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研項目管理辦法》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推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高質量發展,實現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研資源更加合理有效配置,促進科研管理水平和科研項目質量提升,促進多出優秀成果和優秀人才制定的辦法。四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於2023年5月6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3年5月12日。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關於公開徵求《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在全黨大興調查研究的工作方案》部署要求,我們研究形成了《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為儘快出台該辦法,切實解決人民民眾就業、社保、人事人才、勞動關係和收入分配等領域“急難愁盼”事項,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於2023年5月12日前將意見建議以電子郵件形式反饋我廳。
聯 系 人: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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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023年5月6日

徵求意見稿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研項目管理辦法(暫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推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高質量發展,實現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研資源更加合理有效配置,促進科研管理水平和科研項目質量提升,促進多出優秀成果和優秀人才,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研項目(下簡稱“科研項目”)包括三類。
(一)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下簡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全省人社事業高質量發展需要,由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所(下簡稱“人科所”)統一組織實施的年度科研項目(下簡稱“廳級科研項目”)。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所屬各單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實施的且納入人科所備案管理的年度科研項目(下簡稱“廳屬單位備案科研項目”)。
(三)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所屬單位根據本地區人社事業高質量發展需要,納入人科所備案管理的年度科研項目(下簡稱“市縣備案科研項目”)。
第三條 科研項目管理主要包括:項目設定,項目實施主體,申報及立項,過程管理,評審和結項,項目成果的套用與轉化,項目經費的管理與使用,備案科研項目的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堅持“權責清晰、公平競爭、擇優立項、管理規範、監督有力”的原則。
第二章 項目設定
第五條 科研項目的選題圍繞四川人社事業發展中心,服務全省人社工作大局,以人社領域重難點和滿足人民民眾需求為主攻方向,積極探索有四川特色的人社事業發展規律,注重科研項目的前瞻性、科學性、實用性,積極推進理論與實踐融合創新,原則上當年11月底前結題。
第六條 廳級科研項目選題範圍以科研項目需求指南為準。人科所於上年末或年初面向全省徵集確定年度人社科研項目目錄,並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官方網站發布。
第七條 廳級年度科研項目分為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重點項目經費由省財政納入人科所年度部門預算予以保障。一般項目經費自籌。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可給予適當經費配套。
第八條 廳屬單位備案科研項目、市縣備案科研項目分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所屬相關單位、有關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所屬單位組織實施,需於立項後15個工作日內在人科所備案編號。
第三章 項目實施主體
第九條 人科所是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研項目歸口管理部門。科研項目的管理中,人科所主要負責:
(一)廳級科研項目申報指南的編制及發布;
(二)廳級科研項目的組織申報及立項、過程督導、評審驗收、經費撥付等;
(三)廳屬單位備案科研項目和市縣備案科研項目的備案管理;
(四)科研項目的評優及成果彙編;
(五)項目評審專家庫的組建管理;
(六)與科研項目管理相關的其他事宜。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機構,包括項目牽頭單位和項目參與單位。
(一)項目牽頭單位。應當制訂和落實本單位項目管理和經費管理制度規範,落實科研項目實施的基本保障條件,協調管理項目的組織實施與重要事項,審核並提交真實、有效的項目資料及其證明材料,依法依規調整項目預算。
(二)項目參與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牽頭單位要求和項目分工情況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是指錄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科研項目評審專家庫中的專家,科研項目立項及結項評審專家原則上從評審專家庫中選取。
(一)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相當於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思想作風正派、有較高學術水平,在本領域或行業內權威性較高;
(二)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個人諮詢論證意見;
(三)不得索取和收受禮金或禮品,不得有其他不利於公平、公正評審事項發生;
(四)評審專家本人申請本年度科研項目,不參加本年度項目評審工作;
(五)專家庫專家由人科所負責聘任,每屆聘期不超過5年,專家庫每年視需要作調整。
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牽頭單位的在職人員,主要負責牽頭制訂具體方案和組織項目實施,按規定安排和使用項目經費,向項目牽頭單位及時報告有關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相關問題,按要求撰寫、提交和歸檔項目相關資料。
第四章 申報及立項
第十三條 廳級科研項目自科研項目需求指南發布之日起開始受理申報,期限一般為1個月。
第十四條 申報科研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權,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和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申報重點項目,項目負責人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中級職稱須有兩名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書面推薦方可申報;
(三)申報一般項目,項目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四)項目負責人必須實質性地負責、組織和承擔項目的實施工作,不能從事實質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請;
(五)同一申報人當年只能申報一個科研項目,且過去負責的科研項目已結項。
第十五條 申報人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官方網站下載科研項目申報有關材料,根據科研項目需求指南和申請材料要求認真填寫,按規定時間送所在單位審核。所在單位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進行資格審查並簽署意見。在申報期內將申報書送交人科所審核。
第十六條 科研項目實行專家評審制。立項評審按學科劃分評審組,屆時抽取一定數量的專家庫成員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 人科所負責組織廳級年度科研項目的資格複查、立項評審、覆核審批等工作,確定立項名單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批。
第十八條 審批立項的年度廳級科研項目由人科所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官網發布《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課題立項名單通知》(下稱《立項通知》)。立項時間從《立項通知》發布之日算起。
第五章 過程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將科研項目納入本單位的科研工作計畫,按有關規定落實項目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項目負責人要按本辦法和管理部門要求做好項目自我管理,組織課題組成員按計畫進度和質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務。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須由項目負責人提交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報人科所審批:
(一)變更項目負責人;
(二)改變項目名稱;
(三)研究內容有重大調整;
(四)變更項目管理單位;
(五)變更或增補課題組成員;
(六)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和各級管理部門共同做好項目管理。人科所對項目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和各地各單位管理情況進行抽查。
第六章 評審和結項
第二十三條 廳級科研項目結項評審由人科所組織實施,通過評審後予以驗收結項。
(一)評審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合格”等次通過驗收,“不合格”等次為未通過。
(二)通過驗收的科研項目,由人科所負責辦理驗收結項,並頒發《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研項目結項證書》。
(三)對評審結果為“不合格”和對不按規定報送材料的科研項目,作不予結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驗收合格的廳級科研項目最終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關領導、決策部門報送時,應在醒目位置標明“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級科研項目”字樣。
第二十五條 凡在申請科研項目中弄虛作假、抄襲剽竊、侵犯智慧財產權者,一經發現並查實後,取消個人三年申報資格,已獲準立項的項目不予結題。
第七章 項目成果的套用與轉化
第二十六條 人科所負責項目成果的整理集結,形成年度《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研項目成果彙編》,及時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科技廳、省社科聯和其他省直部門及有關市(州)、縣(市、區)黨委政府。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每年組織一次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優秀科研項目評選活動,評選範圍為廳級科研項目、廳屬單位備案科研項目和市縣備案科研項目。評選為“優秀”等次的科研項目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頒發《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優秀科研項目證書》,數量原則上不超過參評總量的30%。
第二十八條 人科所、各課題組和課題組所在單位,應採取各種積極措施加強對科研項目研究成果的宣傳、推廣和轉化,充分發揮其在黨委政府決策中的作用。具有重要套用價值、重要學術意義的最終研究成果或階段性成果要及時摘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有關領導機關,向社會廣泛宣傳。
第八章 項目經費的管理與使用
第二十九條 項目經費管理參照《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6〕50號)《四川省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十六條政策》(川委辦〔2016〕47號)《關於進一步完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川委辦〔2017〕2號)《四川省科技計畫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川財教〔2017〕40號)《關於改革和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川財規〔2022〕10號)等相關規定實施。
第三十條 項目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統一管理,項目負責人在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計畫自主支配項目經費,研究經費實行專項核算,確保專款專用。項目負責人是課題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重點項目經費一次核定,分期撥付,包乾使用,超支不補。撥款一般在項目立項後撥付60%,驗收結項後撥付40%尾款,未通過結項驗收的科研項目不予撥付尾款。
第三十二條 項目經費的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一)管理費:指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提取的管理費;
(二)資料費:指開展項目研究所需的資料收集、數據採集、複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購置費等;
(三)調研差旅費:指為完成項目研究工作而進行的國內調研活動開支的差旅費,其標準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會議費:指圍繞項目研究舉行的小型研討會的經費開支;
(五)諮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項目組成員不得在本項目領取專家諮詢費;
(六)印刷費:指項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費、列印費和謄寫費等;
(七)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無財政撥款工資性收入的科研人員、非科研人員額外工作補貼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及學生等的勞務費,其中包括項目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
(八)其他支出:項目研究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條 項目研究成果通過驗收後,其經費結餘(包括預留經費)可用於項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補助。其餘部分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繼續用於開展其它人社科研工作。在同等條件下,原項目負責人有優先使用權。
第三十四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清理收支賬目,如實編制《結項審批書》中的經費決算表,接受管理部門檢查。
第三十五條 項目經費的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人科所對項目經費的使用行使監督、檢查和指導職責;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對項目經費實施具體管理,按財務制度要求對項目經費的預算、決算和開支情況進行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財務部門應妥善保存項目經費賬目和單據,以備上級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審計。
第九章 備案科研項目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 人科所對廳屬單位備案科研項目、市縣備案科研項目進行備案管理。備案科研項目的申報立項、過程督導、經費撥付、結項評審等由各廳屬單位、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市(州)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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