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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江西省林業科技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贛林規〔2023〕6號
各市、縣(區)林業局,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規範我省林業科技項目管理,強化林業高質量發展科技支撐,根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要求,結合我省林業科技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江西省林業科技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林業局
2023年12月1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林業科技項目管理,強化林業高質量發展科技支撐,根據《財政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2〕171號)、《江西省省級林業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贛財資環〔2019〕6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科學技術廳 中共江西省委組織部 江西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完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贛財文〔2021〕1號)、《江西省財政廳關於採取競爭機制遴選推薦中央財政支持項目實施辦法(試行)》(贛財辦〔2023〕4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林業科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科技項目是指根據我省林業高質量發展需要,由申請單位提出申請,經江西省林業局組織評審、集體審議等程式後列入省林業局管理,用於支持林業科學研究、成果轉化、科技推廣等方面的項目。
第三條 省林業局是林業科技項目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申報組織、評審入庫、立項和資金下達、績效評價及監督、結題驗收等全過程管理。
各市、縣(區)林業主管部門、省直有關科研院校和省林業局直屬有關單位負責本地區、本單位林業科技項目的申報、審核、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等工作。
項目申請單位負責本單位項目申報工作。申請項目立項後,項目申請單位即為項目主持單位(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實施與管理等工作。
項目申請人是項目申報的負責人,立項後即為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等具體工作。
第四條 林業科技項目應當圍繞全省林業產業發展、生態建設、生產管理等,以問題、需求和效果為導向,開展科研創新、科技成果推廣和科技人才培養,重點支持原始創新和優秀成果轉移轉化,努力提升全省林業科技支撐和引領水平。
第五條 項目參與人員應當遵守科研倫理和科技誠信規範,發揚科學精神、工匠精神和科學家精神,認真組織實施項目,完成項目預期目標。
第六條 項目管理遵循科學、規範、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採取申報—評審—入庫—立項—下達資金—實施管理—結題驗收的項目管理流程。
第二章 類型與支持方向
第七條 林業科技項目按實施內容分為科研創新類項目、科技推廣類項目,按資金來源分為中央財政資金項目、省級財政資金項目和其他資金項目。
第八條 科研創新類項目分為青年人才項目、一般研究項目、重點攻關項目、標準制修訂項目等。
(一)青年人才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2~3年,聚焦創新型、實用型科技人才培養需求,主要支持青年科技人員開展林業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和科學普及,著力培養和提升青年科技人員創新意識和研究能力。
(二)一般研究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3~5年,聚焦林業建設中的科學問題和套用技術問題,主要支持林業資源培育、生態保護修復、綠色產業發展、林業碳匯等領域的套用基礎研究和技術研發,著力促進林業創新性理論和實用技術可持續發展。
(三)重點攻關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3~5年,聚焦林業高質量發展遇到的科技瓶頸,主要支持已有較好基礎、具備全產業鏈發展與套用潛力的共性關鍵技術與理論研究,著力突破林業生態建設和產業發展中的技術限制和重點科學問題。
(四)標準制修訂項目的研製時間一般為1~2年,圍繞林業高質量發展要求,緊扣產業發展、生態修復、基礎管理需要,著力制修訂一批生產急需、管理緊要、技術進步、好用管用的林業技術標準。
第九條 科技推廣類項目分為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以下簡稱中央財政推廣項目)、省級林業良種良法推廣示範項目(以下簡稱省級良種良法推廣項目)等。
(一)中央財政推廣項目的實施期限一般為3年,主要圍繞林業高質量發展科技示範需求,推廣套用國家林草科技推廣成果庫中先進成果,或貫徹實施現行林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著力推動先進成果轉移轉化和先進技術推廣套用。科研機構、高校等有科研實力的單位承擔的項目應當注重推廣再創新,適當開展與實施內容相關的研究創新。
(二)省級良種良法推廣項目的實施期限一般為2年,主要圍繞基層林業生產技術示範需要,推廣套用適合我省的林草良種、授權植物新品種、先進成果、先進實用技術、先進林機裝備、技術標準等,還可以推廣套用省級以上科研機構試驗測定(含引進)的優良種質資源、已列入我省珍貴樹種名錄的樹種、已通過主管部門驗收或第三方評價或科技部門登記的科研成果、團體標準、省林業局發布的有關技術指南等,著力打造科技示範基地。
第三章 申報與初審
第十條 圍繞國家和省林業發展重大戰略任務,根據年度林業工作重點及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和省財政廳相關管理要求等,省林業局每年3月底前發布下一年度項目入庫申報指南,明確項目申報範圍、時間、方式及重點支持方向等。
對於急需的關鍵技術攻關項目,採取公開競爭、信任委託等方式,由省林業局徵集研究需求內容並發布申報指南,由科研機構、高校等單位和團隊競爭申報。
第十一條 設區市林業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項目入庫申報指南,組織所轄縣(市、區)開展項目申報,並審核匯總,於7月底前將下一年度擬入庫項目聯合以正式檔案報送省林業局、省財政廳。省直管試點縣(市)及省直單位直接報省林業局、省財政廳。
各市、縣(區)及省直單位申報項目任務應當與本地林業相關規劃相銜接,根據規定的資金支出方向和補助內容、項目輕重緩急程度進行排序。
第十二條 項目申請單位和申請人應當提前做好申報準備工作,包括申報項目的具體內容、基地布置、合作單位及協定簽訂等。
合作申請單位應當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項目實施及基地管護能力,提供的項目用地應當權屬清晰、使用期限能保障項目達到預期目標。
第十三條 項目申請單位應當為事業法人單位,行政機關不得作為項目申請單位和合作單位,企業可以作為項目合作單位。不支持跨單位職能申報,鼓勵科研院校聯合有實力的林業企業申報。
科研創新類項目申請單位主要為涉林高校、科研機構,應當具有較強的技術力量和一定的研究基礎,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科研條件、配套資金的能力。
科技推廣類項目申請單位為省內各級林業技術推廣機構、涉林科研院校、國有林場等,向市縣基層單位傾斜。申請單位應當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技術套用、示範基地建設、持續管護監測、配套資金保障的能力。
第十四條 項目申請人應當為項目申請單位的全職在崗人員,其從事專業與項目所需專業相同或相近,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青年人才項目申請人應當具有不低於碩士學位或不低於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申報時年齡未超過35周歲;
(二)一般研究項目申請人應當具有不低於碩士學位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三)重點攻關項目申請人應當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四)標準制修訂項目申請人應當具有不低於碩士學位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具備標準關鍵技術積累或技術研發能力。
(五)中央財政推廣項目申請人應當具有不低於本科學歷或不低於中級專業技術職稱。
(六)良種良法推廣項目申請人應當具有不低於本科學歷或不低於初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項目:
(一)申請人主持的同類省級林業科技項目未結題驗收的;
(二)申請人當年已將相同或相近的內容申請市廳級及以上科技計畫項目的;
(三)申請人主持的省級林業科技項目2次驗收仍未通過的;
(四)因科研失信行為,或承擔的林業科技項目被終止或撤銷而被取消承擔項目資格且仍在處罰期內的。
第十六條 採取項目法申報,科研創新類項目須填報項目申報書,科技推廣類項目須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申請人根據申報指南要求,確定項目實施內容和地點,編制項目申報材料,通過申請單位進行申報。申請人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與合規性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支持對外合作申報項目。科研創新類項目鼓勵聯合省外高水平高校、科研院所申報;科技推廣類項目鼓勵推廣本省自主創新成果、省外優秀適用成果和近3年先進成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及申請人所在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誠信審核機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源頭審查和過程監管,防範科研、資金和安全風險。
第十九條 省林業局對項目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內容包括申請人和申請單位是否具備申請資格;申報時間是否在規定時限內;申報材料的格式、數量、支持方向是否符合要求;實施內容是否為低水平重複;試驗(示範)基地落實是否符合要求;電子申報材料與紙質申報材料內容是否一致等。對於同一單位申報個數較多的,考慮年度資金規模和當前生產管理需要,須對項目個數進行控制。
第二十條 對初審通過的項目,進入專家評審環節。
第四章 評審與立項
第二十一條 按照科學、公正、擇優、可操作的原則,按項目類別制定項目評審評價指標體系,實現定量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強化同行評議,規範評審程式,嚴格評審紀律,確保評審公正、客觀。
第二十二條 按照項目數量和涉及學科領域情況,遵循隨機、迴避等原則,遴選不少於5名相同或相近學科領域的專家進行會議評審或信函評審。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應當從項目申報必要性、現有工作基礎和條件、績效目標合理性、技術創新性(科研創新類)與成果適配性(科技推廣類)、實施可行性、資金安排與規模內容匹配性、投入經濟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第二十四條 建立項目儲備庫,依據專家評審結果按照項目資金額度不超過上一年度實際下達資金規模的200%予以入庫。入庫項目實行三年動態管理,三年內未立項的項目自動出庫。出庫後再次申報的項目,須按照新項目入庫要求辦理。
第二十五條 根據年度資金預算額度,考慮當前生產管理需要和地區(單位)分配平衡,從項目庫中提出年度擬立項項目清單,經省財政廳審核和省林業局黨組審議後,按規定程式下達項目。
第二十六條 項目下達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與省林業局簽訂契約任務書,契約任務書應當明確具體的考核指標;科技推廣類項目還應當將評審通過的項目實施方案經所在設區市林業局審核後報省林業局備案。
科技推廣類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寫明項目用地利用現狀、權屬現狀及用於項目的使用年限,成果(含技術標準)實施對比監測等重要內容。項目承擔單位與用地提供單位應當簽訂相關合作協定,協定內容應當體現能保持項目持續發揮示範效應,包括項目用地用途、使用期限,以及項目驗收後雙方在基地管護、監測等方面的職責。
第二十七條 相關責任主體簽字蓋章後的契約任務書及實施方案將作為項目實施、績效評價和結題驗收的依據。
第五章 執行與變更
第二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契約任務書和實施方案要求開展項目實施工作,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項目實施目標達成。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監督項目負責人做好項目實施,督促實施進度和資金執行,規範實施過程管理。
第二十九條 科技推廣類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應當強化技術支撐保障。對於技術力量較弱的項目,應當聘請本學科領域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專家(團隊)作項目技術支撐,專家(團隊)所在單位為技術支撐單位。
項目主持單位應當與支撐專家或技術支撐單位簽訂相關合作協定,明確雙方責任義務,包括技術支撐內容、支撐方式、勞務費用、違約處理等權責利事項,支撐服務內容應當儘可能量化。
技術支撐專家(團隊)的職責應當貫穿項目實施全過程,包括負責、指導或參與項目選題設計、前期本底調查、實施方案編制、關鍵技術集成、技術培訓、現場指導、績效監測等全部或部分工作。
依託自有成果的項目,應當明確在職成果完成人的技術支撐責任。使用其他單位成果的,原則上應當聘請成果完成單位為技術支撐單位、成果完成團隊為技術支撐團隊。標準化類項目技術支撐專家或團隊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對相關技術標準較了解。
第三十條 實行項目實施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調整項目實施內容、地點、規模、考核指標、完成時限、項目核心成員等內容。確需變更或調整的,項目主持單位應當說明理由並附佐證材料,及時向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科研創新類項目、中央財政推廣項目需變更或調整的,由省林業局批覆;良種良法推廣項目需變更或調整的,由所在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批覆,報省林業局備案。
變更後的項目負責人所屬單位應當與項目承擔單位一致,具備與原負責人相當的專業技術能力和資格,且符合限項申請規定。本單位確無適當人選,需外聘項目負責人的,需提供聘請協定。
第三十一條 項目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省林業局可以終止項目執行。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現有技術水平和條件限制,致使項目不能繼續實施或難以完成契約任務和目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進行驗收的;
(三)擅自停止執行或改變契約任務書中實施內容、考核指標的;
(四)擅自挪用項目財政資金的;
(五)有嚴重智慧財產權糾紛或侵權行為,經調解等方式無法解決問題,導致項目無法執行的;
(六)其他導致項目不能正常實施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項目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省林業局可以撤銷項目。
(一)在規定期限內未簽訂項目契約任務書或未備案項目實施方案且未說明理由的;
(二)與契約規定的項目內容嚴重不符的;
(三)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或經濟問題的;
(四)剽竊他人成果、數據弄虛作假或研究成果質量低劣的;
(五)項目實施期滿後3個月內不提交驗收申請的;
(六)獲準延期,但延期後仍不能完成的。
第三十三條 對終止執行或撤銷的項目,項目主持單位應當妥善處理相關後續事宜,並對已開展工作、已購置設備、資金使用、階段性成果、智慧財產權等情況向省林業局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四條 對終止執行或撤銷的項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項目主持單位應當按規定上繳尚未使用的財政資金;因人為因素造成的,除應當上繳尚未使用的財政資金外,省林業局將降低項目主持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的信用等級,項目單位2年內不得申報同類項目,項目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報同類項目。
第三十五條 項目形成的智慧財產權歸屬、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科研成果智慧財產權管理相關規定執行。科技創新類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等)應當標註“江西省林業局科技創新項目”或“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Program from Forestry Administration of Jiangxi Province”資助並標註項目編號。
第六章 結題與驗收
第三十六條 省林業局負責組織項目驗收。項目到期前3個月內下發項目驗收通知,明確驗收相關事項。項目主持單位應當按要求做好項目結題驗收各項工作。
項目需提前驗收或延期驗收的,主持單位應當提出提前或延期驗收申請。延期驗收申請需說明原因並附佐證材料,可以申請延期1次,且期限不超過1年。
第三十七條 項目驗收前,主持單位需提供以下驗收材料:
(一)科研創新類項目
1.項目執行情況總結;
2.財務審計報告(項目經費決算表);
3.現場查定意見(會議驗收前提供);
4.項目成果信息表(良種、新品種、專利、軟體著作權、標準、新產品、論文、著作等);
5.其他證明材料(契約任務書、項目變更批覆、查新資料、效益表、成果套用證明等)。
(二)科技推廣類項目
1.基地(示範林、生產線)一覽表;
2.項目實施總結報告;
3.財務審計報告(項目經費決算表);
4.現場查定意見(會議驗收前提供);
5.實施成效及示範輻射效果有關證明材料;
6.其他證明材料(項目變更申請與批覆、宣傳報導等)。
第三十八條 財政資金10萬元以上的項目,主持單位應當在驗收前委託第三方完成項目資金執行情況審計,並出具財務審計報告。財政資金1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以由主持單位出具項目經費決算報表供驗收。
第三十九條 項目驗收由省林業局或其委託的單位主持,一般採取現場查定和會議驗收相結合的方式,也可以視情況採取現場驗收、函審、材料評定等方式進行。
項目涉及繁育圃、采穗圃、種子園、測定林、試驗林、示範林、生產線等實施內容的,需進行現場查定,由不少於2位查定專家出具現場查定意見。
會議驗收需經項目負責人匯報、專家質詢、討論等程式形成專家組驗收意見。驗收專家組應當不少於5人,由相關學科領域的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組成。
第四十條 項目驗收以契約任務書、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批覆檔案為依據,結合現場查定意見,對項目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查驗和綜合評價。
項目驗收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契約任務書規定的項目內容完成情況,項目資金落實及使用情況,項目組織管理情況,項目取得的成果、效益、套用前景等。
第四十一條 驗收專家組根據項目契約任務的實際完成情況,提出“同意通過”“結題終止”或“不通過”等結論建議。
(一)項目計畫任務和考核指標已完成,經費使用合規,取得預期成效的,驗收結論為同意通過。
(二)項目計畫任務和考核指標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未完成且難以繼續執行,但財政經費使用合規,驗收結論為結題終止。
(三)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驗收結論為不通過。
1.未經批准,擅自變更或調整項目重大事項;
2.所提供的驗收資料、數據不齊全或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3.項目計畫任務完成不到80%;
4.應當進行現場查定而未現場查定或現場查定結論為不合格;
5.需現場查定的實物在現場查定前嚴重損壞或丟失的;
6.財務審查未通過,或者需提供項目財務審計報告而未如期提供,或者財務審計報告未作明確結論或提示存在嚴重違規行為。
第四十二條 驗收不通過的項目在一年內整改後可以再次申請驗收。再次驗收仍不通過的,將通報項目主持單位,並連續3年取消該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同類項目申報資格。
第四十三條 通過驗收的項目,主持單位應當填寫項目驗收證書,完善驗收申請材料,並分別裝訂成冊,連同電子版一併報省林業局審核歸檔。
驗收證書須有相關意見並加蓋“江西省林業局科技項目管理專用章”後方可作為項目驗收通過的憑證。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四十四條 省林業局應當加強項目監督管理,在項目評審、立項、驗收等關鍵環節建立健全監督機制。
項目承擔單位及其所屬市、縣(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項目實施進度、實施質量、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省林業局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管理,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自覺接受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監督。
對於科研創新類項目,通過實地調研、召開推進會、報送年度執行報告等方式進行監督和管理。主持單位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林業局報送本年度的項目執行情況。
對於中央財政推廣項目,通過實地調研、中期績效評價、基地評估、下發整改通知等方式進行監督和管理。主持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按要求開展整改,並報送項目整改完成情況。
對於良種良法推廣項目,通過實地調研、掛點指導、成效評估、下發整改通知等方式進行監督和管理。主持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按要求開展整改,並報送項目整改完成情況。
第四十六條 根據省財政廳有關項目績效管理要求,規範設定項目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通過項目承擔單位自評、林業部門評價、省財政廳重點評價,對項目開展績效管理。
對照績效評價結果,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完善和落實項目整改措施,確保項目績效管理目標達成。
第四十七條 建立健全科技誠信管理制度,對項目承擔單位、參與人員、管理人員、諮詢專家等在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實施、績效評價、結題驗收等過程中的信用情況進行如實記錄。將科研數據造假、論文抄襲、成果剽竊、智慧財產權侵權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者列入科技活動失信名單,限制其申請林業科技項目或參與項目管理、項目諮詢。
第四十八條 參與項目管理的工作人員、諮詢專家等相關人員,應當遵守相關保密規定及項目評審迴避等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項目資金應當納入主持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擠占、挪用。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執行進度負責;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資金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項目資金使用監管,並主動接受和配合各級管理部門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核查稽查等。
第五十條 項目資金應當按國家和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列支使用範圍,不得用於購買辦公設備和大型儀器設施(科技平台建設項目、機械設備研發推廣相關項目除外),不得用於道路、房屋、大棚等基礎設施建設(育苗相關設施和節水技術推廣項目相關灌溉設施除外),不得分攤公共管理和運行費用,不得列支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
項目資金使用列支應當提供基本測算說明,支付給合作單位的費用應當符合相關財務規定和雙方簽訂的契約約定。
科技推廣類項目技術支撐費用一般不超過項目資金總額的5%;有成果授權使用且提供技術支撐的,成果使用及技術支撐費合計一般不超過項目資金總額的10%,重大優秀成果(獲國家科技獎或省科技獎特等獎)經協商可以適當上浮。
省林業局各類科技項目資金不得交叉、疊加使用。
第五十一條 按照當年財政資金當年執行完的規定,項目負責人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契約任務書(實施方案)要求推進項目實施,加快資金支付力度,在每年11月前基本完成當年項目資金執行計畫。
對於資金被財政部門收回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自籌資金完成契約目標任務。對於項目資金納入脫貧縣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的,核減且不考核被統籌整合部分項目資金績效目標。
第五十二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被終止或撤銷的項目,按有關規定收回項目結餘資金和違規使用的財政資金。
第五十三條 主持單位應當加強項目成果的整理工作,及時開展成果評價、登記,推進成果轉移轉化,發揮成果的套用價值。
第五十四條 項目建立的各類試驗林、測定林、種子園、示範林等基地是項目成果的重要載體,省林業局應當加強項目基地跟蹤評估,將有重要價值的基地列入省級林業長期科研基地或林業科技示範基地。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明確基地後續管護責任,加強基地的日常維護、成效監測、推廣宣傳等工作。基地所在市、縣(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成效好的基地列入本地林業科技推廣示範基地或科普基地進行規範管理,充分發揮基地的示範帶動和科普教育作用。
第五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加強項目資料歸檔管理,確保項目檔案真實、完整、準確、安全和有效利用。項目負責人應當自覺做好項目日誌、資料歸檔和移交,確保項目信息全過程可追溯。
歸檔資料主要包括項目申報材料、立項檔案、各類批覆檔案、契約任務書、實施方案、宣傳報導、重要原始記錄、相關證明材料、經費收支結算憑證、財務審計報告,以及有關基地的信息等紙質和電子材料。
第五十六條 省林業局建立完善林業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對科技項目管理、科技成果登記、示範基地建設、科技人員信用等進行管理。
項目主持單位應當按要求將項目申報、項目基地、項目實施等情況及時錄入林業科技管理信息系統。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江西省林業廳科技創新專項管理辦法》(贛林科發〔2016〕8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制定的背景
一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舉措。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堅持創新在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並對完善科技創新體系、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作出部署,制定本《辦法》有利於推動我省林業科技創新發展。
二是適應國家財政制度及管理辦法的迫切需要。根據《財政部 國家林草局關於印發〈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科學技術廳 中共江西省委組織部 江西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完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江西省省級林業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江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採取競爭機制遴選推薦中央財政支持項目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有關要求,科技項目資金管理、績效管理要求更趨嚴格規範,有必要對林業科技項目管理流程、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等工作進一步規範,以期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三是提升我省林業科技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十三五”以來,我省高度重視林業科研創新、科技推廣工作,先後設立了省林業局林業科技創新專項、省級林業良種良法推廣示範項目、樟樹研究專項、油茶研究專項等林業科技項目,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也有很多新的管理實踐,亟需對各類科技項目進行制度管理,提高項目實施質量。特別是近幾年來我省林業科技項目管理創新了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並在實際管理中發揮了有效作用,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提升形成制度。制定本《辦法》有利於加強對各類科技項目的管理,進一步提高林業科技項目實施質量。
二、制定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八章58條,主要內容有:
第一章“總則”,設6條,主要對制定本辦法的目的、定義及適用範圍、項目要求、參與人員條件與項目管理原則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二章“類型與支持方向”,設3條,主要對項目類型、項目支持方向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三章“申報與初審”,設11條,主要對申報時間、申報流程、申請單位條件、申請人資格、不得申報情形、申報材料規範性、材料審查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四章“評審與立項”,設7條,主要對評審原則、評審專家、評審方式、入庫、立項、簽訂契約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五章“執行與變更”,設8條,主要對項目實施要求、推廣類項目技術支撐、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項目終止執行的情形、撤銷項目實施的情形、項目智慧財產權管理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六章“結題與驗收”,設8條,主要對組織項目驗收責任單位、延期驗收申請流程、提交材料、驗收形式與流程、不通過驗收情形、驗收材料歸檔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七章“監督與管理”,設13條,主要對各關鍵環節監督機制、項目績效管理、科技誠信管理、項目主持人責任、資金執行情況、基地後續管護責任、資料檔案管理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八章“附則”,設2條,規定了辦法的最終解釋權、生效時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