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程式規則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程式規則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程式規則》,共七章、三十八條(含附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為了規範政府重大決策行為,建立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促進天津市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該市實際情況制定的,適用於該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該市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及各區、縣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參照該規則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程式規則
  • 檔案號:第 5 號
  • 施行時間:2008年7月1日起
  • 頒布時間: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 5 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程式規則》已於2008年5月12日經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黃興國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程式規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重大決策行為,建立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適用本規則。
市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及各區、縣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遵循科學、民主、合法的原則。
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式作出的行政決策無效。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財政預算草案的擬定;
(二)全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
(三)全市經濟布局,產業結構調整,市場準入條件,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國家安全的行業和特種行業管理;
(四)制定經濟體制改革、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財政體制改革的重大政策;
(五)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專項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報告;
(六)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重大國有資產的處置,由市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重大國有資產的處置;
(七)重大財政支出、本市財政投資建設的大型基礎設施或者市政設施項目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
(八)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事業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九)城鄉建設、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務、司法行政、公共安全、勞動和社會保障中的重大事項;
(十)全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中的重大事項;
(十一)國防後備力量建設和國防動員中的重大事項,國防設施保護中的重大事項;
(十二)搶險救災、人口與計畫生育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十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與調整;
(十四)市人民政府民主與法制建設中的重大事項;
(十五)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重要機構的設立、撤併和職能劃分;
(十六)對全市具有全局性、長遠性影響或者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前款所列重大事項決策後執行,或其他事項的決策,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按照日常職責分工決定實施。
人事任免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第六條 下列人員或機構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事項決策建議:
(一)市長、副市長和秘書長;
(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三)市人民政府直屬機構、特設機構和辦事機構;
(四)各區、縣人民政府;
(五)其他國家機關、民主黨派或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
第七條 重大事項決策建議要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以及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為依據,重大事項決策建議內容應當明確、具體、科學、現實可行。
第八條 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事項決策建議應提交書面建議書。建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重大事項決策建議擬解決的問題、建議理由的說明、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解決問題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提出的重大事項決策建議進行研究,並將結果及時反饋。
第九條 重大事項決策建議列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的擬定議程,須經下列人員或者機構審查確定:
(一)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提出擬辦意見;
(二)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商請市長、副市長提出協調意見;
(三)市長、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確定,或由市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十條 對列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議程的事項,由市長、常務副市長或市長辦公會議確定承辦單位,並由其具體擬定決策方案。承辦單位可以是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也可以是諮詢機構等社會力量。

第三章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目標的要求,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運用科學方法,擬定詳盡、完備、務實的決策方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問題或者存在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事項,應當根據公眾、專家或部門的不同主張,擬定兩個以上決策方案備選。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在擬定重大事項決策方案時,對與重大事項決策相關的事項進行調查和協調,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和支持。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初步擬定決策方案後,應當按照決策事項涉及的範圍,徵求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對不同意見進行協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的,報請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進行協調。
對重大事項決策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行政爭議,承辦單位應當提出分析評估報告,並提前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對決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難問題,承辦單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領導、專家學者和民眾提出論證意見,或者交由研究、諮詢等中介機構提出評估報告;對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事項決策,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政府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或者採取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聽取各界人士的意見;對改革中缺乏經驗的重大事項決策,可以在部分地區和單位先行試點,待條件成熟時再作出正式決定。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擬定的決策方案,應當聽取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的意見。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法律審核,並提出書面意見:
(一)重大事項決策是否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法定許可權;
(二)重大事項決策的建議和方案的擬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三)重大事項決策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四)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在對各方面意見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對原決策方案進行調整。經集體討論後,向市人民政府秘書長提交書面報告。報告應當寫明承辦單位及責任人、前期協調及論證情況、主要方案的比較分析、具體決策內容、決策事項在實施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對策、傾向性意見等。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在審查報告時,可以採取書面方式,也可以直接聽取承辦單位的匯報,經與有關副市長共同研究後,提請市長、常務副市長或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是否將該決策方案列入重大事項決策議程。

第四章

第十七條 下列事項須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一)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所作政府工作報告草案;
(二)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所作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新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草案;
(三)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審議的上一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及新一年度財政預算草案報告;
(四)其他應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下列事項須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一)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的議案草案;
(二)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作的預算執行和財政收支的審計報告草案;
(三)提請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審定的重大事項;
(四)市人民政府改善城鄉人民生活的重要工作;
(五)本規則第五條規定屬於市人民政府決策的重要事項;
(六)其他應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決策前,根據需要,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可以根據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專家學者進行諮詢論證,提出決策諮詢意見。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召開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重大事項決策,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主持。承辦單位對擬定的決策方案的背景、可供比較的方案及其主要內容、必要性和可行性及不同意見予以說明;市人民政府有關機構報告對重大事項決策方案的審查意見;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報告對重大事項決策方案的法律審核意見。
討論重大事項決策方案時,與會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在會上表達。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召開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決策時,根據需要可以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政治協商會議派員列席會議,也可以邀請經濟、科技、法律以及與重大事項決策方案相關的其他專家或者實際工作者參加會議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召開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決策,須有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的組成人員半數以上到會方可舉行。
第二十三條 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的重大事項決策方案,在充分聽取大多數參加會議人員意見的基礎上,市長可以作出如下決定:
(一)通過;
(二)原則通過,委託常務副市長或者分管副市長在承辦單位對個別內容修改後最終審查決定;
(三)部分內容尚需深入研究,待修改後提交下次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四)不予通過。
第二十四條 市長代表市人民政府發布決定、命令。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決定,由市長簽發,市長也可以委託常務副市長簽發。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以市人民政府決定、命令的形式,在《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報》、《天津日報》、天津政務網或者其他媒體上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應當做好重大事項決策會議記錄,並將有關重大事項決策材料歸檔。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事項決策決定,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接受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天津市委員會的民主監督。

第五章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決定作出後,重大事項決策的實施單位應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八條 重大事項決策的實施單位應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重大事項決策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和執行中的主要問題。屬於全年性工作,每季度報告一次工作進展情況,年底報告全面落實情況,市人民政府督查機構每半年檢查一次落實情況;屬於時限性較強或應急性的工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特別要求及時報告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在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決定過程中應當顧全大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支持重大事項決策實施單位做好工作。
第三十條 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及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調相關部門落實重大事項決策決定的相關工作,處理在落實重大事項決策決定工作中發生的爭議,對爭議較大的問題可提請市長召開市長辦公會議研究處理。
第三十一條 重大事項決策決定執行情況應當接受各方面的監督。市人民政府督查機構應當加強對重大事項決策決定執行情況的檢查,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發現新的情況和問題應當及時調查,作出評估,並將調查和評估結果如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項決策的實施單位在決策決定執行的過程中,發現可能影響決策決定調整的情況和問題,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市人民政府應當召開市長辦公會議研究重大事項決策的實施單位的報告,並可根據新的情況研究決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對已作出的決策決定作適當調整。
第三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原有重大事項決策決定進行調整:
(一)重大事項決策決定作出時的依據已發生重大變化;
(二)重大事項決策決定作出時的條件已發生重大調整;
(三)重大事項決策決定作出後又出現新的情況和問題;
(四)其他直接影響重大事項決策決定實施的情況和問題。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決定的調整適用重大事項決策的決定程式。但在緊急情況下,如不即時調整可能給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市長可以決定即時調整,也可以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或者在現場指揮的副市長決定即時調整,並在事後向原決策機構報告。
對因重大事項決策決定調整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補償。

第六章

第三十五條 因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決定失誤和嚴重後果的,由監察機關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提供重大事項決策決定的事實有重大出入的;
(二)提供重大事項決策決定的依據錯誤的;
(三)提供重大事項決策決定的方案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四)未按法定許可權或程式報請決策的;
(五)有關機構審核不嚴,失職、瀆職的;
(六)其他導致決策違法的情形。
過錯責任追究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對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決定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任追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第三十七條 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擬訂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規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和《天津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號)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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