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計畫管理辦法

《四川省科技計畫管理辦法》是2022年8月四川省科技廳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科技計畫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四川省科技廳
發布信息,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2年8月,四川省科技廳制定了《四川省科技計畫管理辦法》。

內容解讀

該《辦法》共有七章五十三條,其中,修訂的重要變化有5點。
最佳化頂層設計,進一步明確了四川省科技計畫的基本架構。進一步最佳化四川省科技計畫管理的基本構架,在總則中明確了“四川省科技計畫按照計畫、專項、項目分層次管理”。一是按照《四川省深化省級財政科技計畫管理改革方案》(川府發〔2017〕5號)規定和設立省自然科學基金的要求,四川省科技計畫主要分為自然科學基金計畫、重點研發計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引導計畫、科技創新基地(平台)和人才計畫等四大類計畫。二是根據全省科技創新發展需要,四大類計畫下設若干專項。如:重點研發計畫下設重點研發專項和重大科技專項,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引導計畫下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專項、創新產品專項、科技創新券專項等專項。三是項目是四川省科技計畫組織實施的基本單元,分為普通項目和直補項目。普通項目為通過前補助方式支持的項目。直補項目為按照有關規定直接劃撥或通過後補助方式支持的項目,無需簽訂任務書和組織驗收評價,對象可以是個人。
壓實管理責任,明確和強化了推薦單位和市縣科技部門責任。為推動市縣創新能力提升,按照抓重點和延觸角相結合的管理思路,壓實推薦單位,特別是各市(州)科技局的責任,同時將全省各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都納入管理體系,增加管理力量。一是壓實推薦單位推薦責任。為解決推薦單位對項目單位資質、提交材料完整性、項目真實性把關不嚴,推薦項目多、考察審核少等問題,明確規定推薦單位要確保推薦質量,對推薦項目和申報資料的合規性、真實性負責。二是壓實市(州)和縣(市、區)兩級科技部門管理責任。統籌解決市(州)科技局或縣(市、區)科技部門對屬地項目管理情況掌握不全面、擴權縣(市)科技部門項目管理能力薄弱等問題,在四川省科技信息管理系統中增加所有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許可權。三是落實牽頭單位牽頭責任。明確規定項目牽頭單位是項目管理的主體,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和項目合作單位的統籌管理,根據項目任務書與合作單位簽訂項目合作協定,自行約定有關責任、權利、義務。項目根據驗收評價結論要求退回資金時,牽頭單位須按規定負責將需退回的項目資金先行墊足經原渠道退回財政。
遵循科研規律,賦予項目牽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更多自主權。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四川省關於賦予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更多自主權的要求,進一步下放了項目實施中相關事項變更調整的許可權,最佳化了項目驗收評價的相關管理。一是賦予項目牽頭單位更多自主權。對需要調整合作單位的,由項目牽頭單位自主調整。同時,也要求單位須為項目配備科研助理,提供實驗技術、成果轉化、財務報銷等科研輔助性服務,讓科研人員把主要精力投入科技創新和研發活動。二是賦予項目負責人更多自主權。在不降低考核指標的前提下,負責人可自主調整項目參與人員、研究方案、技術路線等事項。三是最佳化了項目驗收評價機制。明確提出要結合科研規律,最佳化項目驗收(含資金)評價體系,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及效果進行一次性驗收評價,減輕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不必要的負擔。
最佳化結果管理,確保每個項目實施後有結論、能“銷號”。結合實際最佳化項目結果管理,既體現嚴格管理、規範實施,又體現鼓勵創新、寬容失敗。一是關於驗收評價結論。對於進行了項目驗收評價的,項目驗收評價結論由“通過”“不通過”調整為“優秀”“合格”“不合格”。為體現激勵先進,對超額完成科研任務的,新增“優秀”結論。二是為體現嚴格管理、規範實施。項目因研究不負責、成果質量差等原因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的,或發生弄虛作假、科研不端行為、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等問題的,驗收評價結論為“不合格”。項目到期1年後仍未完成驗收評價,包括項目單位或項目負責人不配合開展驗收評價、項目單位已吊銷或註銷等情況,由科技廳撤銷項目。三是為體現鼓勵創新、寬容失敗。因國家或四川省政策調整、市場變化、自然災害或技術路線不可行等因素導致未完成目標任務的,經組織專家論證後,由科技廳終止項目,不對項目負責人或項目單位進行處理。
嚴肅問責處理,明確了可操作的逐級處理項目違規行為方式。根據《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規定,對項目單位和科研人員在科技計畫項目實施中發生的違規行為,分情況實行逐級問責的處理方式。一是對項目驗收評價結論為“不合格”的,暫停項目負責人3年項目申報資格,並通報推薦單位。二是對撤銷項目的牽頭單位(含法人代表)和項目負責人,取消其四川省科技計畫項目申報資格,並通報推薦單位。三是對撤銷項目或存在違規且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責任主體,根據違規行為,視情況納入科研誠信記錄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加強與其他社會信用體系銜接,實施聯合懲戒;對涉嫌違紀違法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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