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4年10月,《北京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及修訂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北京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北京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簡稱國合基地)是指符合北京市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規劃的重點領域方向,具有較強的國際合作基礎和能力,在全球科技合作交流中作用突出、實效顯著的科技園區、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社會組織、科技企業等各類創新主體。
第三條 國合基地布局建設總體遵循以下原則:
(一)立足全球,融匯資源。堅持全球視野,與世界領先大學、科研機構、企業、園區、中介機構等建立並深化合作關係,成為北京融入全球創新網路的重要力量。
(二)創新模式,促進合作。鼓勵創新主體積極探索多樣化的合作方式與路徑,實現資源共享與優勢互補,發揮示範引領作用,推動國際科技合作向更深層次、更廣領域發展。
(三)分類施策,注重實效。鼓勵不同類型的國合基地充分挖掘自身優勢,搭建富有特色、卓有成效的國際科技合作平台載體,有力支撐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國合基地布局、認定和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引導國合基地強化領域布局,依據全市重點工作,結合重點領域、重點國別發布國合基地徵集指南,指導國合基地的建設運行。
(二)負責國合基地的認定、調整、撤銷。
(三)組織開展國合基地綜合評價工作。
第五條 依託單位負責各國合基地建設和運行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國合基地的發展方向、中長期目標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國合基地的日常管理,具備專職人員、後勤保障等配套條件,提供穩定資金支持,保障項目和經費合規。
(三)每家依託單位原則上只設一個國合基地。依託單位可根據實際需求在內部設立國合基地的分支機構。依託單位設立國合基地分支機構時,需向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備案。
第三章 申報條件和認定程式
第六條 國合基地應圍繞北京高精尖產業及未來產業等重點領域開展國際合作,聚焦世界科技前沿,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
第七條 國合基地的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記註冊滿3年,在有效存續期內的獨立法人機構,且近3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有相對穩定的國際科技合作渠道、管理制度、人才團隊和資金來源,設有國際合作專職人員或管理機構,有明確的國際科技合作目標及實施方案,並取得顯著成效。
第八條 根據依託單位性質不同,國合基地分為園區類國合基地、科研類國合基地、平台類國合基地和企業類國合基地。園區類國合基地為依託科技園區、產業基地建立的國合基地。科研類國合基地為依託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醫療機構建立的國合基地。平台類國合基地為依託技術轉移機構、孵化器、加速器、社會組織等平台載體建立的國合基地。企業類國合基地為依託科技企業建立的國合基地。各類國合基地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園區類國合基地
1.園區(含園區內創新主體)累計與不少於5家國(境)外科技園區、產業基地、企業、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機構等簽訂合作協定或建立合作機制,國際科技合作成效顯著。
2.場地規劃建設面積或占地面積原則上不低於5萬平方米。
3.園區(含園區內創新主體)每年舉辦、承辦的大型國際科技合作交流活動不少於1場,或園區(含園區內創新主體)每年舉辦、承辦等的中小型國際科技合作交流活動不少於5場。
4.具備較強的涉外接待能力,接待設施需設定清晰、準確的中英文雙語標識,提供中英文雙語宣傳資料,園區(含園區內創新主體)每年接待來自國(境)外參訪團隊不少於5次,總接待人數不少於30人次。
5.配套服務功能完善,能為入駐創新主體提供國際化、專業化服務。
(二)科研類國合基地
1.累計與不少於5家重點領域、重點國家(地區)的科技類知名機構簽訂合作協定或建立合作機制,國際科技合作成效顯著。
2.在前沿、交叉領域具備較強研發能力和獨特優勢。
3.近五年承擔國家級或北京市級國際科技合作項目不少於10項,且所承擔項目能有效帶動北京重點產業領域的發展;或設有1家及以上國家級或北京市級國際聯合實驗室、國際聯合研發中心或與國際組織合作共建的科研平台。
4.建立了具有較強研發實力的國際化研發團隊。近五年聘用(含兼職聘用)經相關管理部門認定的外籍高層次人才不少於5人或外籍優秀青年人才不少於10人。
5.每年舉辦、承辦相關領域高層次國際學術交流活動不少於5次。
(三)平台類國合基地
1.累計與不少於20家國際組織、國(境)外政府機構、產業集群、中介機構、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簽訂合作協定或建立合作機制,及時獲取國際科技項目和人才需求等信息,並為入駐平台的成員單位提供信息共享服務。
2.近五年促成了5個(含)以上國際技術轉移及跨境孵化項目,或推動在京轉化落地的國際技術項目已累計獲得1億元風投資金支持或有2個以上的在京轉化落地國際技術項目已獲得1000萬元風投資金支持。
3.每年舉辦、承辦的大型國際創新資源對接活動不少於1場,或每年舉辦、承辦的中小型國際創新資源對接活動不少於10場。
(四)企業類國合基地
1.依託單位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且認定資格處於有效期內。
2.近三個會計年度年均國際業務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或國際業務銷售收入總額占同期業務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20%。
3.與國(境)外企業或科研機構建立了長期穩定的研發合作關係,或設立了具有一定規模和研發實力的海外研發中心。
4.建立了具有較強研發實力的國際化研發團隊。近五年聘用(含兼職聘用)經相關管理部門認定的外籍高層次人才不少於1人或外籍優秀青年人才不少於3人。
第九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發布指南並每年組織申報。初評階段按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組織專家開展會議評審,形成初步意見;複評階段組織專家開展論證,明確任務目標,進行實地考察,形成擬認定名單,並按程式確定和公布國合基地名單。
第十條 國合基地正式認定後,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授牌。
第四章 運行與評價
第十一條 國合基地應積極拓展國際科技合作渠道,加強國際聯合研發,促進科研資源、數據與成果的開放共享,提升“引進來”“走出去”合作創新能力,擴大國際科技合作示範影響力。
第十二條 國合基地簽訂重大國際科技合作協定、舉辦重大國際科技合作活動或取得其他標誌性成果時,應在取得成果後一個月內書面報送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
第十三條 國合基地發生實施方案變更、負責人變更、合作單位調整、退出等重大事項調整時,應在變更後一個月內書面報送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
第十四條 國合基地於每年12月底前總結本年度工作,制訂下一年度工作計畫,按要求提交年度報告,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備案;根據依託單位的要求,不定期匯報工作進展和重大事項等情況;配合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做好國合基地考核評估工作。
第十五條 國合基地應加強智慧財產權全過程管理,注重科技成果套用、轉化、管理。
第十六條 國合基地實行定期評價、動態調整、優勝劣汰。國合基地有效期為三年,三年期滿後從組織管理、渠道建設、資源集聚、示範引領等維度對國合基地開展綜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評價結果為優秀的,予以繼續保留國合基地資格;評價結果為良好或合格的,需重新申報國合基地的資格認定;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國合基地的資格認定。
第十七條 國合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資格:
(一)經多次催告,超過兩個月仍未提交年度報告。
(二)不參加綜合評價,或在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等不端行為。
(三)存在學術造假、抄襲等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重大科技倫理違規行為。
(四)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五)司法、行政機關認定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並被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支持與服務
第十八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通過市財政科技經費等形式支持國合基地開展國際聯合研發、國際技術轉移轉化、國際科技交流活動以及其他國際科技合作相關工作,提升國合基地創新能力和服務能力。
第十九條 鼓勵各區結合產業政策、區域政策,根據國合基地建設發展需求,給予土地、資金、人才保障等配套支持,服務重點產業發展,提升區域創新能力。
第二十條 根據國合基地認定和定期評估結果,通過後補助方式擇優給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結合年度考核和績效評價結果,擇優推薦國合基地申報部市各類科技項目。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或實際情況適時修訂。《北京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京科發〔2016〕442號)同時廢止。
修訂說明
關於《北京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的修訂說明
一、修訂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國際科技合作工作,提出了擴大國際科技交流合作,加強國際化科研環境建設,形成具有全球競爭力的開放創新生態的新目標、新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在致2023年中關村論壇的賀信中指出,當前,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深入發展,人類要破解共同發展難題,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需要國際合作和開放共享。202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將“國際科學技術合作”單獨列為第八章,明確國家促進開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國際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支撐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將“國際開放合作”單獨列為第六章,明確本市發揮國際交往中心功能建設資源優勢,加強與國際組織、外國地方政府的科技交流合作;支持組織和個人開展國際科技交流合作。
現行《北京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京科發〔2016〕44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16年8月26日開始施行,至今已經實施8年。《管理辦法》有效推動了北京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簡稱國合基地)的建設與發展,探索了“項目-人才-基地”相結合的國際科技合作新模式,湧現了一批在國際科技合作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標桿單位,提升了我市國際科技合作的質量和水平。隨著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深入發展,當前國際科技合作形勢已發生深刻變化。為適應新形勢、新變化,構建更加高效的國際科技合作體系,提高國際科技合作成效,切實發揮國合基地的示範引領作用,亟待開展《管理辦法》修訂工作。
二、修訂過程
一是摸清底數。為確保修訂工作的精準性和實效性,全面梳理北京市國合基地以及由我委推薦的國家國合基地情況,圍繞所屬領域、依託單位性質、級別、合作國家(地區)分布等內容進行梳理,形成了紮實的工作底數,為修訂工作提供數據支撐。
二是開展政策調研。在修訂過程中,高度重視政策研究,收集分析國家和兄弟省市有關國合基地的政策15篇。通過深入學習和對比分析,進一步明確了北京市國合基地的建設方向和重點,為科學合理制定《管理辦法》提供了有力的參考依據。
三是多方聽取意見。組織召開兩次專家座談會,共邀請16家高校、園區、平台單位座談。分三輪向140家北京市創新主體徵求意見,總計收到106家單位的反饋信息。經過認真分析研究,綜合考慮可行性、代表性等因素,採納了其中部分有價值的建議。
三、修訂思路和主要內容
(一)修訂思路
一是著力打造示範標桿。將“拔高選優”原則貫穿始終,確保國合基地遵循高標準、嚴要求,能夠發揮示範引領作用,為北京市高質量發展提供強有力支撐。
二是面向北京發展需求。發揮北京市國際創新資源集聚優勢,緊密結合當前國際形勢,聚焦北京市重點技術領域、重點合作國別開展國際合作。
三是科學分類精準施策。根據底數情況,將國合基地分為園區類、科研類、平台類和企業類,針對不同類型國合基地分別施策,方便開展精細管理。
四是突出預期目標成效。加強資源整合,鼓勵各類國合基地打造自身優勢特色,形成成效卓著的國際科技合作平台載體,有力支撐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二)主要修訂內容
現行《管理辦法》共五章二十一條,分別為總則、條件和程式、管理制度、支持方式、附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對現行《管理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修訂後共六章二十二條,分別為總則、職責、申報條件和認定程式、運行與評價、支持與服務、附則。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明確劃分國合基地的管理職責。規定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布局、認定和管理(第四條),國合基地依託單位負責國合基地的建設和運行管理(第五條),明確劃分了國合基地的管理職責。
2.強調圍繞北京重點產業領域開展國際合作。明確國合基地圍繞北京市高精尖產業及未來產業等重點領域開展國際合作,聚焦世界科技前沿,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第六條)。
3.根據依託單位性質重新劃分國合基地類型並制定分類條件。為充分發揮不同類型依託單位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的優勢特色,便於分類施策,根據依託單位性質重新劃分了國合基地類型並制定分類條件(第八條)。其中,園區類國合基地側重考察場地條件、國合交流活動承辦能力、涉外接待能力、配套服務能力等;科研類國合基地(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側重考察國際聯合研發能力、國合項目承擔能力、人才引進能力、國合學術交流活動承辦能力等;平台類國合基地側重考察國合渠道拓展能力、促進國際技術、項目和人才落地北京與成果轉化能力、承辦國際創新資源對接活動能力等;企業類國合基地側重考察國際業務開展能力、國際化研發能力、人才引進能力等。
4.最佳化完善國合基地評價機制。規定國合基地實行定期評價、動態調整、優勝劣汰的評價機制。將國合基地的評價檔次從三檔(優秀、合格、不合格)細化為四檔(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並明確了國合基地的評價維度(第十六條)。
5.新增對國合基地的多項支持措施。一是鼓勵各區結合產業政策、區域政策,根據國合基地建設發展需求,對國合基地給予配套支持(第十九條)。二是規定根據國合基地認定和定期評估結果,通過後補助方式擇優給予支持(第二十條)。三是擇優推薦國合基地申報部市各類科技項目(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