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根據國家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業技術資格是專業技術人員學術技術水平的標誌,不與工資等待遇直接掛鈎,可作為用人單位聘任和專業技術人員應聘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
第三條 國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制定頒發的各系列(專業)專業技術資格條件,是評價專業技術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基本標準。
第四條 各級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是綜合管理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本地區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第五條 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按人事隸屬關係和資格層級實行下列分級管理:
(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負責管理全省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二)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和授權或批准組建中、初級評審會的省直單位及省屬企事業單位,負責管理所轄範圍內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三)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負責管理所轄範圍內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第六條 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按照評審許可權制定年度評審計畫,及時向社會發布評審相關信息。
第二章 申報
第七條 符合國家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規定的申報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可申報相應專業技術資格。
第八條 實行考評結合的系列(專業),須先取得相應專業考試合格證後,方可申報專業技術資格。
實行以考代評的系列(專業),相應層級的專業技術資格不再實行申報評審。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單位或人事代理機構辦理申報專業技術資格手續,並由個人提供能反映其專業技術水平、工作業績和職業道德等方面的下列有效材料:
(一)《專業技術資格審查表》、《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專業技術資格送審表》;
(二)取得現資格以來發表、出版的本專業論文、論著;
(三)取得現資格以來的專業技術成果、獎項,承擔課題(項目)、項目完成情況,專業技術成果轉化、套用以及新產品開發、推廣、套用等方面的業績材料;
(四)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年度考核以及職稱外語(古漢語、醫古文)等證明材料;
(五)本人及所在單位對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材料真實性保證書;
(六)評審需要的其它材料。
職稱外語(古漢語、醫古文)、論文和論著、業績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其他材料提供複印件,並由核實人簽字並加蓋核實人所在單位公章。
第十條 因專業技術工作崗位變動需轉換專業技術資格系列的,應先同級轉換相應系列,次年起才可晉升相應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轉換系列依據相應資格條件並按專業技術資格申報評審程式進行。實行以考代評的系列,不得通過系列轉換方式取得資格。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歷和業績從取得現資格之年起計算,終算時間為申報評審前一年的12月31日。
第十二條 所在單位須對申報人員取得現資格以來的職業道德、工作表現等進行考核評估,對學歷、資歷、職稱外語(古漢語、醫古文)、論文論著、業績等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並對考核結果及所有申報材料進行公示公展,時間不少於7日。
第十三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查實無問題的人員,其申報材料按單位隸屬關係送相應的主管部門和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逐級審查。
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材料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複審同意後,送相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材料經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或省有關部門複審同意後,送相應的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
報送單位報送申報材料應按規定製作申報人員基本信息報表(含電子版)。
對不符合申報條件或不符合申報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本省暫無條件評審的專業技術資格,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委託外省或者中央單位評審;外省或者中央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需委託我省代評的,應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辦理有關委託手續。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是評價專業技術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組織。評審委員會的職責是按照規定的評審許可權、範圍、程式,依據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評審申報的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由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或批准組建。省直單位及省屬企事業單位高、中級評審委員會,設區市高級評審委員會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授權或批准組建;設區市中級評審委員會由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組建。
受委託承擔評審管理工作的機構(單位)為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評審活動的組織安排。
第十七條 高、中級評審委員會按照專業(學科)設定相應的評審委員會評審庫。高級評審委員會評審庫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會同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或省直單位及省屬企事業單位組建管理。中級評審委員會評審庫由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或省直單位及省屬企事業單位負責組建管理。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庫實行超員配置,其成員在省內外同行專家中遴選。
主任委員庫應由5-7名本專業(學科)在職的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知名度較高的學術、技術帶頭人組成。
委員庫應由本專業(學科)在職的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專家組成,人數一般在40人以上。
評審委員會可按分支專業(學科)設立若干專業(學科)評議組。每個專業(學科)評議組成員庫應由在職的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同行專家組成,人數一般在15人以上。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庫實行動態管理,每年調整補充一次,每三年更新一次,更新人數不少於總數的二分之一,其成員一般只能在一個評審委員會中任職。
第四章 評審
第二十條 各級評審委員會應按照同級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規定的時間、評審範圍、評審專業和評審程式開展評審工作,接受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評審工作實行報告審批制度。高級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議前7日,其辦事機構須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呈報評審委員會評審方案及報批表,明確參評人員情況、時間、地點、組織、程式、評審需求等內容,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批覆後方可召開評審會議。
第二十二條 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應堅持客觀公正、好中選優原則,實行比例控制,從嚴控制通過率,提高評審質量。
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根據行業特點和專業技術人員結構狀況,確定各系列各專業評審通過率。各級評審會應在核定的通過率範圍內進行評審。
第二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的選定實行隨機抽取制度。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議前2日,其辦事機構應在評審委員會評審庫組建部門監督下,從主任委員庫中隨機抽取主任委員1名,從委員庫中隨機抽取若干名成員,組成不少於11人的執行評審委員會,下設專業(學科)評議組的,應從專業(學科)評議組成員庫中隨機抽取不少於5名成員組成專業(學科)評議組,專業(學科)評議組負責人一般由當年度的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擔任。
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對抽取的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名單應嚴格保密,並於評審會議召開前1日,按抽取順序秘密通知執行委員本人。
第二十四條 下設專業(學科)評議組的評審委員會,先由專業(學科)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議,並提出初評意見,再提交評審委員會審定。
申報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破格申報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均需參加答辯。
對成果共用發生爭議、材料與實際工作有出入、論文雷同需核實以及評審委員會(評議組)認為必須通過答辯才能判定水平的申報人員,應當由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通知其到會答辯。
第二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須在不少於規定的執行委員人數出席的情況下進行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應按照國家、省有關職稱政策和標準條件對申報材料和專業(學科)評議組的意見進行審議,並在此基礎上進行投票表決,按照贊成票超過出席會議的執行委員的三分之二且通過人數在確定的評審通過率範圍內,確定評審通過人員名單。
未出席評審會議或者中途離會,未參加審議過程的委員不得投票、委託投票或者補充投票。
召開評審會議時,除執行委員及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列席。
第二十六條 評審結果無論通過與否,必須填入《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在《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上籤字,並加蓋評審委員會印章。
對評審未通過的人員,當年不得進行複議、複評。
第二十七條 建立評審會議記錄製度。記錄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評審對象、會議議程、委員評議意見、投票結果等事項。記錄由會議主持人及記錄人簽名後歸檔並嚴格保密。
第二十八條 評審結果實行報批制度。高級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應在評審會議結束7日內,由其辦事機構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報送下列審批材料:
(一)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情況綜合報告
(二)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結果分析表(含電子版)
(三)申報專業技術資格人員評審情況一覽表(含電子版)
(四)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會議記錄
(五)專業技術資格評審通過人員公示名單(含電子版)
(六)按規定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省直單位及省屬企事業單位中級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應在評審會議結束7日內,由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以評審委員會名義函告其省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設區市中級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由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審批。
第五章 審批
第二十九條 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結果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批覆,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結果由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或省行政主管部門批覆。
第三十條 審批部門應在收到材料後對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進行審核
。 第三十一條 審核通過後,審批部門將擬批覆人員姓名、性別、工作單位、資格名稱、專業以及受理舉報單位聯繫方式等通過網路等形式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
對舉報反映的問題,若舉證清楚應及時責成相關單位核查。對公示無異議的,給予批覆。
經審批部門核准批覆的人員,其資格取得時間,自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人員,若非本評審委員會評審範圍或未經審批部門核准批覆的,其評審結果一律無效。
第三十三條 經審批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由審批部門頒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統一印製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評審結果批覆後,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應及時將申報評審材料退回給報送單位。批覆通過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由所在單位或人事代理機構存入個人檔案。其他個人提交的材料、證件退還申報人員。
評審未通過人員的申報評審材料,屬個人提交的業績、論文、成果、證書、證明等退回申報人員;涉及有關組織核查、評價和評審組織的結論,包括評審表,不予退回,保存一年後銷毀。
第六章 監督
第三十五條 評審工作實行迴避制度,申報人員不能擔任執行委員,執行委員在評審過程中涉及其直系親屬的,應主動申請或被告知迴避。
第三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提供不實材料或違反規定的申報人員,取消其申報評審資格,3年內不得再申報評審,並視情況建議有關部門予以嚴肅處理。通過評審的,予以撤銷。
第三十七條 對評審材料審核不嚴,包庇、縱容弄虛作假,甚至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個人的責任,並建議有關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對不正確履行職責,違反評審工作紀律,泄露評審秘密的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取消其委員資格,禁止再參加評審工作,並視情況建議有關部門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九條 對不執行國家、省有關規定,違反評審程式、降低評審標準或超越評審範圍和許可權,不能保證評審質量,不能正確履行職責的評審委員會,視情況作出限期整改、取消評審結果等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評審權。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認定或審定專業技術資格的,按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本辦法公布前制定的本省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