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天津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
(2019年7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三章 政府投資計畫管理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
第五章 政府投資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政府投資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市級政府投資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市級政府投資,是指利用市本級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市級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本市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發揮市級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
第四條市級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第五條市級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統籌平衡、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市級政府投資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政府投資決策、計畫、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機制,協調解決政府投資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是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市級政府投資審批管理、計畫編制和推動實施。
市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市級政府投資資金,安排年度預算,辦理資金撥付,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
市網路安全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審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政府投資管理和監督相關工作。
第八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全市政務數據共享平台等信息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建立健全政府投資管理協作機制。
第九條市級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
本市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各部門及相關單位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所需資金。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十一條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市級項目(以下統稱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審批。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初步設計,其中投資概算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核定。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具有重大影響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其項目建議書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項目單位應當加強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項目建議書應當初步分析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五條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全面分析論證建設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並對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六條初步設計應當明確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技術參數和投資概算,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且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內容。
初步設計中提出的投資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等。
第十七條初步設計中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百分之十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告,市發展改革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八條國家和市級發展規劃、專項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部分擴建、改建項目,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以及為應對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簡化需要報批的檔案和審批程式。
第十九條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除外。
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第二十條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市級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市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各行業主管部門對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報國家審批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其申報工作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辦理。
第二十二條採用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方式安排市級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 政府投資計畫管理
第二十三條本市通過編制市級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畫,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未納入市級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畫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安排政府投資。
第二十四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市級發展規劃、專項規劃,提出本行業的市級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畫建議。
市發展改革部門結合各行業市級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畫建議,擬訂市級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畫草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已經列入國家和市級發展規劃、專項規劃的項目,可以直接進入市級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畫。
第二十五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送下一年度市級政府投資計畫建議。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依據市級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畫及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統籌研究各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的計畫建議,與市級財政年度預算銜接平衡後,擬訂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草案。
第二十六條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額;
(二)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以及資金來源;
(三)待安排項目以及預留資金;
(四)擬安排的項目前期費用等相關經費;
(五)其他應當明確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列入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草案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完成審批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草案應當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式不得變更。
第二十九條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或者增減項目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擬訂調整方案,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預算,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應當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建立健全項目責任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遵守安全生產、質量管理、招標投標、生態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十二條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市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三條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三十四條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由於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程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和市發展改革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十六條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竣工驗收。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單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單位不得接收。
通過竣工驗收的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完成工程結算報告的編制及審核工作,並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第三十七條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具備項目驗收條件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對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執行、竣工驗收和整改、工程結算以及項目試運營等進行全面檢查驗收。
第三十八條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形成的固定資產,項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產權登記。
第三十九條項目單位應當建立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檔案工作責任制,依法及時向市相關檔案管理機構移交項目檔案。
第四十條項目單位應當依法向統計部門報送統計報表以及相關資料。
第四十一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開展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估審核、項目驗收、項目後評價等相關工作,不得向項目單位收取費用。
第五章 政府投資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或者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政府投資管理情況,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十三條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執行情況,並向市人民政府專題報告。
第四十四條市發展改革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報送市級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四十五條市審計機關負責對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執行、預算執行和竣工決算等方面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重大城鎮建設、重大民生工程、重大生態建設等有代表性的已投入使用或者運營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項目後評價。
項目後評價應當對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其批覆檔案進行對比分析,對投資決策、建設管理、項目效益等方面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
第四十七條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執行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建立績效評估機制,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對實施期超過一年的重大項目實行全周期跟蹤問效。
第四十八條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四十九條市發展改革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依法接受單位和個人對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許可權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五十二條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五十三條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責令改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並將違法情況納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區級政府投資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條例共七章56條,包括總則、政府投資決策、政府投資計畫管理、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政府投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
條例明確了政府投資的資金投向和安排方式,市級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市級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
條例建立健全科學、高效的政府投資決策程式。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條例強化了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嚴管項目實施,嚴控投資概算,嚴格竣工驗收。
條例還規定了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項目單位在市級政府投資管理監督和項目實施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了中介服務機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責令改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並將違法情況納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