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最佳化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管理,根據《關於最佳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津政發〔2018〕27號)《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津科規〔2022〕7號)《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津科規〔2022〕2號)等檔案要求,制定的辦法。

2023年9月11日,天津市科技局發布《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天津市科技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有關單位:
為組織做好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驗收工作,保證項目驗收的科學性、規範性、公正性,根據《關於最佳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津政發〔2018〕27號)《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津科規〔2022〕7號)《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津科規〔2022〕2號)等檔案要求,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3年9月1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最佳化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管理,根據《關於最佳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津政發〔2018〕27號)《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津科規〔2022〕7號)《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津科規〔2022〕2號)等檔案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計畫項目驗收(以下簡稱項目驗收)是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重要環節,天津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組織實施的科技計畫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按本辦法進行項目驗收。
第三條 項目驗收堅持實事求是、科學規範、分類評價、精簡高效的原則,以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任務契約書(以下簡稱任務契約書)為依據,針對套用基礎研究類、技術和產品開發類、套用示範類等不同項目類型,根據同行評議、用戶評價、第三方評價等情況,採取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的方式,對項目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方面進行驗收評價。
第四條 市科技局通過政府採購確定承擔項目驗收工作的項目管理服務機構,並對項目管理服務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評估。
第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按要求完成任務契約書規定的目標和任務,遵守項目驗收相關規定,及時提交項目驗收申請材料,履行項目驗收各項義務,確保按時完成項目驗收。
第六條 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必須在任務契約書執行期滿後6個月內牽頭完成項目驗收。項目負責人提交驗收申請材料後,項目第一承擔單位負責對驗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開展單位審查。
第七條項目第一承擔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註冊地所在區(功能區)科技行政部門是項目組織單位,應督促管理範圍內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實施和完成項目,及時對通過單位審查的驗收申請材料開展組織單位審查。
第八條 項目管理服務機構受市科技局委託具體開展項目驗收,負責提供“一站式驗收服務”,對通過組織單位審查的驗收申請材料開展服務機構審查,並組織後續驗收評價等工作。
第九條項目驗收依託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信息系統
線上辦理,市科技局加強項目驗收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驗收內容與形式
第十條項目驗收以任務契約書為依據,根據不同項目類型,對項目目標任務、資金使用、成果效益、人才培養、組織管理等開展綜合績效評價。主要內容包括:
(一)契約規定的工作、技術、效益指標完成情況;
(二)項目資金撥付與到位、預算執行與調整、會計核算與資金使用等情況;
(三)項目取得的代表性成果、成果轉化套用、人才隊伍建設等情況;
(四)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組織管理等情況。
第十一條項目驗收方式主要包括會議驗收、材料集中評審驗收和審核驗收。項目管理服務機構從天津市科技專家庫中抽取技術、管理、財務專家作為驗收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開展會議驗收、材料集中評審驗收,其中技術專家不少於三分之二,技術專家可兼任管理專家。驗收結論經專家組多數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會議驗收是指專家組通過現場會議的形式,經聽取項目匯報、專家質詢、專家組討論等程式形成驗收結論。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可增加實地考察、實地測試等環節。會議驗收適用於市財政資金支持5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其中,市財政資金支持50萬元(含)以上、100萬元以下的項目,專家組人數不少於3人;市財政資金支持10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專家組人數不少於5人;市財政資金支持1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專家組人數不少於7人。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召開現場會議,可採用視頻會議方式。
第十三條材料集中評審驗收是指專家組通過現場集中評審驗收材料,經集體討論形成驗收結論。材料集中評審驗收適用於市財政資金支持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項目,專家組由3人組成。驗收過程中,專家根據需要,可通過電話、視頻連線等方式對項目負責人開展質詢;經多數專家同意,可要求項目重新採用會議驗收方式進行驗收。項目負責人根據需要,可主動申請採用會議驗收方式進行驗收。
第十四條審核驗收是指市科技局項目主管處(或委託項目監理機構)依據任務契約書審核驗收材料形成驗收結論。審核驗收適用於市財政資金支持10萬元(含)以下的項目。
第十五條對創新項目形成機制形成的“揭榜掛帥”項目、工程科技發展戰略研究項目等,可根據項目形成特點和管理要求,對驗收程式、專家比例、專家來源等進行調整,探索“一類型、一方案”進行驗收。套用基礎研究自主立項項目,由試點單位自主驗收。
第三章驗收申請與審查
第十六條項目負責人在任務契約書執行期滿後,登錄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信息系統線上填報、提交驗收申請材料。任務契約書執行期超過三分之二、市財政資金撥付到位且已全面完成任務契約書規定的目標和任務的項目,可申請提前驗收。
第十七條驗收材料包括:
(一)任務契約書;
(二)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結項報告書;
(三)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綜合績效自評價報告;
(四)項目第一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科研誠信承諾書;
(五)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科技報告;
(六)項目調整協定(項目如有調整需提供);
(七)市財政資金支持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須提交專項審計報告;
(八)涉及科技倫理審查的項目,提供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出具的倫理審查批件,以及跟蹤審查意見等結論性材料;
(九)其它相關附屬檔案材料:結合任務契約書規定目標和任務,提供測試報告、專利證書、發表論著、用戶使用證明、項目產品銷售契約或發票、經濟社會效益分析報告等輔助佐證材料。
第十八條 項目第一承擔單位、項目組織單位、項目管理服務機構線上依次對驗收申請材料開展審查。驗收申請材料被審查駁回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應及時針對審查駁回意見,補充完善驗收申請材料,並重新提交。
第四章 驗收受理與組織
第十九條驗收申請材料通過項目管理服務機構審查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應按照相關要求,線上列印驗收材料,履行簽字、蓋章等手續後,提交項目管理服務機構。項目管理服務機構在受理合格的驗收材料後,原則上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後續驗收評價等工作。
第二十條 項目驗收結論包括“通過驗收”、“終止驗收”和“不通過驗收”。
(一)完成任務契約書規定的目標和任務,項目資金使用合理合規的項目,給予“通過驗收”結論。
(二)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給予“終止驗收”結論:
1.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因現有水平和條件難以克服的障礙,致使項目未能完成任務契約書規定的目標和任務;
2.按照《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項目第一承擔單位主動申請項目終止的情況。
市財政經費支持5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項目第一承擔單位主動申請項目終止,須提請市科技局局長辦公會審議。審議通過後,按照會議驗收程式,經專家組同意,給予“終止驗收”結論。
(三)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給予“不通過驗收”結論,並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主體給予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因非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任務契約書規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
2.提供的驗收材料不真實;
3.擅自修改任務契約書的目標和任務;
4.存在弄虛作假、挪用等違規使用項目資金的行為;
5.違反科技倫理規範;
6.未按時按質提供專家組要求補充、完善的支撐材料。
第二十一條項目第一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存在以下行為,導致任務契約書執行期滿後6個月仍未完成項目驗收的,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對項目及相關責任主體給予處理:
(一)未及時線上提交驗收申請材料;
(二)驗收申請材料被駁回後未及時修改提交;
(三)驗收申請材料通過項目管理服務機構審查後,未及時列印、提交履行完簽字、蓋章等手續的驗收材料;
(四)不配合開展會議驗收等工作;
(五)不按規定退回市級財政科研項目結餘資金;
(六)其他非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任務契約書執行期滿後6個月仍未完成項目驗收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驗收結論為“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結餘財政資金按照市財政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驗收結論為“終止驗收”、“不通過驗收”的項目,未開展專項審計的,需開展專項審計,審計報告確定的市級財政科研項目結餘資金按原撥付渠道退回。
第二十三條形成項目驗收結論後,由項目管理服務機構錄入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信息系統,並出具結項確認書。
第二十四條項目負責人對項目驗收結論有疑議的,可在接到通知30日內向項目管理服務機構提出重新驗收申請。
第五章 驗收管理
第二十五條項目管理服務機構應認真履行職責,並主動接受市科技局和社會監督。主要職責包括:
(一)嚴格遵守國家和我市關於項目管理服務機構的有關規定,嚴格履行項目驗收服務契約約定,規範內部運行和工作人員管理,嚴格遵守保密、廉潔、迴避等制度,高效、規範、安全、廉潔地開展驗收工作;
(二)提供項目驗收“一站式服務”,開展驗收申請材料的集中審查、驗收材料的集中受理、驗收諮詢的集中回復;
(三)嚴格執行項目驗收程式,從天津市科技專家庫抽取專家,組織會議驗收和材料集中評審驗收,規範驗收專家管理;
(四)及時客觀向市科技局反映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
第二十六條驗收專家應恪盡職業操守,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進行審核評議。
第二十七條項目第一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管理服務機構、驗收專家等應嚴格遵守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等相關規定。項目第一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提交的驗收材料中不得涉及國家秘密。驗收專家、項目管理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驗收過程中需要保密的評審意見、專家名單等信息,不得泄露、違規使用被驗收項目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項目管理服務機構應與驗收專家及其工作人員簽署保密協定。
第二十八條 嚴格執行項目驗收迴避制度,項目管理服務機構工作人員與項目第一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存在利益關係,應主動聲明並迴避。驗收專家與被驗收項目存在利益關係,應主動申請迴避。項目第一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認為存在迴避事由,可提出迴避申請。
第二十九條 項目管理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驗收專家在驗收工作中出現管理失職、徇私舞弊、接受請託、泄露保密信息、違反迴避制度等行為,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主體給予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深化項目驗收“放管服”改革,探索推進“零跑動”、“無紙化”、“承諾制”等新機制,進一步提升項目驗收服務水平。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管理辦法(暫行)》(津科規〔2017〕2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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