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已經2015年8月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70次部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繼續教育活動,保障專業技術人員權益,不斷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稱繼續教育),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繼續教育應當以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為導向,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和前瞻性,堅持理論聯繫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培養與使用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適應崗位需要和職業發展的要求,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完善知識結構、增強創新能力、提高專業水平。
第五條 繼續教育實行政府、社會、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投入機制。
國家機關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所需經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不斷加大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經費的投入。
第六條 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的管理體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對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制定繼續教育政策,編制繼續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
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本行業繼續教育的規劃、管理和實施工作。
第二章 內容和方式
第七條 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理論政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專業工作應當掌握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等專業知識。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應不少於90學時,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於總學時的2/3。
專業技術人員通過下列方式參加繼續教育的,計入本人當年繼續教育學時:
(一)參加培訓班、研修班或者進修班學習;
(二)參加相關的繼續教育實踐活動;
(三)參加遠程教育;
(四)參加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學術訪問等活動;
(五)符合規定的其他方式。
繼續教育方式和學時的具體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發展戰略和崗位要求,組織開展繼續教育活動或者參加本行業組織的繼續教育活動,為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提供便利。
第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根據崗位要求和職業發展需要,參加本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活動,也可以利用業餘時間或者經用人單位同意利用工作時間,參加本單位組織之外的繼續教育活動。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有職業資格要求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參加繼續教育活動提供保障。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經用人單位同意,脫產或者半脫產參加繼續教育活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與勞動者的約定,支付工資、福利等待遇。
用人單位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在工作時間之外參加繼續教育活動的,雙方應當約定費用分擔方式和相關待遇。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可以與生產、教學、科研等單位聯合開展繼續教育活動,建立生產、教學、科研以及項目、資金、人才相結合的繼續教育模式。
第十四條 國家通過實施重大人才工程和繼續教育項目、區域人才特殊培養項目、對口支援等方式,對重點領域、特殊區域和關鍵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給予扶持。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日原人事部發布的《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人核培發〔1995〕1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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