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程式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程式暫行規定
- 施行時間:2007年8月1日
- 審核會議 :金昌市 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
- 功能:促進政府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主題詞,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方案準備,第三章 決策形式,第四章 決策審定,第五章 決策執行,第六章 決策監督,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 則,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6號
市 長:鄭玉生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題詞
行政事務 規則
分送:永昌縣、金川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中央、省屬在金各單位,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
內容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程式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重大決策行為,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減少決策失誤,保證決策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及《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程式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金昌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項決策(以下簡稱政府重大決策),適用本規定。
需經上級政府批准或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的重大行政事項,按程式報上級政府批准或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縣、區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構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的重大決策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政府重大決策包括以下事項:
(一)制定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
(二)研究需要報告省政府或者提請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三)研究審定市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市級財政預算、安排重大專項資金;
(四)提出規範性檔案制定草案、制定政府規章;
(五)制定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產業發展規劃的制定或調整,產業區域布局的規劃或調整,以及城市建設、土地利用、資源開發、環境保護等專業規劃的制定和調整;
(七)制定或調整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八)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國有資產處置方面的重大事項;
(九)市政府重要的獎懲決定,政府系統市管幹部的人事任免;
(十)依法需要市政府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政府重大決策的具體範圍和量化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根據本級政府的管理許可權,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擬訂,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四條 政府重大決策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的原則,統籌兼顧公民個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與國家利益,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和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政府重大決策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外,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公開。
第二章 方案準備
第六條 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可以按照職責分工提出政府重大決策事項建議,交縣、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承辦(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
縣、區政府、市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構、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提出單位”)可以提出相關政府重大決策事項建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些重大事項需要提請市政府決策的,可以通過縣、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第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提供科學、全面、務實的決策備選方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問題或者存在爭議經協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事項,應當根據公眾、專家或部門的不同主張擬訂兩個以上決策備選方案。
第八條 擬訂決策備選方案時應當進行風險預測,力求做到決策目標的科學性、明確性、務實性和完整性,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採集的信息失真或者過時;
(二)遺漏必要的信息;
(三)隱瞞、歪曲真實情況;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要深入開展決策調研工作,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有關情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和建議,形成決策調研報告;對決策備選方案的科學性、可行性、合法性進行充分論證並進行風險測定。涉及資源配置的決策,應當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結果可以量化的應當量化。
第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評審組對決策備選方案進行評審,形成綜合評審意見。專家評審組應當由3名以上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的專家組成。參加評審的專家享有知情權、獨立表達意見權、取得服務報酬權和其他權利。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遵守工作規則,作出嚴謹的評審結論,並對確認的評審意見負責。
第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涉及面廣、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採用市內新聞媒體和網站將決策方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示,或者採取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充分聽取社會公眾對政府重大決策備選方案的意見,並將意見及採納情況形成社會公示報告。需要舉行公開聽證的,依法召開聽證會,形成聽證報告,作為市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重大方針政策和措施的論證,應當聽取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依法屬於市政府所屬部門和縣、區政府職權範圍內的決策事項,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等組織和公民個人依法能夠自主決定的事項,市政府不予決策。
第三章 決策形式
第十三條 政府重大決策應當經過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徵求意見等形式替代會議議決。需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按市政府全體會議有關規定的要求進行。
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由行政首長或其辦公會議、行政首長委託的分管領導對重大行政事項作出決策的,應當事後向市政府全體會議或政府常務會議通報。
第十四條 市長代表本級政府對重大行政事項行使決策權。
分管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決策。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承辦本級政府重大決策的調研、方案起草與論證等前期工作。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託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有相應能力的組織完成專業性工作。
第十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安排政府重大決策活動,並提供綜合服務。
市政府法制機構、政策研究機構等應當為政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政策、專業諮詢等有關服務。
第四章 決策審定
第十七條 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委原則同意後,按規定程式決策。
第十八條 政府重大決策應當按照《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規定,由市長根據決策事項的需要,主持召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在審議的基礎上由市長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議題確定程式:
(一)市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縣、區政府提出擬決策事項建議,須徵得市政府秘書長同意後,報分管副市長、市長確定;
(二)副市長提出擬決策事項建議,報市長確定;
(三)市長直接提出並確定擬決策事項。
第二十條 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決策事項,根據事項內容需要報送以下資料:
(一)決策方案及說明;
(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三)風險預測報告或成本效益分析報告;
(四)專家評審組評審意見;
(五)有關徵求意見的綜合材料。
對送審資料,應當按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規定的報送時間和要求報送市政府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政府重大決策方案,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可舉行;
(二)決策承辦單位向會議作決策方案說明,回答會議組成人員的詢問;
(三)決策事項的分管領導重點闡述意見,並提出決策建議。因故不能到會的,書面提出決策建議;
(四)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應當發表意見;
(五)市長在組成人員討論之前不發表傾向性意見。
第二十二條 市長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可以對審議的事項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擱置或再次審議的決定。
作出通過決定的,由市長或者授權的副市長簽發;作出修改決定的,屬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後由市長或者授權的分管副市長簽發;屬重大原則或實質內容修改的,應按程式重新審議;作出擱置決定的,超過一年期限,審議方案自行廢止;作出再次審議決定的,應按程式重新審議。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對政府重大決策程式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重大行政事項需經省政府批准或者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按程式報省政府批准或者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做好政府重大決策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決策會議舉行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員、缺席人員、列席單位及人員、特邀專家、記錄人等基本情況;
(二)決策事項以及主要問題;
(三)審議過程及會議組成人員的意見和表態;
(四)其他參會人員的意見;
(五)主要分歧意見;
(六)市長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形成政府重大決策檔案。
政府重大決策檔案,包括政府重大決策會議紀要、會議專項記錄、規定的報送材料,以及決策執行過程中涉及執行評估、督促檢查、公眾監督和反饋修正等有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參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對會議未決定和決定不對外公開的事項以及會議討論情況,不得對外泄露。
第五章 決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對政府重大決策進行工作任務和責任分解,明確執行機構和工作要求。
涉及跨分管工作範圍的,原則上由一位分管領導負責,有關領導配合。
第二十八條 有關執行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政府重大決策,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變相執行、推諉執行或拖延執行。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重大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部分不能實現的,應當及時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的建議。
市政府可以根據執行機構提出的建議,參照本規定第四章規定的程式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方案的決定。出現緊急情況的,市長可以直接作出決定。
第二十九條 決策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政府重大決策決定的,決策機關和決策執行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儘量避免或減少損失。
第六章 決策監督
第三十條 市政府建立決策監督機制,加強政府內部對決策執行情況的層級監督。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政府重大決策執行的檢查、督辦、考核等工作,根據決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採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措施,確保決策方案的正確施行,並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督查情況。
第三十一條 監察部門應當加強決策職責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監督,對超越決策許可權、違反決策程式以及對決策事項執行不力、偏離決策目標和內容等行為,應當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審計部門應當將政府重大投資專項資金使用等決策的執行情況納入跟蹤審計或者效益審計範圍,加強經濟責任審計,提出處理意見,並將審計報告呈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和主管領導,依紀依法作出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重大決策及其執行行為應當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依法監督,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聽取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各人民團體的意見。同時,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社會公眾監督。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重大決策應當停止執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質疑或建議。經市政府辦公室審查,認為市政府有關決策確需重新研究評估的,提請市政府授權有關機構對該決策進行研究評估,形成停止執行、暫緩執行、修正決策方案或者繼續執行的意見。審查研究意見經市政府同意後,應當及時向提出建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反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決策機關、決策提出與承辦單位違反本規定,導致政府重大決策失誤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決策執行機構違反本規定,導致政府重大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受委託的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組織,不履行契約約定,或者在政府重大決策過程中違反有關工作規則,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機關應依法解除契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泄露政府決策事項秘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違反政府重大決策檔案管理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可以依據本規定製定相應的配套辦法。縣、區政府可以參照本規定,制定本級政府的重大決策程式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