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重慶市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重慶市科研項目管理辦法》是重慶市科學技術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等檔案精神,深入推進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規範和加強本市科研項目管理,根據《關於改革完善市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有關要求,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30日
修訂信息,全文,內容解讀,

修訂信息

2023年4月27日,新修訂《重慶市科研項目管理辦法》正式出台,將於4月30日起正式施行。

全文

重慶市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等檔案精神,深入推進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規範和加強本市科研項目管理,根據《關於改革完善市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辦發〔2022〕95號)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慶市科研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重慶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創新需要,利用財政科技發展資金等資助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第三條 項目管理堅持“需求導向、權責清晰、配置科學、分類實施、放管結合、誠信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科研項目通過“重慶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實行申報、評審、立項、實施、驗收全流程線上辦理、全過程留痕,系統自動推送重要通知、信息等。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可以線上查詢項目的受理情況、評審進度及結果、評審專家意見、項目執行進度與狀態、驗收意見與結果。
第二章 職能分工
第五條 項目由市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組成員、科技諮詢專家、第三方機構按職能分工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科技局是項目的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統籌制定項目管理制度規範;
(二)組織開展技術需求徵集與凝練、項目實施方案及指南編制;
(三)組織項目申報、評審、驗收;
(四)開展項目實施和科研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開展科技計畫績效評價;
(五)組織第三方機構的遴選、管理、監督;
(六)統籌推進科研誠信、科技報告、成果轉化套用等項目綜合監管體系建設。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包括牽頭單位(含獨立申報與實施項目的單位)和參與單位。
牽頭單位應當是在相應研究領域具有技術優勢和研究基礎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獨立法人單位。
牽頭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健全項目、經費、監督、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治理等內部管理制度;
(二)按照項目任務書組織實施項目,完成項目目標任務,審核並提交真實、完整、有效的項目申報材料、驗收材料等;
(三)落實項目實施必備的人才、技術、裝備、資金保障等配套條件,履行保密、智慧財產權保護、科技倫理等責任和義務,推動項目成果轉化套用;
(四)落實審查和監管責任,統籌管理協調項目參與單位的任務和經費執行,對項目組成員科技活動的真實性、規範性負責;
(五)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按程式報批需要調整的事項;
(六)接受和配合過程指導、績效評價和綜合監督等工作。
牽頭單位根據項目任務書與參與單位簽訂項目合作協定,明確約定有關責任、權利、義務。
第八條 項目組成員包括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參與人。
項目負責人原則上應當為項目申報單位的在職人員,具有統籌組織開展項目研究的能力。如非在職人員,須由申報單位出具項目管理授權書。項目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履行項目實施直接責任人職責,負責牽頭組織項目實施,安排和使用科研經費;
(二)及時報告項目實施有關情況,協調解決實施中的問題,撰寫、提交和歸檔科技報告等項目相關資料,配合科技監督和檢查。
項目參與人是參與項目實施的相關人員,依據具體職責分工開展相關研究工作。
第九條 科技諮詢專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託或者第三方機構邀請,參與項目指南編制、方案編制、立項評審、績效評價、結題驗收等活動並提出諮詢論證意見,供項目管理與決策參考的專業技術人員或者綜合管理人員。科技諮詢專家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職責:
(一)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諮詢論證意見;
(二)遵守迴避原則,保守工作秘密,保守評估諮詢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條 第三方機構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託開展項目管理、經費審計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的法人組織。
第三方機構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職責:
(一)嚴格按照受託許可權和項目管理要求開展工作;
(二)禁止項目管理第三方機構工作人員承擔或者參與受託管理的專項項目;
(三)保守項目的技術秘密,制定和遵守受委託管理事項的具體規則、工作紀律和服務規範;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做好受託事項的歸檔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通過區域協同、部門聯動、市區(縣、自治縣)聯動、政企聯動等方式組織實施的項目,相關單位可以作為聯合實施主體參與項目的需求徵集、實施方案論證、申報推薦、實施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聯合實施主體根據項目任務書約定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為項目順利實施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三章 項目分類
第十二條 項目分為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技術預見與制度創新項目、技術創新與套用發展項目三個類別。
第十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主要聚焦基礎性、戰略性、前瞻性科學問題,支持科研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分為面上項目、重點項目、博士後科學基金項目、市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創新研究群體項目等項目類型。
面上項目財政科研經費資助標準一般不超過10萬元,重點項目資助標準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博士後項目資助標準一般不超過10萬元,市傑青項目資助標準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創新研究群體項目資助標準一般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四條 技術預見與制度創新項目主要開展技術動態及趨勢、技術布局、技術選擇、技術路徑等技術預見研究,或者重點圍繞全面深化改革,開展與技術創新和科技管理緊密相關的公共服務、商業模式、科技金融、社會治理、司法保障體制機制等制度創新研究,著力強化決策諮詢服務。包括面上項目和重點項目。
面上項目財政科研經費資助標準一般不超過10萬元,重點項目資助標準一般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五條 技術創新與套用發展項目堅持套用導向和問題導向,強化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注重產學研協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套用,為推動高質量發展和創造高品質生活提供科技支撐。包括面上項目、重點項目和重大項目,重大(重點)項目可按相關規定編制專項實施方案,以重大(重點)專項方式實施。
面上項目財政科研經費資助標準一般不超過50萬元;重點項目資助標準為100—500萬元;重大項目資助標準為1000—3000萬元。具體資助標準根據當年預算安排確定,在項目申報指南中予以明確。
第四章 指南編制與發布
第十六條 根據科技創新規律和實際需要,可以採取公開競爭、“揭榜掛帥”、“賽馬制”、定向委託(擇優)等方式遴選項目承擔單位。
(一)項目一般採取公開競爭的方式擇優遴選項目承擔單位。
(二)“揭榜掛帥”主要針對目標明確、產業發展亟需、套用場景或者用戶單位明確的攻關任務,以需求主體為主進行“發榜”、“選帥”和投入,面向國內外徵集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牽頭單位可以為符合條件的市外法人單位。
(三)“賽馬制”主要針對研發風險高、時限要求緊迫、具有多種技術路線攻克可能的重大攻關任務,同時支持多支研發團隊平行攻關,根據階段性考核結果確定後續支持對象。
(四)定向委託(擇優)主要針對戰略目標明確、技術路線清晰、組織程度較高、優勢單位較為集中的重大攻關任務,在一定範圍內發布申報指南,直接委託或者從優勢單位中擇優遴選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七條 市科技局根據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和科技創新規劃、科技創新重點任務,面向社會徵集重大科技創新需求,組織編制項目申報指南。
項目申報指南應當明確支持方向和範圍、資助標準和資助方式、申報條件、申報流程等,分類設定項目考核指標。
第十八條 項目申報指南分為方向引領類和目標導向類。
(一)方向引領類主要根據全市重大戰略部署、中長期科技創新規劃和年度科技工作重點,由申報單位自主設定項目名稱、研究內容、考核指標進行申報。
(二)目標導向類主要針對國家科技戰略重大技術需求和我市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戰略新興產業培育和未來產業布局設定具體的任務方向,須同時明確項目名稱、考核指標、資助標準和資助方式、實施周期等,由申報單位根據相應要求進行申報。
第十九條 採取公開競爭遴選方式的項目申報指南應當廣泛吸納各方意見並諮詢徵求專家意見後按程式公開發布。採取定向委託(擇優)遴選方式的項目,可直接向定向單位發布申報指南或者通知。
項目申報時間原則上不少於30日。
第五章 申報與受理
第二十條 項目申報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負責人申請項目和主持在研項目不超過1項,項目參與人參與申請項目和參與在研項目不超過2項;
(二)項目未獲得過財政經費資助,不存在一題多報或者重複申請情形;
(三)項目申報單位、項目負責人沒有因不良科研誠信記錄涉及的限制申報情況。
第二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指南具體要求,在規定申報期限內填報項目申報書和必備的證明材料。
目標導向類項目申報書要有科學、合理、具體的項目考核指標,並按照關鍵節點設定明確、細化的階段性目標。
第二十二條 市科技局根據項目指南要求,在申報截止後30日內,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提交項目的申報材料完整性和規範性進行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不合格的,不進入項目評審流程。
第六章 評審與立項
第二十三條 項目評審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基本原則,由市科技局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具體實施。
第二十四條 項目評審根據項目的類別定位和實施要求分別制訂評審方案,明確評審方式、評價方式、專家構成、評審要點等內容。
(一)評審方式包括通訊評審、會議評審、現場考察等。評審輪次一般不超過兩輪,同一指南中同一研究方向的項目,應當實行同一種評審方式;
(二)評價方式包括計分制、票決制、綜合評議等,可根據項目組織模式實行分類評價。其中,公開競爭、定向擇優、“揭榜掛帥”和“賽馬制”立項的項目,原則上採取計分制或者票決制的方式。定向委託的項目,可採取綜合評議的方式;
(三)評審專家組由不少於3人且為奇數的成員構成,根據項目類型特點,按照“兼顧領域、結構合理”原則,選取活躍在生產、科研一線的同行技術專家、行業管理專家和財務管理專家參與評審,由市科技局相關部門推薦或者專家庫隨機抽取產生;
(四)立項評審重點評價項目申報的考核指標與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項目的創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實現項目目標的能力和條件等。
第二十五條 市科技局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和財政預算安排,結合項目立項評審結果,確定當年擬立項項目、財政科研經費資助標準和方式。
第二十六條 市科技局對擬立項的項目在入口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項目申報單位可以於公示期內向市科技局提出異議,提出加蓋公章的書面覆核申請並說明理由,由市科技局結合實際進行調查核實後確定是否立項。
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的,不得作為提出覆核申請的理由。
任何時間發現項目存在申報材料造假、不符合申報條件或者違規申報情形等學術不端行為的,不予立項或者取消立項。
第二十七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在10個工作日內與項目牽頭單位、聯合實施主體共同簽訂項目任務書。
項目任務書是項目結題驗收、績效評價、終止實施、抽查檢查等科技管理活動的基本依據。
項目任務書內容以申報書為主要依據,應當明確項目實施內容、實施期限、考核指標、驗收方式、各類主體權利義務、經費投入和成果權益等內容,明確約定項目實施主體的各項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追究條款。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簽訂的,視為自動放棄立項。
第二十八條 項目任務書籤訂後30日內,市科技局下達項目立項計畫檔案,並將財政科研經費撥付至項目牽頭單位。
第二十九條 對特別重要、緊急需求的項目,經市科技局局長辦公會審定後,可以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組織實施,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申報條件、申報程式、立項方式、資助標準、資助方式和驗收方式等。
第七章 過程管理
第三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履行項目管理主體責任,根據科研管理相關規定和項目任務書約定的研究目標、研究內容、分工安排,履行相應的職責和義務,按進度完成項目研究任務,相關情況納入科研誠信記錄。
探索建立國家科技創新基地負責制、首席科學家負責制、戰略科技人才負責制、一流科技領軍人才負責制和“里程碑”、“軍令狀”等項目管理方式。
採取“里程碑”管理方式實施的項目,按照節點目標進行考核評估並確定後續支持方式。採取簽訂“軍令狀”方式實施的項目,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研發目標將收回已經撥付的全部財政科研經費。
第三十一條 項目牽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重大進展或者出現的重大問題等。技術創新與套用發展項目中的重大(重點)項目實行階段報告和年度報告制度。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實施期間,涉及以下事項的變更屬於重大事項變更:項目牽頭單位、考核指標、項目名稱、項目負責人、項目延期等。
重大事項變更應當由項目承擔單位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且在距項目實施期屆滿60日前提出申請,說明變更理由,經市科技局審核同意後簽訂補充任務書予以變更。
項目延期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且延期時間不超過1年。
重大項目涉及的重大事項變更按照相應審核程式辦理。
第三十三條 除重大事項變更外的其他變更事項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內部管理制度辦理,變更情況提交信息系統。
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項目需要,按規定自主組建科研團隊,並結合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相應調整。科研人員可以在研究方向不變、不調減考核指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
依據本辦法規定和任務書約定應當由項目牽頭單位或者項目負責人提交信息系統的資料,須在規定時限內提交。自主變更事項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交。
第三十四條 項目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無法繼續實施的,應當啟動終止程式:
(一)因政策調整、市場變化、技術變化、自然災害、項目負責人離職或者死亡等不可預計的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進行、沒有必要繼續進行或者無法完成契約預期目標任務的;
(二)經實踐證明技術路線不可行或者不合理,且無改進辦法,導致項目無法完成目標任務的;
(三)不接受、不配合項目監督檢查或者績效評價,或者在監督檢查要求限期整改後仍未通過的、根據績效評價結果須終止的;
(四)無正當理由項目實施周期屆滿後6個月仍未提交驗收申請的;
(五)項目承擔單位已停止經營活動或者已註銷、吊銷的;
(六)發現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有違法違規或者弄虛作假情形的;
(七)其他導致項目無法正常實施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項目終止可以由項目承擔單位主動提出申請,也可以由市科技局強制實施終止。
屬於第三十四條(一)(二)類情形的,項目牽頭單位及時主動申請終止,經市科技局審核或者組織專家論證情況屬實的,不進行科研誠信記錄。其他終止情形按規定進行科研誠信記錄。
擬終止的項目經市科技局按程式審定後予以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發出項目終止通知書。
對存在異議的項目,由市科技局結合實際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形成項目終止的最終處理意見。
第八章 驗收與結題
第三十六條 項目實施期屆滿應當進行驗收評價,以項目任務書約定的考核指標為基本依據,結合項目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創新性、成果示範推廣及套用前景、項目組織管理、高價值發明專利的形成和管理、人才(團隊)培養、科學普及、經費投入和使用情況等形成驗收評價結論。
第三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任務書約定的項目實施期限屆滿後3個月內提交驗收評價材料。項目承擔單位可根據項目執行實際情況,在實施周期過半後,申請提前驗收。
驗收評價材料包括任務完成材料和財務驗收材料。
任務完成材料應包括但不限於:項目結題自評估報告、科技報告、成果報告、科學數據、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法定檢測報告、用戶意見、套用證明、第三方驗證證明、技術契約認定登記等)。
財務驗收材料為項目經費決算表或者專項審計報告。
第三十八條 根據項目不同類別可以採取評審驗收、結題備案等方式實施驗收。
(一)評審驗收由市科技局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負責人提交的驗收材料進行初審後提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自收到驗收材料後3個月內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評審專家組進行結題驗收。根據驗收需要可以進行現場核查。
(二)結題備案由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期限屆滿後3個月內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結題驗收,並將驗收材料和驗收結果提交信息系統。市科技局對驗收情況進行抽查,抽查比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十九條 驗收結果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具體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已完成任務書約定的考核指標且未發現違反相關規定的為通過驗收;
(二)未完成任務書約定的考核指標為不通過驗收,按照規定進行財政科研經費審計清算和科研誠信記錄。
第四十條 項目驗收結果由市科技局通過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四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說明理由並提供相應佐證材料,申請再次驗收。市科技局按程式進行審核後決定是否再次組織驗收。再次驗收結果為項目最終驗收結果。
第四十二條 因關鍵技術、市場前景、國家或者我市產業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項目未通過驗收,且原始記錄能夠證明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已經履行了勤勉責任義務的,不進行科研誠信記錄。
第四十三條 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標準、樣機(品)等,應當標註接受相應項目資助的信息及立項編號。標註的成果作為項目驗收評價的重要依據。
項目所產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智慧財產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任務書有特別約定外,歸屬項目承擔單位所有。
第九章 經費管理
第四十四條 市科技局根據不同類型科研項目特點、研究進度、資金需求等,合理確定財政科研經費資助方式。可以採取“事前資助”、“事前資助+驗收後補助”、“後補助”和“過程資助”等方式,具體如下:
(一)“事前資助”是指項目立項後一次性進行經費資助;
(二)“事前資助+驗收後補助”方式中,事前資助比例不低於50%;
(三)“後補助”是指項目事前立項、驗收通過後再進行經費資助;
(四)“過程資助”是指根據項目進展分階段進行資助,階段任務未完成或者經費執行進度低於80%的,暫緩撥付後續經費。
第四十五條 財政科研經費按照“誰使用、誰負責”原則,由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按規定管理使用,嚴格執行國家和我市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對財政科研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切實加強項目績效管理,提高經費使用規範和效益。
第四十六條 項目在申報同時編制經費預(概)算,應當符合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要求。
實行經費“包乾制”的項目不編制預(概)算。
技術創新與套用發展重大項目應當根據要求編制經費預算並進行預算評審,預算評審和立項評審合併開展。
第四十七條 經費預(概)算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一)直接費用預(概)算編制科目為設備費、業務費和勞務費三類。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各類費用只提供概算說明。
(二)間接費用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其中,200萬元(含)以下部分,間接費用比例為不超過40%,200萬至500萬元(含)以下的部分為不超過30%,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的部分為不超過2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20%;技術預見與制度創新項目、技術創新與套用發展項目中的軟體開發類項目,間接費用比例可按不超過項目資金總額的60%核定。間接費用可以全部用於績效支出,並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
第四十八條 設備費預算調整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本單位管理制度辦理。除設備費外的其他費用調劑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
在項目預算額度不變的情況下,項目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項目承擔單位與項目負責人協商一致後可調減用於直接費用。
項目合作研究單位之間發生預算調整,或者由於合作研究單位增加(減少)發生預算調整的,項目牽頭單位應與合作單位協商一致並重新簽訂合作協定後辦理,相關資料提交信息系統。
第四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對經費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或者績效評價的,由項目牽頭單位組織編制經費階段決算表。項目驗收時項目牽頭單位應當提供項目經費決算表或者專項審計報告作為財務驗收資料。
第五十條 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後,結餘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
結餘資金應當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加強結餘資金管理,健全結餘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超過兩年未使用的結餘資金,可統籌用於本單位科研條件建設等直接支出。
第五十一條 終止實施和不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停止財政科研經費使用。未撥付的經費不予撥付。已撥付的經費,由市科技局組織開展審計清算。
項目牽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合做好全部財政科研經費(包含撥付到項目參與單位的財政科研經費)的清算工作,按照原渠道退回違規使用和結餘的財政科研經費。在規定時間內全額退回全部財政科研經費的,不再組織開展審計清算。
第五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預算調整、經費開支、財務決算和驗收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項目層面聘用的科研財務助理,所需費用可以通過勞務費支出;單位統一聘用的科研財務助理,所需費用可以通過科研項目間接費用等渠道統籌解決。
第五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或者項目負責人截留、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套取、轉移、私分、不配合經費監督檢查或者審計、不按規定退回違規使用或者結餘的財政科研經費,以及存在其他嚴重違規行為的,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並按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章 服務與監督
第五十四條 市科技局建立完善科技專項績效評價管理制度。按照隨機抽選與專項檢查相結合方式,對項目立項、實施、驗收、成果套用全過程實施分類績效評價,重點評價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合理性,條件保障、階段進展、經費使用、人才培養、成果產出以及政策落實、勤勉盡責、科研誠信等情況。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經費撥付、結題驗收、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減少對科研活動的檢查頻次,同一科研項目的績效評價、審計監督、專項檢查、驗收評價等信息共享和互認。
第五十五條 市科技局建立完善以信任為前提的科研管理機制,實行科研誠信承諾制度和守信激勵制度。實行科研誠信分類分級管理,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組成員、科技諮詢專家、第三方機構等項目管理與實施責任主體的不端與失信行為進行科研誠信記錄。
項目管理與實施主體發生的違規行為的,市科技局根據《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六條 各責任主體增強項目管理全流程的科技安全意識,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在項目指南發布、關鍵信息公開等環節建立科技安全工作分級分類管理責任機制,完善關鍵科技領域安全監測預警機制,防範化解科技風險。
第五十七條 嚴格執行科技保密規定,對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關規定進行保密管理。
第五十八條 科研檔案(含電子檔案)是項目立項論證、研究實施及過程管理、結題驗收及績效評價、成果管理等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材料。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管理歸檔檔案。
第五十九條 在項目立項評審和項目結題驗收等重要環節,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科研人員代表參與監督,對立項和驗收結果等內容進行公開公示,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實現評審全過程的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條 市科技局根據全市科技創新需要設立的其他專項項目、區(縣、自治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科研項目,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30日起施行。《重慶市科研項目管理辦法》(渝科局發〔2019〕11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辦法》新設定技術創新與套用發展重大(重點)專項,單個項目最高資助3000萬元。
“新設定技術創新與套用發展重大(重點)專項,是此次修訂的重要內容之一。”市科技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新修訂《辦法》聚焦產業創新,在技術創新與套用發展專項中增設重大(重點)項目,將根據“需求牽引、目標導向、企業主體、協同創新”實施原則,按相關規定編制專項實施方案,以重大(重點)專項方式實施。
根據新修訂《辦法》,重大專項聚焦我市支柱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求,注重發揮龍頭企業主導和鏈主作用,構建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推動多方聯動和資源匯聚,以關鍵核心技術突破、標誌性重大戰略成果產出為目標,突出科技創新的戰略牽引、帶動示範和支撐引領作用。重大專項是由若干重大項目組成,每個重大項目財政經費資助強度為1000萬元—3000萬元。
重點專項聚焦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求,突出重慶特色優勢,關注未來技術產業發展需要,重點支持培育科技型企業和優秀人才團隊,突出“創新性、引導性、集成性、套用性”。重點專項由若干重點項目組成,每個重點項目財政經費資助強度為100萬元—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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