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2022年4月18日,《四川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選拔管理辦法》印發。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六中全會,中央、省委人才工作會議,省委十一屆九次、十次全會精神,加快培育一批支撐高水平科技自主自強的創新型領軍人才,引領帶動我省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推進四川建設具有全國影響力的創新人才聚集高地和科技創新中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以下簡稱“省學術技術帶頭人”)是我省設立的科學技術和人文社會科學方面的省級學術稱號。
第三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融入新發展格局,全面落實“四個面向”要求,深入實施新時代人才強省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突出以科學精神、創新價值、創新能力、業績貢獻為主的人才評價導向,重點選拔培養學術技術水平處於省內外領先,在推動國家(省級)重大戰略、重大產業、重大工程、重大創新平台、重要理論創新、新型高端智庫建設等方面業績卓著、貢獻突出、示範帶動作用顯著的領軍人才,為深入推進創新驅動引領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人才支撐。
第四條 選拔工作遵循以下原則:堅持黨管人才、凝心聚力,堅持聚焦中心、服務發展,堅持高端引領、選育並重,堅持公平公正、競爭擇優。
第五條 根據省委、省政府對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和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省學術技術帶頭人選拔可增設基層、產業等人才專項。人才專項的設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需求商有關部門確定。
第六條 省學術技術帶頭人選拔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由省委組織部、省發展改革委、教育廳、科技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科協、省社科聯及省委軍民融合辦、經濟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國資委、省市場監管局、省林草局等產業專項涉及部門共同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選拔條件
第七條 省學術技術帶頭人從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在職學術技術人才中推薦選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祖國,遵紀守法,積極為四川高質量發展作貢獻;
(二)弘揚科學家精神,有良好的科研誠信和職業道德、強烈的事業心、嚴謹的治學態度和開拓創新、拼搏奉獻精神;
(三)學術技術水平處於國內外先進或省內領先地位,是我省某一學科(專業)或研究領域的奠基人、開拓者或重要推動者,能夠開闢本學科(專業)、研究領域新的發展方向或引領其保持和趕超國內外先進水平,善於發現、培養和使用人才;
(四)具有良好的研究開發、溝通協調、組織管理能力,能夠敏銳把握國家戰略需求和世界科技發展態勢,提出戰略性、前瞻性、創造性的研究構想,能夠引領原創性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研究、突破關鍵共性和前沿引領技術攻關;
(五)具有中國國籍和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聘任在專業技術崗位上的企事業單位人員;
(六)一般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按規定辦理延長退休手續的除外),身心健康,能堅持正常的學術技術工作。
國家人才計畫入選者在支持期(管理期)內的,“天府青城計畫”“天府峨眉計畫”領軍人才層次及以上項目入選者在管理期內的,不再申報省學術技術帶頭人。管理期內的省學術技術帶頭人不重複申報其他批次選拔。
第八條 省學術技術帶頭人除具備上述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取得下列一項或多項國內外同行公認的重要成就:
(一)在科學研究方面,潛心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研究成果有原創性、重大科學價值和良好套用前景;或在我省實驗室體系等重大科技創新平台建設、實施重大科技專項、學科建設、人才培養中貢獻突出,在本領域具有顯著學術影響力;
(二)在哲學社會科學方面,具有主持國家級課題或省(部)級重大課題、領導重點學科建設等經歷,其研究成果有重大創新和影響,或推動哲學社會科學理論研究服務公共決策、制度設計、新型智庫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績卓著;
(三)在產業技術開發方面,具有主持完成國家、省(部)級重大工程、重點項目、重大平台的研究、開發、建設、實施及推廣套用工作等經歷,圍繞關鍵核心技術領域開展技術攻關、工程套用,有重大發明創造,推動我省產業關鍵技術革新或解決了生產、基礎設施建設中關鍵性技術難題;或在行業中發揮技術引領作用,技術達到國內外領先水平,處於同行業、產業龍頭地位;或長期堅持在工農業生產、建設和科技推廣一線,在科技成果轉化及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推廣中業績突出,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四)在農業農村發展方面,科技研究成果具有開創性和重大套用價值,有重大成果轉化、技術突破,推動全省農林牧漁業創新發展;或在推動鄉村振興中,助推鄉村產業壯大、結構最佳化、提質增效,促進鄉村文化繁榮、生態文明、科學規劃、基層治理等方面貢獻突出,被同行公認的領軍人才;
(五)在醫療衛生方面,長期從事醫療衛生科研臨床一線工作,醫術精湛,診治疑難、危重病症成績突出;或在有效預防、控制、消除疾病,創造健康有益環境,保護人民生命健康,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等方面業績為同行公認,社會影響大;
(六)在文化藝術方面,學術造詣深厚,行業知名度高,為繁榮發展全省文化事業,推動新聞出版、文學藝術、考古發掘和保護、文旅融合、宣傳傳播和弘揚巴蜀文化、促進巴蜀文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貢獻;
(七)在教育教學方面,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一線,在人才培養、學科(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育教學改革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具有國內領先的教育教學理念、堅實的學科教學理論基礎和豐富的教育教學經驗,在教育領域享有較高聲望;
(八)取得國內外同行公認的其他重要成就。
第九條 省學術技術帶頭人一般按一級學科、專業選拔,每個學科、專業每次選拔2-3人,每批次新增300名左右;重點、優勢、新興、交叉及覆蓋面廣或對科技進步、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影響重大的學科、專業可適當增加選拔數量;條件尚不成熟的學科、專業暫不選拔。
第三章 選拔程式
第十條 省學術技術帶頭人選拔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選拔程式如下:
(一)制定方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選拔方案報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選拔推薦工作。
(二)資格審查、推薦申報。由市(州)政府、省直部門、中央在川單位主(代)管部門負責資格審查和推薦,不受理個人申請。其中,非公有制單位人選由其單位所在的市(州)政府負責資格審查、推薦。各市(州)政府、省直部門、中央在川單位主(代)管部門在控制指標範圍內擇優推薦,鼓勵專家推薦。推薦人選須經專家評議,未進行專家評議或評議未通過的,不得作為推薦人選。推薦對象工作所在單位對其基本情況和業績貢獻等審查公示,並徵求紀檢監察部門意見。
(三)分類專家初評。省科協、省社科聯、人才專項涉及的省直有關部門分類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評議候選人的學術技術水平,按照評定名額的兩倍推薦產生初評通過人選。
(四)資格複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對初評通過人選的資格條件和推薦程式進行複審,確定有效初評通過人選。
(五)專家終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初評情況,組織省內外同行專家評議有效初評通過人選學術技術水平,按照評定名額推薦產生終評通過人選。採取適當形式對終評通過人選進行公示。
(六)審定公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直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人選名單,經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由省政府發文公布省學術技術帶頭人名單,頒發《四川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證書》。
第四章 職責和待遇
第十一條 省學術技術帶頭人在管理期內應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職責:
(一)提倡科學道德,維護科學精神,發揚優良作風,普及科學知識;
(二)積極促進科學技術的研究、發展和套用,努力創新,做出成績;
(三)積極培養人才,推動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
(四)承擔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關部門組織的諮詢、評議任務;
(五)與所在單位簽訂管理期內須完成的體現學術技術帶頭人作用的崗位職責任務,認真履行所在單位賦予的崗位職責,在本職崗位上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六)努力推動我省經濟社會事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二條 省學術技術帶頭人在管理期內享受以下待遇:
(一)每月發放崗位激勵資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具體負責發放工作,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承擔;
(二)可按規定申請省學術技術帶頭人培養支持經費,用於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人才培養和學術交流等工作;
(三)因公臨時出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術訪問、出席重要國際學術會議以及執行國際學術組織履職任務等學術交流合作,出國批次數和在外停留天數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出國經費按有關規定執行。對使用國家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經費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的,要體現既符合科研活動規律、又符合預算管理要求的原則;
(四)按規定享受四川省高層次人才醫療待遇、子女就學管理支持政策;
(五)在聘崗和住房等方面,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六)參加國家和省有關部門組織的學習進修、學術交流、休假療養等活動。
第五章 管理和服務
第十三條 省學術技術帶頭人管理期限為六年,起始時間自被批准的次月1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對管理期內的省學術技術帶頭人,由所在單位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內容為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及省學術技術帶頭人與所在單位簽訂的崗位職責任務的履行情況,考核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結果記入本人考績檔案。對考核優秀和不合格人員,報省委組織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省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不定期抽查考核情況。對考核優秀人員,優先作為國家人才計畫的推薦對象。
第十五條 省學術技術帶頭人在管理期內考核為優秀或合格的,管理期滿後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範圍、條件的,可再次被推薦、選拔管理。再次推薦、選拔與首次推薦、選拔程式相同。
第十六條 省學術技術帶頭人有下列情況之一,取消其省學術技術帶頭人稱號及其他待遇:
(一)喪失或違背省學術技術帶頭人所必須具備的思想政治條件和職業道德標準的;
(二)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受到開除黨籍或行政開除處分,或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擅自離職、不履行規定職責,工作瀆職、失職,造成嚴重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五)管理期內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的。
第十七條 省學術技術帶頭人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停發崗位激勵資金:
(一)退休;
(二)去世;
(三)調離四川;
(四)被取消省學術技術帶頭人稱號。
第十八條 對應取消省學術技術帶頭人稱號及相關待遇的,由所在地區、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直有關部門研究處理,處理結果報省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 省直有關部門切實採取措施,積極營造寬鬆、民主、開放的學術研究氛圍,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體系,加強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大力支持省學術技術帶頭人開展科技創新工作。
在審批重大工程項目、重點科技計畫、前沿科研課題和資助科研經費時,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和重點支持:
(一)多名省學術技術帶頭人合作研究、實施的;
(二)省學術技術帶頭人與其他省級人才計畫入選者合作研究、實施的;
(三)省學術技術帶頭人技術領銜主持的。
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應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戰略部署,及時組織相關領域的省學術技術帶頭人研究深入推進創新驅動引領高質量發展的政策建議,供省委、省政府決策參考;充分利用國家重點學科、國家(省)重點實驗室、國家(省)技術創新中心、博士後科研流動(工作)站和創新實踐基地、院士(專家)工作站、教育部及省級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專家服務基地、繼續教育基地等平台,發揮省學術技術帶頭人在專業發展、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等方面作用;建立健全相應平台,促進省學術技術帶頭人之間交流合作。
第二十一條 各地、各部門和單位應積極支持省學術技術帶頭人申報科研項目、申請科研經費、承擔科研課題,為其參加學習進修、學術交流、休假療養等活動提供便利;應儘量保持省學術技術帶頭人業務工作的相對穩定,保證其有足夠的時間從事學術技術工作,充分發揮其在專業發展、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等方面作用,安排社會活動和社會兼職應充分尊重本人意見;應與省學術技術帶頭人保持經常聯繫,及時掌握其思想、學習、工作和生活情況,並將其取得重大學術技術成果、受到獎懲、工作變動、職務變化、患重大疾病、退休和去世等情況及時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以做好有關管理服務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10月8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八部門制定發布的《四川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評定管理辦法》(川人社發〔2016〕4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