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林業科技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重慶市林業科技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全市林業科技項目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市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重慶市科研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林業科技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23日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重慶市林業局關於印發《重慶市林業科技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林規範〔2023〕11號
各區縣(自治縣)林業局,兩江新區城市管理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相關涉林高校、科研院所、企業: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全市林業科技項目管理,我局制定了《重慶市林業科技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23年第28次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林業局
2023年10月23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全市林業科技項目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市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重慶市科研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慶市林業科技項目是指市林業局及相關單位根據全市林業發展和科技創新需要,開展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普及等活動,包括市局立項的科技項目、業務專項中實施的科技項目、局屬單位自主立項的科技項目、其他由國家及市級部門立項的科技項目。
第三條 堅持“需求導向、分類實施,全局統籌、統分結合,權責清晰、誠信監督”的原則,對業務專項中實施的科技項目、局屬單位自主立項的科技項目、其他由國家及市級部門立項的科技項目實行統籌管理,對市局立項的科技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按照本辦法實行直接管理。
第二章 職能分工
第四條 市林業局科技處是項目的主管處室,負責制定項目管理制度規範,建立科研誠信管理機制,開展評審立項、過程管理、驗收結題、經費管理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包括牽頭單位和參與單位,牽頭單位履行項目審查、監管和指導責任,參與單位承擔約定的責任和義務。項目組包括項目負責人和參與人,負責人牽頭組織項目實施,參與人根據職責分工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林業局根據項目需要,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立項評審、績效評價、驗收結題和經費審計等工作。市林業局或第三方機構委託科技諮詢專家參與項目立項評審、驗收結題等活動並提出諮詢論證意見。
第三章 項目分類
第七條 項目分為科學研究類、科技推廣類、科學普及類、科技平台類、標準類五個類別。
第八條 科學研究類項目聚焦林業生態建設和產業發展中的關鍵技術問題開展科學研究,分為重大專項、重點項目、一般項目、青年項目和政策諮詢項目等類型。
第九條 科技推廣類項目主要依託國家林草局林業科技推廣成果庫開展林業先進實用技術推廣和示範,分為林業科技成果推廣、林木良種推廣和標準套用示範等類型。
第十條 科學普及類項目根據年度科普工作安排組織實施。科技平台類項目根據平台年度運行績效,實行“總額控制,評選擇優”。標準類項目按照我市地方標準管理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四章 遴選方式與指南發布
第十一條 根據林業科技創新規律和實際需要,可採取公開競爭、“揭榜掛帥”、“賽馬制”、定向委託(擇優)等方式遴選項目承擔單位。
(一)項目一般採取公開競爭擇優遴選承擔單位。
(二)“揭榜掛帥”主要針對目標明確、產業發展亟需的攻關任務進行“發榜”和“選帥”,面向社會徵集承擔單位。重大專項和重點項目原則上採取“揭榜掛帥”遴選方式。
(三)“賽馬制”主要針對研發風險高、時限要求緊、具有多種技術路線攻克可能的攻關任務,同時支持多支研發團隊平行攻關,根據階段性考核結果確定後續支持對象。
(四)定向委託(擇優)主要針對目標明確、技術路線清晰、優勢單位集中的任務,在一定範圍內發布申報通知,直接委託或從優勢單位中擇優遴選承擔單位。科學普及類和科技平台類項目原則上採取定向委託(擇優)方式。
第十二條 市林業局根據全市林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重點工作任務、項目需求徵集等情況,組織編制申報指南。採取定向委託(擇優)遴選方式的項目,可直接向定向單位發布申報通知。
第十三條 申報指南應當明確支持方向和範圍、資助標準和方式、實施期限、申報條件等。申報指南應在充分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按程式公開發布。項目申報時間原則上不少於30日。
第五章 項目申報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分為牽頭單位和參與單位。牽頭單位應當是在相應研究領域具有技術優勢和研究基礎的涉林科研院所、高校、企業、技術推廣站(中心)、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有林場、國有苗圃等獨立法人單位。參與單位通過與牽頭單位簽訂協定,以合作方式聯合申報項目。
第十五條 項目申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項目申報書的目標任務設定應當具有可考核性,符合申報指南的要求。
(二)項目負責人申請項目和主持在研的同一類別項目不超過1項,在研項目無逾期。
(三)項目未獲得過財政資金資助,不存在一題多報或重複申報情況。
(四)項目申報單位、項目負責人沒有因不良科研誠信記錄涉及的限制申報情況。
第十六條 市林業局在申報截止後30日內,組織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立項查重和形式審查。立項查重是對項目研究目標、主要內容和預期成果等進行項目庫查重,原則上重複項目如無創新點不予立項;形式審查是對申報材料完整性和規範性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不進入項目評審流程。
第六章 評審與立項
第十七條 項目立項評審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由市林業局組織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具體實施。
第十八條 根據項目類別和實施要求,按照“兼顧領域、結構合理”原則,選取不少於3人且為奇數的林業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立項評審重點評價項目績效目標與申報指南的相符性,項目的創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以及實現績效目標的能力和條件等。
第十九條 市林業局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和財政預算安排,結合項目立項評審結果,擬定立項清單,經研究後按規定程式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市林業局與項目牽頭單位、參與單位共同簽訂項目任務書(契約)。任務書是項目過程管理、績效評價、驗收結題等管理活動的基本依據。
第七章 過程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按照任務書約定的研究目標、研究內容、分工安排組織實施,按進度完成項目研究任務。項目牽頭單位應當及時向市林業局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重大進展或重大問題。
第二十二條 涉及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名稱、考核指標、項目延期等重大事項變更的,應當由項目牽頭單位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且在距項目實施期屆滿60日前提出申請,經市林業局審核同意後簽訂補充任務書予以變更。
第二十三條 其他變更事項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內部管理制度辦理。項目負責人按規定組建科研團隊,在研究方向不變、不調減考核指標的前提下可進行人員、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調整。
第二十四條 項目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無法繼續實施的,應當啟動終止程式:
(一)因政策調整、市場變化、技術變化、自然災害、項目負責人離職或死亡等不可預計的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進行、沒有必要繼續進行或無法完成任務書預期目標任務的。
(二)經實踐證明技術路線不可行或不合理,且無改進辦法,導致項目無法完成目標任務的。
(三)不接受、不配合監督檢查或績效評價,或在監督檢查要求限期整改後仍未通過的、根據績效評價結果須終止的。
(四)無正當理由項目實施周期屆滿後6個月仍未提交驗收申請的。
(五)項目承擔單位已停止經營活動或已註銷、吊銷的。
(六)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有違法違規或弄虛作假情形的。
(七)其他導致項目無法正常實施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項目終止可由項目承擔單位主動提出申請,也可由市林業局強制終止。屬於第二十四條(一)(二)類情形的,項目牽頭單位須及時主動申請終止,經市林業局審核情況屬實的,不進行科研誠信記錄。其他終止情形按規定進行科研誠信記錄。
第八章 驗收與結題
第二十六條 科學研究類和科技推廣類項目實施期屆滿應當進行驗收評價,以任務書為基本依據,結合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創新性、成果示範推廣及套用前景、人才(團隊)培養、經費使用情況等形成驗收結論。科學普及類、科技平台類和標準類項目按照任務書約定方式進行驗收。
第二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項目實施期限屆滿後3個月內提交驗收材料。技術驗收材料應包括但不限於:項目自評估報告、成果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如檢驗檢測報告、套用證明等);財務驗收材料為經費決算表或專項審計報告。
第二十八條 項目驗收由市林業局組織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具體實施,採取現場查定、會議驗收等方式。根據項目類別和實施要求,遴選不少於3人且為奇數的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在聽取匯報、審查資料、諮詢討論的基礎上,給出專家組驗收意見。
第二十九條 項目驗收結果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具體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已完成任務書約定的考核指標且未發現違反相關規定的為通過驗收。
(二)未完成任務書約定的考核指標為不通過驗收,並按照規定進行財政科研經費審計清算和科研誠信記錄。
第三十條 科學研究類和科技推廣類項目以通過驗收並辦理結題證書視作結題;科學普及類和科技平台類項目以完成任務書約定的考核指標視作結題;標準類項目以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布視作結題。
第九章 經費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林業局根據不同類別項目特點、研究進度、資金需求等,確定經費撥付方式。經費撥付可採取“事前資助”“事前資助+驗收後補助”“事後補助”等方式。
第三十二條 財政科研經費按照“誰使用、誰負責”原則,由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管理使用,嚴格執行國家和市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存在截留、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套取、轉移、私分、不配合經費監督檢查或審計,以及存在其他嚴重違規行為的,進行科研誠信記錄。
第三十三條 項目編制經費預算時應當符合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要求。
(一)科學研究類項目經費預算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預算編制科目為設備費、業務費和勞務費三類;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各類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間接費用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其中,200萬元(含)以下部分,間接費用比例為不超過40%,200萬至500萬元(含)以下的部分為不超過30%,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的部分為不超過2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20%。對政策諮詢項目,間接費用比例可按不超過項目資金總額的60%核定。
(二)科技推廣類項目經費預算包括開展林木優良品種繁育、先進實用技術與標準的套用示範、與科技推廣和示範項目相關的簡易基礎設施建設、必需的專用材料及小型儀器設備購置、技術培訓、技術諮詢等支出。
(三)科學普及類、科技平台類和標準類項目實行經費“包乾制”,不編制預算。經費支出不設定科目限制和具體比例限制,與項目直接相關的費用據實開支。
第三十四條 設備費預算調整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本單位管理制度辦理。除設備費外的其他費用調劑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和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
第三十五條 通過驗收的項目,結餘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結餘資金應當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並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
第三十六條 不通過驗收和終止實施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停止經費使用。未撥付的經費不予撥付。已撥付的經費,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審計清算。
第十章 科技成果及轉化
第三十七條 項目形成的論文、專著等研究成果,應當標註接受相應項目資助的信息及立項編號,標註的成果作為項目驗收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八條 項目形成的經地市級以上有關科技成果評價機構鑑定、認定、驗收、評估和登記的科技成果,以及經審(認)定的林木良種、有效發明專利等,應當在國家林草局林業科技推廣成果庫辦理成果入庫。入庫的科技成果將支持成果推廣和轉化。
第三十九條 科技成果轉化單位應當按照《重慶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依法制定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制度與激勵機制,規範科技成果轉化管理,並定期向市林業局報告科技成果轉化情況。
第十一章 服務與監督
第四十條 完善項目績效評價管理制度,按照隨機抽選與專項檢查相結合方式,對項目立項、實施、驗收、成果套用全過程實施分類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經費撥付、結題驗收、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同一項目的績效評價、審計監督、專項檢查等信息共享和互認。
第四十一條 建立完善以信任為前提的科研管理機制,實行科研誠信分類分級管理,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組、第三方機構、科技諮詢專家等不端與失信行為進行科研誠信記錄。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學普及類項目是指利用林業科技成果向社會大眾普及科學知識的項目。科技平台類項目是指對市級及以上林業科技平台給予獎勵性後補助的項目。標準類項目是指通過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立項的林業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統籌管理是指市林業局科技處對全局系統科技項目的管理,對業務專項中實施的科技項目開展立項查重、驗收結題及成果入庫,對局屬單位自主立項的科技項目開展立項查重及成果入庫,對其他由國家及市級部門立項的科技項目開展項目指導及成果入庫。業務專項中實施的科技項目和局屬單位自主立項的科技項目,在符合相關資金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可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重慶市林業科技專家團隊管理辦法(試行)》(渝林科〔2018〕16號)、《重慶市科技興林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渝林科〔2018〕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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