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學術和技術帶頭人評定管理辦法

《自貢市學術和技術帶頭人評定管理辦法》是自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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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信息

各區(縣)黨委組織部,各區(縣)政府發展改革委、教育體育局、科技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區(縣)科協、社科聯,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自貢市學術和技術帶頭人評定管理辦法》《自貢市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評定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自貢市委組織部 自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自貢市教育和體育局 自貢市科學技術和知識產權局
自貢市財政局 自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自貢市科學技術協會 自貢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2018年8月17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推動振興發展的實施意見》(自委發〔2016〕35號)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8部門印發的《四川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評定管理辦法》《四川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評定管理辦法》(川人社發〔2016〕43號)等檔案精神,為加快培養造就一批一流水平的學術和技術領軍人才,引領和帶動我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建設城鄉一體繁榮幸福新自貢,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貢市學術和技術帶頭人(以下簡稱市學術技術帶頭人)是我市設立的科學技術和人文社會科學方面的最高學術稱號。其評定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由市委組織部、市發改委、市教育體育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科協、市社科聯(以下稱市直八部門)共同負責,結合市“雙千計畫”優秀專家評定工作一併開展,同部署,同命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評定
第三條 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從自貢市行政區域內的在職專家中推薦評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遵紀守法,積極為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自貢科技經濟社會事業作貢獻;
(二)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強烈的事業心、嚴謹的治學態度和開拓創新、拼搏奉獻的精神;
(三)學術技術水平處於省內外先進或市內領先地位,是我市某一學科、專業或研究領域的奠基人或開拓者,能夠開闢本學科、專業或研究領域新的發展方向,能夠引領本學科、專業或研究領域保持和趕超省內外先進水平,善於發現、培養和使用人才;
(四)具有良好的研究開發、溝通協調、組織管理能力,能夠敏銳把握國家戰略需求和世界科技發展態勢,提出戰略性、前瞻性、創造性的研究構想,能夠引領原創性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的研究和關鍵領域攻關;
(五)一般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學術技術工作;
(六)具有中國國籍和教授、研究員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含享受教授、研究員待遇的高級工程師,若行業內暫無正高級的,可放寬到副高級職稱),聘任在專業技術崗位上的企事業單位人員和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不具有中國國籍的國家、省“千人計畫”和符合條件市“雙千計畫”入選者,可不受國籍和職稱條件限制。
市學術技術帶頭人除具備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取得下列一項或多項省內外同行公認的重要成就:
(一)在科學研究方面,潛心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為社會提供了新知識、新原理、新方法,並取得具有重大學術價值的理論創新成果;
(二)在技術開發方面,具有主持完成國家、省(部)、市(廳)重大工程、重點項目的研究、開發、實施及推廣套用工作等經歷,有重大發明創造、重大技術革新,或解決了關鍵性的技術難題,或推廣了新技術、新工藝,並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或在涉外項目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突出貢獻;
(三)在醫療衛生方面,醫術精湛,多次成功地診治疑難、危重病症,或在較大範圍內多次有效地預防、控制、消除疾病,社會影響大;
(四)在教育教學方面,長期從事一線教學工作,培養青少年有突出貢獻,對教育思想和教學方法有重要創新,在教育領域和全社會享有較高聲望,或主編的教學大綱、教材和教學參考書已在全國或省(部)、市範圍內推廣使用,效果優異,或主研的教育科研課題榮獲省(部)級教學成果二等獎及以上獎勵;
(五)在文化藝術方面,學術造詣深厚,行業知名度高,創作的代表性作品或取得的重要成果在文化領域有較大影響力,在弘揚巴蜀文化、推動文藝創新、促進自貢文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貢獻;
(六)在哲學社會科學方面,具有主持國家、省部級課題或市級重大課題、領導重點學科建設等經歷,其研究成果有重大創新和影響,或在國家、省(部)、市科技進步、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決策和實施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七)取得省內外同行公認的其他重要成就。
省科技傑出貢獻獎獲得者、管理期內的省學術技術帶頭人可直接確定為市學術技術帶頭人。符合條件的國家、省“萬人計畫”和“千人計畫”入選者優先評定為市學術技術帶頭人。
第四條 市學術技術帶頭人一般按一級學科、專業評定。每個學科、專業每次評定1-3人,重點、優勢、新興、交叉及覆蓋面廣或對科技進步、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影響重大的學科、專業可適當增加評定數量。條件尚不成熟的學科、專業暫不評定。市學術技術帶頭人每次評定管理總名額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人才隊伍建設目標以及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等因素確定。
第五條 市學術技術帶頭人評定工作原則上兩年進行一次。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直有關部門擬定新一批市學術技術帶頭人評定工作方案並報請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各縣(區)、部門和單位開展市學術技術帶頭人推薦工作。
第六條 市學術技術帶頭人由縣(區)政府、市直部門、中央和省在市單位主(代)管部門、市級學術和技術團體負責推薦,不受理個人申請。其中,非公有制單位人選由其單位所在的縣(區)政府或所屬市級學術和技術團體組織推薦。推薦工作堅持“民主公開、客觀公正、競爭擇優”原則。被推薦人應填寫《自貢市學術和技術帶頭人推薦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由推薦單位審查公示(其中,遵守黨風黨紀情況由推薦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審查)。
第七條 市直八部門對被推薦人的資格條件和推薦程式進行審查,確定有效候選人。
第八條 市科協、市社科聯分別組織專家委員會評議有效候選人的學術技術水平,按照評定名額的兩倍推薦產生初評通過人選。
第九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可採取異地同行專家評價方式評議初評通過人選的學術技術水平,按照評定名額推薦產生終評通過人選。專家評議堅持“業內認可、客觀公正、競爭擇優”原則。
第十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專家終評通過人選面向全社會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中對專家終評通過人選學術技術水平、學術道德有異議的,由本屆投訴諮詢專家委員會調查處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直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人選名單,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報市委、市政府批准。市委、市政府發文公布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名單,市政府頒發《自貢市學術和技術帶頭人證書》。
第三章 職責和待遇
第十一條 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在管理期內應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職責:
(一)提倡科學道德,維護科學精神,發揚優良作風,普及科學知識;
(二)積極促進科學技術的研究、發展和套用,努力創新,做出成績;
(三)積極培養人才,推動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
(四)承擔市委、市政府及市直有關部門組織的諮詢、評議任務;
(五)認真履行所在單位賦予的崗位職責,在本職崗位上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六)努力推動我市經濟社會事業振興發展,積極為脫貧攻堅獻計出力。
第十二條 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在管理期內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市委、市政府發給相應的崗位激勵資金,會同市“雙千計畫”優秀專家評定一併安排,所需經費由市級財政負擔,在市人才發展資金中列支;
(二)可按規定申請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培養支持經費,用於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人才培養和學術交流等工作,所需經費由市級財政負擔,在市人才發展資金中列支;
(三)醫療待遇方面按照自貢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關於服務高層次人才提供更好生活便利的五項措施(試行)>的通知》(自人才〔2017〕2號)相關規定執行,其中: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和省學術技術帶頭人,按照省規定執行。其他人員按市規定執行;
(四)其子女可在所居住的市級或縣(區)範圍內一次性自由選擇中國小就讀,其中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應在學生所在片區統籌予以保障;
(五)在聘崗、住房等方面,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六)參加國家、省、市有關部門組織的學習進修、學術交流、休假療養等活動。
第四章 管理和服務
第十三條 市學術技術帶頭人管理期限為四年,起始時間自被批准的次月1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對管理期內的市學術技術帶頭人由所在單位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內容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情況,考核結果記入本人考績檔案。對考核優秀和不合格人員,應分別報市委組織部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不定期抽查考核情況。對考核優秀人員,優先作為“省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等推薦對象。在市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不納入考核範圍。
第十五條 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在管理期內考核優秀或合格,管理期滿後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範圍、條件的,可再次被推薦、評定管理。再次推薦、評定與首次推薦、評定程式相同。
第十六條 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停發崗位激勵資金:
(一)退休;
(二)去世;
(三)調市外單位工作;
(四)被取消市學術技術帶頭人稱號。
第十七條 市學術技術帶頭人有下列情況之一,取消市學術技術帶頭人稱號及其他待遇:
(一)弄虛作假、謊報成績和成果,騙取市學術技術帶頭人稱號者;
(二)喪失或違背市學術技術帶頭人所必須具備的思想政治條件和職業道德標準者;
(三)受到開除黨籍或行政開除處分,以及受到刑事處罰者;
(四)擅自離職、不履行規定職責,工作瀆職、失職,造成嚴重損失或不良影響者;
(五)管理期內1次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八條 對應取消市學術技術帶頭人稱號及相關待遇的,所在縣(區)、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直有關部門研究處理,處理結果報市委、市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 市直八部門應切實採取措施,積極營造寬鬆、民主、開放的學術研究氛圍,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體系,加強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大力支持市學術技術帶頭人開展科技創新工作。
在審批重大工程項目、重點科技計畫、前沿科研課題和資助科研經費時,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評審合格後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和重點支持:
(一)多名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合作研究、實施的;
(二)市學術技術帶頭人與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合作研究、實施的;
(三)市學術技術帶頭人技術領銜的。
第二十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戰略部署,及時組織相關領域的市學術技術帶頭人研究推動自貢全面創新改革驅動轉型發展和“建設城鄉一體繁榮幸福新自貢”及“三個加快”的政策建議,供市委、市政府決策參考;充分利用國家重點學科、國家重點實驗室、博士後科研流動(工作)站和創新實踐基地、院士(專家)工作站、專家服務基地、繼續教育基地等平台,發揮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在專業發展、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等方面作用;建立健全相應平台,促進市學術技術帶頭人之間交流合作。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部門和單位應積極支持市學術技術帶頭人申報科研項目、申請科研經費、承擔科研課題,為其參加學習進修、學術交流、休假療養等活動提供便利;應儘量保持市學術技術帶頭人業務工作的相對穩定,保證其有足夠的時間從事學術技術工作,充分發揮其在專業發展、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等方面作用,安排社會活動和社會兼職應充分尊重本人意見;應與市學術技術帶頭人保持經常聯繫,及時掌握其思想、學習、工作和生活情況,並將其取得重大學術技術成果、受到獎懲、工作變動、職務變化、患重大疾病、退休和去世等情況及時報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以做好有關管理服務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5 年12月20日市人事局等八部門印發的《自貢市學術和技術帶頭人選拔管理辦法》(自人發〔2005〕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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