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程式暫行規則

《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程式暫行規則》已經2007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程式暫行規則
  • 省長 : 徐守盛
  • 第一章:總 則
  • 第一條:為了規範政府重大決策行為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33號
省長 徐守盛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
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程式暫行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重大決策行為,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提高決策質量和行政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指省政府重大決策包括以下事項:
(一)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重要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
(二)研究需要報告國務院或者提請省委、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三)研究審定省政府工作報告,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編制省級財政預算、安排重大專項資金;
(四)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
(五)制定涉及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調整產業發展規劃、產業區域布局規劃;
(七)制定或調整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八)研究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國有資產處置方面的重大事項;
(九)省政府重要的獎懲決定,政府系統省管幹部的人事任免;
(十)依法需要省政府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條 政府重大決策以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為基本原則,應當兼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利益,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和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政府重大決策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外,應當通過新聞發布會和省政府網站、甘肅政報、甘肅日報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決策準備
第五條 省長、副省長、省長助理、秘書長可以按照職責分工提出政府重大決策事項建議,交有關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承辦(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
市州政府、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構、法律法規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提出單位”)可以提出相關政府重大決策事項建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些重大事項需要提請省政府決策的,可以通過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第六條 決策提出與承辦單位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和特點,具體組織調研論證、方案起草等前期工作,為決策提供科學、全面、可行的備選方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問題或者存在爭議經協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事項,應當根據不同意見 擬訂兩個以上決策備選方案。
決策提出與承辦單位可以委託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有相應能力的組織完成專業性工作。
第七條 決策提出與承辦單位擬訂決策備選方案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採集的信息失真或者過時;
(二)遺漏必要的信息;
(三)隱瞞、歪曲真實情況;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八條 決策提出與承辦單位要深入開展決策調研工作,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有關情況;對決策備選方案的科學性、可行性、合法性要進行充分論證並進行風險預測。涉及資源配置的決策,應當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結果可以量化的應當量化。
第九條 決策提出與承辦單位對涉及面廣、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事項,應當通過省內主要新聞媒體和網站將決策方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示,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並形成社會公示報告;需要召開聽證會的,依法召開聽證會,形成聽證會報告,作為省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重大方針政策和措施的論證,應當聽取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重大決策事項在提請省政府審定前,應當視情況提請省政府專家諮詢委員會論證,為政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政策、專業諮詢等有關方面的服務。
第十一條 依法屬於省政府所屬部門和市州政府職權範圍內的決策事項,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等組織和公民個人依法能夠自主決定的事項,省政府不予決策。
第三章 決策審定
第十二條 事關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省委原則同意後,按規定程式決策。
第十三條 政府重大決策應當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規定,由省長根據決策事項的需要,主持召開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在審議的基礎上由省長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議題確定程式:
(一)省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市州政府提出擬決策事項建議,須徵得秘書長同意後,逐級報分管副省長、省長確定;
(二)副省長提出擬決策事項建議,報省長確定;
(三)省長直接提出並確定擬決策事項。
第十五條 提交省政府全體會議或者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決策事項,根據事項內容需要報送以下資料:
(一)決策方案及說明;
(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三)風險預測報告或成本效益分析報告;
(四)專家評審組評審意見;
(五)有關徵求意見的綜合資料;
對送審資料,應當按省政府全體會議或者省政府常務會議規定的資料報送時間和要求報送省政府辦公廳。
第十六條 省長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可以對審議的事項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擱置及再次審議的決定。
作出通過決定的,由省長或其授權的副省長簽發;作出修改決定的,屬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後由省長或其授權的分管副省長簽發,屬重大原則或實質內容修改的,應按程式重新審議。作出擱置決定的,超過一年期限,審議方案自動廢止;作出再次審議決定的,應按程式重新審議。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政府重大決策程式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重大行政事項需經國務院批准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按程式報國務院批准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十八條 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政府重大決策的會議記錄和材料歸檔。
第四章 決策執行
第十九條 省政府辦公廳對政府重大決策進行工作任務和責任分解,明確執行機構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條 有關執行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政府重大決策,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變相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決策執行機構應當將政府重大決策執行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決策執行機構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政府重大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部分不能實現的,要及時向省政府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的建議。
省政府可以根據執行機構提出的建議,參照本規定第三章規定的程式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方案的決定。出現緊急情況的,省長可以直接作出決定。
第二十二條 省政府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政府重大決策決定的,決策機關和決策執行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
第五章  決策監督
第二十三條 省政府建立決策監督機制,加強政府內部對決策執行情況的層級監督。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政府重大決策執行的檢查、督辦、考核等工作,根據決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採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措施,確保決策方案的正確施行,並及時向政府報告督查情況。
第二十四條 監察部門應當加強決策職責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監督,對超越決策許可權、違反決策程式以及對決策事項執行不力、偏離決策目標和內容等行為,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審計部門應當將政府重大投資專項資金使用等決策的執行情況納入跟蹤審計或者效益審計範圍,加強經濟責任審計,提出處理意見,並將審計報告呈報省政府分管領導和主管領導,依紀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 省政府重大決策及其執行行為應當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依法監督,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聽取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各人民團體的意見。同時,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社會公眾監督。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省政府有關決策應當停止執行或者修改的,可以向省政府提出建議。經省政府辦公廳審查,認為省政府有關決策確需重新研究評估的,提請省政府授權有關機構對該決策進行研究評估,形成停止執行、修改或者繼續執行的意見。審查研究意見經省政府同意後,應當及時向提出建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反饋。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決策機關、決策提出與承辦單位違反本規則,導致重大決策失誤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決策執行機構違反本規則,導致政府重大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受委託的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組織,不履行契約約定,或者在政府重大決策過程中違反工作規則,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機關應依法解除契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泄露政府重大決策事項保密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違反政府重大決策檔案管理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規則,制定本級政府的重大決策程式規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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