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是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規劃,由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面向社會發行,用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各項業務領域的積體電路(IC)卡。

社會保障卡作用十分廣泛。持卡人不僅可以憑卡就醫進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實時結算,還可以辦理養老保險事務;辦理求職登記和失業登記手續;申領失業保險金;申請參加就業培訓;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和申領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網上辦理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等。

社會保障卡採用全國統一標準,社會保障號碼按照《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採用公民身份號碼。

截至2018年6月底,全國社會保障卡持卡人數達到11.5億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
  • 外文名: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ocial security card
  • 簡稱:中國社保卡
  • 作用:用於社會保障服務
類型,功能,作用,辦理條件,開展情況,現狀,範圍,問題解答,安全設計,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二章 發行管理,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三章 製作管理,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四章 套用管理,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六章 產品管理,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章 附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

類型

社會保障卡從持卡人類型來看,可以分為兩類,即:面向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人員離退休人員發放的稱為社會保障(個人)卡,面向用人單位發放的稱為社會保障(用人單位)卡。我國勞動保障部有關卡規劃和規範的重點為社會保障(個人)卡,各地區實際發放的也多集中於個人卡,所以我們所說的社會保障卡,就是指社會保障(個人)卡。

功能

社會保障卡卡面和卡內均記載持卡人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等基本信息,卡內標識了持卡人的個人狀態(就業、失業、退休等),可以記錄持卡人社會保險繳費情況、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信息、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信息、職業資格和技能、就業經歷、工傷及職業病傷殘程度等。社會保障卡是勞動者在勞動保障領域辦事的電子憑證。持卡人可以憑卡就醫,進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結算;可以憑卡辦理養老保險事務;可以憑卡到相關部門辦理求職登記和失業登記手續,申領失業保險金,申請參加就業培訓;可以憑卡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和申領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等。此外,社會保障卡還是握在勞動者手中開啟與系統聯絡之門的鑰匙,憑藉這把鑰匙,持卡人可以上網查詢信息,將來還可以在網上辦理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在推行社保一卡通,部署擴展社會保障卡套用領域的工作。為此,該部發布了《關於社會保障卡載入金融功能的通知》。載入金融功能後的社會保障卡在具有信息記錄、信息查詢、業務辦理等功能的同時,還可作為銀行卡使用,具有現金存取、轉賬、消費等金融功能。以便促進金融服務民生,方便民眾享受社保待遇和金融服務。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的金融套用為人民幣借記套用,暫不支持貸記功能。該卡卡片介質一般為接觸式晶片卡,但也有銀行發行介質為接觸+非接觸的雙界面卡的社會保障卡,社保卡用晶片加隱蔽磁條複合卡的形式暫時過渡,晶片中應同時包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套用和金融套用。社會保障卡採用全國統一標淮,社會保障號碼按照《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採用公民身份號碼。從此,社保卡將加入金融功能,全國統一。
例如,北京市居民健康卡、京醫通卡及北京通卡將實現“三卡合一”。此前,大多數北京市民在就醫過程中都曾遇到過這樣的問題,光拿上社保卡卻發現有時掛號、結算醫院並不認,還需要再額外辦理各家醫院的就診卡。
與此同時,本市推行了超過5年的居民健康卡、在北京市屬醫院範圍內全覆蓋的京醫通卡以及主要面向本市新農合參合農民發放的北京通卡三種卡片在功能上也存在交叉和重疊。
融合後的新北京通卡分為北京通社保卡、北京通基本卡和北京通臨時卡三類。北京通社保卡和北京通基本卡的發放對象為在京繳納社保的常住居民(含北京戶籍人口和非北京戶籍人口),北京通臨時卡發放對象則為臨時來京人員。屆時,北京通社保卡將包括社保套用、“北京通”套用、健康套用、金融套用、交通套用;北京通基本卡包括“北京通”套用、健康套用、金融套用、交通套用。最終這張“北京通”將成為一張多功能社會服務卡。
北京市醫管局也會做好技術銜接,同時各醫療機構也會逐步完成院內讀卡機的升級改造。到2017年年底,預計面向本市270萬新農合參合農民的發卡率將達到85%。在北京通卡發放後,包括各大醫院的就診卡和京醫通卡等將會逐步退出。

作用

1.個人社會保障相關信息記錄、電子憑證和信息查詢等;
2.記錄參保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性別、民族、戶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
3.查詢本人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繳納情況;
4.可持卡到醫院就醫,進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結算,到藥店買藥;
5.辦理醫療、失業、養老、工傷和生育等社保事務;
6.查詢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累計總額等信息;
7.辦理領取養老金等社保事務,進行求職、失業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申請參加職業培訓等。
8.用於身份證明。

辦理條件

符合申領條件的人員可以通過電話向申領網點預約或直接前往街道(鎮)社會保障卡申領服務網點申請辦理社會保障卡(包括學籍卡)。申領時需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申領表(集體戶口市民需要攜帶戶籍所在地警署或派出所開具的戶籍證明)等相關資料。諮詢電話12333。

開展情況

現狀

自2011年9月起,多地社會保障卡載入金融功能,社保卡更換了金融晶片,新社保卡成為持卡人享有社會保障和公共就業服務權益的電子憑證,具有信息記錄、信息查詢、業務辦理等社會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時可作為銀行卡使用,具有現金存取、轉賬、消費等金融功能。
截至2016年底,我國社會保障卡持卡人數達9.72億人,2017年,社保卡還將基本實現全國一卡通。
截至2018年6月底,全國社會保障卡持卡人數達到11.5億人。

範圍

金融社保卡在全國範圍內鋪開,包括廣東、湖北、內蒙、黑龍江、山西、山東、寧夏、河北、貴州、新疆、重慶等地都開始發行金融社保卡。

問題解答

問:在使用社保卡之前,已發生門診醫療費用,如何報銷?
答:使用社保卡之前,已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交到單位或社保所按原流程報銷,如果您已使用過社保卡就醫,需同時將社保卡上交。
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障卡
問:門診掛號診療費用不按比例報銷了?
答:自2009年6月1日起,門診診療費由醫療保險基金定額支付2元,其餘費用由參保人員現金交納。值得說明的是,無論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是否超過門診起付線,醫療保險基金同樣定額支付2元。
問:外購藥品醫療費用是否持卡實時結算?
答:因外購藥品發生的醫療費用不進行持卡實時結算,仍按原結算方式操作。
問:參保人員什麼特殊情況下發生的全額現金墊付醫療費用可進行報銷?
答:如遇有急診未持社會保障卡、計畫生育手術、企業欠費、手工報銷或補換社保卡期間、參保後未發社會保障卡等情況就醫的,仍由參保人員個人現金全額墊付醫療費用,不能在醫院直接完成實時結算,符合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條件的,要按照原流程辦理手工報銷手續。
問:如何讀懂實時結算收費票據?
答:實時結算收費票據明細中,醫療保險範圍內金額能夠納入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費用總額。
本次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按照政策規定應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總額,包括門診大額醫療,退休人員補充保險,殘疾軍人補助。
“本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包括三部分內容:
1、自付一:按比例個人應負擔的醫療費用(包括起付線和超封頂線以上金額);
2、自付二:乙類目錄中需要個人負擔的金額(如乙類藥品中個人自付的10%的醫療費用);
3、自費:報銷範圍(即藥品、診療、服務設施三個目錄)以外的醫療費用;
當次就醫醫療費用總額=本次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本次個人負擔。
問:在職轉退休人員應如何進行社保卡信息變更?
答:持卡人信息,可到發卡單位所在區縣的社保經辦機構進行數據同步
問:在職轉退休人員沒有及時變更社保卡信息會出現哪些問題?
答:在職職工退休後沒有及時變更信息,在持卡就醫時,仍將按照在職職工的門診起付線和報銷比例進行報銷,這可能會損害參保人員的醫保權益。
問:持卡就醫是否需要選定醫院?
答:實行持卡就醫後,個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仍以醫保手冊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為準,A類、中醫、專科醫院可以直接就醫。
問:參保人員持社保卡就醫,起付線有變化嗎?
答:持卡就醫後起付線標準不變:參保人員門(急)診費用一個年度內只扣一個起付線:超過起付線的部分,按照政策規定的報銷比例,個人只負擔應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用。
問:持卡就醫後,個人帳戶管理的政策有何調整?
答:個人帳戶管理的政策沒有調整。持卡就醫後參保人員的個人帳戶金額仍按月劃入參保人在北京銀行的醫保專用存摺中,個人帳戶資金仍可在銀行自主支取。
問:已領取社保卡的參保人不慎將醫保手冊(藍本)丟失,如何處理?如社保卡丟失,如何補辦?
答:需通過單位到參保地的區縣社保中心辦理補領醫保手冊(藍本)手續,在補辦醫保手冊(藍本)時,單位需提供持卡人的社保卡,區縣社保中心將為其同步更新社保卡的卡內信息。
社保卡丟失需通過單位到參保地的區縣社保中心辦理補領卡手續,單位需同時提供參保人員的醫保手冊(藍本),區縣社保中心將為其同步更新社保卡的卡內信息。
問:社會保障卡到哪裡領取?
答:在職人員在參保單位領卡;退休人員在原參保單位領卡;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在參保街道社保所領取;職介、人才存檔人員在參保區職介、人才服務中心領卡。
問:領到卡後,發現卡內信息有誤怎么改?
答:發現此種情況,多為照片與本人不符,或姓名音同字不同等。凡屬上述情況,持卡人應通過單位將社保卡交回區社保中心。
問:領到的社保卡與本人身份證信息不一致怎么辦?
答:將社保卡與身份證或戶口簿複印件交給單位,由其上交區縣社保中心重新制卡。
問:如何查詢卡內信息?
答:可持卡到卡服務網點由工作人員幫助查詢,或持卡在自助終端機電子觸控螢幕上自助查詢。
本市社保卡服務體系主要由社保卡服務網點、社保卡服務熱線、社保卡服務網站和社保卡自助服務終端四部分組成。社保卡服務網點設定在全市300多個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和18個區縣社保中心及市經濟開發區社保中心,方便持卡人辦理社保卡相關業務;社保卡服務熱線是“96102”,提供24小時開通服務;另外通過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可進入社保卡服務網站界面。社保卡服務網點和本市二級以上的定點醫療機構內均安裝了社保卡服務自助終端機,可實現查詢醫保信息以及預掛失等功能。
問:為什麼單位中有的職工有卡,有的沒有?
答:本次發放的社會保障卡為2009年2月16日零時醫療保險資料庫中的時點信息,此後新參保的人員及因信息比對有誤需進行二次信息採集的人員不在本次發卡範圍。因此,造成單位中有的職工有卡,有的沒有。
問:參保人領卡後,對持卡就醫的時間如何確定?為什麼一些單位告知參保人在下半年或年度才能使用社保卡就醫結算?
答:參保人員在領到社保卡後,即可到定點醫療機構持卡就醫、實時結算。但在此之前如有個人全額墊付的醫療費用,應提前辦理手工報銷手續。
問:已領取社保卡的參保人員,其手中的醫保手冊(藍本)是否繼續使用?
答:本市的社保卡將分期分批發放,在社保卡完全替代醫保手冊(藍本)之前,社保卡與醫保手冊(藍本)並行使用。醫保手冊(藍本)停止使用時,將向全市發布通知予以告知。
問:本次看病忘了帶卡怎么辦?
答:領到社保卡的參保人員在已開通持卡就醫結算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須出示社保卡。未出示社保卡的,所發生費用由個人全額負擔,醫保基金不能支付。
問:初次使用社保卡的參保人員如何辦理開卡的手續?
答:參保人員持社保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在辦理掛號或交費的同時,社保卡即可開通。
問:持社會保障卡怎樣看病?
答:首先,在掛號時必須出示社會保障卡,現金交納個人自付、自費費用,醫院為參保人員出具收費票據;其次,到診室看病時,要向醫生主動出示社會保障卡和“北京地區醫療機構門急診病歷手冊”;第三,交費時,須將社會保障卡和交費單據一起交給結算人員,繳納個人自付、自費部分費用;最後拿到結算單據後,認真核對單據上的各項內容,收回社保卡。
問:退休人員統一補充醫療保險是否同時刷卡結算?
答:是。
問:補(換)社會保障卡期間如何看病?
答:參保人員在申請補(換)社會保障卡期間,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需要主動出示《新發與補(換)社會保障卡證明》。定點醫療機構根據《新發與補(換)社會保障卡證明》採集有關的信息,並上傳費用明細。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結算醫療費用時,全額收取現金,出具相關單據,參保人員持新的社會保障卡按原流程進行醫療費用申報。
問:持卡人員到不具備刷卡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如何就醫?
答:持卡人員到不具備刷卡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先現金全額交費,由醫院為參保人員出具醫療費用單據,並上傳醫療費用明細,參保人員持社會保障卡按原流程進行門診醫療費用報銷。
問:發生工傷事故後就醫,如何區分是否應當用社保卡實時結算?如實時結算了,後又被認定工傷,如何解決?
答:如果認定確實是工傷事故,應全額墊付醫療費用,後經由工傷保險報銷;如實時結算,後又被認定工傷,參保人員將實時結算的費用辦理退費,再全額墊付醫療費用,事後將全額墊付的醫療費用申報至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手工報銷。
問:哪些情形需進行社保卡信息變更?
答:(1)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2)殘疾軍人新參保;(3)轉換醫療保險險種;(4)特殊病種審批;(5)手冊丟失補領手冊。

安全設計

卡系統軟體包括密鑰管理系統、發卡管理系統、卡管理維護系統、交易管理接口、卡內查詢系統、帳務管理、數據網路傳輸、清算管理、HIS(醫療信息管理系統)、異常交易處理功能等等。
社保卡的硬體體系結構主要包括:伺服器、工作終端、初始化設備、讀卡設備、加密機等等。
該卡要求採用密碼算法,採用晶片技術合作,有很嚴格的密鑰管理體系和審批程式,造假可能性極低。
李東榮表示,就掌握的情況看,造假的可能性是極低的,這個卡要求是採用密碼算法,採用晶片技術合作,有很嚴格的密鑰管理體系和審批程式。李東榮還說,社保卡的金融套用不支持貸記功能,使用範圍也是在境內。
社保卡是國家賦予個人社會保障權益的一種載體,請大家保護好自己的權益,特別是載入金融功能後,把卡借給別人就等於把自己的銀行卡借給別人,對自己的權益是一個損失,也給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土壤。

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47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鬍曉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鬍曉義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
為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會保障卡)的發行和套用,規範社會保障卡管理,促進社會保障卡建設穩妥、有序、健康地開展,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辦法主要對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社會保障卡的各個環節進行規範。對於社會保障卡封裝、運輸、使用及持卡人權益等涉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外部環節的管理要求,我部將另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會保障卡)發行、套用和管理,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卡,是指面向社會公眾發行,主要套用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積體電路卡。
社會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會保障和公共就業服務權益的電子憑證,具有信息記錄、信息查詢、業務辦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管理全國社會保障卡發行和套用工作。省、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社會保障卡發行和套用工作,其所屬的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社會保障卡發行和技術管理的有關事務。

第四條

社會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國通用”的原則進行建設。各地發行社會保障卡必須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採用全國統一的標準規範,保證在全國範圍內使用。

第二章 發行管理

第一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准後,可發行社會保障卡。其他任何機構和組織均不得發行社會保障卡。

第二條

發行社會保障卡的地區(以下簡稱發卡地區)應建立規範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流程,各項業務間具有較強的綜合協調性,能夠保證社會保障卡的有效套用。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技術條件:
(一)建立為社會保障卡套用提供後台支持的業務管理系統、資料庫和適於用卡方式的信息網路;
(二)具備支持社會保障卡管理和套用的技術力量,包括人員、設備等,能夠快速完成社會保障卡套用的系統布局;
(三)制定規範可行的實施方案,包括套用設計方案、費用解決方案、信息採集方案和具體發行方案等;
(四)建立科學完善的社會保障卡發行、管理制度和明確的內部控制程式,並制定應對突發事件的預案;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

申請發行社會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寫完備的社會保障卡發行註冊申請表;
(二)社會保障卡發行籌備情況說明;
(三)符合全國統一規範要求的套用領域和卡內套用檔案結構(包括本地擴充的套用領域和指標);
(四)按照統一要求設計的卡面樣式;
(五)本地區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條

社會保障卡的註冊審批程式:
(一)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行社會保障卡,需將申請發行材料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二)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行社會保障卡,需將申請發行材料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批准後,統一為被批准發行社會保障卡的地區分配社會保障卡發行機構標識號,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IC卡註冊中心備案。
(四)發卡地區若變更社會保障卡卡面、卡內檔案結構等須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重新審批。若變更供卡廠商和產品、擴大發卡人群、增加擬發卡數量等,須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三章 製作管理

第一條

社會保障卡採用全國統一的卡面樣式,正面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字樣,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會保障號碼、持卡人照片、發卡單位等信息。

第二條

社會保障卡卡內檔案結構劃分、控制密鑰載入、卡面印刷、個性化信息寫入等製作工作,由省級社會保障卡發行管理機構統一組織;省級不具備集中製作條件的,可交由發卡地市或第三方機構承辦。

第三條

發卡地區選定的承辦社會保障卡製作的第三方機構,應具備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求的安全生產環境,在數據存放、傳輸、使用以及卡片運輸過程中具有嚴格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夠保證社會保障卡數據和密鑰的安全。

第四條

初次制卡、更換供卡廠商和產品等情況下,均須通過正式制卡環境先行製作測試卡,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的標準符合性審核、安全性審核和跨地區通用性測試後,方可正式製作、發放。

第五條

發卡地區要按照方便持卡人的原則,制定科學、合理的發放流程,便捷地將社會保障卡發放到持卡人手中。

第四章 套用管理

第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積極推動社會保障卡在各業務領域的套用。對於暫不具備用卡條件的業務,須做好預留。對於需要藉助金融功能開展的業務,應通過在社會保障卡上搭載金融功能的方式實現。

第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保障持卡人查詢、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的權利,採取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護持卡人的個人隱私,依法使用與社會保障卡有關的信息,確保社會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三條

經批准發行社會保障卡的省級、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制定明確的社會保障卡套用管理規程,並通過在服務場所明示、政府網站公示等方式向社會發布。社會保障卡套用管理規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社會保障卡的功能、用途;
(二)社會保障卡的發行對象、申領條件、申領手續;
(三)社會保障卡的使用範圍(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
(四)社會保障卡損壞、遺失後的掛失、補發程式;
(五)發卡機構、持卡人及其他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規劃和部署社會保障卡的跨地區套用,實行跨地區套用接入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對各地用卡環境的一致性和安全性檢查,檢查通過的予以接入。

第五條

社會保障卡應主要用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領域。在保持主要功能不變、標準規範不變、密鑰體系不變、管理主體不變的前提下,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准,可以搭載其他公共服務功能。

第六條

社會保障卡因損壞、遺失、到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應列入失效名單。失效名單實行分級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省級、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管理全國、全省、全市範圍內的社會保障卡失效名單,並提供查詢服務。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一條

社會保障卡採用密鑰安全技術,實行全國統一的密鑰管理體系。

第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生成和管理全國通讀通寫檔案的控制密鑰、及其他需要在全國範圍內使用的密鑰,並按照統一規則逐級分散給省、地市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形成子密鑰。
省、地市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生成和管理僅限本地區使用的密鑰,以及本地區自行擴充檔案的讀寫密鑰;負責管理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逐級分散給其的子密鑰。

第三條

用於社會保障卡密鑰管理和安全套用的加密機須具有國家密碼管理部門頒發的商用密碼產品型號證書,並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規範要求。

第四條

用於存儲密鑰的社會保障卡主控密鑰卡、密鑰母卡、傳輸密鑰卡、安全訪問控制模組(PSAM卡)等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發放。

第五條

發卡地區須建立嚴格的社會保障卡密鑰管理制度,嚴格規範密鑰及加密機、主控密鑰卡、密鑰母卡、傳輸密鑰卡等密鑰載體的保管、使用程式;在確需將密鑰載體移交給第三方使用時,須做好交接記錄,簽署保密協定,審核其安全管理方案,並對第三方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發卡地區須建立PSAM卡管理制度,詳細記錄其具體信息和使用情況,建立收回、銷毀機制,並對其實際使用時的物理形式、外界條件、使用方式等進行明確規定,保證用卡環境安全。

第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社會保障卡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妥善處理社會保障卡發放、使用、及密鑰管理中出現的安全問題。凡出現密鑰載體遺失等安全事故的地區,須立即報告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並查明原因,根據國家關於安全保密的有關規定做出處理。

第六章 產品管理

第一條

社會保障卡晶片實行備案制度。發卡地區擬選用的晶片,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後,才能在社會保障卡中採用。

第二條

發卡地區擬選用的晶片,應從具備以下條件的晶片廠商所提供的產品中選擇:
(一)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認定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
(二)具有國家密碼管理部門頒發的商用密碼產品銷售許可證和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證書,至少有一款積體電路卡(IC卡)晶片產品通過國家相關部門組織的通用準則評估保證級別4+(EAL4+)的信息安全認證;
(三)企業管理規範,通過ISO9001質量體系認證並取得相應證書。

第三條

社會保障卡的晶片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硬掩膜工藝加工製造的智慧卡(CPU卡)晶片,存儲器應由隨機存儲器(RAM)、唯讀存儲器(ROM)、電可擦可程式唯讀存儲器(EEPROM)組成,不包含其他類型的存儲器;
(二)支持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認可的加密算法,具有國家密碼管理部門頒發的商用密碼產品型號證書;
(三)提供晶片的廠商對該晶片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第四條

發卡地區應選擇具有自主開發能力的廠商提供的社會保障卡卡內作業系統(COS)和讀寫機具,其選定的上述產品均需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卡規範要求。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已投入使用的社會保障卡產品質量和標準符合性等進行檢查、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一條

社會保障卡的發行費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報批並收取。

第二條

社會保障卡相關技術規範、辦事流程、制度要求、卡面樣式等,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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