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公眾參與辦法

《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公眾參與辦法》是淮北市人民政府施行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政府重大事項決策公眾參與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系統重大事項決策行為的意見》(皖政〔2014〕72號)和《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程式規定》(市政府令第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決策公眾參與(以下簡稱公眾參與),是指市政府在做出涉及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決策前,安排有關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重大事項決策草案聽取、徵求公眾意見的行為。重大事項內容主要包括:
(一)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調整產業發展規劃,編制及調整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變更容積率和用地性質等規劃條件,舊城改造方案;
(二)編制財政預決算草案,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注資融資,政府債務舉借,重大財政資金安排、政府投資項目、招商引資項目、國有資產處置,公共資源交易,土地和礦業權出讓;
(三)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管理;
(四)給予企業和個人大額度獎勵和補助;
(五)其他事關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分配調節、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城鄉建設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及措施。
重大事項量化標準、管理辦法和操作流程,由市政府有關單位擬定,報市政府研究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重大事項決策草案制定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制定單位)應當以適當方式引導公眾參與,接受社會監督。
重大事項決策草案制定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主要責任單位負責公眾參與工作,其他有關單位依照職責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條 公眾參與工作,應當遵循公正、平等、廣泛、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公眾參與主要採取聽證會、座談會、民意調查和向社會公開等方式廣泛徵求、聽取公眾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聽證會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制定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召開聽證會: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召開聽證會的;
(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涉及不同群體利益,公眾對決策草案意見有重大分歧的;
(四)決策制定單位認為需要聽證的。
第七條 決策制定單位應當在召開聽證會10日前,通過市政府網站、報紙、廣播、電視等公告下列事項:
(一)召開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重大事項決策草案的主要內容、依據和背景資料;
(三)申請人參加聽證會報名的時間、地點、條件、方式。
第八條 與聽證重大決策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聽證會。
申請參加聽證會人數不超過30人的,決策制定單位應當採取適當方式讓申請人全部參加聽證會。
申請參加聽證會人數超過30人的,決策制定單位應當根據聽證公告確定的條件、受理申請的先後順序和持不同意見人員比例適當的原則,合理確定參加代表人數。
決策制定單位根據需要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及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代表、有關專業人員、專家學者參加聽證會。
第九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議程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介紹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聽證參加人及有關參會人員,宣布聽證會內容;
(二)聽證記錄人查明聽證參加人到場情況,宣布聽證會紀律;
(三)決策制定單位工作人員對重大事項決策草案進行解讀;
(四)聽證參加人發表意見;
(五)決策制定單位工作人員答疑;
(六)聽證參加人與決策制定單位工作人員圍繞聽證事項進行辯論;
(七)聽證主持人總結雙方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聽證會應當製作聽證筆錄,交聽證參加人(代表)及有關人員審閱並簽字。聽證主持人應在聽證會結束後5日內根據聽證筆錄製作聽證報告。
第十條 聽證報告應當客觀、公正,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產生方式及依據、理由;
(三)聽證會上各方主要意見、建議及依據、理由;
(四)聽證會上各方爭論的主要問題;
(五)對聽證會上各方意見的分析及處理建議;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聽證報告應當作為市政府重大事項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一條決策制定單位應當對聽證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梳理歸納,對合理意見應予採納,對不予採納的意見,要說明理由。對2/3以上聽證參加人(代表)持反對意見的重大決策事項,應當進一步論證或暫緩決策。
聽證會意見採納情況要以書面形式告知聽證人(代表),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聽證會應當公開進行。
第三章 座談會
第十三條 決策制定單位採取召開座談會方式聽取公眾意見的,應當在召開座談會5日前,通過書面(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邀請參會人員,並提供重大事項決策草案及說明等。
第十四條座談會應當邀請下列人員參加:
(一)市政府相關單位人員;
(二)與座談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
(三)熟悉座談事項的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
(四)決策制定單位法律顧問或其他法律工作者;
(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及人民團體有關人員;
(六)決策制定單位認為需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第十五條座談會應當明確記錄人員,按照下列議程進行:
(一)主持人介紹參會人員;
(二)決策制定單位工作人員對重大事項決策草案進行解讀;
(三)參會人員座談、討論;
(四)主持人進行座談小結。
第十六條決策制定單位應當將座談會上徵求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整理、研究,對合理意見應予採納。
座談會意見採納情況,應當通過適當方式進行反饋、公布。
第四章 民意調查
第十七條決策制定單位採取民意調查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可以自行組織民意調查,也可以委託統計部門或者獨立調查機構進行。
第十八條決策制定單位委託統計部門或者獨立調查機構進行民意調查的,應當簽訂委託協定,委託協定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項目內容;
(二)項目概況;
(三)雙方權利義務等。
調查對象不得少於100人。
第十九條民意調查結束後,應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決策制定單位應將民意調查徵求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整理、研究,對合理意見應予採納。
第五章 其他方式
第二十條決策制定單位採取向社會公開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應當通過市政府網站、報紙、廣播、電視等公布以下事項:
(一)重大事項決策草案及說明;
(二)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和起止時間;
(三)聯繫單位和聯繫方式,包括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信箱等。
徵求公眾意見的期限不少於15日。
第二十一條 決策制定單位應當對收集的公眾意見進行整理、研究,對合理意見、建議應予採納。
公眾意見採納情況應當及時通過市政府網站、報紙、廣播、電視等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據《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責任追究辦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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