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計畫項目實施過程與驗收管理辦法(試行)

《深圳市科技計畫項目實施過程與驗收管理辦法(試行)》是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科技計畫項目實施過程與驗收管理辦法(試行
  • 別名:市科技計畫項目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深圳市科技計畫項目(以下簡稱市科技計畫項目)過程管理,規範項目驗收程式,根據國家和廣東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科技計畫項目的實施過程與驗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畫項目,由本市負責管理、驗收的,按照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實施;無具體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三條 開展過程管理和驗收工作應當遵循依法依規依約、客觀公正,科學規範、重質求效,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原則。
  第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是市科技計畫項目的過程與驗收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簽訂市科技計畫項目契約書(任務書),出具項目批覆檔案或者其他立項(備案)檔案;
  (二)對項目實施過程和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三)受理審核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的項目變更申請、撤銷申請、驗收申請,並作出決定或者結論;
  (四)追繳項目承擔單位的應收回財政資金;
  (五)與項目過程管理和驗收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履行項目管理的主體責任,具體履行以下事項:
  (一)對項目組、資金使用、科研誠信、安全和倫理等承擔科研主體責任;
  (二)按照契約書(任務書)、批覆檔案或者其他立項(備案)檔案規定的期限完成項目,按照規定使用財政資金;
  (三)項目發生變化的,根據變化的事項按照規定時限提出項目變更申請、撤銷申請或者報備;
  (四)配合主管部門實施項目過程管理和驗收工作,按時報送年度報告、中期評估報告或者整改報告,按時提出項目驗收申請,並確保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合法性;
  (五)承擔相應違規責任後果,按要求退回被追繳的財政資金;
  (六)配合主管部門開展監督、驗收後評價等工作。
  第六條 受主管部門委託,或者具有相應職能的第三方機構可以開展過程管理和驗收工作,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主管部門要求規範過程管理和驗收工作程式,配備專職人員和必要設施;
  (二)根據過程管理和驗收要求,配合主管部門制訂過程管理和驗收方案,按照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組織專家組開展過程管理和驗收工作;
  (三)及時匯總專家組過程管理和驗收意見,分析過程管理和驗收情況,整理和歸檔相關材料;
  (四)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配合開展涉及過程管理和驗收評審工作的檢查和調查工作。
第二章 項目實施過程管理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過程管理是指主管部門對已簽訂契約書(任務書)所規定的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即項目驗收前的過程管理。
  第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項目動態管理機制,對資金使用異常和契約書(任務書)實施異常的項目,提出項目調整意見。
  第九條 對於資助金額100萬元(不含)以上,且項目承擔單位為企業的事前資助類項目,主管部門應當開展中期評估工作,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要求提交中期評估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
  中期評估內容包括項目研發情況、項目組成員在崗情況、項目實施保障條件、資金使用情況,以及項目的科研誠信、安全、倫理情況等。
  第十條 中期評估結果分為合格、限期整改。
  中期評估情況符合契約書(任務書)及相關管理規定的,結果為合格,主管部門撥付剩餘款項,項目承擔單位繼續開展研發工作。
  中期評估情況未達到合格的,結果為限期整改,主管部門暫停撥付剩餘款項,並通知項目承擔單位進行整改,整改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每個項目有一次整改機會。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整改期內完成整改,並提交整改情況報告。整改後合格的項目,主管部門撥付剩餘款項。逾期未提交整改情況報告,或者經主管部門評估後認為整改無效的,視情況終止項目。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期內,項目契約書(任務書)內容一般不做變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期限屆滿之前向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一)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傷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無法繼續履行工作職責,確需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二)項目負責人工作發生調動,確需變更項目承擔單位的,擬變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符合該項目申請指南的申請條件、具備繼續實施項目的能力和科研條件,且應當經原項目承擔單位與擬變更項目承擔單位協商一致;
  (三)在項目總投入不減少的前提下,確需變更設備費,且設備費預算變更超過30%或者改變設備品目的;
  (四)因客觀原因導致項目實施進度被迫延遲,確需申請變更實施期限的(延期單次不超過1年、總計不超過2次、總時長不超過原項目實施期的一半);
  (五)其他需要主管部門批准變更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主管部門可以主動或者與項目承擔單位協商一致後調整契約書(任務書)相關指標、實施期限等,減輕或者免除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項目組主要成員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名稱發生變更;項目組主要成員發生變更;在項目總投入不減少且設備品目不改變的前提下,設備費預算變更不超過30%;在項目總投入不減少且不超過特定預算科目控制限額的前提下,除設備費外的預算科目調整等,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期限屆滿之前,通過“深圳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向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如需組織專家論證等,可以延長審核時間,最長不超過3個月。
  超出規定期限提出的變更申請的,主管部門不予受理。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原契約書(任務書)要求實施。
  第十四條 因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實施、未開展實質性研發活動,或者項目承擔單位認為確有需要的,項目承擔單位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撤銷項目,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撤銷項目申請書;
  (二)項目實施情況總結;
  (三)撤銷事由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提交的撤銷項目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按時退回全部資助資金及其孳息。項目撤銷後,原契約書(任務書)不再執行。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有權終止項目:
  (一)項目實施過程中,經證明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且無替代方案,導致項目無法完成的;
  (二)因項目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第三方公開,或者市場發生重大變化,使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的;
  (三)項目承擔單位因經營異常等導致對項目實施產生重大影響或者已不具備履行科技計畫項目能力的;
  (四)項目實施過程中被責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
  (五)項目逾期1年以上未申請驗收的;
  (六)不遵守契約書(任務書)規定,未履行契約書(任務書)約定的主要義務的;
  (七)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主要成員在項目實施、規範經費使用、科研誠信和倫理、安全責任、智慧財產權侵權、研發成果剽竊等方面出現性質惡劣、影響較大、涉及金額較大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八)失信聯合懲戒對項目有重大影響的;
  (九)導致項目無法實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對終止的項目,主管部門按照程式停止後續撥款,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項目資金專項審計,必要情況下可以邀請技術專家予以協助,確定資金追繳額度,並且通知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終止通知的要求及時上繳相關款項。
第三章 項目驗收管理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下列項目組織項目驗收:
  (一)事前資助的項目;
  (二)按照國家和廣東省、市相關規定需要驗收的項目。
  已撤銷或者終止的項目無需驗收。
  第十九條 驗收內容包括學術、技術及經濟等各項指標的完成情況,經費管理、使用合規性,和科研過程規範性等事項。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契約書(任務書)規定的項目實施期限屆滿之日後的6個月內,通過“深圳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向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以業務系統的狀態顯示“已受理”為準)。
  經批准延期的,項目實施期以批准檔案為準。
  組織實施順利、提前完成任務目標的,可以提前申請驗收。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項目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驗收申請書;
  (二)實施總結報告和科技報告;
  (三)專項審計報告或者經費決算表及相關收支憑證;
  (四)契約書(任務書)約定指標完成情況的佐證材料。
  驗收申請材料的具體要求由主管部門在驗收申請指南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當在項目承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對驗收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第二十三條 對形式審查通過的項目,主管部門或者第三方機構可以採取材料審查、集中答辯、現場核查等方式進行驗收。
  (一)資助金額小於100萬元的項目適用於材料審查驗收,經過專家審核材料、集體討論等程式形成專家組驗收評價意見;資助金額為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適用於集中答辯驗收或者現場核查驗收,組織專家召開專門會議,經過項目承擔單位匯報、專家詢問、集體討論等程式形成專家組驗收評價意見。
(二)主管部門或者第三方機構應當成立驗收專家組,由相關領域技術和財務專家組成。
  技術專家一般為3人或者3人以上的單數,財務專家至少為1人。
  驗收專家應當依照項目驗收規定,科學、客觀、公正地對項目作出驗收評價意見。
  驗收專家的選取和管理參照適用市科技評審專家管理規定。
  (三)主管部門或者第三方機構綜合專家驗收評價,作出項目驗收結論。
  第二十四條 驗收專家組在驗收過程中認為項目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列出材料清單,由主管部門或者第三方機構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在10日內補充,並且輪候下一批次驗收,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材料補充機會。
  每個項目有一次補充材料機會。
  第二十五條 驗收的結論分為通過、結題和不通過三種。
  (一)項目管理和財政資金使用合規,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驗收“通過”:
  1.按期按質完成契約書(任務書)約定指標的;
  2.驗收專家組認為雖未完成契約書(任務書)約定指標,但在資助項目相關領域有重大突破或者重大代表性成果的。
  (二)項目管理和財政資金使用合規,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驗收“結題”:
  1.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契約書(任務書)規定的學術、技術及經濟等指標無法完成,但已按契約書(任務書)相關要求開展研發工作並履行勤勉義務的;
  2.驗收專家組認為雖未完成契約書(任務書)約定指標,但在資助項目相關領域有較大突破或者較大代表性成果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驗收“不通過”:
  1.未達到驗收“通過”或者“結題”標準的;
  2.提供虛假驗收材料、檔案或者數據的;
  3.項目實施期間未開展實質性研發活動的;
  4.其他驗收不通過的情形。
  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畫配套項目的驗收結論,參照國家和廣東省項目驗收結論下達。
  第二十六條 驗收專家組在驗收過程中認為項目未達到驗收“通過”或者“結題”標準的,應當指出需要整改的原因,由主管部門或者第三方機構下達整改通知。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自整改通知下達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驗收申請。
  逾期未重新提交驗收申請的,驗收結論為“不通過”。
每個項目有一次整改機會。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設立專賬進行財務核算,並對相關票據、契約等進行留痕管理。
  第二十八條 驗收完成後,主管部門應當將驗收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10日,接受社會監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主管部門收到書面異議的,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形成處理決定並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九條 項目驗收後,結餘資金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一次性通過驗收的項目,結餘資金和孳息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
  (二)對經整改後結論為“通過”的項目、驗收結論為“結題”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退回結餘資金和孳息,並提交退款憑證。未按要求退回的,由主管部門追回;
  (三)對驗收結論為“不通過”的項目,除項目承擔單位退回結餘資金和孳息、提交退款憑證外,主管部門視情況追繳前期已使用資金。
  第三十條 超過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期限仍未申請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可以繼續提出驗收申請,但在提出驗收申請之前,主管部門不予受理項目負責人提交的市科技計畫項目申請,不推薦其申報國家、廣東省科技計畫項目,不授予市科技獎勵,不提名國家、廣東省科技獎勵。
  項目承擔單位為企業的,按照對項目負責人的處理方式,對項目承擔單位進行處理。
  逾期一年以上未申請驗收的,主管部門終止項目。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和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對市科技計畫項目開展隨機抽查和專項檢查。
  主管部門將項目過程管理和驗收情況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後續申請市科技計畫項目立項、監督檢查的考慮因素。
  第三十二條 對於在過程管理和驗收過程中收到有關項目的舉報、信訪,符合條件的,主管部門予以受理並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下列科研失信行為線索,符合管理許可權的,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核查:
  (一)上級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線索;
  (二)在科技計畫、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管理等日常科研管理活動中發現的問題和線索;
  (三)媒體披露的科研失信行為線索。
  第三十四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主管部門可以下達整改通知。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整改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報送主管部門審核。
  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視情況終止所涉項目。
  第三十五條 對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項目,主管部門可以採取暫停項目撥款、限期整改,終止項目,更改驗收結論等處理措施。
  對具有違法違規行為的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項目組主要成員,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約談、通報批評、一定期限內取消其申報項目資格等處理措施。
  涉嫌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抽查、複查等方式,對第三方機構具體實施的過程管理和驗收工作的程式、內容、質量和結論進行監督檢查。
  對檢查中發現過程管理和驗收存在問題的,主管部門採取責令改正,撤銷相關結論等處理措施。
  整改未達到要求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主管部門不再委託該第三方機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最長三年內不予受理項目負責人提交的市科技計畫項目申請,不推薦其申報國家、廣東省科技計畫項目,不授予市科技獎勵,不提名國家、廣東省科技獎勵:
  (一)項目驗收結論為“不通過”的;
  (二)在項目實施、檢查、變更、撤銷、終止或者驗收中提供的材料及相關重要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項目實施過程中被責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
  (四)項目逾期1年以上未申請驗收的;
  (五)同一支出事項重複用於市級財政資金項目申請或者驗收的;
  (六)其他違紀違規、違反項目契約書(任務書)約定和科研不端行為等情況,情節較輕的。
  具有本條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情形且項目承擔單位為企業的,按照對項目負責人的處理方式,對項目承擔單位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項目組主要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主管部門最長五年內不予受理其提交的市科技計畫項目申請,不推薦其申報國家、廣東省科技計畫項目,不授予市科技獎勵,不提名國家、廣東省科技獎勵;符合失信聯合懲戒有關規定的,還應當實施聯合懲戒:
  (一)在項目申請、實施、檢查、變更、撤銷、終止或者驗收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市科技研發資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領、截留市科技研發資金的;
  (三)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
  (四)出現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科研倫理規範等行為的;
  (五)其他違紀違規、違反項目契約書(任務書)約定和科研不端行為等情況,情節較重的。
  國家、廣東省對相關嚴重違規行為有處理決定的,從其決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未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退回財政資金的,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催告,催告無果的,通過司法途徑追繳財政資金。在退回財政資金之前,主管部門不予受理該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提交的市科技計畫項目申請,不推薦其申報國家、廣東省科技計畫項目,不授予市科技獎勵,不提名國家、廣東省科技獎勵。
  第四十條 在過程管理和驗收中,專家組成員出現索賄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將終止或者取消其參與科技計畫項目各項任務和工作的資格;視情況撤銷專家組成員已作出的相關結論,重新組織相關評審工作。同時按照信用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記錄和評價,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出現不按照有關要求審核資料、偏袒特定項目承擔單位、協助項目承擔單位弄虛作假、重大稽核失誤、違規參與評審、干擾驗收成果和結果、索賄受賄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終止或者取消其參與科技計畫項目各項工作的資格,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市科技計畫管理相關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過程管理和驗收管理人員對所獲取的項目相關信息負有保密責任,擅自拍照、錄像、拷貝、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項目成果的,終止或者取消其參與科技計畫項目各項任務和工作的資格。給國家、有關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試行有效期3年。
  《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關於印發〈深圳市科技計畫項目驗收實施辦法〉的通知》(深科技創新〔2015〕267號)同時廢止。
  契約書(任務書)實施期到期,但在本辦法生效後申請驗收或者接受主管部門處理的市科技計畫項目,參照本辦法管理。
  國家、省、市對人才專項、重大項目、深港澳項目、高等院校穩定支持等項目具體管理辦法對過程和驗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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