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新建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的建設和管理,科學合理配置和建設公共服務設施,保障居住區服務品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制定《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建設和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3月14日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津政辦發〔2012〕29號印發。《辦法》共25條,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 4月30日廢止。天津市物價局、原市建委、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天津市住宅建設非營業性公建配套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津價房地字〔1997〕96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建設和管理辦法
- 目的:規範新建住宅配套非經營性
- 檔案:津價房地字〔1997〕96號
- 地區:天津市
發布令,辦法內容,
發布令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建設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局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擬定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建設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政辦發〔2012〕2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建設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局、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擬定《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建設和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辦法內容
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建設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的建設和管理,科學合理配置和建設公共服務設施,保障居住區服務品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建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是新建住宅項目中必須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務設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區服務(含菜市場)、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類公共服務設施。配套非經營性公建按居住區、居住小區、組團三級配置。
本辦法所稱開發建設單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示範小城鎮投融資建設公司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建設、移交和配套費收支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建設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轄區內新建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的建設和相關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房管和審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以下新建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建設和管理工作:
(一)負責監督轄區內由開發建設單位實施的新建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項目的建設,組織實施移交等工作;參與轄區內新建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論證。
(二)負責提出轄區內獨立選址非經營性公建項目年度建設建議計畫,組織項目前期工作並負責建設投資計畫申報;負責組織轄區內獨立選址的非經營性公建設施建設。
(三)負責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建設契約,向開發建設單位開具新建住宅準許交付使用非經營性公建配套證明。
(四)負責轄區內新建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配套費(以下簡稱公建配套費)的徵收。
(五)負責轄區內非經營性公建統計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新建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應按照統籌平衡、規模適度、功能齊全、區位合理的原則,根據我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標準進行規劃設計。
各級配套非經營性公建,應與同一街區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整體選址、整體出讓或劃撥。
第七條 規劃主管部門在下達居住用地規劃條件或選址意見時,應明確配套非經營性公建的名稱和規模要求。
國土主管部門應將配套非經營性公建建設、移交等內容,作為土地使用條件,在發布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時予以公布。
開發建設單位在參與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競標活動時,應充分考慮配套非經營性公建建設成本,自主報價。
第八條 同一街區內結合住宅建設的非經營性公建建設用地依住宅性質採取出讓或劃撥方式供應。未與住宅項目處於同一街區且獨立選址的非經營性公建建設用地採取劃撥方式供應。
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劃撥決定書中應當明確土地受讓人應承擔的配套非經營性公建建設和移交義務。
第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批(核准、備案)住宅項目時,要明確配套非經營性公建的投資和建設規模。
第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報批修建性詳細規劃或總平面設計方案時,應當在規劃設計檔案和總平面圖中標明配套非經營性公建性質、名稱、位置和規模等內容。
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前,應就規劃方案徵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並反饋採納情況後批覆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
開發建設單位應依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劃撥決定書約定的非經營性公建建設義務以及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總平面設計方案,編制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方案,並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與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總平面設計方案和經備案的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方案簽訂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建設契約,契約中應載明非經營性公建項目名稱、位置和建設規模,以及建設標準、開竣工日期、交付使用條件、設施移交等事項。
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契約約定按期完成配套非經營性公建建設,並將契約履行情況報告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應與住宅項目同步規劃設計、同步配套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不得銷售,建成後應無償進行移交。
第十三條 新建住宅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要求配建齊全非經營性公建。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要求配建齊全非經營性公建的新建住宅項目,應當按規定標準向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公建配套費。
第十四條 公建配套費按照住宅建築面積每平方米70元標準收取。公建配套費收費標準的調整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市價格、財政主管部門研究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五條 公建配套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納入區縣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本著“區(縣)徵收、區(縣)使用”原則,收入全額上繳區縣級國庫,支出由區縣財政部門核撥。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建設契約,向開發建設單位開具繳款通知書,同時將繳款通知書抄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縣財政部門應按月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報送公建配套費收繳情況。
開發建設單位應在申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建配套費。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發放新建住宅項目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查閱開發建設單位與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建設契約及公建配套費繳費證明。
第十六條 公建配套費支出實施審批管理。所收費用統籌用於獨立選址非經營性公建設施建設和管理費用,不得超範圍使用。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於每年10月30日前,將下年度獨立選址非經營性公建項目建設建議計畫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確定下年度全市非經營性公建建設計畫。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年度非經營性公建建設計畫和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項目申請,下達非經營性公建項目建設投資計畫,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下達的建設投資計畫向區縣財政部門申請核撥公建配套費。區縣財政部門根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非經營性公建項目建設投資計畫向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撥付建設資金。
第十七條 市審計部門、財政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各區縣公建配套費收繳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公建配套費不得隨意減免,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納入出讓或劃撥用地範圍內的非經營性公建,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建設契約以及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或者總平面設計方案要求投資建設,建成後無償向區縣有關部門移交。
獨立選址的非經營性公建,由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使用公建配套費投資建設,建成後無償向區縣有關部門移交。
示範小城鎮配套的非經營性公建,由開發建設單位實施統一建設,建成後無償向區縣有關部門移交。
新家園居住區範圍內的非經營性公建的建設按照《天津市新家園居住區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津政辦發〔2007〕64號)執行。
第二十條 住宅開發項目依法轉讓的,配套非經營性公建建設義務一併轉移。項目受讓方應在受讓項目後15日內持轉讓有效證明檔案到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建設契約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在核發新建住宅準許交付使用非經營性公建配套證明前,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進行實地核查。
對按契約約定完成非經營性公建建設且符合交付標準的開發建設單位,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5個工作日核心發新建住宅準許交付使用非經營性公建配套證明。
對未按契約約定履行義務的開發建設單位,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非經營性公建交付標準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研究制定。
第二十二條 配套非經營性公建參照我市直管公產房屋相關規定辦理產權登記,由所在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實施統一管理。
開發建設單位應在取得新建住宅準許交付使用非經營性公建配套證明3個月內、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行組織建設的非經營性公建應在取得竣工驗收備案3個月內,並辦理完畢房地產權證後,完成配套非經營性公建移交。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單位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同時組織各相關部門和接收單位與開發建設單位及時簽訂移交接管協定。
接收單位自移交接管協定生效之日起承擔非經營性公建的相關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 取得新建住宅準許交付使用非經營性公建配套證明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非經營性公建交付標準進行移交,接收單位不得違反規定增加接收條件。
第二十四條 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應按照規劃設計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設、使用單位不得將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出租、出售或抵押。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 4月30日廢止。市物價局、原市建委、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天津市住宅建設非營業性公建配套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津價房地字〔1997〕96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新建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範圍表(略)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天津市規劃局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財政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