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是經國務院同意發布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目錄。
2017年9月15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於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自2017年9月15日起實施。該目錄總計140項職業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 發布機構: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專業技術類:59項
- 技能人員類:81項
- 發布日期:2017年9月15日
- 實施日期:2017年9月15日
政策全文,專業技術類,技能人員類,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專業技術類
一、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總計59項。其中準入類36項,水平評價類23項)
序號 | 職業資格名稱 | 實施部門 (單位) | 資格類別 | 設 定 依 據 | 備註 | ||
1 | 教育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188號)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號) | ||||
2 | 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2〕56號) | ||||
3 | 法務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 ||||
4 | 中國委託公證人資格(香港、澳門) | 法務部 | 準入類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5 | 財政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 | ||||
6 |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 | 環境保護部 | 準入類 |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 | |||
7 | 民用核設施操縱人員資格 | 環境保護部、國家能源局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
8 | 環境保護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06號) | ||||
9 | 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及省級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 《關於建立註冊建築師制度及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設〔1994〕第598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 ||||
10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6年第147號)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4號) | ||||
11 | 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房〔1995〕147號) | ||||
12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77號) | ||||
13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城市規劃協會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人社部規〔2017〕6號) | ||||
14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6年第153號)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 | ||||
15 | 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 《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設〔1997〕222號) |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 《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35號) 《註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58號) 《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7號) 《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18號) |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 《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6號)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 《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5號)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 《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4號) | |||||||
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 《註冊環保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56號) | ||||||
註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 《勘察設計註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84號) | |||||
15 | 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 | 註冊冶金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 《勘察設計註冊冶金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85號) | ||
註冊採礦/礦物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 《勘察設計註冊採礦/礦物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86號)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 《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 《勘察設計註冊機械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87號) | |||||||
16 | 交通運輸部、農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國務院令第10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國務院令第383號) 《註冊驗船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8號) | ||||
17 | 船員資格(含船員、漁業船員) | 交通運輸部、農業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號) | |||
18 | 獸醫資格 | 農業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鄉村獸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8年第17號) | |||||||
19 |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 ||||
20 | 演出經紀人員資格 | 文化部 | 準入類 | 《國務院關於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28號)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2009年第47號) | |||
21 | 醫生資格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 |||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6號) | |||||||
人體器官移植醫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國務院令第491號) 《關於對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套用規劃及擬批准開展人體器官移植醫療機構和醫師開展審定工作的通知》(衛辦醫發〔2007〕38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 ||||||
22 | 護士執業資格 | 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護士條例》(國務院令第517號)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2010年第74號) | |||
23 |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資格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 |||
24 | 出入境檢疫處理人員資格 | 質檢總局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06號) | |||
25 | 註冊設備監理師 | 質檢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3〕40號) | |||
26 | 註冊計量師 | 質檢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註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40號) | |||
27 | 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資格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準入類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28 | 新聞記者職業資格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準入類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令2009年第44號) | |||
29 | 註冊安全工程師 | 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87號) | |||
30 | 執業藥師 |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2016年第28號) 《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34號) | |||
31 | 專利代理人 | 國家知識產權局 | 準入類 |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 | |||
32 | 導遊資格 | 國家旅遊局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3號) | |||
33 | 國家測繪地信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註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14號) | ||||
34 | 航空人員資格 | 空勤人員、地面人員 | 中國民航局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 ||
民用航空器外國駕駛員、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航行情報人員、氣象人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35 | 會計從業資格(已取消) | 財政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12年第73號) | 現已進入修法程式,視相關法律修訂情況依法作出調整 | ||
36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資格認定 | 質檢總局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 |||
37 | 工程諮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工程諮詢協會 | 水平 評價類 | 《工程諮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64號) | |||
38 |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 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10號) | |||
39 | 計算機技術與軟體專業技術資格 | 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 評價類 | 《計算機技術與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3〕39號) | |||
40 | 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 | 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 評價類 | 《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發〔2010〕6號) 《關於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中組發〔2011〕25號) 《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71號) | |||
41 |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 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55號)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財會〔2000〕11號) | |||
42 | 資產評估師 |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 水平 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規〔2017〕7號) | |||
43 |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 評價類 | 《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74號)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人職發〔1993〕1號) | |||
44 | 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 國土資源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 | 水平 評價類 |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 《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66號) | |||
45 |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 環境保護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 評價類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4〕13號) | |||
46 |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 | 水平 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47號) | |||
47 |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交通運輸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 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51號) | |||
48 |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交通運輸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 評價類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人社部發〔2015〕59號) | |||
49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 | 水利部、中國水利工程協會 | 水平 評價類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號) | |||
50 |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 | 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 評價類 | 《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20號) 《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2000〕114號) 《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 | |||
51 |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 | 審計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 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71號) 《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規定》(審人發〔2003〕4號) 《高級審計師評價辦法(試行)》(人發〔2002〕58號) | |||
52 | 稅務師 | 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 | 水平 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90號) | |||
53 | 認證人員職業資格 | 質檢總局 | 水平 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 | |||
54 |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 評價類 | 《國務院關於修改<出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94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95號) 《出版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41號)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1〕86號) | |||
55 |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 | 國家統計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 評價類 | 《統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57號)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國統字〔1995〕46號) 《關於印發高級統計師資格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90號) | |||
56 | 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 銀監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業協會 | 水平 評價類 | 《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3〕101號) | |||
57 | 證券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 | 證監會 | 水平 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 | |||
58 | 文物保護工程從業資格 | 國家文物局 | 水平 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77號) 《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文化部令2003年第26號)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文物保發〔2014〕13號) | |||
59 | 翻譯專業資格 | 中國外文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 評價類 | 《翻譯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54號) 《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3〕21號) |
技能人員類
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
(總計81項。其中準入類5項,水平評價類76項)
(總計81項。其中準入類5項,水平評價類76項)
序號 | 職業資格名稱 | 實施部門 (單位) | 資格 類別 | 設 定 依 據 | 備註 | |
1 | 消防設施操作員 | 消防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
2 | 焊工 | 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
環境保護部(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 |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
3 | 家畜繁殖員 | 農業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 ||
4 | 健身和娛樂場所服務人員 | 游泳救生員 | 體育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準入類 | 《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第560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38號、第666號修訂) | |
社會體育指導員(游泳、滑雪、潛水、攀岩) | 《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第560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38號、第666號修訂) 《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公告》(國家體育總局公告第16號) | 除游泳、滑雪、潛水、攀岩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外的社會體育指導員,為水平評價類。 | ||||
5 | 軌道交通運輸服務人員 | 軌道列車司機 | 交通運輸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準入類 |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 《關於印發客車檢車員等10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1號) 《關於印發第十九批礦山救護工等22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6號) | |
國家鐵路局(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 | ||||||
6 | 機械設備修理人員 | 設備點檢員 | 冶金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船舶管系工等42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66號) | |
電工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相關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 | 《關於印發船舶管系工等42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66號) | ||||
鍋爐設備檢修工 | 電力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關於印發第十五批模具設計師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33號) | ||||
變電設備檢修工 | 《關於印發防腐蝕工等22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3號) | |||||
工程機械維修工 | 機械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關於印發平版製版工等23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39號) | ||||
7 | 通用工程機械操作人員 | 起重裝卸機械操作工 | 交通運輸行業技能鑑定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列車值班員等65個國家職業(工種)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7〕14號) | |
8 | 建築安裝施工人員 | 電梯安裝維修工 | 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防腐蝕工等22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3號) | |
製冷空調系統安裝維修工 | 《關於印發第八批林木種苗工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1號) | |||||
9 | 土木工程建築施工人員 | 築路工 | 交通運輸行業技能鑑定機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相關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汽車運輸調度員等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7〕27號) | |
橋隧工 | 《關於印發客車檢車員等10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1號) | |||||
防水工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相關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 | 《關於印發手工木工等8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129號) | ||||
電力電纜安裝運維工 | 電力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關於印發第十五批模具設計師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33號) | ||||
10 | 房屋建築施工人員 | 砌築工、混凝土工、鋼筋工、架子工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相關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手工木工等8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129號) | |
11 | 水生產、輸排和水處理人員 | 水生產處理工 | 化工、電力行業技能鑑定機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相關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養老護理員等四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104號) | |
工業廢水處理工 | 化工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關於印發緊急救助員等6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2〕54號) | ||||
12 | 氣體生產、處理和輸送人員 | 工業氣體生產工 | 化工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 |
工業廢氣治理工 | 化工、電力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關於印發緊急救助員等6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2〕54號) | ||||
壓縮機操作工 | 化工、煤炭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關於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 ||||
13 | 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人員 | 鍋爐運行值班員、發電集控值班員、變配電運行值班員、繼電保護員 | 電力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十五批模具設計師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33號) | |
燃氣輪機值班員 | 《關於印發船舶管系工等42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66號) | |||||
鍋爐操作工 | 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 《關於印發組合工具機操作工等2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0〕14號) | ||||
14 | 儀器儀表裝配人員 | 鐘錶及計時儀器製造工 | 輕工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 |
15 | 電子設備裝配調試人員 | 廣電和通信設備電子裝接工、廣電和通信設備調試工 | 電子通信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液晶顯示器件製造工等10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2號) | |
16 | 計算機製造人員 | 計算機及外部設備裝配調試員 | 電子通信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液晶顯示器件製造工等10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2號) | |
17 | 電子器件製造人員 | 液晶顯示器件製造工 | 電子通信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通信設備檢驗員和液晶顯示器件製造工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35號) | |
半導體晶片製造工、半導體分立器件和積體電路裝調工 | 《關於印發半導體晶片製造工等13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2號) | |||||
18 | 電子元件製造人員 | 電子產品製版工、印製電路製作工 | 電子通信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半導體晶片製造工等13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2號) | |
19 | 電線電纜、光纖光纜及電工器材製造人員 | 電線電纜製造工 | 機械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防腐蝕工等22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3號) | |
20 | 輸配電及控制設備製造人員 | 變壓器互感器製造工 | 機械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九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7號) | |
高低壓電器及成套設備裝配工 | 《關於印發第三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2〕1號) | |||||
21 | 汽車整車製造人員 | 汽車裝調工 | 機械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 |
22 | 醫療器械製品和康復輔具生產人員 | 矯形器裝配工、假肢裝配工 | 民政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假肢師等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8號) | |
23 | 金屬加工機械製造人員 | 工具機裝調維修工 | 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十五批模具設計師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33號) | |
24 | 工裝工具製造加工人員 | 模具工 | 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鎖具修理工等5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2〕114號) | |
25 | 機械熱加工人員 | 鑄造工、鍛造工、金屬熱處理工 | 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船舶管系工等42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66號) | |
26 | 機械冷加工人員 | 車工、銑工 | 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關於印發船舶管系工等42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66號) | |
鉗工、磨工、衝壓工 | 《關於印發船舶管系工等42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66號) | |||||
電切削工 | 機械行業技能鑑定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 | 《關於印發第十二批房地產策劃師等5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1號) | ||||
27 | 硬質合金生產人員 | 硬質合金成型工、硬質合金燒結工、硬質合金精加工工 | 有色金屬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八批林木種苗工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1號) | |
28 | 金屬軋制人員 | 軋制原料工、金屬軋制工、金屬材熱處理工、金屬材精整工 | 冶金、有色金屬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高爐原料工等27個工種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8〕71號) | |
金屬擠壓工、鑄軋工 | 有色金屬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關於印發第十五批模具設計師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33號) | ||||
29 | 輕有色金屬冶煉人員 | 氧化鋁製取工、鋁電解工 | 有色金屬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八批林木種苗工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1號) | |
30 | 重有色金屬冶煉人員 | 重冶火法冶煉工、電解精煉工 | 有色金屬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八批林木種苗工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1號) | |
重冶濕法冶煉工 | 《關於印發第九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7號) | |||||
31 | 煉鋼人員 | 煉鋼原料工、煉鋼工 | 冶金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高爐原料工等27個工種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8〕71號) | |
32 | 煉鐵人員 | 高爐原料工、高爐煉鐵工、高爐運轉工 | 冶金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高爐原料工等27個工種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8〕71號) | |
33 | 礦物採選人員 | 井下支護工 | 有色金屬、煤炭、冶金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十六批汽車加氣站操作工等10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7〕3號) | |
礦山救護工 | 《關於印發第十九批礦山救護工等22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6號) | |||||
34 | 陶瓷製品製造人員 | 陶瓷原料準備工、陶瓷燒成工、陶瓷裝飾工 | 輕工、建材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八批林木種苗工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1號) | |
35 | 玻璃纖維及玻璃纖維增強塑膠製品製造人員 | 玻璃纖維及製品工 | 建材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防腐蝕工等17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90號) | |
玻璃鋼製品工 | 《關於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 |||||
36 | 水泥、石灰、石膏及其製品製造人員 | 水泥生產工、石膏製品生產工 | 建材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八批林木種苗工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1號) | |
水泥混凝土製品工 | 《關於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 |||||
37 | 藥物製劑人員 | 藥物製劑工 | 中醫藥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中藥調劑員等5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94號) | |
38 | 中藥飲片加工人員 | 中藥炮製工 | 中醫藥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中藥炮製與配製工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94號) | |
39 | 塗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製造人員 | 塗料生產工、染料生產工 | 化工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十二批房地產策劃師等5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1號) | |
40 | 農藥生產人員 | 農藥生產工 | 化工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十五批模具設計師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33號) | |
41 | 化學肥料生產人員 | 合成氨生產工、尿素生產工 | 化工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六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4號) | |
42 | 基礎化學原料製造人員 | 硫酸生產工、硝酸生產工、純鹼生產工 | 化工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 |
燒鹼生產工、無機化學反應生產工 | 《關於印發第十二批房地產策劃師等5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1號) | |||||
有機合成工 | 《關於印發第十五批模具設計師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33號) | |||||
43 | 化工產品生產通用工藝人員 | 化工總控工 | 化工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 |
防腐蝕工 | 《關於印發防腐蝕工等17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90號) | |||||
製冷工 | 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 《關於印發船舶管系工等42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66號) | ||||
44 | 煉焦人員 | 煉焦煤製備工 | 煤炭、冶金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高爐原料工等27個工種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8〕71號) 《關於印發防腐蝕工等17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90號) | |
煉焦工 | 《關於印發高爐原料工等27個工種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8〕71號) | |||||
45 | 工藝美術品製作人員 | 景泰藍製作工 | 輕工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八批林木種苗工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1號) | |
46 | 木製品製造人員 | 手工木工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相關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手工木工等8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129號) | |
47 | 紡織品和服裝剪裁縫紉人員 | 服裝製版師 | 紡織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五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號) | |
48 | 印染人員 | 印染前處理工、印花工、印染後整理工、印染染化料配製工 | 紡織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十二批房地產策劃師等5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1號) | |
紡織染色工 | 《關於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 |||||
49 | 織造人員 | 整經工、織布工 | 紡織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 |
50 | 紡紗人員 | 紡紗工 | 紡織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 |
繅絲工 | 《關於印發第十二批房地產策劃師等5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1號) | |||||
51 | 纖維預處理人員 | 紡織纖維梳理工、並條工 | 紡織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 |
52 | 酒、飲料及精製茶製造人員 | 釀酒師、品酒師 | 輕工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5號) | |
酒精釀造工、白酒釀造工、啤酒釀造工、黃酒釀造工、果露酒釀造工 | 《關於印發第五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號) | |||||
評茶員 | 供銷行業技能鑑定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 | 《關於印發防腐蝕工等22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3號) | ||||
53 | 乳製品加工人員 | 乳品評鑑師 | 輕工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防腐蝕工等17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90號) | |
54 | 糧油加工人員 | 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 | 糧食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糧油競價交易員等7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0號) | |
55 | 動植物疫病防治人員 | 農作物植保員 | 農業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農作物種子繁育員等17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3號) | |
動物疫病防治員、動物檢疫檢驗員 | 《關於印發果樹園藝工等4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99號) | |||||
水生物病害防治員 | 《關於印發農業實驗工等7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89號) | |||||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員 | 林業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關於印發森林撫育工等11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5〕12號) | ||||
56 | 農業生產服務人員 | 農機修理工 | 農業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農情測報員等4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88號) | |
沼氣工 | 《關於印發農業實驗工等7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89號) | |||||
農業技術員 | 《關於印發農業技術指導員等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7〕4號) | |||||
57 | 康復矯正服務人員 | 助聽器驗配師 | 衛生計生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十七批鋁製品製作工等26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1號) | |
口腔修復體製作工 | 《關於印發反射療法師等3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7〕11號) | |||||
眼鏡驗光員、眼鏡定配工 | 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 《關於印發第十五批模具設計師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33號) | ||||
58 | 健康諮詢服務人員 | 健康管理師 | 衛生計生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反射療法師等3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7〕11號) | |
生殖健康諮詢師 | 《關於印發第十七批鋁製品製作工等26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1號) | |||||
59 | 計算機和辦公設備維修人員 | 信息通信網路終端維修員 | 電子通信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線務員等4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78號) | |
60 | 汽車機車修理技術服務人員 | 汽車維修工 | 交通運輸行業技能鑑定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中式烹調師等4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4〕62號) | |
61 | 保健服務人員 | 保健調理師 | 中醫藥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七批速錄師等1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9號) 《關於印發中藥調劑員等5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94號) | |
62 | 美容美髮服務人員 | 美容師 | 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九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7號) | |
美髮師 | 《關於印發船舶管系工等42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66號) | |||||
63 | 生活照料服務人員 | 孤殘兒童護理員 | 民政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孤殘兒童護理員和災害信息員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7〕26號) | |
育嬰員 | 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 《關於印發平版製版工等23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39號) | ||||
保育員 | 《關於印發船舶管系工等42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66號) | |||||
64 | 有害生物防制人員 | 有害生物防制員 | 衛生計生行業技能鑑定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 |
65 | 環境治理服務人員 | 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工 | 化工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緊急救助員等6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2〕54號) | |
66 | 水文服務人員 | 水文勘測工 | 水利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河道修防工等6個職業(工種)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69號) | |
67 | 水利設施管養人員 | 河道修防工、水工閘門運行工 | 水利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河道修防工等6個職業(工種)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69號) | |
水工監測工 | 《關於印發水工監測工等3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108號) | |||||
68 | 地質勘查人員 | 地勘鑽探工 | 國土資源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地質測量工等6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7號) | |
地質調查員 | 《關於印發海洋環境監測工等6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4號) 《關於印發地質測量工等6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7號) | |||||
地勘掘進工、地質實驗員、物探工 | 《關於印發掘進工等7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61號) | |||||
69 | 檢驗、檢測和計量服務人員 | 農產品食品檢驗員 | 農業、糧食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三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2〕1號) 《關於印發農作物種子繁育員等17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3號) 《關於印發糧油競價交易員等7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0號) 《關於印發啤酒花生產工等9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5〕5號) | |
纖維檢驗員 | 供銷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關於印發第三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2〕1號) | ||||
貴金屬首飾與寶玉石檢測員 | 輕工、珠寶首飾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關於印發第三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2〕1號) | ||||
機動車檢測工 | 機械、交通運輸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關於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關於印發汽車客運服務員等5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76號) | ||||
70 | 測繪服務人員 | 大地測量員、攝影測量員、地圖繪製員 | 測繪地理信息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大地測量員等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23號) | |
不動產測繪員 | 《關於印發第五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號) 《關於印發大地測量員等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23號) | |||||
工程測量員 | 測繪地理信息、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關於印發大地測量員等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23號) | ||||
71 | 安全保護服務人員 | 保全員 | 公安部門相關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保全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4〕88號) | |
安檢員 | 民航行業技能鑑定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 | 《關於印發民航安全檢查員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6號) | ||||
智慧型樓宇管理員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相關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 | 《關於印發第十二批房地產策劃師等5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1號) | ||||
安全評價師 | 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 《關於印發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5號) | ||||
72 | 人力資源服務人員 | 勞動關係協調員 | 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5號) | |
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 | 《關於印發第十六批汽車加氣站操作工等10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7〕3號) | |||||
73 | 物業管理服務人員 | 中央空調系統運行操作員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相關機構、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五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號) | |
74 | 信息通信網路運行管理人員 | 信息通信網路運行管理員 | 電子通信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5號) 《關於印發電信業務營業員等四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114號) | |
75 | 廣播電視傳輸服務人員 | 廣播電視天線工 | 廣電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廣播電視天線工和電影放映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15號) | |
有線廣播電視機線員 | 《關於印發有線廣播電視機線員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3號) | |||||
76 | 信息通信網路維護人員 | 信息通信網路機務員 | 電子通信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電信業務營業員等四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114號) | |
信息通信網路線務員 | 《關於印發線務員等4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78號) | |||||
77 | 餐飲服務人員 | 中式烹調師 | 人社部門技能鑑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中式烹調師等4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4〕62號) | |
中式麵點師、西式烹調師、西式麵點師 | 《關於印發平版製版工等23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39號) | |||||
茶藝師 | 《關於印發第四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2〕10號) | |||||
78 | 倉儲人員 | (糧油)倉儲管理員 | 糧食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糧油競價交易員等7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0號) | |
79 | 航空運輸服務人員 | 民航乘務員 | 民航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民航乘務員等2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27號) | |
機場運行指揮員 | 《關於印發第十九批礦山救護工等22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6號) | |||||
80 | 道路運輸服務人員 | 機動車駕駛教練員 | 交通運輸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機動車駕駛教練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26號) | |
81 | 消防和應急救援人員 | 消防員 | 消防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 評價類 | 《關於印發滅火救援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18號) | |
森林消防員 | 林業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關於印發第十二批房地產策劃師等5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1號) | ||||
應急救援員 | 緊急救援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關於印發緊急救助員等6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2〕54號) |
內容解讀
2017年9月15日,經國務院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於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按照國務院要求,在分批清理減少職業資格及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提出了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總計140項職業資格。其中,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59項,含準入類36項,水平評價類23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81項,含準入類5項,水平評價類76項。這些職業資格基本涵蓋了經濟、教育、衛生、司法、環保、建設、交通等國家重要的行業領域,符合國家職業資格設定的條件和要求。準入類職業資格關係公共利益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均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社會通用性,技術技能要求較高,行業管理和人才隊伍建設確實需要。
職業資格目錄明確了國家職業資格範圍、實施機構和設定依據,有利於從源頭上解決職業資格過多過濫的問題。目錄之外一律不得許可和認定職業資格,目錄之內除準入類職業資格外一律不得與就業創業掛鈎。目錄接受社會監督,保持相對穩定,實行動態調整。今後職業資格設定、取消及納入、退出目錄,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論證、新設職業資格應當遵守《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2013〕39號)規定並廣泛聽取社會意見後,按程式報經國務院批准。各地區、各部門未經批准不得在目錄之外自行設定國家職業資格。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可依據市場需要自行開展能力水平評價活動,但不得變相開展資格資質許可和認定,證書不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中華”、“國家”、“全國”、“職業資格”或“人員資格”等字樣和國徽標誌。對違法違規設定實施的職業資格事項,發現一起、嚴肅查處一起。對資格資質持有人因不具備應有職業水平導致重大過失的,負責許可認定的單位也要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