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城鄉建設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4.申報單位具有良好的科研誠信狀況,近3年內無不良行為記錄;
5.申報單位應真實、客觀、準確編寫申報材料,不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內容,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出具誠信承諾書。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實施的直接責任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1.項目負責人應當是項目的實際主持人,具備相關專業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具備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和積累,在本研究領域有一定的學術地位和技術優勢,具備良好的信譽以及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2.項目負責人每年只能申報一個項目,主持在研的項目不得超過兩項,且無逾期未結題的建設科技項目。
3.項目負責人與第一申報單位應當具有勞動關係,或有簽訂具體服務期限的技術服務契約,且服務期限與項目實施期限一致,並對成果及智慧財產權歸屬有明確規定。
第十條 申報單位應按申報要求提交項目相關資料,所提交的資料應真實反映項目信息,不得弄虛作假。同一單位研究內容相同或相似的項目不得重複申報。
第十一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技術委員會科技專委會組織專家成立評審組,根據申報項目的不同特點,對申報項目立項的必要性、研究目標和研究內容的創新性、技術路線的可行性、研究計畫和經費的合理性進行專業評審。
第十三條 每一類專業的評審專家組由5名及以上專家組成,專家應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具備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掌握本專業技術發展現狀和趨勢。
第十四條 專業評審採取會議評審方式審閱申報材料,作出評審結論,必要時可進行申報項目現場考察或核查,需要答辯的,原則上由項目負責人親自匯報答辯。
第十五條 參加評審的專家採取實名制,專家應按照評審工作要求,認真審閱申報材料,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獨立填寫評審表格,並表明是否同意通過評審的結論性意見。
第十六條 參加評審的專家和工作人員應簽署評審誠信承諾書,嚴格執行迴避要求,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收受申報單位贈送的禮品和禮金;應對評審結果保密,在建設科技項目正式公布之前,不得擅自透露評審結果。
第十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主任辦公會嚴格依據專家評審意見審定擬立項項目,擬立項項目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公示期無異議的項目發布立項通知,與建設科技項目申請報告一併作為項目實施、管理和驗收依據。
第十九條 對契合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重點的前瞻性、公益性建設科技項目,優先推薦申請國家部委或本市有關部門的經費支持。
第二十條 各類項目立項後,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項目所需的研究經費原則上以項目申報單位自籌為主。
第二十一條 申報單位應當按照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發布的立項通知認真組織實施,按期完成建設科技項目申請報告的全部內容。
第二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組織對建設科技項目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督促抽查,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 建設科技項目實施過程中,因項目申報單位、項目負責人、技術、市場、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確需變更申請報告相關內容的,項目申報單位應在項目執行期內,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或批准:
1.變更項目申報單位名稱、調整項目組成員,報市住建委備案;
2.更換項目第一申報單位、項目負責人,調整項目主要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延長項目執行期,報市住建委批准;
申報單位應在執行期滿前三個月以上提交項目延期申請,項目延期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經批准後按照調整後的內容實施。
第二十四條 建設科技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撤銷或終止:
1.實踐證明所選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或項目無法按計畫進度實施且無改進辦法,或研究內容失去實用價值,在實施過程中發現為低水平重複的;
2.依託的工程建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以及支撐條件未能落實或改變導致研究無法進行的;
3.骨幹技術人員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項目無法進行的;
4.組織管理不力或發生重大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5.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嚴重科研不端行為,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的;
6.項目執行期滿後6個月仍未完成驗收的;
7.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嚴重污染環境的;
8.未按有關管理規定執行的。
第二十五條 建設科技項目應在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由項目申報單位提交書面驗收申請,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組織驗收。
第二十六條 驗收採用會議評審形式,驗收依據為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發布的建設科技項目計畫、建設科技項目申請報告以及執行期間下達的有關檔案等。
第二十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技術委員會科技專委會組織成立驗收專家組,由5名以上專家組成。驗收專家應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具備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
第二十八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通過驗收:
1.未完成目標任務;
2.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3.未按相關要求報批調整事項的;
4.存在剽竊、抄襲他人科技成果,違反科技活動道德等科研不端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通過驗收的建設科技項目,項目申報單位應在通過驗收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驗收證書。
第三十條 對於通過驗收的建設科技項目優秀成果,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及本市相關獎項。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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