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評定管理辦法

自貢市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評定管理辦法是自貢市印發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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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信息

各區(縣)黨委組織部,各區(縣)政府發展改革委、教育體育局、科技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區(縣)科協、社科聯,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自貢市學術和技術帶頭人評定管理辦法》《自貢市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評定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自貢市委組織部 自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自貢市教育和體育局 自貢市科學技術和知識產權局
自貢市財政局 自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自貢市科學技術協會 自貢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2018年8月17日

檔案原文

自貢市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評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推動振興發展的實施意見》(自委發〔2016〕35號)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8部門印發的《四川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評定管理辦法》《四川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評定管理辦法》(川人社發〔2016〕43號)等檔案精神,為加強我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隊伍梯隊建設,提高我市自主創新能力,推動振興發展,決勝全面小康,建設城鄉一體繁榮幸福新自貢,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貢市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以下稱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是我市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的重點培養對象。其評定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由市委組織部、市發改委、市教育體育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科協、市社科聯(以下稱市直八部門)共同負責,結合市“雙千計畫”優秀專家評定工作一併開展,同部署,同命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評定
第三條 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從自貢市行政區域內在職的中青年專家中推薦評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遵紀守法,積極為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自貢科技經濟社會事業作貢獻;
(二)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強烈的事業心、嚴謹的治學態度和開拓創新、拼搏奉獻的精神;
(三)知識面較寬,具有本學科、專業或研究領域系統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本學科、專業或研究領域及相關學科、專業或研究領域的現狀,對本學科、專業或研究領域的發展動向有一定的預見性;
(四)具有較強的研究開發、溝通協調、組織管理能力,思維活躍,發展潛力較大;
(五)主持或主研完成過市(廳)級及以上的學術、技術項目,作為主要完成者,多次獲得過市級及以上科技成果獎勵;或取得了多項專利成果;或撰寫出版過學術、技術專著;或主研的教育科研課題榮獲省(部)級教學成果三等獎及以上獎勵;或在市級以上核心刊物發表過多篇學術、技術論文,其中至少有兩篇在省級中文核心期刊發表或科技核心期刊發表,並在省內外同行中產生較大影響;或在技術開發工作中,完成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取得了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六)年齡在4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學術技術工作;
(七)具有中國國籍和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聘任在專業技術崗位上的企事業單位人員和專業技術類公務員。
第四條 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一般按一級學科、專業評定。每個學科、專業每次評定3人左右,重點、優勢、新興、交叉及覆蓋面廣或對科技進步、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影響重大的學科、專業可適當增加評定數量。每次評定管理總名額按市學術技術帶頭人評定管理總名額的1:2至1:3的比例掌握。
第五條 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評定工作兩年進行一次,與市學術技術帶頭人的評定工作同步進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直有關部門擬定新一批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評定工作方案後,組織各縣(區)、部門和單位開展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推薦工作。
第六條 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由縣(區)政府、市直部門、中央和省在市單位主(代)管部門、市級學術和技術團體負責推薦,不受理個人申請。其中,非公有制單位人選由其單位所在的縣(區)政府或所屬市級學術和技術團體組織推薦。推薦工作堅持“民主公開、客觀公正、競爭擇優”原則。被推薦人應填寫《自貢市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推薦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由推薦單位審查公示(其中,遵守黨風黨紀情況由推薦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審查)。
第七條 市直八部門對被推薦人的資格條件和推薦程式進行審查,確定有效候選人。
第八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專家委員會,採取候選人匿名、專家委員會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評議有效候選人的學術技術水平,按照評定名額推薦產生評定通過人選。專家委員會評議堅持“同行評價、業內認可、客觀公正、競爭擇優”原則。公示中對專家終評通過人選學術技術水平、學術道德有異議的,由本屆投訴諮詢專家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九條 市直八部門審定公布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名單。
第三章 職責和待遇
第十條 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在管理期內應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職責:
(一)提倡科學道德,維護科學精神,發揚優良作風,普及科學知識;
(二)積極促進科學技術的研究、發展和套用,努力創新,做出成績;
(三)積極培養人才,推動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
(四)認真履行所在單位賦予的崗位職責,在本職崗位上發揮骨幹作用;
(五)努力推動我市經濟社會事業振興發展,積極為脫貧攻堅獻計出力。
第十一條 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在管理期內享受以下待遇:
(一)可按規定申請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培養支持經費,用於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人才培養和學術交流等工作,所需經費由市級財政負擔,在市人才發展資金中列支;
(二)參加國家、省、市有關部門組織的學習進修、學術交流等活動;
(三)在推薦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省、市學術技術帶頭人,省優秀專家時,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第四章 管理和服務
第十二條 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管理期限為四年,起始時間自被批准的次月1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 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由所在單位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內容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情況,考核結果記入本人考績檔案。對考核優秀和不合格人員,應分別報市委組織部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不定期抽查考核情況。
第十四條 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在管理期內考核優秀或合格,管理期滿後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範圍、條件的,可再次被推薦、評定管理。再次推薦、評定管理與首次推薦、評定管理程式相同。
第十五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資格及相關待遇:
(一)弄虛作假、謊報成績和成果,騙取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資格者;
(二)喪失或違背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所必須具備的思想政治條件和職業道德標準者;
(三)受到開除黨籍或行政開除處分,以及受到刑事處罰者;
(四)擅自離職、不履行規定職責,工作瀆職、失職,造成嚴重損失或不良影響者;
(五)管理期內1次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六條 對應取消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資格及相關待遇的,所在縣(區)、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直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第十七條 市直八部門應優先和重點支持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承擔市級重大科研項目、重大科技計畫和重大工程項目等,積極為其提供學習進修機會和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促進其提高學術技術水平。
第十八條 各縣(區)、部門和單位應切實採取措施,擇優安排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到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科研基地、重點建設學科等機構進行科學研究、實踐鍛鍊,為其儘快成長創造有利條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5 年12月20日市人事局等八部門印發的《自貢市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推薦管理辦法》(自人發〔2005〕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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