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實驗室建設運行和經費管理辦法

《北京實驗室建設運行和經費管理辦法》是為了深入落實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規範和加強北京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根據《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關於統籌推進北京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京發〔2018〕12號)《北京實驗室建設發展規劃(2017-2035)》(京教研〔2017〕19號)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財政科研類項目經費管理制度,制定的辦法。

2024年7月,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市財政局印發《北京實驗室建設運行和經費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實驗室建設運行和經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7月
  • 實施時間:2024年7月
  • 發布單位:北京市教委、北京市財政局
  • 文號:京教研〔2024〕9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實驗室建設運行和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教研〔2024〕9號
各有關高校:
現將《北京實驗室建設運行和經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24年7月1日

內容全文

北京實驗室建設運行和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規範和加強北京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根據《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關於統籌推進北京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京發〔2018〕12號)《北京實驗室建設發展規劃(2017-2035)》(京教研〔2017〕19號)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財政科研類項目經費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實驗室是依託北京高校建設的科研平台,是北京高校承接國家和北京市重大任務的重要載體。其主要任務是面向科技前沿、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整合優勢資源、強化協同創新,匯聚高水平創新人才和團隊,組織開展高水平科學研究,推動高精尖學科建設,加強國際學術合作交流,產出一批重大原始創新成果。其經費來源於北京市財政撥款。
第三條 北京實驗室堅持“創新引領、深化改革、服務需求、科教融合”的發展導向,實行“分級管理、穩定支持、動態調整、定期評估”的管理模式,資金管理和使用需遵循“規範管理、注重實效、公開公正、充分放權”的原則,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教委)是實驗室建設運行的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加強實驗室建設意見、政策和總體規劃;牽頭制定實驗室建設運行與經費管理辦法,巨觀指導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組織實驗室的申報、立項、評估、驗收等;組織和指導實驗室開展預算編制,加強預算執行監控,開展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五條 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會同市教委制定實驗室建設運行與經費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審核和批覆實驗室項目經費預算;會同市教委對實驗室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六條 依託高校是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負責單位,主要職責:依託高校要將實驗室的建設發展納入學校發展重點,在學科建設、人才計畫、研究生培養指標、基本科研業務費、承擔重大科研任務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提供配套經費、人力資源、科研場所和儀器設備等條件保障,指導實驗室加強安全管理;設立北京實驗室建設委員會,負責實驗室的發展規劃、日常建設和管理,配合做好評估和考核等工作。提出實驗室名稱、發展目標、組織結構等重大事項的調整,報市教委認定;組織實驗室的培育、論證、申報,制定運行管理的實施細則,解決實驗室建設運行中的有關問題;建立健全實驗室專項經費使用和管理相關制度,組織編制實驗室經費預算,加強經費預算執行進度管理。
第七條 各實驗室作為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組建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加強對實驗室科研發展和人才培養的諮詢與指導;制定實驗室發展規劃、明確實施路徑、改革組織模式、集聚創新資源、完善管理制度、創新運行機制、承擔科技任務、培養創新人才、開展交流與合作、服務社會發展;承擔國家和北京市重大科研創新任務,解決經濟社會發展有關問題;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確保實驗室安全運行;編制實驗室經費預算,加強預算執行,對資金使用的真實性、規範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三章 立項與建設
第八條 北京實驗室建設應根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部署,堅持需求和問題導向,確定總體布局。
第九條 各高校結合自身優勢和特色,按照學校發展規劃,整合創新資源,主動承接任務,積極籌劃改革、精心開展培育。
第十條 申請建設的實驗室原則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北京實驗室總體規劃布局,具備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重要支撐的能力和條件。
(二)擁有清晰的定位和科研目標,有自身特色和技術研究前瞻性,在本領域有重要影響,有承擔國家和北京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能夠廣泛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具有良好的學術氛圍。
(三)研究方向具備堅實的學科基礎,依託高校優勢、特色學科或新興交叉學科,在相應學科擁有博士學位授權或達到相當條件,能夠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支撐相關學科卓越發展,成為北京高校新的一流學科增長點。
(四)擁有知名學術帶頭人,年齡與知識結構合理、富於創新、團結協作的優秀研究團隊,以及一支穩定、高水平的研究、實驗技術和管理人員隊伍。
(五)具備良好的研究實驗條件,包括完善的實驗設施、儀器裝備和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人員與用房相對集中。
(六)有協同合作的精神和較高的組織管理水平,能積極有效協調各協同共建單位利益,調動各參與單位的積極性。
(七)實驗室建設方案應具有明確、切實可行的發展思路、方向、任務和目標。
(八)實驗室申請立項時,一般應依託已良好運行2年以上的行業、省部級、校級重點研究機構,具備完善的組織體系、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十一條 根據市教委申報通知和要求,符合立項申請基本條件的高校按規定格式填寫《北京實驗室建設申請書》。依託高校應確保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並簽署配套支持及條件保障等意見。
第十二條 市教委按照“成熟一個,建設一個”的原則,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高校提交的《北京實驗室建設申請書》進行巨觀論證和領域論證,擇優立項建設。通過立項論證的《北京實驗室建設申請書》即視為實驗室建設任務書,並成為後續實驗室評估、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三條 依託高校應重視實驗室的建設與發展,成立由主管校領導牽頭,科技、人事、學科、財務、資產等部門和各協同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實驗室建設委員會,負責落實條件保障、日常監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協調解決實驗室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四條 實驗室實行建設委員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實驗室主任負責科研項目組織,統籌人才、經費、科技設施等資源配置,保證實現發展目標。
第十五條 各實驗室應成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職責是審議實驗室的發展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報告,指導實驗室學術評價、人才評價和人才培養。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 實驗室應建立靈活高效的人才管理機制,實驗室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充分依靠高校全職教學科研人員,充分吸引國內外訪問學者、優秀博士後等創新人才,通過靈活的人才聘用和流動機制,保持實驗室創新活力。
第十七條 實驗室應圍繞主要研究方向和重點任務設立自主研究選題,組織團隊開展持續深入的科學研究,聯合國內外優秀團隊開展協同創新,承擔國家、區域和行業的重大科技任務,充分發揮高校多學科優勢,加強跨學科、跨領域研究。實驗室對研究課題的執行情況要進行定期檢查,並及時驗收。
第十八條 實驗室應深入推進科教融合,構建長效育人機制。把科技創新納入研究生培養全過程,鼓勵本科生進入實驗室進行科研訓練,推動人才培養模式和機制創新,積極與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和行業企業聯合培養創新人才,開展學生跨校交流和聯合培養。
第十九條 實驗室應完善開放協同機制,廣泛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建立開放課題和訪問學者制度,吸引、凝聚國內外優秀學者,積極參與大型國際科技合作計畫、培育國際合作重大項目,與國內外高校或科研機構建立實質性合作關係。
第二十條 實驗室應加強智慧財產權的規範管理。在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註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成果轉讓、獎勵申報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應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應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實驗室網站,並加入市教委北京實驗室信息管理平台,及時發布相關信息與進展,促進實驗室開放與交流。
第五章 經費與保障
第二十三條 北京實驗室的建設周期為五年,在建設周期內的實驗室,每個實驗室按照每年500萬元的額度予以支持。對滿五年建設周期並通過驗收的實驗室,支持其面向北京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申請科研項目,根據項目論證與考核等情況遴選支持。
第二十四條 項目經費主要用於支持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包括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等。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購置計算類儀器設備、軟體工具;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或租賃使用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業務費:是指為完成項目目標所需購置低值易耗品的費用和消耗性費用等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材料、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檔案/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諮詢、其他等方面支出。具體支出內容可包括:
1.材料支出主要用於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2.測試化驗加工支出主要用於由於依託高校自身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等條件的限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委託或與外單位合作(包括依託高校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進行的檢驗、測試、化驗、加工、計算、試驗、設計、製作等所支付的費用。
3.燃料動力支出主要用於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測算的水、電、氣、燃料消耗等費用。
4.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支出主要用於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論證以及組織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研究人員出國(境)及外國專家來華開展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的費用。
5.檔案/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支出主要用於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資料購買及印刷、文獻檢索、專業通信、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
6.諮詢支出主要用於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諮詢支出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及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7.其他支出主要用於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業務費支出。
(三)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組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科研財務助理的勞務性費用。項目組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列支。財政供養人員不得列支勞務費。
第二十五條 依託高校應當將項目經費納入高校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項目經費使用管理具體包括:
(一)開支範圍。項目經費應按照實際需求並結合開支範圍編制預算,不得用於與實驗室項目無關的支出,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和房屋租金等,不得用於償還貸款,不得用於裝修改造和基本建設等支出。
(二)預算編制。實驗室預算按照市財政局有關財政科研類項目經費預算的要求申報。在編制預算時,可以只編制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等科目,且不需提供過細的測算依據。
(三)經費調劑。下放項目經費調劑許可權,實驗室主任根據科研實際需要調整經費支出,依託高校據實核准。
(四)政府採購。除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外,涉及政府採購事項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北京市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均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五)儀器設備採購。對使用項目經費購置的儀器、設備,應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本市關於加強首都科技條件平台建設、促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相關規定,履行查重評議程式。
(六)資產管理。依託高校使用項目經費購置(試製)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原則上由依託高校進行管理和使用,國家有權調配用於相關科學研究開發,其處置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相關規定執行。項目經費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項目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在保障有關參與單位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實施開放共享,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七)結餘、結轉資金管理。實驗室建設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由實驗室繼續使用。對按要求完成周期任務目標並通過周期驗收的實驗室,結餘資金留歸依託高校使用。依託高校將結餘資金統籌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實驗室項目團隊科研需求。
第二十六條 實驗室因故終止或被撤銷,依託高校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決算及資產清單,審核匯總後報市教委。已撥付資金或其剩餘部分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七條 實驗室建設過程中,依託高校和相關負責人出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的行為,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懲戒,包括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項目經費、取消項目承擔者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並對相關責任主體作不良信用記錄。對於違反財政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八條 實驗室應在規定時間編制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報告,並在實驗室網站公布。依託高校以年度報告為基礎,對實驗室建設情況(含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和評價,並將考核結果與年度報告一併報市教委備案。根據年度考核情況,市教委和市財政局可適時開展績效評價,對於資金使用緩慢、評價效果不好、資金使用管理出現問題的實驗室,要相應核減預算額度。
第二十九條 建設第三年,市教委將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北京實驗室開展中期評估,重點評估實驗室發展狀況和存在的問題,提出諮詢建議。
第三十條 市教委根據評估結果,對實驗室進行動態調整。對實施不力、進展緩慢、難以達到預期績效目標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則上為1年。在整改期間,暫停財政資金支持,整改後驗收合格的,恢復財政資金支持。整改後驗收仍未合格的,終止實驗室建設。
第三十一條 建設期滿,市教委、市財政局將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北京實驗室開展周期驗收,全面了解和檢查實驗室五年的運行狀況、研究進展、績效成果、經費使用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北京實驗室統一命名為“××北京實驗室”,英文名稱為“Beijing Laboratory of××,Beijing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教委、市財政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試行)》(京教研〔2017〕19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制定《北京實驗室建設運行和經費管理辦法》的政策背景是什麼?
為規範和加強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市教委、市財政局協同起草研製了《北京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根據建設實際,《北京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主要作了3項調整:
1.經費支持額度。市級財政對實驗室進行穩定支持,對未滿五年建設周期的實驗室,由原來的每個每年300萬元至800萬元調整為每個每年500萬元經費投入。同時,對滿五年建設周期並通過驗收的實驗室支持其面向北京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申請研究項目,根據項目論證與考核等情況遴選支持。
2.經費使用範圍。由參照北京市教育財政科研類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調整為主要用於支持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包括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等。
3.經費使用管理。由參照北京市教育財政科研類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調整為納入高校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並明確了開支範圍、預算編制、經費調劑、設備採購、資產管理、結餘資金管理等內容。
二、《北京實驗室建設運行和經費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管理辦法》主要包含七部分35條內容:
第一部分總則(第1-3條),明確了制定該管理辦法的背景、適用範圍,進一步闡釋了北京實驗室的目標和定位以及建設遵循的原則。
第二部分職責(第4-7條),明確了市教委、市財政局、依託高校在北京實驗室建設中的職責,確立了實驗室主體的許可權和責任。
第三部分立項與建設(第8-12條),明確了實驗室的申建條件、申建與論證程式等內容。
第四部分運行與管理(第13-22條),明確了實驗室建設運行的基本組織架構、建設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職責、實驗室人員和科研管理等內容。
第五部分經費與保障(第23-27條),明確了實驗室建設經費來源、額度、列支範圍、賬戶管理等要求。
第六部分考核與評估(第28-31條),明確了實驗室的考核機制、考核要點、動態管理與退出機制。
第七部分附則(第32-34條),明確了實驗室的中英文名稱,本辦法解釋許可權和實施起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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