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是甘肅省人民政府2008年9月2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甘肅省
【發布文號】甘政辦發〔2008〕136號
【發布日期】2008-09-28
【生效日期】2008-09-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甘肅省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甘政辦發〔2008〕136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有關單位:
省政府金融辦《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省政府金融辦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為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正確引導和規範民間融資,更好地支持“三農”和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省政府決定在全省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強化農村金融服務,支持縣域經濟發展,努力拓展金融服務“三農”和中小企業新領域,有效配置金融資源,推進我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
(二)基本原則。按照試點先行、有序推進的原則,在全省範圍內選取3―5個縣市區進行試點(原則上1個試點縣只設立1家小額貸款公司),並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範圍;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各級政府要認真承擔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職責,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按照嚴格監管、防範風險的原則,各級政府和監管部門要明確分工、各司其職,做好風險管理、防範和處置工作。
二、組織實施
(一)省政府金融辦是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省級牽頭協調部門,會同省工商局、人行蘭州中心支行和甘肅銀監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其主要職責:一是制定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相關管理辦法;二是對試點市州、縣市區小額貸款公司籌建和開業進行審查、核准;三是指導試點市州、縣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工作。
(二)確定試點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明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管理部門和人員。市州政府要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籌建和開業的複審工作;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的初審,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組織工商、公安、人行和銀監等職能部門跟蹤監管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金融違法活動。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和設立條件
(一)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本省境內依法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至200名發起人,其中需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五)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原則上應當是管理規範、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企業,淨資產1000萬元以上且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近3年連續贏利且3年淨利潤累計總額在300萬元以上。在當地政府的組織指導下,主發起人為主協商確定小額貸款公司的其他股東。除上述條件外,主發起人和其他企業法人股東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2.企業法人代表無犯罪記錄;
3.企業無不良信用記錄;
4.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兩年度連續盈利;
5.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自然人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1.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3.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資金實力;
4.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
(六)申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
2.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長和經理應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
(七)小額貸款公司的註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一次足額繳納。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000萬元,試點期間,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上限原則上不超過1億元。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20%。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的10%,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5‰。對於切實服務“三農”和中小企業、規範經營、效益良好需增資擴股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方案經當地政府同意,報省政府金融辦審批後到當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八)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全體投資人共同成立籌備工作小組,籌備工作小組應向試點縣市區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主要包括籌建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股東承諾書等相關材料。
(九)試點縣市區政府主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籌建材料認真初審把關,選取2―3家,經市州政府同意報省政府金融辦審核批准後,正式開始籌建,籌備期2個月。
(十)小額貸款公司應持省政府金融辦同意開業的審批檔案60日內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送相關設立資料。
四、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和業務規定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內外部集資和吸收公眾存款。
(二)小額貸款公司正式掛牌開業前一周,將全部註冊資金從驗資賬戶轉入與試點縣市區主管部門簽訂承諾書的相關銀行。
(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0%。
(四)小額貸款公司可經營的業務為:
1.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2.辦理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諮詢業務;
3.其他經批准的業務。
(五)堅持面向“三農”和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服務,小額貸款公司用於支持“三農”和中小企業的貸款比例不得低於70%。
(六)按照“小額、分散”原則,嚴格控制大額放貸,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貸款餘額不超過30萬元,發放給小額借款人貸款總額不低於小額貸款公司資本金的70%,其餘30%資本金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金的5%。
(七)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法務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
(八)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係,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款流程和操作規範。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股東發放貸款。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區域經營業務,不得對外投資,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十)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企業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五、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工作由試點縣市區指定的管理部門負責。
(二)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相關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省政府金融辦有權要求公司以適當方式,適時向社會披露其中部分內容或全部內容。
(三)省政府金融辦要指導和督促各級政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試點縣市區政府主管部門要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動態監測系統,小額貸款公司除定期向動態監測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外,還應提供融資情況、高管人員、股權變動質押等情況。
(四)與試點縣市區政府主管部門簽訂承諾書的銀行要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的監督。每月10日前將小額貸款公司上月的資金往來及銀行存款餘額等情況報試點縣市區管理部門。
(五)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並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徵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並定期報送利率監測相關報表;應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信貸徵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
(六)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審慎規範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七)小額貸款公司以及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小額貸款公司所在縣級政府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提供融資的銀行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八)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如有違反本意見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採取風險提示、約見談話、監管質詢和罰款等措施,督促其及時整改。如有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高息放貸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由縣級政府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及時查處,並報省政府金融辦取消其試點資格,吊銷營業執照,追究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六、小額貸款公司的終止
(一)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進行清算和註銷。
(二)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七、小額貸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一)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政策扶持,研究適合本地的具體扶持政策。
(二)省政府金融辦會同省工商局、人行蘭州中心支行和甘肅銀監局,每年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分類評價。對依法合規經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小額貸款公司,向銀監部門推薦按有關規定改制為村鎮銀行。
(三)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試點市州、縣市區可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細化要求,確保試點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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