用項目經費,真實報告項目經費決算(項目財政經費50萬元以下的項目),配合編制項目經費審計報告(項目財政經費5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
(三)強化誠信自律,履行誠信審核和學術把關職責;
(四)完整、真實地填報項目管理相關材料,按要求提交項目執行情況、績效評價、科技報告、成果登記等相關材料,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和問題,配合提出項目調整、終止申請,配合執行調整、終止、撤銷工作;
(五)自覺接受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 項目評估評審專家及專業機構接受委託,參與有關項目立項評估、驗收評審、績效評價等相關項目管理工作。評估評審專家和專業機構參與評估諮詢時,應嚴守科研誠信承諾,嚴格履職盡責,自覺遵守以下規範:
(一)嚴守科研誠信要求和職業道德,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諮詢、評估意見;
(二)維護評估諮詢對象的智慧財產權、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等;
(三)與諮詢評估事項有利益關係時,應主動申明並迴避;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從諮詢評估對象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一條 實行項目管理全過程網路信息化、痕跡化管理。市科技局建立開放的市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平台,市級科技計畫指南發布、項目申報、立項評審、過程管理、驗收、科研誠信等管理流程及科技專家庫均納入平台集中管理,對所有項目管理相關紙質材料實行“一次報送”制度。
第三章 立項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立項一般包括指南發布、項目申報、項目評審、簽訂任務書四個基本程式。項目執行期一般為1-3年。
市科技局可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組織科技項目,以公開徵集、定向委託等形式組織。對特別重大的創新項目,可採取“一事一議”的形式組織。
第十三條 構建科學合理的項目指南生成與發布機制。市科技局根據市委市政府確定的戰略重點、科技發展規劃等,突出技術預測和需求調研,形成項目申報指南。
實行項目指南定期發布制度。從指南發布到申報受理截止原則上不少於30天。
對需要採取“一事一議”的項目,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立項工作方案,適時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承擔單位一般應為承德市所屬的或者在承德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其它機構,市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可作為合作單位參與承擔項目;
(二)項目承擔單位具備與項目實施相匹配的基礎條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財務等管理制度;
(三)項目負責人在相關技術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熟悉本領域國內外技術和市場動態及發展趨勢,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四)承擔單位、合作單位和項目組成員無不良社會信用和科研失信記錄;
(五)符合項目申報指南及限項有關要求。
第十五條項目申報要求。申請的項目應符合項目指南要求。同一單位研究內容相同或相似的不得多頭、重複申報。
第十六條項目申報程式
(一)申請單位根據項目指南要求,組織線上填寫項目申請書及附屬檔案材料,通過市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平台,向其項目歸口管理部門逐級申報。涉密項目或國家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歸口管理部門對申請的項目審核後報市科技局。
第十七條 項目評審程式
(一)項目初審。市科技局採取形式審查、信息輔助核查等方式對項目進行初審。
(二)會議或網路評審。依據初審結果,按照項目特點分類組織實施網路封閉評審或會議評審。
(三)項目立項。對擬立項項目,經市科技局研究通過後,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通過官方網站等媒介向社會公示5天。
(四)下達計畫。市科技局編制下達項目計畫。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接到項目立項通知後10天內,與歸口管理部門、市科技局簽訂項目任務書,並提交承諾書。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十九條 建立以項目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的過程管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認真履行項目任務書的各項約定,切實履行項目組織實施和自我管理的主體職責,建立健全項目過程管理工作制度,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建立項目動態調整制度。
(一)項目執行期間,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應督導項目承擔單位及時提出申請,並做出調整建議,報市科技局審核。
1.因工作變動、出國(境)、傷病及其他原因導致項目負責人需要變更的;
2.項目執行期限內因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目標任務,需要延期的;
3.技術、市場、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變更任務書內容的。
(二)除上述情形之外,在項目執行期內,發生研究方案、技術路線、合作單位和項目參與人員變化的,項目承擔單位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在確保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申報指標和績效指標、與涉及調整的人員、合作單位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調整,並通過市級科技計畫管理平台及時備案。
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行項目終止管理制度。在項目執行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應督導項目承擔單位及時提出申請,並做出終止建議,報市科技局審核。
(一)實踐證明所選技術路線不可行、他人已取得智慧財產權保護、國內已有相當或更高水平同類科技成果致使項目實施不再必要的;
(二)國家或省、市的產業政策、科技政策、市場等發生重大變化,項目無法繼續正常執行的;
(三)因現有水平和條件限制,項目不能正常實施以致難以完成任務書考核指標的;
(四)因承擔單位發生重大經營困難,或兼併、重組、改制等原因,不能繼續實施的;
(五)其他不可抗因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執行、失敗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項目調整、終止審批程式
(一)項目需要調整或終止的,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執行期內及時提出申請,通過市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平台報批。申請項目執行期變更的,應在到期前90天提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最多延期1次;申請項目負責人變更的,新任負責人需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和資格;申請項目任務書內容調整的,要提出調整後的任務及安排。申請項目終止的,要對已開展的工作、階段性成果等情況進行總結,做出經費決算或審計報告。
(二)歸口管理部門應加強督導,並在受理申請10天內提出處理建議,報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根據項目執行情況做出調整、終止決定。
(四)市科技局同意進行調整的項目,要按調整後的內容組織實施項目。終止的項目,結餘資金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驗收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行驗收結項制度,市級科技計畫項目須通過驗收的方式結項。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任務書規定執行期結束後90天內提出驗收申請。在項目執行期已全面完成任務書所規定各項指標的,可申請提前驗收。財政經費5萬元及以下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可申請自主主持驗收。
第二十五條驗收由市科技局組織,根據科技計畫項目不同類型,可採用會議驗收、函審驗收等組織形式,靈活運用同行評議、用戶測評、研發目標實現程度比對等多種方式,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後180天內完成驗收程式。
第二十六條項目驗收專家組由相關技術、財務、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人數不少於5人,財政經費1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至少有1名財務專家。
第二十七條 實行項目綜合評價驗收制度。以項目任務書為基本依據,對項目完成情況、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經濟社會效益、智慧財產權、科技人才培養、組織管理等做出客觀評價,得出驗收結論。
第二十八條驗收程式
(一)承擔單位向歸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科技報告、專項經費決算報告(或審計報告)等相關資料。
(二)歸口管理部門應在受理之日起10天內完成審核並報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應在受理之日起10天內批覆驗收申請,確定驗收專家、驗收形式和驗收主持部門。
(四)驗收主持部門組織項目驗收,做出綜合評價,形成驗收意見。
(五)承擔單位向歸口管理部門、市科技局報送項目驗收證書和驗收材料。
(六)市科技局應在受理之日起10天內做出驗收結論。
第二十九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暫緩驗收、不通過驗收。
(一)通過驗收。項目已按照任務書規定要求完成主要考核指標和任務,經費足額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規,為通過驗收(含整改後通過)。
(二)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視為暫緩驗收,限期整改:
被驗收項目因提供檔案資料不詳,難以判斷等導致驗收意見爭議較大,或成果資料未按要求進行歸檔和整理,或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可暫緩通過。項目承擔單位應在90天內完成整改並重新申請驗收。暫緩驗收最多1次,驗收期限自暫緩之日順延180天。
(三)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不通過驗收:
1.主要任務指標未完成的;
2.未經批准修改項目任務書內容的;
3.未按要求執行項目調整的;
4.市級財政資金有關規定不通過驗收的;
5.科技報告不符合有關要求的;
6.提供不真實驗收檔案、資料、數據的。
第三十條 承擔單位對驗收結論有異議的,可在60天內向市科技局提出複議申請。
第三十一條 項目通過驗收後,結餘的專項經費按照市級財政資金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實施形成的科技成果,應當按照科學技術保密、科技成果登記、智慧財產權保護、科學技術獎勵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建立嚴格的項目撤銷制度。
(一)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市科技局對項目做撤銷處理:
1.因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申請或實施、經費使用等方面出現違紀違法行為或違反科研誠信及社會信用實施聯合懲戒,項目面臨重大風險的;
2.不按項目任務書執行、項目實施進度嚴重滯後、執行期結束後180天未申請驗收的;
3.未按要求終止項目的;
4.項目未通過驗收,不能繼續實施完成的;
5.依據抽查評估結果或其他按規定應予撤銷的。
(二)按規定予以撤銷的項目,市科技局在做出撤銷決定後10天內通知歸口管理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
(三)撤銷的項目,對已開展工作、階段性成果等情況進行總結;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進行科研信用記錄,並按照科研誠信管理相關規定處理;專項經費按照市級財政資金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三十四條 項目經費必須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履職盡責,建立和完善相應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建立符合科技創新規律的項目經費使用管理制度。項目實施過程中,在項目經費總額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由項目承擔單位審批和履行項目預算調整。項目執行期間,項目經費支出進度可由項目負責人自行掌握。對科研活動產生的確實無法取得發票的費用,簡化審批、據實報銷。
第三十六條 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項目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
第三十七條 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市科技局對項目執行和實施結果進行績效評價,重點圍繞科技創新質量和實際貢獻,評價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規範性。根據需要對有關已驗收項目進行跟蹤評價。
第三十八條 注重績效評價結果的套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實行科研誠信分類分級管理。嚴格執行信用記錄製度,對項目承擔單位、科研人員、評估評審專家和專業機構等所有項目參與主體發生造假、逾期驗收、不驗收、違法違規及其他不良信用行為的,記入科研誠信不良信用記錄,按照科研誠信管理相關制度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 建立項目管理信息公示制度。除涉密項目外,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實現項目管理環節公正透明,接受社會監督。
涉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項目,按照國家保密及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十一條 實行“最多檢查1次”項目抽查監督制度。執行期2年及以上的項目,在執行期內,除特殊情況外,每年最多進行1次檢查、提交1次執行情況報告,並重點檢查不按要求及時提交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和未按期提交項目驗收申請的承擔單位。
第四十二條建立項目爭議處置機制。對擬立項項目、項目評審或者項目驗收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意見,市科技局經調查核實後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三條 建立項目容錯機制。對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項目,因關鍵技術、市場前景、產業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項目驗收未通過的,且原始記錄能夠證明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已經履行了勤勉責任義務的,不記入科研誠信不良信用記錄。
第四十四條 市科技局、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職責;或者與相關人員串通、弄虛作假,騙取、違規列支市級財政科技資金;或者利用職務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財物的,依紀依法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頒布的《關於加強市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工作的意見》(承市科〔計2009〕第12號)和2012年頒布的《承德市市級科技計畫項目補充管理辦法》(承市科〔計2012〕第15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承德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科技局,承德高新區科技局,御道口牧場管理區科技主管部門,市直有關部門 ,有關單位:
現將《承德市市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承德市科學技術局
2020年6月2日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和形成過程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於2020年1月20日印發了《
河北省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冀科規〔2020〕1號),為落實市級
科技計畫管理改革有關要求,加快構建科學規範、公正透明、監管有力的項目管理制度,保障科技計畫管理新機制高效運行,進一步加強承德市市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科技局起草了《承德市市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在對市直部門、高校、科研院所、醫院、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共35個單位和行業協會、社會公眾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對《辦法》(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承德市市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送審稿),經局黨組會議研究通過,最終印發了《承德市市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二、政策依據
根據河北省《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冀政字〔2019〕4號)、《承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承市政字〔2019〕47號)、《河北省省級科技計畫管理改革方案(試行)》(冀科資〔2018〕36號)、《河北省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冀科規〔2020〕1號)等檔案制定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根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關鍵環節,設定了包括總則、組織管理、立項管理、實施管理驗收管理、經費管理、監督管理、附則共八章,四十六條內容。
第一章,總則。該章包括4條內容,主要闡明了《辦法》制定的背景,明確了《辦法》的適用範圍以及市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應遵循的指導思想和堅持的基本原則等內容。
第二章,組織管理
。該章包括7條內容,主要明確了包括市科技局、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等部門在內的各類各級
項目組織管理主體的管理職責等內容。
第三章,立項管理。該章包括7條內容,主要圍繞指南發布、項目申報、項目審定、簽訂任務書四個基本程式,明確了項目申報條件、申報程式、評審程式和簽訂程式等內容。
第四章,實施管理。該章包括4條內容,主要圍繞項目實施的關鍵環節,明確了項目執行、調整、終止等具體條件和程式等內容。
第五章,驗收管理。該章包括11條內容,主要圍繞項目驗收的關鍵環節,明確了項目驗收期限、組織方式、專家組成、評價制度、驗收程式、驗收結論、項目撤銷、異議處置、結餘經費等內容。
第六章,經費管理。該章包括5條內容,主要明確了項目專項經費管理與績效評價的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等內容。
第七章,監督管理。該章包括6條內容,主要是明確了在項目全流程管理的關鍵環節實施科研失信行為懲罰制度,建立了項目爭議處置機制和項目容錯機制。
第八章,附則。該章包括2條內容。對其他事宜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