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經2015年5月21日天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該《辦法》分總則、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法律責任、附則7章58條,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
  • 發布機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5年5月21日
  • 施行時間2:2015年7月1日
應對法,辦法,辦法說明,匯報,報告,報導,

應對法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經2015年5月21日天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

辦法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
(2015年5月21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突發事件的等級和分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總責。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急辦事機構,承擔本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氣象災害、抗震救災、環境污染等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相關類別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明確機構和人員,做好相應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和人員,做好本轄區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應急工作作為居民自治、村民自治的重要內容,協助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民眾的組織、動員工作。
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需要,明確工作機構或者指定應急管理工作人員,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綜合分析本轄區突發事件風險、統籌各類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基礎上,組織編制本級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縣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應當依據市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編制。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的防洪規劃、氣象災害防禦規劃、防震減災規劃等規劃中涉及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應當與本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與駐地部隊、有關駐津單位建立聯動機制,加強與相鄰地區之間的協作,有效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需要,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要求有關駐津單位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制度,完善信息發布制度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發事件新聞報導快速反應機制和輿情收集、分析機制,依法及時公開信息。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充分發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突發事件應對中的作用,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會責任意識,提高全社會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團體和組織,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和工作特點,協助人民政府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並服從指揮和安排,積極配合實施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三條 本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鼓勵志願者組織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組織志願者根據其自身能力,參加科普宣傳、應急演練、秩序維護、心理疏導、醫療救助等活動。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考核機制,並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目標管理考評體系。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五條 本市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應急預案體系由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基層應急預案和單位應急預案等組成。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急辦事機構,負責推動本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和備案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加強對相關行業、相關領域應急預案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和本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制定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件基層應急預案。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根據鄉鎮、街道的基層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措施。
第十九條 下列單位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突發事件單位應急預案:
(一)冶煉、化工、製藥企業;
(二)建築施工單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
(四)供水、排水、發電、供電、供油、供氣、供熱、公共運輸、河海堤防、水庫大壩、糧庫等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
(五)通信、廣播、電視、網際網路運營等單位;
(六)醫院、學校、商場、火車站、捷運、機場、碼頭、旅遊景點、影劇院、大型娛樂場所、運動場館、幼稚園、養老機構等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
(七)大型民眾性活動的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單位。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控制等風險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信息化系統。
第二十一條 制定、修訂應急預案應當進行風險分析和應急資源調查。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監控、風險評估,每年進行檢查,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依法登記的危險源、危險區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經常性地組織排查危險源、危險區域內容易引發突發事件的風險隱患,對發現的異常情況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按照本辦法對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檢查、排查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對本單位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進行自查,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置,並及時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城鄉規劃,應當符合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充分考慮公共安全,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已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基礎設施不符合預防、處置突發事件需要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防範措施,制定改造方案並組織實施,相關所有權人和管理、使用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突發事件應急避難場所,安排其所需的交通、供水、供電、排污等基礎設施,設定明顯標誌和導引圖,並向社會公布。
應急避難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應急避難場所的維護和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依託公安消防等專業隊伍,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
建設、交通運輸、衛生計生、市容園林、環保、水務、農業、林業、安全監管、地震、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採取多種形式組建相關專業的應急救援隊伍。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和冶煉、化工、製藥、建築施工等單位,應當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類應急救援隊伍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其合成應急、協同應急的能力。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專家隊伍,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分析評估、決策諮詢和處置建議。
區縣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聘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專家。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應急指揮、組織協調和依法處置能力。
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技能的培訓,提高其搶險救援能力。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普及突發事件應對知識,提高公眾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政府投資的防災減災教育基地、科學普及基地,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定期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有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應急演練。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等應急物資的儲備保障和調劑供應制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突發事件的風險和特點儲備應急物資。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與有關企業簽訂協定,保障應急物資的生產、供給。
第三十一條 本市建立以市級應急平台為中心,區縣級應急平台與專業應急平台為支撐的應急平台體系,實現應急平台之間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應急平台應當具備監測監控、預測預警、信息報告、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調度、異地會商、總結評估等功能,為本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應急平台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專業系統資源,避免重複建設。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時值守應急制度,及時處置、上報突發事件。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值守應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應急平台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和信息報告制度,通過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件信息,形成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快速反應機制和分析機制。
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接到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及時、客觀、真實地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並根據事態發展及時續報,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報送、報告的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包括報告人名稱、時間、地點、事件類別、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的初步評估、影響範圍、事件發展態勢及處置情況等。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專業監測和社會監測相結合的突發事件監測體系,建立健全基礎信息資料庫,根據需要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實行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監測信息,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會商,對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
第三十六條 本市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並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
第三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廣播、電視、政務網等方式,向社會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新聞單位、電信運營企業、網際網路運營商和公共場所電子顯示屏管理單位,應當通過報刊、手機簡訊、微信、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及時向公眾轉發政府發布的預警信息。
第三十八條 宣布進入預警期後,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市應急預案的要求,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輕突發事件的損害。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預警信息,採取防災避險措施。
第三十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四十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組織有關部門,調集應急救援隊伍,動員社會力量依法進行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認為難以控制和應對突發事件事態發展的,應當在採取先期處置措施的同時,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十一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啟動應急預案,立即組織救援人員趕赴現場,開展救護傷員、疏散民眾、控制現場、搶險救援等先期處置工作,並立即向區縣人民政府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民眾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四十二條 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組織人員開展自救互救,撤離危險區域,控制危險源,封鎖現場或者危險場所,採取措施防止危害擴大,並按照規定立即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並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第四十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根據應急預案設立現場指揮部,確定現場總指揮。現場總指揮有權決定現場處置方案,統一調度現場應急救援力量和應急物資,協調有關單位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十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同時根據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指定有關的場地、場所作為臨時應急避難場所;
(二)要求有關企業生產、供應突發事件應對需要的應急救援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三)組織專業人員對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有關人員提供心理干預服務。
第四十五條 處置突發事件期間,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協調鐵路、公路、航空、水路等相關運輸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承擔突發事件處置任務的機動車,憑應急通行證不受交通限行措施的限制,在本市免交高速公路通行費。應急通行證由市人民政府應急辦事機構負責製作、發放和管理。
第四十六條 處置突發事件期間,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應急指揮通信暢通。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保障應急使用的頻率,採取必要的監測和干擾排查等技術保障措施,根據市人民政府決定依法實施無線電管制。
第四十七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並對虛假信息及時予以澄清。
新聞媒體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地報導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四十八條 根據處置突發事件需要必須徵用單位和個人財產時,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作出應急徵用決定。應急徵用決定應當載明應急徵用的依據、事由、被徵用財產的名稱及數量、被徵用人及其聯繫方式等。
被徵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實施徵用的單位應當及時將其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五章 事後恢復與重建
第四十九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統計、核實和評估,按照短期恢復與長遠發展並重的原則,因地制宜、科學制定恢復重建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 突發事件受災人員需要過渡性安置的,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安置。對自行安置的人員,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幫助。
設定過渡性安置點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相應的防災、防疫措施,建設必要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保障受災人員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第五十一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對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和影響進行調查分析,對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預警、信息報送、應急決策、處置與救援等應對工作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告。
第五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損失評估情況和有關規定,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的地區和行業依法給予費用減免、貸款貼息、財政資助、項目安排等政策扶持,並組織提供物資、人力等支持。
第五十三條 本市鼓勵、支持保險機構開展有關突發事件災害風險的商業保險業務,倡導單位和個人積極參加相關保險。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為投保人出具辦理保險理賠的相關證明,協助做好保險理賠工作。
第五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或者評定為烈士。
第五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原始記錄等有關資料依法進行收集、整理、立卷,並定期移交歸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製定、修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監控、風險評估、檢查和排查的;
(三)未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時值守應急制度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的;
(五)未按照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發布、更新預警信息,或者解除警報的;
(六)不服從現場總指揮的指揮、調度,造成後果的;
(七)徵用財產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八)未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的。
第五十七條 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製定、修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備案的;
(二)未對應急避難場所進行維護和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
(四)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演練的;
(五)不按照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要求,生產、供應突發事件應對需要的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作如下說明。該《辦法(草案)》已於2014年11月3日經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制定《辦法(草案)》的必要性
(一)貫徹落實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需要。2007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應對法》),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進行了全面規範。《應對法》作為國家層面的綜合性突發事件應對法律,部分規定比較原則,需要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進行細化落實。此外,我市目前已經制定了《天津市防震減災條例》等多部專項應急法規、規章,建立了應急預案體系,組建了綜合和專項的應急管理機構,形成了一系列應急管理制度規範,但是在突發事件綜合立法上存在空白,導致我市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過多的依靠政府命令的形式,缺少強有力的法律支撐。因此,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制定《應對法》的實施辦法,細化落實《應對法》,把多年在突發事件應對實踐中積累的經驗做法總結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強化執行力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應對突發事件嚴峻形勢的需要。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關係到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係到我市經濟社會能否持續快速發展,是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內容。近年來,我市在快速發展的同時,所面臨的突發事件形勢更加嚴峻,出現多起重特大突發事件。如“10·7”濱保高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6·30”薊縣火災、“10·1”涉外交通事故、渤化永利生產事故等。面對嚴峻的應急管理工作形勢,必須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更加充分、更為科學、更有針對性的法律依據和保障,加快制定出台《辦法(草案)》,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二、《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辦法(草案)》以《應對法》為依據,總結本市實踐經驗,借鑑上海、廣東、四川、重慶等省市的成功做法,分為總則、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法律責任和附則,共7章58條。主要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管理體制、預案管理、評估制度、現場總指揮制度、應急處置措施等方面內容進行明確和細化。
(一)關於突發事件的管理體制、機構和人員。根據《應對法》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的要求,結合本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辦法(草案)》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明確了本市應急管理體制和相關應急機構,即:在政府層面,明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對本轄區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負責。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急主管部門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具體應急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構負責。在應急機構層面,一是明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的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為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二是要求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氣象災害、抗震救災、防汛抗旱等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三是要求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明確應急機構和人員;四是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明確機構或人員,充分發揮基層一線的預防保障和先期處置作用。
(二)關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管理。應急預案有利於對突發事件作出及時回響和處置,有利於實施有序救援、科學救援、有效救援,可以將事故控制在最小範圍之內,減少和防止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為此,《辦法(草案)》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對我市應急預案體系建設進行了規範,明確應急預案的類別和制定主體,對預案的制定、備案、修訂提出要求。
(三)關於突發事件評估制度。突發事件評估制度是突發事件危機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評估體系,對預防、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可能帶來的風險,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主動性、前瞻性、有效性將發揮重要作用。為此,《辦法(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分別從事前評估和事後評估提出評估要求。即突發事件發生前要求以下三個方面需要進行評估:一是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作出重大決策、重大建設項目立項和組織大型社會活動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風險評估;二是對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風險評估;三是通過匯總、分析監測信息和相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學者的會商結果,對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突發事件發生後提出兩個方面的評估要求:一是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統計、核實和評估;二是對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預警、信息報送、應急決策、處置與救援等應對工作進行評估。
(四)關於現場總指揮。天津作為直轄市,與省、自治區相比,轄區小、人口密度高、影響大。各級領導高度重視突發事件,一旦出事,存在“一竿子插到底”的現實情況,即各級領導親赴現場,在有力保證處置效果的同時,也暴露出指揮層級不明、處置責任不明、責任主體不清的問題,影響了應急管理效能發揮。為了保證現場處置政令一致,利於政府統一、高效指揮和部門間協同配合,我們借鑑廣東、重慶等地的立法經驗,設定了現場總指揮制度,即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預案設立現場指揮部,確定現場總指揮,實行現場總指揮負責制。現場總指揮有權決定現場處置方案,調度現場應急救援力量和應急物資,協調有關單位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第四十二條)。
(五)關於應急處置措施。突發事件發生後,政府採取有效的應急處置措施,開展應急救援工作,能夠有效地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為此,《辦法(草案)》在《應對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市應急管理實踐經驗,對可採取的應急處置和保障措施進行了進一步細化。一是補充規定了三項可以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第四十三條)。二是規定了優先運送、免費通行、免受交通限行措施限制等運輸保障措施(第四十四條)。三是規定了保障應急使用的頻率、實行必要的監測和干擾排查以及依法實施無線電管制等通訊保障措施(第四十五條)。四是細化了對應急徵用的制度設計,創設應急徵用令制度,避免了個別政府部門打白條,甚至不出具任何憑證就無償使用民眾財產的現象(第四十七條)。
以上說明,連同《辦法(草案)》,請一併審議。

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1月27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泉山帶領法制委、法工委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深入部分單位,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進行調研,聽取對草案的意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了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5年5月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九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內司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法制辦、市政府應急辦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草案)》(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草案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了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急主管部門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具體應急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構負責。目前,應急管理機構是政府辦公廳(室)的內設機構,不適宜在地方性法規中表述為“應急主管部門”。建議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五條修改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總責。”“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急辦事機構,承擔本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問題,建議草案增加環境污染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以應對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氣象災害、抗震救災、環境污染等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相關類別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的預備費應當優先保障突發事件應對需要的內容,應當與預算法的有關規定保持一致,建議刪除這一款。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除了草案第九條第二款的內容。
四、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為了突出通信、廣播、電視、網路運營等單位在應對突發事件中的重要性和工作特點,建議將草案第二十條第四項中的“通信、廣播電視”的內容單列一項。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在要求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單位中增加捷運、糧庫、影劇院、大型娛樂場所、運動場館、幼稚園、養老機構。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第十九條修改為:“下列單位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突發事件單位應急預案:(一)冶煉、化工、製藥企業;(二)建築施工單位;(三)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四)供水、排水、發電、供電、供油、供氣、供熱、公共運輸、河海堤防、水庫大壩、糧庫等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五)通信、廣播、電視、網際網路運營等單位;(六)醫院、學校、商場、火車站、捷運、機場、碼頭、旅遊景點、影劇院、大型娛樂場所、運動場館、幼稚園、養老機構等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七)大型民眾性活動的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單位。”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作出重大決策、重大建設項目立項和組織大型社會活動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的內容,《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程式規則》對此已有系統規定,建議予以刪除。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除了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內容。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新聞媒體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政府投資的防災減災教育基地、科學普及基地免費向公眾開放,對提高全民應對突發事件意識非常重要。建議增加相應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政府投資的防災減災教育基地、科學普及基地,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提高發布應急預警信息的權威性,建議明確發布應急預警信息的權威媒體,並規定其他新聞單位的轉發責任。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廣播、電視、政務網等方式,向社會及時發布應急預警信息。”“新聞單位、電信運營企業、網際網路運營商和公共場所電子顯示屏管理單位,應當通過報刊、手機簡訊、微信、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及時向公眾轉發政府應急預警信息。”
八、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應當明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向單位和個人徵用財產必須以滿足應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需要為前提,同時對應急徵用決定需要載明的內容作出規定。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根據處置突發事件需要必須徵用單位和個人財產時,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作出應急徵用決定。應急徵用決定應當載明應急徵用的依據、事由、被徵用財產的名稱及數量、被徵用人及其聯繫方式等。”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的一些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作了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5月21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議沒有提出新的修改意見。
會議休息期間,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十次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專題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內司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法制辦、市政府應急辦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未作進一步的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草案)》(表決稿)。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後修改形成的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為便於做好法規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實施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報導

天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辦法》共設7章58條,分為總則、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法律責任和附則,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為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對於提高本市應急管理水平,推進公共安全法治化,具有重要意義。
應急預案是應急管理工作的基礎和核心,是預防與處置突發事件的工作計畫和行動指南。《辦法》規定,本市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應急預案體系由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基層應急預案和單位應急預案等組成。《辦法》明確了應急預案的制定主體和監督部門,對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備案等環節提出了具體要求。
《辦法》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監控、風險評估,每年進行檢查,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危險源、危險區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24小時值守應急制度,及時處置、上報突發事件。
《辦法》明確本市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辦法》規定,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廣播、電視、政務網等方式,向社會及時發布應急預警信息。
一旦發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是重中之重。《辦法》結合本市應急管理實踐經驗,對應急處置措施進行了進一步細化。應急處置措施包括,指定臨時應急避難場所;要求有關企業生產、供應救援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組織專業人員提供心理干預服務。
為提高現場處置效能,借鑑兄弟省市經驗,設定了現場總指揮制度。《辦法》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後,根據應急預案設立現場指揮部,確定現場總指揮。現場總指揮有權決定現場處置方案,統一調度現場應急救援力量和應急物資,協調有關單位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辦法》還明確,處置突發事件期間,相關運輸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憑應急通行證不受交通限行措施的限制,在本市免交高速公路通行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辦法》明確了應急徵用制度,對事後恢復與重建工作中的統計核實評估、過渡性安置、政策扶持、保險理賠等相關事宜作出了規定。《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的法律責任。對未按照規定製定、修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備案,未按照規定對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監控、風險評估、檢查和排查,未建立健全24小時值守應急制度等行為,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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