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重慶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是為加強和規範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提高管理績效和水平,重慶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發布的渝文備〔2014〕368號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4年5月26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 施行地區:重慶市
渝文備〔2014〕368號
重慶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渝科委發〔2014〕43號
各區縣(自治縣)科委(局),市級相關部門,在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關企業:
為加強和規範我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提高管理績效和水平,現將《重慶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及時向我們反饋實施中的問題和建議。
附屬檔案:重慶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2014年5月26日
附屬檔案
重慶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重慶市科技計畫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效率,保證項目管理的公開、公正和科學,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以及科技部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重慶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根據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需要,利用市級科技發展資金(以下簡稱資助經費)設立並資助的,在一定時間內組織實施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科技成果產業化活動。
第三條列入市級科技計畫的項目適用本辦法。在科技體制改革中,正在探索實施的重大科技專項項目和科技支撐示範工程項目,根據科技與經濟體系的總體要求制定專門的分類項目管理辦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市科委按照責權對等、公開公正、精簡高效、科學決策的原則,對項目的立項、實施、結題的全過程以及專家諮詢等關鍵環節進行統一管理。其基本職責是:
(一)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項目評審;下達立項計畫。
(二)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審查相關科技報告、經費預(決)算報告。
(三)組織協調並處理項目執行中需要協調、處理的重大問題。
(四)建立項目管理檔案,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期實施和完成項目;組織項目中期評估和結題。
(五)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以及專業評估機構和諮詢專家進行信用評價。
(六)不定期地公布科技計畫的執行情況。
第五條項目實施的過程管理實行法人負責制,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的基本職責是:
(一)確定項目組織實施的管理機構、管理模式;負責項目實施的具體管理。
(二)落實項目相關保障條件,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問題和困難;及時向市科委報告項目實施中取得的階段性成果或者重要進展,以及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問題或者事項。
(三)配合市科委對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進行監督檢查與評估。
(四)督促項目負責人嚴格按照項目任務書的要求完成目標任務按期結題,並按要求報送相關科技報告。
(五)負責項目經費、科研成果、智慧財產權、資產等管理工作。
第六條項目負責人職責主要包括:
(一)牽頭制定和修改完善項目實施方案,負責組織項目實施。
(二)審核項目組成員承擔的研究任務,檢查、督促項目執行進度和質量。
(三)按照項目任務書明確的期限和相關規定完成項目任務和項目結題工作。
(四)如實報送項目實施過程中取得的階段性成果或者重要進展,以及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問題或者事項;組織撰寫項目執行報告、結題報告等科技報告。
(五)負責項目資料的歸檔工作。
第三章 計畫類別與項目立項
第七條重慶市科技計畫項目主要包括決策諮詢與管理創新研究、集成示範、套用開發、前沿與套用基礎研究、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科技研發基地建設6類(附屬檔案1)。
第八條項目立項一般包括指南發布、項目申報項目評審、計畫下達四個基本步驟。
第九條根據年度計畫安排或者需求凝練結果,市科委每年定期發布科技計畫項目指南。自申報指南發布日至項目申報受理截止日,原則上不少於30天。
第十條市內各法人單位,可按照申報指南的要求組織項目申報。項目申報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一般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是重慶市的獨立法人單位,並能夠為項目實施提供良好的保障條件。
(二)項目負責人一般應當是項目申報單位的在職人員;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必須在重慶市科技人才庫中註冊並被認可,且無逾期未結題的市級科技計畫項目;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在研的市級科技計畫項目不超過1項(含1項),作為項目組成員參加在研的市級科技計畫項目不超過2項(含2項)。
(三)項目申報單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應當符合科技計畫信用評價等級要求。
(四)符合項目申報指南中規定的其它條件。
鼓勵項目申報單位根據項目實施需要,合理選擇合作單位,跨部門、跨單位擇優組建項目組聯合攻關。
第十一條市科委科技項目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受理項目申報,並對項目申報資料(附屬檔案2)的完整性、規範性等進行形式審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經查新,國內已有類似科研成果,且無重大創新,無必要重複研究的。
(二)市科委已立項支持過類似的項目的。
(三)已經實踐證明,現有條件不可能實現或無法實現的。
(四)違背科學規律或無科學意義、價值的。
(五)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六)存在智慧財產權糾紛的。
(七)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
第十二條項目實行分類分步評審制度。根據科技計畫的內涵、定位和實施要求,市科委採取會議評審、通信評審、網路評審等方式,組織專家分類別、分步驟實施立項評審,必要時可指定第三方機構協助評審。
第十三條經過立項評審的項目應當經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後下達立項計畫,並在市科委入口網站上予以公布。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立項計畫的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填報項目任務書和預算申報書,逾期未提交的項目,視為自動放棄。
第四章 項目過程管理
第十四條項目實施周期以任務書約定時間為準,一般不超過3個年度,農業新品種選育、醫藥新產品開發和前沿與套用基礎研究重大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可延長至4個年度。
第十五條項目任務書是項目管理的重要依據,在項目執行過程中,一般不作調整。如確需調整,應當以補充任務書的形式明確修改和調整內容。
(一)屬於下列實質性調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向市科委相關項目管理處室提出書面申請,經專家論證、委主任辦公會審定後執行。
1.項目主要研究內容調整變化較大的。
2.項目考核指標調減的。
3.項目負責人或項目合作單位發生變更的。
4.其他重要變更,需要調整的情況。
(二)屬於下列非實質性調整的,項目承擔單位可直接報市科委相關項目管理處室核准後執行。
1.項目組成員發生變化的。
2.項目考核指標調增的。
3.需要延長項目完成時間12個月以內的(每個項目只能申請延期1次)。
4.符合相關經費管理辦法規定範圍,在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預算科目內調整超過50%(含)或者金額大於10萬元(含)的。
第十六條分期撥款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向市科委提交上一年度項目執行報告(附屬檔案3),經審核後,予以撥付當年續撥經費。
第十七條項目原則上實行科技報告制度,科技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執行報告、階段性成果或者重要進展報告、結題報告等。
第十八條市科委可根據工作需要對項目執行情況組織開展巡視檢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項目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自籌經費和市級財政資助經費構成。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管理與使用項目經費,並按照任務書約定確保項目自籌經費足額到位。
市級財政資助經費的管理按照《重慶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辦法(2012年修訂)》(渝財教〔2012〕264號)執行。
第二十條根據各類計畫項目的目標任務要求,分不同層次給予資助,項目資助方式主要包括無償撥款、獎勵、貼息等;撥付方式主要包括一次性撥付、分期撥付、後補助等。其中,採取後補助方式的項目,另行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項目實行預算評審和財務驗收審計制度。申報資助經費5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必須進行預算評審。資助經費達5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必須進行財務驗收審計(以下簡稱規定審計);資助經費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根據工作需要,市科委可在驗收前進行抽查審計(以下簡稱抽查審計)。
第六章 項目結題
第二十二條項目結題包括總結結題和驗收結題兩種形式。原則上,各類計畫的一般項目應當採取總結結題方式,其它項目應當採取驗收結題方式。
第二十三條總結結題按照“提交總結結題報告――審核結題報告――結題銷號”的程式進行;驗收結題按照“提交結題申請――結題資料審核――財務驗收審計――技術驗收――審核結題報告――結題銷號”的程式進行。對需要進行規定審計和抽查審計的項目,財務驗收與技術驗收應當分步進行;對不需要進行規定審計和抽查審計的項目,財務驗收與技術驗收可合併進行。
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做好總結,在任務書規定的完成時限內向市科委提交結題申請及結題驗收材料(附屬檔案4)。
第二十四條需要進行規定審計和抽查審計的項目,由市科委按規定委派會計師事務所,重點對科技項目經費管理合規性和使用績效性,以及自籌和匹配經費的到位情況等內容進行項目財務驗收審計。財務驗收審計報告作為財務驗收審計的重要依據,財務驗收審計通過後方可組織技術驗收。
第二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財務驗收審計通過後,報請市科委組織技術驗收。
技術驗收以項目任務書規定的內容和確定的考核目標為依據,由驗收專家組對項目實施情況及取得的科技成果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並形成驗收意見。
驗收專家組應當不少於5位專家;資助經費50萬元以下的項目,至少有1名財務管理專家。
第二十六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通過驗收:
1.財務驗收審計未通過。
2.任務指標完成程度低於85%,或者約束性指標任意一項未完成;集成示範和套用開發計畫項目分步驗證中任意一個驗證考核未通過。
3.提供驗收的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或不詳。
4.擅自改變任務書約定的目標和內容。
第二十七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善相關結題手續;市科委應當公布項目相關結題信息。
第二十八條項目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的歸屬按任務書約定執行。成果的保密、登記、獎勵按有關規定執行。使用資助經費購置的儀器設備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管理,並納入重慶市大型精密儀器共用網。
第七章 專家諮詢與第三方評估監理
第二十九條項目管理引入專家諮詢機制,充分發揮專家在項目管理過程中的諮詢參謀作用,提高項目管理的科學性、公正性和社會的參與程度。專家諮詢意見作為科技管理與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條市科委可將項目管理工作委託給獨立的第三方機構,由第三方機構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科技計畫管理規定,以及項目任務書和項目監理契約等要求,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對科技計畫項目的實施和項目實施單位的管理情況進行“全程跟蹤”監督與評估,其評估結果和實時監理情況作為項目調整和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據。
市科委應當與第三方機構簽訂委託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市科委建立並完善諮詢專家庫和第三方機構庫,諮詢專家和第三方機構從相應資料庫中隨機抽取,並實行迴避制。
第八章 監督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項目實行信用管理。對參與項目執行、管理和評審評估的相關責任主體在項目申報和管理過程中的不良行為進行信用記錄,並作為相應追溯處罰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對在項目立項、實施和結題管理過程中出現違規、違紀情況的相關責任主體,市科委可根據其情節輕重採取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取消申報與評審項目資格等措施進行處理(附屬檔案5),並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開。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在項目立項、實施、結題過程中出現違規、違紀情況的項目管理機構及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建立項目問責追溯制度,進一步明確科技項目相關人的責任,對項目的實施管理績效進行考核問責,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終身追溯。
第三十五條對於探索性強、失敗風險高的科技項目,若原始記錄能夠證明承擔項目的科技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任務的,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免予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各類計畫應當根據具體需要,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27日頒布的《重慶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渝科委發〔2013〕83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
科技計畫內涵
1.決策諮詢與管理創新研究計畫:主要支持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制度性現實問題,開展體制機制創新探索和政策法規與管理研究的項目,重點支持科技成果與科技人才評價、創新激勵政策研究的項目。
2.集成示範計畫:主要支持通過集成套用已有科技成果,開發出有戰略意義和市場競爭力的面向終端用戶的新產品、新系統、新品種並進行產業化或規模化套用示範的項目。這類項目以取得市場經濟效益(效果)為目的,分支撐型和引領型二種。其中,支撐型項目重在產業化水平和現實市場效益,引領型項目重在技術水平國內國際領先和未來市場前景廣闊。
3.套用開發計畫:主要支持面向終端用戶的新產品、新系統、新品種開發,或為已有和正在開發的新產品、新系統、新品種開發性價比更高的零部件、子系統、中間體,或為前兩者配套的新材料、新工藝與裝備、新技術、標準與規程等開發的項目。這類項目以形成經過驗證有使用價值的“實物”成果為目的,分支撐型和引領型二種。其中,支撐型項目重在創新的實效性,引領型項目重在創新的革命性或國內國際領先水平。
4.前沿與套用基礎研究計畫:主要支持根據科技發展規律開展新理論、新原理、新方法等原始性創新研究,以及高技術領域中具有前瞻性、先導性和探索性的重大技術研究項目。這類項目以獲取新發現、新知識、新原型機(品)為目的。
5.科技人才培養計畫:主要支持圍繞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建設成規模、高水平的科學研究、技術研發、工程開發、產業化支撐和科技公共服務人才隊伍,特別注重培養、引進科技領軍和優秀青年人才及團隊。
6.科技研發基地建設計畫:主要支持建設滿足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所需規模和水平的科學研究、技術研發、工程開發、產業化支撐、科技公共服務5類創新基地,特別注重以企業為主體的科技研發基地建設和公益性研發基地服務能力建設。
附屬檔案2
項目申報材料清單
1.科技計畫項目申報書
2.申報單位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複印件(高新技術企業需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複印件)
3.專利檢索、分析及科技查新材料(重點、重大項目)
4.自籌經費承諾(集成示範計畫項目與套用開發計畫產品類項目)
5.要求提供的其他支撐材料
附屬檔案3
項目執行報告(模板)
1.目標進展情況
2.研究內容完成情況
3.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包括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選擇性指標完成情況)
4.本年度實施計畫完成情況
5.經費管理情況
6.經費到位情況
7.市級科技計畫項目財政撥款經費使用情況
8.附表(包括1.專利申請/授權明細情況;2.發表論文、科技著作明細情況;3.財政撥款經費使用明細)
附屬檔案4
項目結題驗收材料清單
1.項目驗收申請表與驗收結題證書
2.項目結題報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經費使用和管理情況、經費決算表)
3.研究成果證明材料
4.財務驗收審計報告
5.項目任務書(含補充任務書)
6.立項申請書
7.預算申報書
8.要求提供的其它附屬檔案材料
附屬檔案5
違規處罰措施
一、通報批評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通報批評:
(一)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審核未通過,應當進行限期整改的項目。整改後,項目承擔單位向市科委重新提交項目執行情況報告,經評估合格後再撥付續撥款。
(二)項目驗收未通過,應當進行限期整改的項目。整改後,項目承擔單位向市科委重新提交項目驗收申請,經評估合格後再組織驗收。
(三)市科委巡視檢查或抽查中發現項目實施不力、管理不到位的。
二、暫停撥款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暫停撥款處罰:
(一)同一項目連續兩次執行情況報告審核(不同年度)未通過受到通報批評或限期整改的。
(二)執行情況報告審核未通過且經限期整改後評估仍不合格的。
(三)市科委巡視檢查或抽查中發現項目經費未單獨核算,匹配、自籌經費不到位,經費用途與任務書嚴重不符;或者無正當理由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受到暫停撥款處罰的項目,項目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報市級科技計畫項目,在下一年度由市科委組織重新評估,經評估合格後一併撥付暫緩年度和下一年度的續撥款。對項目承擔單位為企業的,1年內不得申報市級科技計畫項目;對項目承擔單位為科研院所或者高校的,按照一定比例扣減該單位下一年度項目申報總數。
三、終止項目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項目應當及時終止,由市科委相關項目管理處室提出撤銷的書面意見,經評估清算後予以撤銷。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經市科委委主任辦公會審定,其它項目經市科委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
(一)國家或本市的政策發生重大變化,已無必要或無法繼續正常進行的。
(二)經過實踐證明,所選技術路線已不可行或無任何實用價值的;國內已有相當或更高水平同類科技成果的。
(三)市場、技術、合作研發、參加項目工作的技術骨幹等發生變化,造成原定目標及技術路線發生變化,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四)市科委巡視檢查或抽查中發現項目承擔單位或者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擅自變更項目研究內容和經濟技術指標的。
(五)匹配經費、自籌經費或其他物質條件不能落實,或項目所依託的工程已不能繼續進行,影響項目正常實施的。
(六)組織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項目無法正常進行或預期目標不能實現的。
(七)項目承擔單位不按項目任務書執行、違規使用項目經費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受到暫緩當年撥款處罰的項目在一年後經評估仍不合格。
(九)項目應該結題且逾期時間超過6個月又未修改任務書的。
(十)未通過驗收,且經限期整改後仍未達到驗收標準的。
予以撤銷的項目,市科委視其原因對項目單位及項目負責人進行相應處罰,屬於本條中第一至三款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執行;屬於本條中第四至十款的,項目負責人5年內不得申報市級科技計畫項目;對項目承擔單位為企業的,3年內不得申報市級科技計畫項目;對項目承擔單位為科研院所或者高校的,按照一定比例扣減該單位下一年度項目申報總數。
對批准撤銷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已做的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的設備儀器等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市科委提交書面報告。市科委負責對撤銷的項目經費進行清算,對使用資助經費購置的設備儀器進行處理,並追回財政撥款的剩餘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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