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辦法的通知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辦法的通知,此件由甘肅省人民政府公開發布2015年8月2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辦法
  • 類型:法規
辦法實施,要求和原則,深化改革,分類管理,管理流程,資金管理,規範經費,落實責任,

辦法實施

甘政發〔2015〕78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辦法》已經2015年8月7日省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5年8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
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辦法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改革,充分發揮財政科技投入引導激勵和市場配置創新要素的導向作用,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和《國務院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國發〔2014〕64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要求和原則

(一)總體要求。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圍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需求,聚焦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蘭白科技創新改革試驗區建設和促進經濟結構最佳化、產業轉型升級,尊重科技創新規律,強化頂層設計,堅持問題導向,打破條塊分割,加強省級科技計畫與資金的最佳化整合,加快構建統籌協調、職責清晰、規範高效、公開透明、監管有力的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機制。
(二)基本原則。堅持“遵循規律、改革創新、規範透明、突出績效”的原則,深化省級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改革,建立健全決策、執行、評價相對獨立、互相監督的運行機制,以改革釋放活力。強化資金監管,將績效評價管理貫穿於科研經費分配使用全過程,體現目標和結果導向,實現科研項目和經費使用管理科學化、規範化、績效化。

深化改革

(三)最佳化整合省級科技計畫(專項、基金)。遵循中央科技計畫管理改革總體要求,突出整體布局和重大需求頂層設計,通過撤、並、轉等方式,最佳化整合省級各類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設定,形成“4+2”的省級科技計畫體系,即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研發與轉化計畫、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基地和人才專項等4項與國家對應的科技計畫,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專項、蘭白科技創新改革試驗區科技專項等2項突出我省特色的科技專項。明確省級科技計畫的定位和支持重點,建立科技計畫績效評價動態調整和終止機制,構建“權責明確、定位清晰、結構合理、運行高效”的科技計畫體系。制定整合最佳化省級科技計畫總體方案,2016年底全面完成省級科技計畫的最佳化整合,不再保留省政府部門管理的各類科技計畫經費渠道,實現科技計畫安排和預算配置的統籌協調。
(四)實施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專項。最佳化整合財政資金,通過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採取股權投資方式,重點支持新材料、新能源、生物產業、信息技術、先進裝備製造、節能環保、新型煤化工、現代服務業等8個領域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套用,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提質增效。
(五)實施蘭白科技創新改革試驗區科技專項。省級財政和蘭州市、白銀市、蘭州新區共同出資,設立20億元蘭白科技創新改革試驗區技術創新驅動基金,組建基金管理公司,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專業管理、開放運行,重點支持蘭白科技創新改革試驗區建設發展,吸引和集聚科技創新要素,促進技術與市場融合、創新與產業對接。調動其他市州參與投資的積極性,擴大基金的輻射面和使用範圍,提高基金的社會影響力。
(六)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科技發展優先領域、重點任務、重大項目的統籌協調,建立省級部門科技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在省科教領導小組指導下開展工作,具體負責審議全省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的布局與設定、戰略諮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的設立、專業機構的遴選等事項。全省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布局和重點專項設定等重大事項提請省科教領導小組審議,特別重大事項提請省政府審定。
(七)建設省級科技管理平台。省級科技管理平台將省級各類科技計畫全面納入,強化巨觀統籌。建立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對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的需求徵集、指南發布、項目申報、立項和預算安排、監督檢查、結題驗收等全過程實行信息化管理。依託現有的科技服務機構,遴選、改造和組建一批符合要求的專業管理機構,承接政府職能轉變,參與項目具體管理。鼓勵具備條件的社會化科技服務機構參與市場競爭,推進專業機構的市場化和社會化。2015年啟動省級科技管理平台建設,2016年基本建成公開、統一的全省科技管理平台,2017年按照最佳化整合後的科技計畫體系全面運行。

分類管理

(八)基礎研究項目突出人才培養。對基礎類科研項目,立足原始創新、優秀人才和團隊培育,通過同行專家評議、公開擇優方式,引導並支持企業增加基礎研究投入,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聯合開展基礎研究,推動基礎研究與套用研究的緊密結合。
(九)公益性項目聚焦重大需求。對公益性項目要強化需求導向和套用導向,重點解決制約公益性行業發展的重大科技問題。加強對基礎數據、基礎標準、種質資源等工作的穩定支持,為科研提供基礎性支持。
(十)市場導向類項目突出企業主體。充分發揮市場對各類創新要素配置的導向作用,通過制定政策法規、戰略規劃、標準規範和營造環境,引導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投入、組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對企業承擔的產業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活動,鼓勵產學研協同攻關。對政府引導企業開展的科研項目,採用“後補助”及間接投入等方式給予支持,形成主要由市場決定技術創新項目和資金分配、評價成果的機制以及企業主導項目組織實施的機制。
(十一)重大項目突出目標導向。對事關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項目,要集中力量,聚焦攻關,加強項目實施全過程管理和節點目標考核。

管理流程

(十二)改進項目編制和申報工作。項目主管部門要結合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的特點和產業需求,針對不同項目類別和要求編制項目申報指南。編制項目申報指南要充分聽取科研單位、企業、行業協會和相關部門的意見,並逐步建立項目指南論證機制。重大套用型科研項目要逐步建立以企業為主導的項目申報機制,項目指南發布日到項目申報受理截止日,原則上不少於50天。
(十三)規範項目立項程式。規範項目審批流程,重大項目實行項目評審和經費預算評審分離。逐步推行網路盲評和視頻答辯,合理安排會議答辯評審,視頻與會議答辯評審要錄音錄像,從受理項目申請到反饋立項結果原則上不超過120個工作日,實現立項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加強項目查重,對重大項目要加強核心內容與關鍵技術查新,避免一題多報或重複資助。
(十四)強化項目過程管理。嚴格落實法人責任制,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實施的具體管理。項目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項目推薦審查、監管職責,強化服務,加強督導。對重大項目要進行全過程監督,實行動態管理。對項目實施中存在的違規行為,要責成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暫停項目實施、收回項目經費。
(十五)加強項目驗收管理。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要按時提交驗收或結題申請,專業機構及時組織開展驗收或結題審查。無特殊原因未按時提出驗收申請的,按不通過驗收處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項目,項目到期前2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延期,延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項目驗收結果要作為以後年度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資金管理

(十六)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加大科技資金整合力度,改革資金投入方式,綜合運用風險補償、貸款貼息,股權投資、事後補助、政府購買等多種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促進創新鏈和資金鍊形成的槓桿作用,努力撬動社會資金。推進科技金融結合,鼓勵和引導金融資本、創投基金和民間資本等進入科技創新領域,激發企業創新主體活力。
(十七)合理編制項目預算。項目申請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研究計畫、任務需求和自身財力,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編制項目預算,細化預算內容,制定績效目標。對重大項目開展預算績效評價,除以定額補助方式資助的項目外,應當依據科研任務實際需要和財力可能核定項目預算,不得在預算申請前先行設定預算控制額度。
(十八)及時審批項目預算和撥付資金。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立項和預算下達的銜接,及時批覆項目和預算,加快項目支出進度。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結合項目實施進度,及時撥付資金。要嚴格實行項目資金預撥制度,保證科研任務順利實施。對於有明確目標的重大項目,按照關鍵節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撥款。
(十九)明確項目直接費用支出範圍。各類科技計畫的支出科目和標準原則上應保持一致。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和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等其他支出預算,可根據項目實施過程中活動的實際需要進行調整。調整勞務費開支範圍,將項目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中列支。嚴格控制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項目實施中發生的三項支出之間可以調劑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總額。
(二十)完善科研項目間接費用管理。間接費用用於補償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實施所發生的間接成本和績效支出,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合理合規使用間接費用,結合一線科研人員實際貢獻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充分發揮績效支出的激勵作用。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用之外以其他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二十一)改進項目結轉結餘資金管理。項目承擔單位要根據批覆的項目預算,合理安排支出,減少資金的結轉結餘,提高項目預算的執行效率。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項目結餘資金由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安排用於科研活動;未通過驗收、或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差的項目,結轉資金由省財政收回統籌使用。

規範經費

(二十二)規範科研資金使用。科研項目負責人是科研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騙取科研經費;嚴禁虛構經濟業務、使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嚴禁編造虛假契約、編制虛假預算、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諮詢費;嚴禁通過虛構測試化驗內容、提高測試化驗支出標準等方式違規開支測試化驗加工費;嚴禁在科研經費中報銷個人及家庭消費支出;嚴禁設立小金庫。對於從財政以外渠道獲得的項目資金,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管理和使用。
(二十三)改進科研項目資金結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承擔項目所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小額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等支出,按規定實行“公務卡”結算。項目承擔單位對設備費、大宗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等支出,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省級單位的項目資金和重大科技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直接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等科目支出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二十四)加大科研項目和資金監管處罰力度。建立完善覆蓋項目決策、管理、實施主體的逐級考核問責機制。加強科研項目和資金的監管工作,對重大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過程、動態化管理。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及個人,採取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資金、取消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罰措施,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建立責任倒查機制,針對出現的問題倒查項目主管部門相關人員的履職盡責和廉潔自律情況,經查實存在問題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落實責任

(二十五)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要及時向社會公開科研項目的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項目承擔單位要在單位內部公開相關信息,接受內部監督。
(二十六)建立省級科技報告制度。制定甘肅省科技報告標準和規範,2016年底以前建立全省統一的呈交、收藏、管理、共享體系,形成科學、規範、高效的科技報告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對財政資金資助的科研項目,必須呈交科技報告,科技報告呈交和共享情況作為其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二十七)完善科研項目評審模式。調整充實全省科研項目評審專家資料庫,完善專家遴選制度,實行評審專家輪換、調整機制和迴避制度。要充分發揮專家諮詢作用,項目評審應當以同行專家為主,一線科研人員專家的比例應當達到75%左右,市場導向類項目的評審,企業專家比例應達到60%以上,確保科研項目的可研性、可用性。對採用視頻或會議方式評審的,公布專家名單,強化專家自律,接受同行質詢和社會監督;對採用通訊方式評審的,評審前專家名單嚴格保密,保證評審公正性。
(二十八)推行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蓋指南編制、項目申請、評估評審、立項、執行、驗收全過程的科研信用記錄製度,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評估評審專家、中介機構等參與主體進行信用評級,並按信用評級實行分類管理。建立“黑名單”制度,將嚴重不良信用記錄者記入“黑名單”,視情節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請財政資助項目或參與項目管理的資格。
(二十九)完善激發創新活力的配套政策。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完善科研人員收入分配機制,健全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繫的分配激勵機制。在省級事業單位開展科研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權改革試點。完善和落實促進科研人員成果轉化的收益分配政策,落實激勵科技創新的稅收政策,推進科技評價和獎勵制度改革,制定導向明確、激勵約束並重的評價標準,充分調動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推進支撐蘭白科技創新改革試驗區建設的智慧財產權、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人才激勵等方面的改革,制定完善差別化政策,努力吸引各類創新要素向蘭白試驗區集聚。
(三十)落實項目承擔單位主體責任。項目承擔單位是科研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要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約束機制,切實履行在項目申請、組織實施、驗收和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職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單位科研經費管理承擔領導責任。科研人員要弘揚科學精神,恪守科研誠信,強化責任意識,嚴格遵守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各項規定,自覺接受監督。
(三十一)強化管理和服務責任。省科技廳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我省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和議事規則,最佳化整合省級科技計畫,制定完善相關配套措施。省財政廳要根據財政改革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或修訂各類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資金使用實行監督檢查,對重點項目資金開展績效評價。項目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或修訂各類科研項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門內部控制和監管機制,加強對所屬單位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內部制度的審查監督。督促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依法依規開展科研活動,加強政策宣傳、培訓和科研項目實施的服務工作。省審計廳要加強對各類科研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審計監督,對審計發現的重大違規違紀線索,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